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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4小时排行直管区2017年建设项目(货运通道南线)及成都科学城扩展区—国际合作组团、军民融合组团项目(科学城南路)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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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区2017年建设项目(货运通道南线)及成都科学城扩展区—国际合作组团、军民融合组团项目(科学城南路)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及标段名称直管区2017年建设项目(货运通道南线)及成都科学城扩展区—国际合作组团、军民融合组团项目(科学城南路)勘察设计项目业主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联系电话招标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8-开标地点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7号楼)开标时间 10:30:00公示期&至&投标最高限价(元)勘察费取费比例不得超过70%,设计费取费比例不得超过75%。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成员)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69%(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勘察(含测量)工作;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4%(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无99.40第二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0%(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勘察(含测量)工作;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5%(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无92.35第三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69%(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勘察(含测量)工作;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4%(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无90.29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成员))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项目负责人&郑利群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S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王瑞(工程测量负责人)注册测绘师执业证(00)工程测量中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李英勇(物探负责人)职称证3061物探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谢光明(地质试验负责人)职称证0039281地质试验测试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刘宗绪(项目勘察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水工环地质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何洋(概算专业编制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 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朱丹丹(风景园林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DJ4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张斌(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CS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王剑(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S水利水电工程建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徐自享(交通专业设计负责人)技术职称证DJ8土木工程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马建新(路线专业设计负责人)技术职称证2011143桥梁与隧道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李任华(路基专业设计负责人)技术职称证2011174交通土建工程高级工程师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项目负责人&罗庆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0001817线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缪胜林(勘察技术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路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曾德礼(勘察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地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王险峰(概算编制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 施预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柯尧(风景园林专业设计负责人)无无景观(园林)中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王庆生(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CS给排水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高夕良(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S房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邓云川(交通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DG电化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林世金(路线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0001787线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刘卫东(路面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0001800线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李庆海(路基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路基高级工程师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专业级别项目负责人&卫东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0000724道路与交通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黄星(项目勘察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AY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李秀华(概算专业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造] 建筑技术经济管理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钟律(风景园林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08C2060052园林景观设计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丁志强(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CS给排水设计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王林(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S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于宵(交通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13C2050407道路与交通工程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张胜(路线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04W5460851道路与交通工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曹黎明(路面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14C2050422道路桥梁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杨科炜(路基专业设计负责人)职称证08C2050201道路桥梁高级工程师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成员))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区2016年第四批项目及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重点发展区域道路、生态及公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及生态系统)勘察设计六标段(勘察业绩)工程投资额约37亿元。其中市政道路工程投资约28亿元,生态系统建安费约9亿元。安世泽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2016年第二批“拨改租”-市政路网及公服配套设施完善项目二标段(勘察业绩)共17条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约11亿元乔海涛成都市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同安阳光村片区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勘察(勘察业绩)11条长14.37公里、宽12-60米新建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投资额约13.6亿元6000000杨晓乐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河西片区)勘察(勘察业绩)9条市政道路,道路总长度约7148.76米。工程投资约22亿元3654300曾荣庆广元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市北二环东延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业绩)投资13.0亿聂大丰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2016年第二批“拨改租”—市政路网及公服配套设施完善项目二标段勘测设计合同(设计业绩)投资11.047亿孙宇彤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业项目代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业绩)投资32.36亿章建跃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成员))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区2015年第三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三标段(设计业绩)(勘察业绩)包含杭州路、福州路、钓鱼嘴景观渠、鹿角槽、兴隆159路、兴隆146路、兴隆157路、兴隆144路、兴隆142路等市政工程。总投资约21亿元。王茂靖、曾德礼、胡进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重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四标段(设计业绩)(勘察业绩)(1)广州路东段(二期)、(2)广州路西段(二期)、(3)宁波路东段(二期)、(4)兴隆路35路。工程建安费约26.09亿元。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桥涵、沿线涉铁节点、给排水及交安设施、路灯、绿化景观、燃气、电力、通信管道等附属配套工程。李光辉、宋随弟四川攀大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至大理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施工图勘察设计(设计业绩)(勘察业绩)本项目路线全长41.002km,主线桥隧比例约为80.68%。批复概算总投资约为66.856亿元。曾德礼、刘卫东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宁波通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大桥及接线工程(江南路—青云路)勘察设计(勘察业绩)总投资约22.7亿元黄星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S7公路(S20-月罗公路)新建工程(勘察业绩)总投资48亿元黄星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漳州市南江滨路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业绩)总投资约63.08877亿元温学钧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嵩昆路勘察设计(设计业绩)总投资为129.929116亿元张胜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G320公路(上海浙江省界-北松公路)改建工程(设计业绩)总投资87亿元赵建新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技术负责人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综合评标得分或备&注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69%(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勘察(含测量)工作;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4%(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无79.64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成员)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0%(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勘察(含测量)工作;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相应取费标准的75%(注1)的投标报价,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工作无70.61其他需说明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姓名:彭子江单位: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姓名:刘斌单位:退休姓名:黄静平单位:四川名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姓名:孙贵蓉单位:成都兴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姓名:任嘉陵单位:退休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项目审批部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行业主管部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异议投诉注意事项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1.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还没有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公示标准文本要求,严格按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真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不得空白,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2.中标候选人是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均应填写。&&&&3.表中的“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应填写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所有业绩。&&&&4.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招标指项目经理、&监理招标指项目总监等;表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或项目总工,如设计中只有多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应都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扩展表格,分别填写。&&&&5.表中的“开工日期”和“交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交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勘察、设计招标应填写其勘察、设计服务期的起(开工日期)止(交工日期)日期(不含施工服务期)。监理招标应填写其监理服务期的起(开工日期)止(竣工日期)日期(不含竣工验收后服务期)。采购招标应填写采购供货的起(开工日期)止(交工日期)日期。施工招标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定义的时期;交工是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的交工,已交工未竣工的,填交工日期,已经竣工的,交工日期和竣工时期都要填写;没有交工程序的,填“无”。&&&&6.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日,填写为;&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2015年,填写为/9/15&9:00:00填写为:00:00。&&&&7.表中的“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元指人民币元。&&&&8.表中的“建设规模”采购招标应填写主要货物的数量、类型、规格等技术参数。&&&&9.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需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其他投标人在“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中填写。没有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依据条款、否决投标理由、备注。&&&&10.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含业主评标代表)都需要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多个单位的,都需要填写。&&&&11.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招标人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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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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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成信领〔2017〕2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成都市司法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了《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录
  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    日
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44个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成都实际,市发改委、市法院、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成都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49个部门就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成都市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全国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工商局牵头推动建立全市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发改委、市法院。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实施。
  2.发行债券限制。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由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实施。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实施。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实施。
  5.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在成都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由市金融办实施。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实施。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实施。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实施。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成都海关实施。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实施。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委编办实施。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工商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或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实施。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由市民政局实施。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实施。
  6.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实施。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成都海关实施。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由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实施。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由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实施。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由市文明办实施。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市司法局实施。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由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实施。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实施。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园林局实施。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实施。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交委、成都铁路公司实施。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由市旅游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实施。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由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实施。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市法院、市教育局实施。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市金融办实施。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实施。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由市交委实施。
  2.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市民政局实施。
  3.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其出境。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由市公安局实施。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实施。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加大信息公开与共享
  1.通过“成都信用”网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通过“成都信用”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市工商局实施。
  2.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公布。协调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行人信息。由市网信办实施。
  五、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成都信用”网实现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银联、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市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市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两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两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两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市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法院要在5个工作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共享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法院要在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各联合惩戒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并将执行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七、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7年2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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