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未登记房屋合法性认定超过合法使用期限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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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临时性房屋继续使用勿忘缴税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除外)和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企业基本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部分工厂经常会忽略临时性房屋在工程结束后继续使用应照章计算房产税的问题,某机械厂的临时性房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原来,黄姐在厂内做了二十多年会计,该厂经常因基建需要搭建临时性房屋,待工程完工后便即刻拆除,因政策规定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所以黄姐一直不需要对临时性房屋申报房产税。而机械厂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从去年开始对厂区进行了扩建,今年6月份厂区扩建工程完工后,施工方盖在工地上原用于施工期间办公及生活的工棚没有拆除,这些工棚被机械厂用作了临时性仓库。黄姐在国庆假前如期完成了2013年工厂的房产税申报,但却把几间工棚的房产税遗漏了。&&这些工棚是否要交房产税?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节后黄姐向税收管理员进行了咨询。税收管理员告诉黄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在工程结束后,工棚转作仓库使用,机械厂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如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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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城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使用土地,但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在拆迁中遇有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补偿安置,笔者认为也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处理。
  1、对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享有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
  因为被拆迁人在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经过批准的属于合法建筑,所以应享受拆迁补偿待遇。也因为它是临时性建筑,当然不得享受安置待遇。
  2、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因为该临时建筑物虽经批准,但超过使用期限后就应认定为非法建筑了,不受法律保护,这点与本文违章建筑里的第二点有点相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可归由被拆迁人所有,超过期限的,则建筑材料残存价值充抵动拆迁费用。
  3、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并建有建筑物的,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任何拆迁待遇。
  因为这种违章建筑物,没有任何手续证明,被拆迁人应无条件拆除。拒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并由被拆迁人承担强制拆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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