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票票据转贴现业务风险点,需要不需要签订线下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深度金服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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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摘要: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 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 (DVP)结算方式。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 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 外)。(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 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资信状况。(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 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 码。(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入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 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 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 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 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 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 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 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 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 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 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 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 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逬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日前以正式文件 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 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 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 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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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库
部分银行暂停纸票转贴现,电票业务正常进行
& & & & “五大行的纸票交易基本上停掉了,每个银行都心照不宣只开出几个亿的额度,就给关系户用用了。”周五,当我询问纸票转贴利率报价时,上海一名银行同业部门人士说,虽然还有3.5%的报价,但已经有价无市。& & & &“内控部门这两天一直盯着我们。”该人士称。在他看来,即便此次风暴结束,纸票转贴市场也不会回到过去的疯狂状态。他猜测,未来大中型银行可能不会再接背书超过三手的票了。& & & &&在那家去年底发生了票据案件的股份制银行,据内部人士透露,目前总行只允许在该行系统内部进行票据期限错配,相当于总分行之间或各分行之间的FTP价格调节,对外一概不做了。& & & & 王总则认为,当“业务在表外、风险在表内”的情况日益明显,未来银行业风控的大势所趋是加强关注表外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风险计提。在票据业务方面,增加“承兑比”指标管理或也是一大趋势。& & & & 根据2015年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3号文),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 & & & 大行方面,有媒体援引知情人士称,工行某分行已下发通知要求暂停办理铁矿石、钢贸、煤贸三个行业的票据贴现业务,仅办理工行、政策性银行、农行、中行、建行及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交行、中信、光大、华夏、广发、平安、招商、浦发、兴业、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和北京农商行)承兑银票的票据贴现业务。& & & & 在203号文中,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款规模;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等现象被银监会进行风险提示。& & & & 而在监管要求中,最让小周头疼的一条是“严谨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小周认为,如果银行严格实施这条要求,票据掮客的生意就会遭受重创。& & & & 此外,虽然纸票转贴现受到抑制,但上述银行同业部门人士称,电票直贴和电票转贴业务仍基本正常进行。王总预计,在票据市场风暴后,更具透明度、能够降低操作风险的电票业务也将在今年得到快速发展,电票逐步替代纸票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 & & 根据央行2015年上半年数据显示,电票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的增速分别达到了82%、182%和340%,预计2015年全年电票交易量占比将达到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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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人行电票系统问卷测试题库
1.行内电票系统记载的票据信息以(ECDS的记录)为准,通过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机额度控制,以对账方式保证与ECDS及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储存的信息相符。
2.(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行内电票系统的清算方式分为(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方式。
4.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贴现、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线上)清算或(线下)清算方式。
5.信用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张出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6.行内电票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支持(7*12小时),每日运行时间从(8:00-20:00)
7.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为利息计算的标准利率。
8.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9.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是对纸质商业汇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登记方式分为(手工录入)和(自动采集)登记。
10.公开报价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公开报价及相关报价信息的查询,报价方式包括(定向发送)和(全部广播)。
11.出票人向信用社申请承兑时,应先做(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12.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是),“存款账户”栏位填写签约账户。转贴现业务单一额度合同“贷转存”标志必须为(否)。
13.客户发起贴现申请,信用社发起再贴现申请时,清算方式只能采用(线下清算)方式。
14.撤票申请只有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和(承兑已签收)时,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
15.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
16.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特点。
17.行内电票系业务主体应本着(合规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票据行为。
18.行内电票系统操作坚持(保密性)、(真实性)、(及时性)、(稳定性)原则。
19.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最终由(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向票据当事人作出解释。
20.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1.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2.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24.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25.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26.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7.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8.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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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通知:明年300万元以上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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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票据市场流传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央行要求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今日,票据市场流传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央行要求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其中,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央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
  对于出现多次风险事件的纸质票据,央行要求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记者向多家机构核实,他们表示该文件属实。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
  (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咨询电话,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入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四)强化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真实性审核。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银发〔号文印发)相关要求。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转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转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六)完善票据业务查询查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四、健全考评机制,强化业务监管
  (一)明确工作目标,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电票业务各项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有序开展电票业务,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
  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二)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机构推广电票应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并对本机构内部系统支持跨行业务和被代理机构业务的功能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优化,于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细化措施、推进时间表和系统功能改造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支机构建立对金融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逬行考核督促,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推广电票的细化措施和推进时间表,于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票业务推进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对各省级分支机构电票业务推广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按年度进行考核督促,完成情况纳入支付结算工作年度考核。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严肃电票结算和纸票业务登记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机制;在支付结算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电票业务开展和推广的情况。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纸票登记不规范、内部电票系统功能不符合跨行业务要求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请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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