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招商引资的资金的资金怎么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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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消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会计法》和《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章报销凭证联签审核制
第三条报销凭证实行联签审核制。各单位要成立财务支出联签审核小组,组成人员为班子成员1名、财务人员(或报账员)1名、本机关其他干部1至2名,具体负责本单位每笔财务开支的审核事项。
报销凭证联签审核程序和要求:每次报销时,均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样式附后),签字并注明用途,经联签人员审核支出真实和单位财务人员(或报账员)审核票据合规、支出合法、金额准确后签名,最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支出意见。
第四条大额度资金支出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要在既能够便于工作,又能够有效监督的原则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界定大额资金的额度,一般按本单位年经费总额的10%确定,但额度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均为大额度资金。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基本建设、设施配套、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财产物业的处理等各种重要项目的开支,在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或沟通协商同意后才能开支。
第五条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报销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的公务支出,要有直接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因特殊情况没有直接经办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注明用途,但要有证明人签字或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制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内部公开制。财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年终决算,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项拨款、按规定取得的预算外收入等收入情况,各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财务开支公示要细化到经办人。
第八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在本单位固定的位置张贴公示或在本单位干部会上公开通报,至少每季度要公开一次。
第九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具有监督职能的科室负责审核本单位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核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或报账员)进行公开。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公开内容有疑义时,财务人员负责答疑说明。
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条招待费管理。招待费实行“双控”管理:一是指标控制。各单位年度招待费总额必须控制在部门预算计划以内,严禁同城用公款吃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镇村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一律在镇机关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城区外基层工作人员因公到市直部门办事,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标准不得高于3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招待市外客人每桌金额一般应控制在600元以内。接待上级重要客人,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酌情提高招待标准。二是程序控制。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的,必须事先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填写派餐单,派餐单上注明接待对象(单位、姓名)、接待地点(餐馆)、接待标准(就餐全部费用),经分管机关领导签字后安排就餐。所有公务接待一律实行按月结帐,在结帐时要加强对“一票两单”(正式发票、派餐通知单、原始菜单)的审核把关,凡违规接待,一律不准入账报销。
第十一条差旅费管理。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报销时执行财政部规定,即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住宿为三级以下宾馆的普通标准间。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费用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加强招商引资费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工作人员外出从事招商引资活动时,个人差旅费、伙食费、交通费按上条规定标准报销,手机漫游费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每次出差外地招商活动时,宴请重点客商原则上宴请一次。在武汉、北京争取项目需要宴请重要客人时,要从严控制招待标准。各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活动费用支出专项台帐,每次报销时,由经办人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额、招待对象据实登记,指定专人保管,接受市审计机关监督、检查。支出发票要规范、合法。
第十三条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外出学习、培训事先要写书面请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销时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或考察学习请示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重大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市分管领导审定后才能列支。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费用管理。机动车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统一实行车辆加油IC卡管理制度,一车一卡,对号用卡。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
第十六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建设修缮项目管理。所有建设修缮项目(包括零星建设修缮项目)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1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应公开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1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决算手续。项目决算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财务部门不得结账。
第五章财务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责任与权限相对应的原则。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委、监察局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经常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或不合理开支。要教育好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联签审核小组成员和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他们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包括报账员)应按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监督。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予以退回,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对任职期间的债权债务应承担清算责任。离任时仍未能清理的需向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形成的债权债务将由经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清算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承担具体责任。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等内部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出现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等行为的,除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节和性质,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理处罚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拒不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牵头联合财政局、审计局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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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文海() 【发表日期: 10:00】  
出版日期: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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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15号)和国家、河南省有关
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15号)和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为加快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参加或承办由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经市领导或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批准或由其组织,在境内外举办、参加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三)对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有实效的招商大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进行奖励;
(四)对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兑现配套奖励政策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奖励;
(五)用于对外合作项目库、外商投资信息库、涉外经济政策库、经贸活动信息库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费用;
(六)编制、印刷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音像制品、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评估报告、项目建议及策划书等基础资料的制作费用;
(七)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项目引进的资金是指从市外、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国家、省各类政策性资金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2、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3、引进项目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积极促进作用,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实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获奖条件和奖励标准:
(1)境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3000万美元,追加30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2)市外域内资金实际到位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局组织符合条件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企业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郑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2、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证书(外资企业提供);
4、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投资协议、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记帐凭证、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或引进设备的应提供固定资产汇总表;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
6、上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对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县(市)区的目标考核奖励,根据内、外引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单位、奖励标准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文件为依据。
(一)外资目标奖励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兑现招商引资配套奖励政策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3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5%以上,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2.5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20%以上,奖励25万元人民币;
(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2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25%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5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30%以上,奖励15万元人民币;
(5)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3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内资目标奖励
(1)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第一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第一名,奖励30万元。
(2)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第二、三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第二名,奖励20万元。
(3)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第四、五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充分调动、发挥国家驻郑单位、省直在郑单位、市直专业委局、各类商协会的招商专业优势,调动其服务我市招商引资积极性,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表彰。对有引资实效的招商大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给予5至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决定为依据。
第九条&&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及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的费用开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列入年度境内外招商和经贸行动计划的活动,由资金使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预拨经费。年度内新增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由承办单位编制活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预拨经费。活动结束后财政部门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确认,不足部分及时予以补拨,结余部分结转、调剂下次活动使用。
为满足市政府临时安排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活动支出,市财政向市商务局预拨日常应急资金80万元,使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日常应急性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和补拨。
第十条&&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资金的拨付方式上,原则上应遵循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活动进行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无挪用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四)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对违章单位与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停止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三)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确保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郑州市商务局办公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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