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的糟心事,租房中介坑被中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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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随意涨,中介乱收费?租房的那些糟心事要有人管了!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18:22:16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 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随意撵人……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商品房每年的销售面积均在10亿平方米以上。除了体量如此庞大的销售市场,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也在快速扩张。据统计,全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回应了百姓买房租房中最关心的问题,直击原有住房租售市场中常见的一系列“痛点”。 新华社发 租金规定变透明扣留押金或被罚 如果能开心租房,年轻时何必早早背负巨大的买房压力?可问题是,租房中遇到房东随意提价、“一言不合”就被赶、押金说扣就扣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房租得有点“艰难”。 针对这些租房“乱象”,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意见稿强调对住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特别注重对承租人的保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说。 意见稿提出,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稳定长租被鼓励具体责任落到位要使租房成为人们推崇的生活方式,建立长期而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是必要基础。如何保障良好的租房环境?如何建立稳定的租住关系?当前个人租赁现象多怎么办?意见稿一一做了明确。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周江说,住房具体标准、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的建立、长期租房的政策支持、限制“二房东”现象、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具体责任都落实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房企获预售许可后十日内公开住房价格 买房“陷阱”防不胜防:有捂盘惜售、散布涨价谣言的“炒作”;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欺瞒”;有捆绑搭售、分割拆零销售的“变相要价”。意见稿明确列出了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禁止行为,并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进行了“兜底”覆盖。 如果开发商在利益诱惑下踩了“红线”怎么办?意见稿明确,依法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中介“禁区”全覆盖网络平台应核实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等住房租售市场上的“乱象”,中介或为始作俑者,或推波助澜。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说,意见稿对执法检查中常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全覆盖,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等11项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针对近年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销售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平台对信息真实性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诸如链家等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诸如58同城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 专 家 观 点住房租售条例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表示,条例将填补我国住房租赁、销售、经纪等法规领域的空白,并通过行政法规多角度落实“房住不炒”。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说,要真正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必须加强立法,而条例出台的意义在于让住房法律具体化,法律要靠行政法规来完善和具体落地。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崔俊杰说,条例将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房住不炒”障碍之一就是租购不同权,使不少人必须买房才能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如办理居住证等。条例搭建了“租购同权”的平台,不仅约束了住房租赁乱象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倾斜,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而让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法治化、规范化。 据了解,住建部根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将完善我国商品房交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程啸说,以前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城市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为主。尤其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在住房的租赁、销售、经纪等领域尚留有空白。 (新华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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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随意涨,中介乱收费?租房的那些糟心事终于要有人管了!
以往在租房、买房过程中,
人们遭遇的烦心事儿可不少。
比如,房东“看心情”涨价;
租房遇上“二房东”“黑中介”;
买房捆绑精装修等等。
还在为租房买房而烦恼吗?
昨天(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了!
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啦。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据统计,租赁方面,我国大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而销售上,从2013年以来,每年全国商品住房销售面积都在10亿平方米以上。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禁止了哪些行为?对住房租赁或销售各方当事人有哪些影响?下面开始划重点!
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涉及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认为,这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相适应的:
过去,我们住房制度里更多地提的是“购”,就是销售。现在与购租并举相适应,因此这个条例里更多地是增加了关于住房租赁相关的内容。租赁这部分,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界定,并且对承租人权利进行了保护。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对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4.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6.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珺表示,这有助于构建稳定的租赁关系:
实践中,有让提前交一年或一个季度租金的,这样压力比较大。而且,如果租客不租了,这个钱很难要回来。这也是想保护承租人一方的利益。
租房过程中,除了房东和租客外,以往还有一个角色夹在两人中间,那就是所谓的“二房东”。他们从个人房东手上租了房子后,再把它转租给别人。这中间一旦出现问题,因为不是房主本人,当事人维权往往变得更难。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列举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房产中介,划定11个“禁区”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
当然,这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
你若有自己的高见,
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
这事很关己,
可不要“高高挂起”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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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泽镔责任编辑:高宇
来源:央广网、中国之声、央视新闻、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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