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基金备案案是强制性的吗/私募备案对法人学历有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备案若干问题解析
作者:简介来源:格上私募圈 20:0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协会通过发布系列问答、指引,组织培训,以及安排律师事务所、管理人代表答疑等多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的要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协会鼓励并支持优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对于资质薄弱、专业化程度低的申请人保持了审慎的态度。
  笔者结合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团队完成的数十家管理人及基金备案的案例、近期案例研究、以及一季度参与协会互动答疑中了解的信息,就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备案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解析。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典型问题
  1、注册资本
  目前,证监会以及协会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就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有具体的额度要求,更多取决于申请人注册地是否有地方性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涉及资本金的内容为“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我们截取了最近一周通过备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显示,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为10家,500万-1000万元的为17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13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占比达到75%。实缴出资方面,实缴出资200万-250万元的管理人共9家,实缴250万至500万元管理人共11家,其中实缴50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共20家,占比达到50%。
  协会审核申请人实缴出资的口径之一为是否满足申请人六个月的运营需要,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本金做出评估。目前实践中,200万元实缴出资应属于底线要求,但并非所有申请人实缴200万元即可符合要求,同时需要评估申请人资信背景以及能否满足运营需要等因素。
  2、员工
  对于申请人的人员,目前协会备案公示的信息仅为管理人全职人员的数量,未计算兼职人员数量,因此公示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包含兼职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工数量会存在一定差异。根据最近一周通过备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采样,全职人员在5人以内的管理人数量为14家,全职人员5-10人的为18家,10人以上的管理人8家。全职员工数量超过5人的管理人比重达到65%。根据实践经验,目前如员工总人数(含全职及兼职)低于5人,则会面临协会的反馈意见。基于能够满足运营的需要,我们建议申请人配备足够数量的员工。
  对于申请人的高管,应满足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两名高管的最低要求,且该两名高管应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兼职应符合“问答十二”的要求,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如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该关联私募机构应在协会系统中登记为申请人的关联方,否则不予认可。申请人必须配备全职的高管,通常情况下,要求风控负责人为专职人员。
  对于高管及员工的履历,协会也越来越强调专业化的背景。对于以非投资领域或相关行业背景人员为主要高管及员工的申请人,协会将审慎关注,要求论述是否能够满足专业化的要求。实践中,有个别申请人为拼凑员工数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学历的员工,或无任何相关行业背景的人员,对该类申请人能否备案通过,存在较高不确定性。
  3、经营范围
  根据目前的指引要求及实践,要求申请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体现业务类型,有“投资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关字样。如从事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请人名称是“股权投资管理”,会被协会要求更改名称,同时,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不包含“投资咨询”;如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是允许的。
  4、实际控制人
  根据目前协会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具有实际控制人,可以为多名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根据新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新系统内进行操作时,针对实际控制人部分,系统提示“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因此,追溯至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可以被协会认可的,可不再向上追溯。
  5、申请人关联方
  协会要求完整披露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或集团化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无更宽松的披露口径。如果关联方没有在协会备案但是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相关的字样,协会将要求披露该等关联方的实际业务情况,下一步如做私募业务,则要求承诺未来进行备案;关联方存在从事信贷、P2P等业务的,律师应就申请人与关联方是否(从人员、场所、业务往来等方面)完全隔离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
  对于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由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进行系统变更。此种情况下,要求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信息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披露,并且同时更新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系统中的关联方信息。
  6、外商独资私募证券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中专门针对外商独资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提出了要求。该等申请人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对于申请人股权结构中有VIE结构的,协会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目前尚无案例出现。同时协会也强调,应以境外股东投资境内的第一层外商独资企业(WFOE)作为申请人,不接受WFOE子公司或孙公司申请。对于该类申请人的高管,应披露海外任职情况。
  当前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享受国民待遇,对股东等资质,较内资管理人,无特别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有少量机构,形式上追求满足协会的底线要求,但自身专业化的水平存在很大疑问,多次被协会反馈意见,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此类机构通过备案的可能性低。
  二、私募基金备案典型问题
  1、合格投资者认定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员工通过搭建持股平台(通常为有限合伙形式),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或者跟投有限合伙人的较普遍。该类持股平台是否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一直困扰管理人。按目前协会掌握的标准,该类持股平台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对基金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如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持股平台应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如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为管理人员工,则该等员工豁免合格投资者条件。管理人应提供由管理人直接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证明员工身份,否则协会不予认可。通过管理人关联方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员工,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如管理人员工直接在基金中以个人名义投资,同样应提供该基金管理人为其直接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无法豁免合格投资者条件。
  对于机构合格投资者是否满足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由管理人进行核查,协会重点关注该类机构对基金的出资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2、杠杆率
  近两年结构化私募基金日渐活跃,对于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杠杆率,目前存在不同的要求。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新八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只要涉及股票)从设立到运作应严格执行1:1的杠杆标准;固定收益类私募基金,杠杆率3:1,其他类型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率为2:1,且均应穿透核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受新八条的限制,但是如果杠杆比例过高,协会通常要求说明情况:有无保本保收益安排、高杠杆率的原因等,要求投资人签署确认文件。
  3、地产基金备案
  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4号文”)影响,地产基金的备案当前面临挑战。对于4号文未细化的内容,据悉将会出台细则予以解释。对于未使用在项目开发上、而是用于偿还股东贷款等债权或者债务替换为投资标的的私募地产基金将无法通过备案。地产基金申请备案时,协会要求按照4号文2、3、4、5条款逐条披露确认,并要求披露底层投资协议以及底层资产信息,确认是否符合4号文的要求。没有明确投资标的的地产基金备案成功的可能性不高,如果没有具体投资标的,协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说明未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4号文的要求。
  4、基金备案时间
  私募管理人应在管理人备案通过后的六个月内,完成一只私募基金的备案,否则管理人资格将被注销。此处需要关注的是,仅在六个月内提交了首只私募基金的备案资料,但未在该期限内获得备案通过的,管理人资格也是会被注销的。
  对于私募基金的备案时间,正常应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目前协会掌握募集完成的起算点,以首次交割为准。
  目前,市场参与者已充分理解并认可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以及自律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在金融去杠杆的宏观环境下,对于管理数万亿资产规模的私募基金行业,严格的行业监管以及自律要求将有利于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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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中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下文都有一一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所需材料:
1.法人的简历.学历
2.管理人的简历.学历(复印件).工作经历(有从业经验)
3.近期的财务报表
4.股东学历.工作经历
5.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股东、管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彩色)。
6.公司制度、风控制度、管理人示意图
7.公司章程&
&&&&长久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一直处于“两不管"的灰色地带.为解决这一监管真空.年初证监会就正式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并在随后出台了各项政策.证监会透露.这次征求意见稿颁布后.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其也根据书面意见做了八项修改.不过对于合格投资者标准偏高.宣传推介方式过严.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三项较受争议的规定.证监会还是维持了之前的原则跟标准.
不登记备案将受惩
&&&&事实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是为私募基金运作制定了监管制度.也为下一步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以便于推动下一步财税.工商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政策.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私募基金(PE)是指向少数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以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募集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无须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私下集资的证券发行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基金,其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投资标的企业或项目。由于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方式融资也日益频繁起来,从笔者接触的房企看,有些房地产企业不仅利用私募方式进行融资,还主动发起设立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比如说金地地产、复地集团、绿城地产等等,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对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与各位读者共享。
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基金设立业务简介
&&&&下文中,笔者从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私募基金设立来评说房地产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风险,以更好求教于同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主要为有限合伙形式,下面法律风险的讨论主要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一形式为基础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形式的法律风险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其中,实际操作的私募基金来看,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在此,笔者比较一下两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及优劣:在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其设立简单便捷,且治理结构较为明确。
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私募经理人的激励不足。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终的盈利分配。而实际进行决策的人往往是一些私募经理人,其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多。所以虽然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很大,但获得的回报往往有些不对称,这就会对一些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2、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股东作为自然人主体在分取红利时还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成本较高,虽然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注册地的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将公司设立在开曼、BVI等免税地区),但终究比较繁琐。
&&&&2007年6月1日,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随着产生,也正因为如此,新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被认为是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一次重大推动。有限合伙形式具有以下优点:1、组织形式优势。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具体负责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其所承担的仍然是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组织形式的优点就在于普通合伙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其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私募经理人不敢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在做投资决策时务必尽到谨慎义务。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避免后顾之忧。2、税负较轻。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但是,有限合伙制亦有不足之处,一是法律空白较多,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不多,相关的法规规定较少,很多要在实践中完善,比如说其税收问题、管理机构问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权问题等等,这些只有私募基金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多做沟通,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且在实践中会遇到政策因人变化、因地不同问题,这是私募基金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无非是基金管理人备案和基金产品备案,那么如果您有哪些疑问尽可以联系我们。私募基金备案对法人和高管的要求都有什么徐孟林I32-6OII-6I38私募基金备案对法人和高管的要求都有什么I85-II83-5074经典世纪(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备案对法人和高管的要求都有什么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A座1509室============北京投资管理公司转让信息:经典世纪(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私募基金备案,多年来凭借专业的实力和可靠的关系在私募基金备案上面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因为在备案上面我公司通过率高,办理速度快一直受到众多客户的好评,详情致电徐孟林I32-6OII-6I38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 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注:如果在备案过程中没有法人高管的我们可以提供法人高管,如果一直在考试中没有过的,我们也有bao过班,bao过班一次性通过,时间周期短,为正在为人员发愁的朋友带来了福音,详情致电徐孟林I32-6OII-6I38公司其他业务:经典世纪(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企业管理资质的综合型服务企业。公司旗下多家公司,专业从事公司注册、公司收转、公司变更、增资验资、集团组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证券咨询、投资担保、资金证明车指标收转、私募基金备案 、金融服务外包、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欢迎各位老板到公司来洽谈公司收购及转让相关事项。经典世纪(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徐孟林I85-II83-5074;;I32-6OII-6I38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A座1509室---------今日新闻:哼着美国的乡村音乐,手舞足蹈的走进了更衣室,詹姆斯-约翰逊一边用身体顶撞着艾灵顿,一边用言语嘲笑着理查德森和温斯洛新换的爆炸头。随后,一溜烟跑进了里边房间再也没有出来。看得出来,热火这位新队长在今天的赛前,脸上写满了兴奋之情。这也是腾讯特派员这几场以来第一次在赛前的更衣室看到詹姆斯-约翰逊,此前,你很难在更衣室看到他,在记者眼中他显得有些神秘。从詹姆斯-约翰逊披上热火球衣那天起,他的职业生涯定位就彻底改变了。&“全能军刀” “进攻组织者”“篮筐毁灭者”等等光环都扣在了这位拥有九年NBA生涯,年过而立之年的球员身上。新赛季开始的他,又多了一重身份,那就是成为球队队长。“这对我来说意味着一切,队友们选我来领导他们”他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道,“作为队长不意味着我说的都是对的,我会同样跟随他们的指导,这对于团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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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 16:36:16
&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 &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 &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 &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 &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 &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 & &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 &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 & &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 &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 & 私募基金备案  & & &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 &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 &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 &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 && &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 & &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 &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 &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 &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 &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 &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 && & &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 &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 &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 &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 &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公司注册代理 注册地址提供公司转让变更 商标注册代理记账财税咨询 增资验资服务融资租赁注册 商业保理注册特殊资质办理 私募基金备案疑难指定查名 进出口权申请企业网上公示 自贸区公司注册电话:网址:www.baitong8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9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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