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保险公司追偿起诉状?

保险公司下属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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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下属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马雪桦&&&&&&在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实践中,普遍认为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是保险公司支公司下属的保险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各地法院的认识却不统一。有的认为虽然具体办理保险业务的是支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但诉讼时其却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应当为支公司或者分公司。基于这种认识,部分法院对于原告将营销服务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案件往往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有的法院则认为保险公司支公司下属的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基于此种认识,一些法院允许营销服务部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笔者认为确定保险公司下属的营销服务部是否属于适格诉讼主体应当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营销服务部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现实情况等来综合认定。&&&&一方面,笔者个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所以排除一部分法人分支机构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法人分支机构是非依法设立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将这一类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合法债权的实现。而将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作为诉讼主体,允许其参加诉讼则可不必过分担心当事人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情况的发生,因为营销服务部虽然在上级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以上级保险公司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责任可有其上级保险公司甚至总公司承担。&&&&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5)3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营销服务部又属于其分支机构,因此营销服务部属于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再者,实践中在一些县级城市中保险公司只设立了营销服务部,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保险人处签章的单位也是营销服务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理理解,谁与其签订合同,其就告谁,其将与其签订合同的营销服务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允许。最后,如果法院不允许营销服务部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要求其上级机构参加诉讼,现实中其上级机构往往又在异地,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责任编辑:谷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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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八成是消费者起诉保险公司
□苏报记者 张帅 苏报通讯员 寿晓婷
昨天下午,虎丘区人民法院召开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暨十大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解析百姓关心的保险法律问题。
法院指出,一些保险公司&重销售、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
醉驾发生车祸 损失谁来担?
日,惠某醉酒驾驶被保险车辆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房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以及房某和其后座乘员刘某倒地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向法院起诉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120000元,超出部分由惠某负责赔偿。上述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于日向刘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随后向法院起诉惠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驾驶人惠某系醉酒驾车,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即惠某进行追偿。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可以向醉驾人追偿
醉酒驾驶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可见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交强险仅是起到保障受害者损失获得补偿的作用,受害者损失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仍是醉酒驾驶人。
等待期条款是否要特别标注?
2015年6月,保险代理人到郑某家中,向他销售医疗保险,郑某为女儿投保了&英才卡B&医疗保险,等女儿至日年满两岁后由保险代理人将该份保险激活。
日,保险代理人在网上激活了上述&英才卡B&卡。
日,郑某女儿因肺炎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400.2元。保险公司拒绝了郑某的索赔,称&英才卡B&保险卡包括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特别约定处载明等待期为90天。郑某不服,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经双方协商,在特别约定部分直接载明为90天,既未对等待期作出定义,也未明确约定等待期的起始时间,未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代理人也未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郑某女儿医疗费用损失。
网上激活也要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在设置网上激活流程时应当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作为必要程序,同时在保险卡上以加黑加粗方式进行提示,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此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让投保人将激活所需信息、密码交由自己进行激活,不能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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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引导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
目前,虎丘区法院所在的苏州高新区内分布有26家保险公司的37家保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费比重占到全市40%以上。2012年至2016年上半年,虎丘区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91件,涉案标的6021万元,占到整个金融纠纷的22%。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80件,占71.61%。保险合同纠纷中,86.19%的案件是保险消费者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据虎丘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晓夏介绍,从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看,约七成案件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中又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最为普遍。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保险公司&重销售、轻服务&现象依然存在,如个别条款存在矛盾,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等,少数保险公司仍援引该条款拒赔,目的竟在于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针对这些问题,虎丘区法院积极探索保险合同纠纷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诉前繁简分流;二是诉中多元化解,积极借助市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调解优势;三是诉后源头治理,通过个案裁判、司法建议、行业座谈会等方式,推动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化调整。(张帅)
[责任编辑: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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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爱看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问:帮忙写个起诉状起诉保险公司的
答:起诉保险公司是当事人的事情,可以是受害者,也可以是肇事司机,但是你们作为执法者,可以帮助当事人,但是却不能直接代为起诉。即使要帮忙写起诉书,至少要说明为什么要起诉保险公司吧~!&br /&问:被告包括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通起诉状诉讼请求怎么写呀
答:百度上有很多,你可以百度下“交通事故起诉状格式”即可,给你一个链接版本:/xzss/bjtt/764.html&br /&问:怎么写连同保险公司一起的交通事故起诉状??
答:1、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就行了。 2、列在最后一们被告就行了。 3、如果有需要,我可以发一个样本给你。&br /&
起诉保险公司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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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保险被骗告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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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缴费咋没公章呢?盖上就好使!
  投保时要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别只顾追求&高收益&
  办保险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核对
  并索要保险合同
  60多岁的刘大娘被保险代理人忽悠,称交2万保险费可直接返现1600元,此后每年都会返红利。刘大娘信以为真,先后两次交了4万元,顺利获得返现3200元。可是剩下的钱她却要不回来了,因为她遇到了骗子。面对损失她找保险公司要。9月2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没有支持刘大娘。法官说,刘大娘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被骗的根本原因,应引起更多人在办理保险时注意。
  高某原是沈阳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可是她在工作中却不讲诚信,因侵占客户保费被保险公司清退。可她却不思悔改,还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在外招摇撞骗。她以&大额年金返本保险&利息高、分红利为欺骗手段,以私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伪造客户告知书,对外承揽保险。为了给自己设计的保险项目增加诱惑力,她打出了交2万元保险费可直接返现1600元,此后每年都会返红利的旗号。
  刘大娘被高某的花言巧语迷惑住了。她先后两次交&保险金&,每次2万元共计4万元,顺利获得投保返现3200元。可是返现到此为止。不但此后收益没了,投入的4万元本金也打了水漂。刘大娘急了,找到保险公司,此时她才知道,高某并没有把她投保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自己被骗了。
  骗子是保险公司代理
  刘大娘抱着一线希望,将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保险公司能负连带责任,赔偿她的损失。刘大娘认为,自己在第一次投保时高某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有代收代缴保险费的权限,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她才将钱交给高某。保险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致使高某能够持盖公章的发票行骗,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她的损失。
  但保险公司辩称:高某虽然持有保险公司发票,但没有盖保险公司公章,高某是伪造公章非法骗取保费,并非基于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也没有实际取得保费,所以保险公司不应为高某的诈骗行为负责。
  法院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的合同专用章及伪造的客户告知书的方式骗取高某的钱财,并未将该诈骗钱款交给保险公司,系高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持有保险公司未盖章的&收据&并无不当,同时该&收据&效力取决于保险公司公章,并不是&收据&本身。高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行为,刘大娘与保险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刘大娘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市法院判决由高某给付刘大娘36800元。
  办保险要合同防受骗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分析此案认为,刘大娘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造成被高某成功诈骗的根本原因,值得大家警惕。首先,刘大娘在向高某缴纳保费的时候并没有要求高某出具任何能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材料,仅仅凭借高某交付给其一张打印的收条给付保费,但该收条没有任何公章或者经办人签字,这是基于对高某个人信赖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基于对保险公司信赖实施的行为,致使高某诈骗得逞。
  其次,高某向刘大娘出具的收据虽然公章是伪造的,但该收据背后提示最后一条告知明确记载,&收到该收据后如果十日内未收到我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合同或者其他材料应拨打咨询电话&,而刘大娘在没有收到任何材料的情况下依然没有拨打该咨询电话核实,使高某诈骗行为得以继续实施。
  最后,刘大娘在没有收到第一笔保险合同情况下缴纳第二笔保费,依然相信高某,最终造成二次被骗。此案提醒大家,在保险代理人代办保险时,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核对,并索要保险合同,以免被误导。
  记者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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