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服务费计算 代理商掏合理么

招标失败后如何支付招标代理费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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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发改信箱[
发布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来信内容:
招标失败后如何支付招标代理费
我单位在公开招标过程中,由代理公司组织第一次招标失败,采取第二次招标,但第二次也失败了,应该如何支付招标代理费?如果第二次招标成功了,那还需要支付代理公司第一次代理费用吗?应该如何支付?是否采用限价金额来计算招标失败的代理费用呢?两次招标失败,是否只支付一次招标代理费用呢?
办理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办理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明确了收费标准和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可依照执行。你所提到的一次代理、二次代理等具体事项及收费应当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强制规定。合同履行时产生分歧,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依据《价格法》和《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篇一:《国家计委发布的中标服务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至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3一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
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收代理并收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
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国家计篇二:《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2-6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我公司参加了贵方组织的竞标编号为24130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在此我方郑重承诺:
1.如我公司中标,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竞标资料表的规定向贵方缴纳中标服务费。
2.如我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贵方可从我公司提交的竞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内扣除该笔费用,余款请按下表账户信息退还。
竞标人名称(盖章):
竞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1.为保障资金安全,上述帐户不能为私人帐户。
2.如因上述帐户信息有误或帐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竞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丢失等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标人自行负责。 日期:年月日
3.未中标的竞标人的竞标保证金将按上述账户信息原额退还。
4.如竞标人未及时收到退回款项,请与广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部联系。{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5.广西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部联系方式:
话:、2830223
联系人:李翠琼、彭珊珊
注:此承诺书不允许装订入竞标文件中,应按竞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放入开标一览表及竞标保证金单独封装的信封中。篇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财会[2012]1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财税[2012]15号文规定:+ T) |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
财会[2012]13号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贷“银行存款”
2、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5、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支付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一般纳税人中标服务费入什么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让交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费400元,现金已交,并拿回了发票。
借:管理费用400
贷:库存现金OR银行存款400
抵扣时要在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400
贷:营业外收入400
应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的。
今天交了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说是可以全额抵扣,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啊?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贷:营业外入收
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这个科目走在已交税金还是进项税呢 回答
不在你说的,已交税金或是进项税
是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下的 -应纳税额减征额
可是我的应交税费这个帐页没有这个科目啊
新增一个,若无法新增,可以做在 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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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23日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为规范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民航局下发《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销售代理企业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
《通知》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合理确定客运手续费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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