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性土地转让合同承包。如果打官司能不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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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问这件事如果打官司能赢吗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7】35号,“四、扎实推进国有农场、农村公共卫生、金融等相关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将免除负担的好处直接补贴给农场职工。从2006年起三年内,农场内部承包费标准不得提高,农场职工承包地和基本工资不得减少,农场职工社会保障和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得降低。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场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发放农场职工负担权益明白卡,农场职工对卡外收费有权拒付并举报。”目的和要求继续维持农田家庭承包,拒绝变更成不规范的意在加重农工负担的“模拟股份制”承包。退回多收的那个农工负担。利改税以来,农场计多收本人(农工)19924.80元,至少多收16018.80元。土地费:以元)年为准,2008年多收()=1395元。2009年()=4185元,2010年(98)=5490元。计,11070元。义务土方;05年150元,06-10年334.8*5=1824元。农业税:04-10年167*7=1171元,小型水利维修费04-10年=1953元。水利工程设施费04-10年=3906元。总计,11924.80元。事实和理由我是国有农场长期被一直实施土地家庭承包的农工,有农业家庭承包合同,我承包的50多亩农田2006年以来一直在涨承包费,累计每亩涨了近200元。国家有政策,利改税以后不许增加国有农场农工土地承包费,要求在利税改革以后多收的要坚决退还给承包农工。农场今年不但没有以往的国家政策,并每亩又涨了40多元的农工负担,并强迫10月15日之前交清,如不交16日收回承包地,大家无耐交了钱。证据:2003年10月签04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土地租金15066元,农业税5元水利工程设施费1116元。日签的2005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金17298元(310/亩),农业税,水利工程水费1116元(15/元亩),排涝费558元(10元/亩),义务工150元。05年签10月签06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基本同上,义务土方为334.8元。06年签07年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完全同06年合同。(年三年租金未涨)日签2008年合同,改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18693元,其他同上。2008年签2009年合同,改成《土地承包合同(职工)》,承包费21483元其他同上。2010年不签合同,强迫变更土地承包经营为“模拟股份制”经营,强迫交费计22788.80元。(今年)2002年订的是家庭承包合同,此前每年都是,其中有一年大约八几年有一份订的是15年,每亩承包费15元,可惜这些合同被遗失。所谓变更后的“模拟股份制”经营,就是强迫农工先交每亩20-100元利润提成。(预先确定每亩利润400元,各人还种各人的地,每个农工35亩为基数,基数35亩交利润提成5%,20元/亩,35-45亩有10亩再翻到10%提成利润40元/亩,45-55亩再加到20%利润提成80元/亩,直到每亩100元提成。不知收成如何,先把火耗提取,然后干部指定一个“牵头人”,签十户左右承包户的地,签虚假股份制合同,这些承包户每亩提三块钱养活他,他用不着问一点事,因为提成以被预先提取,只是多一层剥削而已。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合作经济。农场负面理由:1.“你们是农场职工不是农民”,可参考《农业法》第98条。此话不应成立。2.“按《工会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公平、公正表决通过。”方案决定的情形是,一,职工代表召集到各分场,然后所有的干部会计都参加进行投票,就这样,职工代表要求现场唱票,被拒绝,(现场唱,可能被否决),全部集中到总场,留有余地在中间做手脚。二,把不是农场的人员召集一块进行投票做手脚,以增加赞成票,如大华公司,三特米业不归农场的单位人员。三,把非农工也组织起了写赞成票。四,尤其是职工代表的产生,全体农工是不赞成的,代表大多数是小队长指定的,如本届,潘庄三队,队长预定7名为候选人,并御定5人必选,要职工必填,实际只有俩人被选一人,7名候选人就这样选出来6名正式代表。其他小区也大同小异。退一步讲,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代会方案,和国家政策文件相背,以谁为准?3“合同一年一签,时效一年到期。”这本来就是农场单方面强制性规定,不肯和农工签长期合同,显然违反耕地合同为三十年的法规。农田承包合同有效期低于三十年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因为我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江苏农垦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性质,区别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江苏农垦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省政府要求及现代农业发展规律,调整农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换汤不换药的调整下,和过去承包无二,只是增加了农工负担,可能说不通。而应当“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变更承包方式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国家土地江苏农垦委托农场代管,要从土地上得利润,不同于其他土地。”我们是农场农工,生长生活在这片土地,靠种地谋生。农场依靠增加农工负担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显然违背国家政策。正确途径是进行配套改革,减轻农工负担,而不是现在这样增加农工负担,增加干部收入,干部越改越多,薪水年年涨,收入天天增,真正做到了干部减负,农工增负。有关政策:1.《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2008】3号,“土地承包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保持农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国有农场不得随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农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农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2.2009年《农业部部署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管工作》:“擅自提高土地承包费的农场,还没有收的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要坚决退回。”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2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第二项第二款:“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第三项第二款:“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第三款“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有关法律依据:《农业法》第98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第10条全文。《物权法》第134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规定。”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30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五条“农村家庭经营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第二章,家庭承包全文。(04-06年)签的是租赁合同,按合同法就更不能收取义务土方款和水利维修费,况且该农田自我种植以来,并未动一方土。06年挖一次小沟,还是我自己用150元挖的。省农垦局。一位干部解释:1.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适用土地管理法,不适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2.农业部文件和省人民政府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不是法律法规,现在是法制社会,不是文件社会。3.一地一情,一场一情,因地制宜所决定。4.继续说我们是农场职工而不是农民,与农民有区别。
上述道理是否成立。
咨询者:江苏
[咨询时间:
悬赏分:30
解答数:2]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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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6:35
胜诉应该没有问题。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时间:
你好,我是专门做“三农”业务的律师,你所说的案件,目前看来,有赢的可能,请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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