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售价,根据销售额拿返点怎么销售返点会计处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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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5.实物返利业务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按照约定,大洋洗衣机厂应支付给我公司2010年度的返利120万元。该厂发了一批价值120万元的机器给我公司抵作返利,同时也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提返利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大洋)&&&&&&&
贷:主营业务成本&&&&&&&&&&&
收到这批货,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00
贷:预付账款(大洋)&&&&&&&&&&&&&&&&&&&&&
审计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认为我公司取得的这批返利税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请问这批实物返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1)实物返利应当按照两笔交易处理,即:大洋洗衣机厂应给本公司现金返利120万元,同时大洋洗衣机厂向本公司销售等额的商品。为了减少资金往来,货物与返利两者相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本公司向主管税务国税机关填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大洋洗衣机厂以此为依据开具负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和已销产品收入。购买方(本公司)冲减已销商品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①大洋洗衣机厂,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10256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174400
购买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大洋)&&&&&&&&&&&&&&&&&&&&&&&&&&&&&&12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256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4400
②大洋洗衣机厂向本公司销售等额产品,货物与返利相抵。
大洋洗衣机厂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400
购买方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400
贷:预付账款(大洋)&&&&&&&&&&&&&&&&&&&&1200000
③根据上述分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计提120万元返利时应当转出进项税额,目前应作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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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大全
14:26:2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导读】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责任编辑: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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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返利”的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0:31:51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处理方法不同。&&&&“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处理如下:&&&&(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借:应收账款(现金、存款)&&&&&&&&&&2400000&&&&&&&&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主营业务收入——返利&&&&&&&&&&&&&&&51282.05&&&&&&&&&&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2)S公司收到“返利”时&&&&借:存款&&&&&&&&&&&&&&&&&&&60000&&&&&&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销项税额。&&&&[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处理为:&&&&(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现金、存款)&&&&&&&&&&24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2)假设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计114000元(转入),则S公司应于当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处理为:&&&&借:存款&&&&&&&&&&&&&&&&&&&&&&&&&&&&11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97435.90&&&&&&&&&&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16564.10&&&&3、“返利”抵货款。即经销商在向供应商购货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准予其仅按抵完“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以现金定期支付“返利”。&&&&[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许S公司在进货时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额支付货款,其余条件不变。假设次月S公司向P公司进货117000元(含税)。则有关处理为&&&&(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借: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51282.05&&&&&&&&&&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8717.95&&&&(2)进货时&&&&借:库存商品——x饮料&&&&&&&&&&&&&&&100000&&&&&&&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17000&&&&&&贷:应付账款———P公司&&&&&&&&&&&117000&&&&(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借:应付账款——P公司&&&&&&&&117000&&&&&&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存款&&&&&&&&&&&&&&&57000&&&&4、定期以商品给付。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代理商。&&&&[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处理如下:&&&&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专用发票&&&&(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分录同例3(1)&&&&(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借:库存商品——x饮料&&&&&&&&&&&&&&&&&&51282.05&&&&&&&&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8717.95&&&&&&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款另行支付&&&&(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分录同例3(1);&&&&(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借:库存商品——x饮料&&&&&&&&&&&51282.05&&&&&&&&应收账款—P公司(款)&&8717.95&&&&&&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3)收到P公司返还的款时&&&&借:存款&&&&&&&&&&&&&&&&&&&&&&&8717.95&&&&&&贷:应收账款——P公司(款)&8717.95&&&&(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收受方(即经销代理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处理为:&&&&(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分录,同例3(1);&&&&(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借:库存商品——x饮料&&&&&&&&&&&&60000&&&&&&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60000&&&&(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8717.95&&&&&&贷:存货跌价准备(÷1.17)&8717.95&&&&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的计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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