父母给已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买房,离婚房子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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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已婚子女买房,怎样才能证明该房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
父母给已婚子女买房,怎样才能证明该房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提问者:wl2516***时间: 09:30:11地点:3个回答
一般父母全款给自己一方子女购房,写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房产就是自己子女个人产权。
委托律师处理事宜
要有父母出钱证据。
答:你好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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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不会少了你的一半。如有疑难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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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如果你们是结婚之后买的房子,那么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房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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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目前的房价及出资情况等综合因素协商解决,也可委托律师帮你们调解,不行只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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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 子女离婚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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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何义轩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王某和陈某4年前结婚。婚前,王某的父母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婚后,王某的父母又为儿子买了一套更大的商品房,并和小两口一起住在婚后买的房子里,两套住房的房产证上都是儿子王某的名字。婚后4年,王某、陈某性情不合打算离婚。王某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两套住房都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
  何义轩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由此可见,王某父母在王某结婚前为王某买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与王某夫妇双方的,应属王某的婚前财产,即属其个人财产。则离婚时陈某无权分得。婚姻法司法解释则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对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约定,则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那么,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房出资,又没有明确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父母没有明确婚后为王某购买的房子是赠与王某个人的,该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和陈某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父母只想赠与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小夫妻双方,则父母可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最好做一个赠与公证,也可以做律师见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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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整理 本报记者胡然
本文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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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爱子,则为其计深远,我们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为子女作长远打算,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便是父母为了子女有一个安稳的生活而为子女购置房产出资。
然而当今社会高速发展,人们思想渐趋多元,鲜有人能够稳定在一段婚姻当中,更有甚者昨天领证今天便又领证。
故而,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也不得不从法律的角度做下风险防范。那么问题来了,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三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由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可以推知一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除非有相反约定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资)为子女购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除非另有约定,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都宜认定为双方子女按份共有。
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精神可知,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无相反约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其子女对该部分出资相对应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自己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宜认定双方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资额对应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自己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鉴于婚姻法属于我们私法,也即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允许个人约定排除非强制性适用的法律规定。
在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但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夫妻二人的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出全款为已婚子女购房时,如果你内心是想把出资赠予自己子女个人的,那么大大方方地将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什么话都不用说。
千万不要要碍于面子而说出诸如这房子我是给你们夫妻二人的之类的话语,同理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除非你确实想将出资额赠予夫妻双方亦不要有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相悖的话语以免被对方录音作为证据将来离婚时对自己子女不利!
来源:合肥微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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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父母给子女买房时记住这几点,当心离婚后房产归别人!
最新规定:父母给子女买房时记住这几点,当心离婚后房产归别人!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里,等自己老了房产要传给下一代。为了避免日后因转让房产造成的费用和麻烦,一些父母就想在买房的时候直接用自己小孩的名义。那么父母给子女买房一定要牢记这几点,当心离婚后房产归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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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面对不断攀升的高房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也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中国特色。根据统计,在2011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一般商品房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主张存在父母出资的案件约100件,占到了30%以上。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购房出资,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主战场”。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对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予以重视,统一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该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案例一:赠与抑或借贷?邢某与周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2009年上述房屋取得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后双方感情破裂,邢某提出离婚。涉及诉争房屋问题,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案例二: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许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贾某名下。201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上述房屋未予处理。现因该房屋分割问题,许某诉至法院。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值60万元。贾某主张购房时其父母出资15万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要求多分房屋份额。许某认可购房时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但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主张平均分割。法院最终认定贾某父母出资10万元,是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事实上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确认。即除非父母有明确意思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以说法律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父母出资一方往往主张父母出资时曾经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或者案件审理中父母出庭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对于此类主张,法院一般不予认可。父母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资时而非诉讼时作出的,并且是明确的,主张一方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例如出资时所作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贾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出资15万元,因许某认可10万元,法院以10万元确认。贾某亦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过出资只赠与给其一人,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过此种意思表示,对此法院无法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出资10万元属于对贾某、许某双方的赠与。案例三:全资还是部分出资?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官提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在倡导夫妻地位平等、个人人格独立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要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要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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