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没签合同双倍工资,2月20日发工资正确吗?

验&&证&&码:
这个应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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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咨询有关专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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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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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了解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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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是有劳动派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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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不至于,劳动法是保护弱者的。一般公司没这么无赖。你不放心,可以询问下周围的同事和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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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属于劳动派遣吧,签订合同是一家公司,然后以派遣的身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薪资福利待遇都与签合同的公司是同等的,可以了解该公司的制度,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薪资被扣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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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劳务派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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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仲裁机构如果还不行就只能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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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B公司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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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是做的外包性质,劳动关系属于B公司,帮你派遣到A公司工作。辞职的手续按B公司的程序走。一般情况下不会随意扣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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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种是劳务派遣或者人力资源外包,劳动关系归属于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扣错了要自己去争取回来啊,多去人力资源部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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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清楚A公司和B公司是什么关系,所以不太好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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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备法律效力的A公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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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是子母关系的话,你应该在人事关系B公司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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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与发工资不是同一个公司,有纠纷应找谁?
&&&&& 员工小郑最近很是苦恼,因为其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A公司,为A公司做事;但工资是B公司发,人事关系在B公司。现在想辞职,不知道手续应该怎么办,是找A公司办还是B公司办呢?另外,如果B公司依照它自己订的不平等员工制度随意扣钱,是否合理?找B公司理论后,但其却不理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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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单位工作于日——日....
分类:劳动人事-劳动合同 |
浙江 - 杭州
本人在一家单位工作于日——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去当地社保部门只查询到2014年4月-8月这5个月的社保正常缴纳,其他月未 缴费,且日发布关于春节放假通知,直到正月十五,正月十六开始上班,也就是3月6日开始工作,我于3月23日正式离职,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等到4月1日公司发了我2月份和3月份2个月的工资,2100多元,差不多是20天左右的工资,说是按照实际工作日来发放的,所以我想问下我可以申请哪些权利和补偿?
证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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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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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判决长城花园酒店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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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持续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判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始。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其间,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郾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李娜于2006年3月到长城花园酒店工作,作为用工单位的长城花园酒店应当为李娜办理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同时,因长城花园酒店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娜从2008年2月至李娜离开酒店期间的二倍工资,李娜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的月工资为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的月工资为4200元,平均工资为3900元,原告长城花园酒店应支付李娜二倍工资为101400元(3900元×26个月)。原告长城花园酒店请求不应为李娜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支付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郾城区法院判决:一、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李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为准,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140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娜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明确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惩罚性举措的劳动合同法是从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案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是日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理由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然会是威胁。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本案案号:(2010)郾民初字第331号;(2011)漯民一终字第5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刘元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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