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甲方到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怎么办

王喜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无罪)辩护词- 专业刑事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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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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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王喜兵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王喜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王喜兵,复制、研究了案卷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案件庭审,现依据案件证据显示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在全面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指控王喜兵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为:
首先,当事人之间应该是确定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所调整的关系范畴;
其次,应该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有转移财产及逃匿的行为;
再次,应该是欠付的数额较大,达到应该处罚的标准;
最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我们甘肃省所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
从以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看,本案显示的事实是:
一、王喜兵及其挂靠隆翔公司与张文成为劳务承包合同关系,与张文成及26名劳务提供者不形成劳动关系。
&1.从合同实际约定及履行的过程看不形成劳动关系。
案卷证据显示,王喜兵及张文成均证实,双方为劳务承包关系,且口头约定了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的承包价格:王喜兵讲到为13.5万元,而张文成讲到为17万元,证人刘文文证明为16万元。无论数额多少,均不能改变双方是劳务承包法律关系的事实。除了张文成以外的26名劳务提供者均是张文成本人所雇佣,劳务费价格及给付方式均是张文成与劳务提供者自己所商定,劳务提供者王喜兵并不认识,劳务费价格劳务提供者也没有与王喜兵协商过,王喜兵没有直接给26名劳务提供者发放过报酬及给26名劳务提供者签字、确定或认可过欠付数额。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过程中,也没有接受过王喜兵或其挂靠隆翔公司的考勤管理。故无论是合同显示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的劳动关系,王喜兵均与26名劳务提供者均不构成。从工资表、考勤表、劳务提供者的证言、报酬的商定、报酬的发放过程看,均是张文成与26名劳务提供者形成雇佣关系。而王喜兵与张文成为承包合同关系,王喜兵的义务是给张文成给付约定的报酬,而给26名劳务提供者给付报酬则是张文成的义务。
2.从法律规定看不形成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这里的建筑施工企业指的是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将合法承包的工程的发包行为。首先是承包工程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而本案中,王喜兵是通过挂靠的形式以隆翔公司的名义与特奥特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通过案件证据及法庭调查得知,王喜兵是挂靠隆翔公司与特奥特公司所签的合同。挂靠即借用,故本案中隆翔公司与特奥特公司所签的合同无效,当然不能以此合同中的隆翔公司确定与包括张文成在内的26名劳务提供者形成劳动关系及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查明王喜兵或其挂靠的隆翔公司是否与26名劳务提供者形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如果不经工程发包者的同意,随意允许一个劳务承包者将自己雇佣的劳务提供者的报酬数额单价及总价提高,而以此为依据追究发包者刑事责任的话,任何一个劳务承包案件均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这必然为随意构陷他人大开方便之门,这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本案中,王喜兵或其挂靠隆翔公司与张文成也好,与其他26名劳动者也好,既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证明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显然,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并处理张文成雇佣的26名劳务提供者的投诉及将王喜兵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二.王喜兵写给张文成15万元劳务费欠条的真实性质是设备租赁、工程介绍、部分材料费用,而非真的劳务费。
&&王喜兵虽然写给张文成15万元劳务费的欠条,但欠条的真实性质不能仅靠字面的意思去认定,而应依照案件的真实过程查明其真实性质。从王喜兵、张文成的讲述看,双方约定的劳务承包费数额是13.5万元或17万元,工程进行中间,王喜兵依照约定将13.5万元劳务费给付于张文成,张文成的收条中显示也是收到的是劳务费。张文成讲到其给劳务提供者支付46200元,其余91800元给王喜兵支付材料费及用于日常开支等,王喜兵明确讲到支付的13.5万元是劳务费,而张文成愿意将部分用于购买材料及用于日常开支,那应该是张文成自己的事情,而非王喜兵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同时,张文成讲述双方约定了工程介绍费为3万元(王喜兵讲到为5万元)、给王喜兵购买了材料及王喜兵租赁了其设备,张文成的讲述与王喜兵的讲述基本一致,由此推断,王喜兵讲述应该是真实的,15万元劳务费欠条的真实性质就是王喜兵欠付张文成的材料费、工程介绍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而非劳务费。因为,明明知道王喜兵欠其材料费、工程介绍费、设备租赁费,而双方结算时打欠条时,张文成又忽略不让王喜兵将欠付数额写进去,这是有悖常理的。显然,张文成说15万元是欠付的劳务费是在说假话,15万元就是欠付张文成的材料费、工程介绍费、设备租赁费的费用。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的关键证人张文成关于15万元欠条是欠付的劳务费证言与王喜兵供述15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质是设备租赁费、材料费及工程介绍费的说法相矛盾,除此外,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15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质就是劳务费。在对15万元劳务费欠条的真实性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至少15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质是存疑的。综合全案证据,就15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质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田等贤自己单方的讲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王喜兵不存在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行为。
王喜兵承包的工程总造价为1473000元,虽然其收到甲方支付的100万元工程款,除了支付给张文成的13.5万元外,还要支付自己施工部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因为自己实际完成施工的是工程的大部分,而分包给张文成的只是少部分劳务,王喜兵讲述自己将甲方支付的100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于材料费及人工费,而且甲方尚有47.3万元工程款未付,自己不存在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而逃匿的行为。案卷补侦卷证明,王喜兵归案前无银行存款,其将特奥特公司全部所付的全部工程款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及自己雇佣工人的工资,同时,特奥特公司尚有47万元的工程款未予支付。王喜兵在本案中不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
四.王喜兵已将张文成的劳务费至少大部分付清,欠付数额达不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依照王喜兵讲述,劳务费数额如果是13.5万元的话,王喜兵已全部付清;依照张文成讲述,劳务费数额如果是17万的话,王喜兵欠付的数额是3.5万元;依照刘文文的讲述,劳务费的数额如果是16万的话,王喜兵欠付的数额是2.5万元;依照张文成对工人所打欠条数额计算,王喜兵欠付的数额是5.741万元。在15万元欠条中,唯一能够印证数额的只有此5.741万元。其他的数额均是张文成单方制定的无证据效力的工资表,甘肃省高院关于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欠十人以上6万元),无论从从哪个角度计算,王喜兵欠付数额均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对王喜兵的欠付行为不能依照刑事案件处理。
五.张文成将王喜兵支付的劳务费用于购买材料及用于日常开支,导致其带领的劳务提供者无法按时拿到劳务费,责任应由张文成本人承担。
在本案中,张文成是一个没有资质的劳务承包者,王喜兵将约定的13.5万元劳务费给付张文成后,张文成自己决定及愿意将部分劳务费购买材料,同时自己决定将部分用于日常开支及开大灶(证据卷25页显示),导致欠付自己带领的劳务提供者的劳务费,这完全是由于张文成自己的行为所造成,欠付的责任者应该是张文成本人,而绝非王喜兵,如果欠付的数额达到标准,应该是张文成涉嫌构成此罪。
六.侦查机关确定的欠付数额证据不充分。
本案中,张文成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显示劳务提供者除张文成外为26人。而侦查机关只询问了张学林等十一个人,其余十五人均没有进行调查询问,实际上依照本案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张文成的单方提供的没有证据效力考勤表及工资表认定了其余十五人的欠付工资数额,从而确定本案的劳务费欠付数额,而欠付数额恰恰又是本案定罪及量刑的最主要证据,在此,侦查机关的证据是缺失的,确定的欠付数额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
七.将王喜兵至今羁押显然错误。
结合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对王喜兵依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及处罚,对其的羁押是错误的。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暴力型等恶性案件,立法的本意是督促欠薪者给付欠薪,只要足额给付了欠薪,对欠薪者均应从轻处理。对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王喜兵在侦查阶段即委托家属将欠条15万款项付清,但在家属及辩护人一再要求对王喜兵变更强制措施后,任然被羁押至今,这与立法的精神相违背。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及案件事实,及早纠正,以使王喜兵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及人身早获自由。
综上,王喜兵与张文成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王喜兵及其挂靠的隆翔公司与此案中的劳务提供者不形成劳动关系,王喜兵与张文成的纠纷为合同纠纷,非刑事案件;王喜兵已将应付张文成的劳务费大部分付清,欠付数额达不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王喜兵不存在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行为;15万元欠条的真实性质应该是王喜兵欠付张文成设备租赁及工程介绍等费用,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解决。根据本案的关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疑问,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将王喜兵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平川区公安局将王喜兵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公诉方指控王喜兵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成立,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王喜兵做出无罪的处理。
辩护人特此呈交上述辩护意见,望审查!
&&&&&&&&&&&&&&&&&&&&&&&辩护人:安清栋律师
&&&&&&&&&&&&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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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
雇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
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雇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春节等。
建议双方在签劳务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约定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劳务报酬等问题,避免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工作。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签署新的合同。
三、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外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劳务费用
劳务合同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主需要依据协议支付劳务报酬,这里要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费,雇主也不用像劳动合同那样为雇员缴纳社保的义务,是否缴纳可以双方协商约定。
另外,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等相应劳务费用,并据此作出详细约定,以免给雇主一方造成不必要纠纷。
五、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一)甲方按照甲、乙双方所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为乙方员工结算劳务服务费用,根据双方的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所有费用。
(二)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甲乙协商上月_____日至上月_____日为劳务费的正常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劳务发票,甲方于每月_____日前按时付给乙方上月度劳务服务费用。
(四)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检验计划完成生产。
(五)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完成产品未能满足甲方质量规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
风险提示:雇主义务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雇主可以与雇员协商约定相关义务;
但是,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
另外,建议雇主应给雇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务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六、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制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
(三)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一间休息、材料室。
(四)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五)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六)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地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
(八)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财务、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九)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十)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乙方员工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给甲方有关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四)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五)除经甲方特殊的同意情况外,乙方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健康证;
2、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能有效和清楚地口头和书面表达自己;
3、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4、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六)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
(七)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经甲方允许事宜除外)导致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九)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操作流程制定、员工离职和违纪处理等。
(十)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意外产生的工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的随意召回其员工(乙方员工辞职除外)。
(十二)因乙方员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
(十三)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四)甲方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劳务服务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五)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九、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十、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十一、争议及未尽事宜
(一)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它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及用工成本进行显著调整(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待遇发生显著变化的等等),甲乙应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经双方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代表:
乙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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