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关于管理中的例外原则怎么理解

《税法基本原则及内容》_优秀范文十篇 www.fanwen9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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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作者:陕西农民报 2001年10期  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  (2)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  (3)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改革,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4)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5)坚持走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查、一项改革”。即:(1)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2)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3)取消屠宰税;(4)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5)调整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统一农业税税率。不搞差别税率;(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合并同时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统一到一个环节征税,进一步降低生产环节税负水平,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开征蔬菜特产税,保留蚕茧、果用瓜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农业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标准是什么?按照中办发[1998]18号和国办发[1999]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农民负担界定在1997年政策规定的水平,即:改革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总和,不得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的公益金和管理费等五项指标的总和,并确保下降一定的幅度。  农村税费改革中如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农村税费改革中,要按照中、省文件的规定,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严格按照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不得重新丈量土地。但对二轮承包后,经有土地审批权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要据实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因水毁、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减少的耕地以实际核查数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联系电话:029-2229863
范文二:法律常识-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二)物权的种类1.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二、我国的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登记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6. 登记收费《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二)动产交付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1. 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 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 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范文三: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法学 20 年第 1 期 06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 本精神 ●刘宪权 【 内容摘要】 罪刑法定从 口号的提 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的人 , 法律保障其不受刑罚处罚 ; 犯罪人可 以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预测 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 的法律后果 , 法律保障其不受明文规定之外 的处罚.另外 , 要求司法者在定罪量刑 时, 须以刑 必法的明文规定为限, 并且只能 以行为时的法律为依据 , 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实施处罚 , 不 得援引未经法律认可的习惯法作为处罚的依据 . 近年来 , 有很多学者在谈及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时普遍认为 ,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 内容应 该从两方面去理解 , 即所谓的种对 罪刑法定原则 的关溯及力的原则 , 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的最初 , 人们强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之所以强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 完全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派生出来的 , 也即不能用人们不知道的法律来处罚他人的行为, 不能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来处罚 以 前的行为 .我们不能让 当事人去猜测法律今后将会有什么样 的变化 , 更不能期待当事人在实施 行为前要对法律的变化作出一定的预测.可见 , 这些原则实际上是从有利于被告人 的角度提 出 来的.另外 , 刑事诉讼 中我们提倡的告 诉或 者撤 回告诉的 ;五)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的 ;六) 他法律规定免 予追 究刑事责任 的.第 l 条 第 2 ( 其 来 的相应规定相 1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 破天荒地规定 :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刑法效力不溯 及既往的原则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变化 .因为人们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发现 , 如果行为实施后 的 刑法完全不能溯及既往 , 那么当这一刑法较之行为实施时的刑法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时, 就无法对 被告人加以适用而让被告人从中得益.这种情况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的原本 内容 , 但是却违 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 , 同样也是不可取的.③禁止绝对不定期 刑.这一原则要求禁止法律条文 中不规定刑种, 刑罚幅度的绝对不定期刑 , 即刑法条文中应 当 也 规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④禁止类推解释.这一原则要求刑法中应禁止通过援引法律条款的方 法,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判刑.由上述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的分析中, 我们 不难发现 , 这些派生原则 的内容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 只是这些派生原 则是从不同的侧面丰富和完善了罪刑法定原则障 将保护人权作为罪刑法定原则 的终极 目标无疑是人类刑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就此而言 , 在刑事诉讼 中强调有利被告人精 神, 理所 当然符合罪刑法定 的真正内涵. 其次, 在刑事诉讼 中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是 由被告人的弱者地位所决定 的.在当今社 会中存在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 而在每一种法律关系中, 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一样.从民商 事法律关 系等角度去看 , 有关 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也即我们经常看到的原 , 被告在 民事 诉讼 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刑事诉讼 中, , 原 被告地 位是不可能平等的.正如马克思 , 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一书中曾指出的:犯罪……孤立 的个人反对统治关 系的斗争 , 原则的内容中实际上均反映了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由此可见 , 尽管时下理论上对于何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 尚存在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 但 是, 笔者认为, 无论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派生原则的内容分析, 还是从刑事诉讼 中原, 被告 地位分析 , 出原则的贯彻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决于刑事立法的 技术水平 .刑事立法技术水平愈高 , 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程度也就愈高.以此观点可以推出, 罪刑 法定原则 的贯彻理应立法时 , 应该尽可能地明确条文 中的内容 , 尽量不要让人产生歧义 .而作为适用法律 者, 则应从立法原意角度去考察和理解法律条文 , 特别是在立法者 已经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后 , 更不应望文生义用教条主义的观点理解和适用法律. 这里就产生了在法律适用中究竟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 .从理论上 讲, 这可能涉及到 的是绝对 的罪刑法定还是相对 的罪刑法定的问题 , 也可能涉及到对法律解释应 该作主观解释还是客观解释② 的问题. ① 袁继红, 卢建平:论 罪刑 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 《 《 ,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 学版) 3 卷第 2 ( 第 1 期.② 法律 解释有主观解释 与客观 解释之分 , 按照德 国学者拉伦 茨的表述 . 以探究历史上立孝者的心理 意愿为解释 目的的是 主观 解释论 , 而以解析 法律 内存 的意义为 目 标的是客观解释论 . 7 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例如 , 前几年争议较大的组织男性卖淫案的定性就集 中反映了这些 问题.20 03年 1 月至 8 月, 被告人李宁为营利 , 先后与刘超 , 冷成宝等人预谋后 , 采取张贴广告 , 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 做合下 , 即便刑法本身及有权刑法解释对某些行为( 实质是某些刑法用语 ) 并未作出明确, 具体的规定 , 但 若能在准确把握刑法精神, 科学运用刑法解释原理的前提下 , 将该行为解释进刑法的明文规定之 中, 则对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就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相反 , 恰恰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的的当 然要求 .据此 , 结合 目前社会生活事实的发展变化—— 已出现同性卖淫行为 ; 现时代一般社会观 念对男性之间以营利为 目的的性交易行为的认 识——人们 已习惯用 同性刀对 着公 共 交通工 具 上面 行 也的人实施抢劫, 而是把公共交通工具拦下来并把交通工具上的人全部赶下来 , 然后在下面一个一 个地搜身抢劫 , 这算不算一种危害相对较重 的情况 , 当然也应该理解为是情 节加重犯 , 否则就很难做到罪 责刑适应.这里显然强调要从立法原意角度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 并突出刑法立法中
范文四: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1、国家的主体性与为国家职能服务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是主体一方,财政是国家的收支、政府的收支用于国家的职能、服务于国家经费的需要。2、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的民主性。其基本要求是: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财政事务有人民通过法定成粗决定是财政民主的最根本的标志,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监督室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2)财政法制性。其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收支形式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3、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原则。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财政在体制上的法制原则,是贯彻责、权、利原则的体现。4、财政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公平。其包括: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财政公平主要包括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2)财政效率。其内容包括:财政行政效率的法律保障措施、财政行政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财政效率评估和预算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及财政征收的经济效率和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及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备。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纳费用最小化原则、确实简便原则。5、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1)财政收支平衡:即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结余,是宏观调控的要求。财政收支包括纳入各级预算的收支和列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收支。(2)财政的综合平衡原则,是国家在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的过程中,通过对全部资源同需要进行对比分析,全面反映与安排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各项比例管理对财政的要求。
范文五: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及内容
行 政 序 法程 基 原 则 本的成构及 容 内玉 静 摘 吕 要:政行程 法基序原则是本行政序程理 中的论个一重 要题问, 目我前 并没国有一部 关于行 政序的 程法 典多见 ,于行法 单中而,  定制一行部政程法对序于依法行政具有重 大意义的那/,z , 这 法部律的基原则本是什 就值么关注。得   键词 :关行政序 ;程本基原 则;意义 行 程 政 序 法基 原 则的本界 定   政行程法序基本原则主要 调强的是 穿于行 政权力 贯运过行程、  为行 政机关 和 行政对相人及其以程他参序与所人循遵的 基 行为本则 ,准 具 体  来说 可 以 分为以 几下 方个 理面解   :1 .行程序政法的本原基是则穿于行政贯序程法关系中律用以指导, 行政 序程法,立并 导指行政程序法的施实基本的则和准理。该点强调原的基是  原本则的遍普用适性,即基原本的效力是普则遍在的, 存整在个政程序行 领 内域的运是完用全 的,已有的程序性法律对规也法具指有效力 导。  2行.程序政的法基本原则还现 体它在有不 可妥协性 。这具 种可不  协妥 性突显 的是序程基本性原则所 含内价值的和向指会 不于行政活动 由的 程过 目的和的化而变有改所 。变  3 行.政序法程的本基 原则的遍适用 普性也定决 其具有了不可操  作 。性行程政序法的基原本则 是有关 政 行序法 程规 范的高律度 概 和提括 炼 ,在 施行实政序法的程时不候直能接用基本适原则,只能通 过具 体 的 度制 法和法规才律能终得以最 体。 现 二 、行 政程 序法 的 基 本原 则确 立的标   随着我准 对国法教育学 的视重, 对行政 程序领域的研 也 究来越深 。越  以仅政行序法基 程本原则 例 ,为 同不学者有不 同 点 观应 :松 在其 书年 一、利 ,如对果决不服则定根据有可关规定提起复或议讼。 诉 3  公.正原 则。公 公正平本我们在是理各种纷争时所要遵循处价值指的  。不偏私、 向律法前面人人等平都是公原正则所含包内的,容缩到小行程政  序面,方- g t  ̄ 指&政行机所作关行的行政 为在程序上平,对等当事人待排,除 各 偏见因素。具种体说来正原公则在序程上体现以下几个为方面 :  ( 1)回 避度。这制是 公原则 正程在 领域序 突出 的表最现, 要求  行政主行使 体职权 ,对时于与人本利有害 关系或其他关系者能 可影响正 公理的处案 件本人,该 回应避 ,案件由将人他代 理,而保证从件 案审理  公的性 。回避正度 主制是要 了防为止偏 ,私 障保实体与序的程正公。  ( 2 听) 制证度。 在我 国,听证 制度 虽然 实 施 并不广泛 但 并 ,不能 消减   作为它保程证公序的正要作重用。公开在举行证会听座谈、、调 、研等式 方 听各方取面意见 , 后以可得相使行政行关为做的出更加趋 合于理。   化( )不单3面接方触。该 要 求 指是政行机关就某 一行 事政项 同时 对两个 或个两上以相对作 人出行决定或政裁决 ,不时单能独与其 一人接 中触并 听取其述陈 接,其证据受 。单不面方接是触了为止行政防败腐 ,同   时是也 了为防行止机政偏关听 偏一信方当人事作而出有损 另一方事人当 利 益决的定 。  4 公平原则.。公与 原正 则相呼应, 平 公则也原在是 序上 程行政  相对方合法对权利保的。障政机关行在实行施行政时必为须平 等对待任地 何相对人 ,不能因相 人 对身份 、的族民、 性 、别宗教信仰 的不 同等对而 《 行政法 与行诉讼法政学重点》指 公正 、公开出原则和效 率 原则三这   大则作为行原程政领域应序守遵基的原则 ;本明姜则安将行程序政法 基本 原则细 化, 认 正 当为法律序程原则 公开、公正则原、 公平则原 信、赖保 护原则 、 比例原都则应纳入基原本则范 畴 ;笔者为认造这成一现 象原 的 在于对因则原标准 确的定统一。通不对行过程政法序基本则原概 的念 分 ,析以得可出立行确程序政法基原本 的标准有 则:  1 .力效贯穿性的作为。本原则基 ,它所有规范确立是导向和价值 的引  导 ,是贯穿于序法程始终的。对它有所行的政序程范都规法律有效力 行,  政序法程的度制以具体的及规都是则在本基原的指导则下立的确 。  2 内.的根本性 容基本原则。必须 要能体 行政程现 法序所含 的包目   ,的具到体政程行序 法 的的目现,已 达经共识 ,成即保 行障政相对人 的 合 权法和益高提政行效 率,但正公效率是与一矛对 ,盾所 以行 政程序法  基本的则原必能须协调好这够对矛盾。  三 、 政行程 序 法 基 原 则本的构 成 与 内容  .程1序定法。序法程原定 则实是体法与程 法 序中所必须 遵守的首  要原 则, 强调它行程政法律序关 主体在系作出关有政行 行或其为他为行  时遵应 守步的 、方骤 法顺 、以及时序等程序效则 规必,须文明定规 从 ,而使之得 以守执遵行要使行。政程序发其控挥行制 政权 力,保障行政相 对人 法权利的合作 ,就用须必其法律将化 该,则是依原 法行政在行 程 政 序执法 中 的体 现。   之予以不平等 对待。但 是必的须调平等不是绝强的对,行 机政关也不   能可对地 绝、无条地对所件 行有政相对人一平律。等  5 效. 率则 。原在行政领域 ,中平公 正原则 公之 ,外率 效则也 原 是行机政关强所调 原的则政府不。仅要建仅廉洁立政府 也,要立建高 效 的政府 在这。一度程 上,效率则原必不可少的 是。具表体现为下以几点   ( 1:)时效 度。规制定 政行为行最 时效 长限 界, 有于保证 助政 机 行 及关时 作 出行政行 为 ,避免 因拖 延而 行给政 相 对 人合 法的权益 造 成 损 失。  ( 2 )理制度。代即行法政律关 系体主因 某种原因不能 履 行其法  定 务义 时由他人代其为之 的,制度。该制度的 价值在提 高于政 行率 效当 , 政机关某 行作工员不能履人其职责行时 ,以由可另工作人一员 及代之时 履行 , 助有保 于行障决政 的定执。行  (3 简)程易序制度 。行政即主体 处 理实事清 楚个 案的 ,可时以 适  用比 般一程序较简为洁程的作出决定序制度的。简易程 序具有 高行政提  效的率作是用疑无的 。 ( 4 救济) 期间行 行为政 不停止执行 除。法律有特 规定外 ,别行 对政 行为服不而起提讼诉或 复议 的,复在和诉讼议期 间, 不 止停行政行 为 的执 行 ,这对基本行政效是 率保的。障  四、结 语  关于行政程序 法基的本原则 学者, 们观的点不各相同 ,究原其因 是  者学们行对程政序法基本的原 则确的标立认识准不 一在,立确基本则原 时要注意其 力的效穿始贯性终 内和的容根本性 笔,者认 为行政序法 的 程  基本则应 原包括当程法序定 公 、正、 公原平则、 公开原 和则 效率则原。   (作 者 单 位 西: 北政 法大 学 政行法 学 院 )  参考 文 献: 
2.公原开。程序公则就开像一面镜 子 ,让普 公 通民切 实能感 到受  政机行关按行照政程行序职权使, 提高府的政洁廉。总度体来看 ,上 公开 原则 主强要调是行政的 主体在行 职使 权,出行政做 为行 时,除国家 、   业商密 秘及以人隐个外 私所,涉及 与 自身的职或行权有为关事的项 须 必 向政相行对及其社人公会。开体包括 以具下 容内   (:1 行使)行政 权的依 据公 。开 依据的公 开必 是须事 的先 ,即行 政 主体必须将行使行政职 权依据的行使行在政职前权或初最后最的行 政决  之定前向行政对人相 以社及公会公开众, 使们知他 晓 。  ( )行政2程过公 。这开一 要点 行政 求体必须将主行政决 定 出的  作过 程中有关的事 项向行相政人对社会 公和开行。相对政人只有 在了解了   程过的提下前才能对针性地行政职权的行使对或政行定决的 作 过程出  行进与和参监督 才能,好地维更护 自合身法权利。   ( 3 行政)决定 公开行政。 主体在作出 最决终定后 应 当,及时将  行政 定书送决给达政行对相 人使行,政相对人够及能时 了解到 与 自身益利 有 关 的内 容,而按从决定 所确照 的 内容 定动履 行义主务 行 或相使关 权  [ ]1  郑传 .坤行政学 法 []M. 北京: 律法出版 ,2社 00 8 2 5 .6.   [ 2]   [ ] 3[  4]  
牛凯行.政 程 序 法 基本 原 则探讨 [ ] . 河 J 法北学 ,2 0 00  ,( 6): 11 4 .   宗谭泽 , 孙 宁华.行 政法学 [ M] 北 京:法 律 出 社 版  , O 2 5.02 45 .  引,张菁熊。华行程政序 法 基的 原则本相及应 制度 法学  究,研 020 .  3者作简 :介玉吕静( 1 9 8 9一 ), -J ,汉,r西长山治 ,人西北 政大学法政行法院学研究 ,生 研方向究行政法 学:  。?2 24 ? _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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