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靠吗?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理赔保险理赔到底能给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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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确诊就赔是真的吗,看完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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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都是确诊就赔吗,大多数用户理解是有些偏差。下面为大家推荐《重疾险确诊就赔是真的吗,看完你就明白了》,欢迎阅读。
重疾险确诊就赔是真的吗,看完你就明白了
重疾险都是确诊就赔吗,来来来,看图“说话”:
这是一则用户的吐槽,在大多数用户的概念中,一旦患上了重大疾病,所购买的保单就能发挥最大的保单权益了。那么,重疾险都是确诊就赔吗,NO,NO,NO,并非如此。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中,可以覆盖理赔率和发病率高达90%几率,但并非重疾险都是确诊就赔。为了弄清楚这些概念,小编整理一份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1、确诊即赔付(1种)
关于确诊即赔付赔偿金的只有1种疾病,则是恶性肿瘤,当然也包括了白血病;
2、实施了手术后才赔付(5种)
实施了手术后才赔付的情况有5种,则分别是重大器官移植术、良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手术;
3、达到条件(19种)
关于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确诊即赔付只有恶性肿瘤,而实施了手术后才赔付的有5种,关于达到条件赔付的即是19种,那就是相当的“坑”哈。
老年痴呆能理赔吗
原则上来说,能。根据国内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来看,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是归属在重大疾病范围之内的。无人不晓,这类型的疾病可能它不会像晚期癌症那样快速剥夺人的寿命,但是它恶化程度完全可以超越了癌症。
按照道理来说,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是归属在重大疾病范围之内的,是可以获取赔偿金的,但是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套路”有点多哈,也并非那么容易,来来来,看条款:
这意味着什么呢,老年痴呆是指必须满足六项基本日常生活中的三项及以上,可大家了解到的阿尔茨海默病莫过于不记得回家的路,忘记说过的话,还不至于不能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等等。
所以,综合上述,老年痴呆能理赔吗,原则上是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之内,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作为子女的你们慢慢琢磨吧。最后小编想说,看清条款才是关键,不如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任何疾病100%报销,实报实销,虽然有不保障续保、免赔额一万、费率增加的风险,但是一旦出险的话,至少理赔有保障,毕竟保费价格低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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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带病购买重疾险 保险公司不赔行不行?
摘要:父亲龚老汉想起女儿生前曾买过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便找出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龚小燕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如实告知曾患过肝炎而拒绝赔偿。
女儿龚小燕患肝癌去世,父亲龚老汉想起女儿生前曾买过一份终身,便找出保单向申请理赔。公司却以龚小燕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如实告知曾患过肝炎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通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10.9万元。
【】她没说得过肝炎,保险公司不赔
2009年3月,当时30岁的龚小燕向新华人寿南通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保险期终身。
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龚小燕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她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日,龚小燕感觉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龚小燕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无多,龚小燕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父亲龚老汉。日,龚小燕去世。
料理完女儿后事,龚老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支付。原来保险公司查出,龚小燕1998年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1个多月,便认为龚小燕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曾患过肝炎的事实,遂解除保险合同,并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析 合同超两年不得解除
据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蔡抒晨介绍,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从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保人龚小燕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被告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保险公司不能惜赔,无理拒赔,同时也应积极防止被骗保。&蔡抒晨提醒,保险公司既要诚信规范经营,又要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有客户带重病投保的情形,要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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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2016年的1月19日,齐鲁网刊登了一条新闻,标题是:东营市民买平安万能险理赔遭拒,不符合理赔条件。大概的内容是有位姓李的女士在2008年给她的老伴购买了平安的智盈人生万能险,附加了重疾,在2011年4月,李女士的老伴因脑出血住院了,李女士申请理赔,被平安拒赔,拒赔的原因是没有后遗症腿脚行动均正常,不符合理赔条件。后来有一些好事者转载了这篇报道,为了吸引眼球还把标题改成了:。(点击标题可看新闻报道)
这件事情究竟该怎么看呢?究竟谁有理呢?这个咱们等一下再讨论,先说说一个重要的概念——重疾险的理赔条件。“一经确诊立即理赔”是很多人宣传的重要特色,有时候也简单的叫做“确诊即赔”。这个到底对不对呢?其实之所以这么说是相对于医疗险来说的就比如《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医疗险的理赔条件是报销型的,被保险人发生了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的发票进行报销,而重疾险的理赔是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即可赔付,买多少保额赔多少保险金,是给付型的,而不管被保险人实际是否支出了医疗费,也不管被保险人支付了多少医疗费。这个就是经常说的“确诊即可赔付”包括我自己有时候图省事也会这么说,但其实呢,这么说是不太准确的,前面说过了,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赔付,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重疾”的定义是什么?每一种重疾的定义都在合同中定义了其中有一些重疾的定义是对一些症状的描述的,对于这类重疾只要达到合同当中约定的症状那就可以说是确诊即可赔付,比如说重疾险理赔最多的是癌症,也就是恶性肿瘤,只要被保险人确诊了,马上可以赔付而不论是什么癌症也不论是否实施了治疗,也不管到底花了多少医疗费。小到高发的甲状腺癌,虽然治疗费用只有一两万,客户要是买了100万保额的重疾险,也会赔给他100万,大到肝癌肺癌也是一样的赔付,还有什么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大体上都属于这种确诊就可赔付的。那么还有一些重大疾病是要实施了某些具体的治疗手段才可以赔付,比如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这个必须实施了移植手术才可赔付。比如前不久在杭州有一个理赔案例,被保险人得了肝癌又实施了肝移植,这样他既符合恶性肿瘤的理赔条件可以确诊立即赔付,也符合重大器官移植术的理赔条件,因为实施了移植手术。再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也是同样的情况,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要求必须实施相应的治疗手段比如手术,但治疗费用和理赔金额是没有关系的。比如客户买了100万保额,虽然搭桥手术只花了10万块左右,保险公司还是会理赔100万。终末期肾病,也是要求进行了90天透析或者实施了肾移植手术,类似的还有什么心脏瓣膜手术,良性脑肿瘤、主动脉手术之类的。要有一类是要求达到某一特定状态才可以理赔的,比如多个肢体残缺,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也就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还有双耳失聪、双目失明都是这种情况,这类当中就包含一种非常常见的理赔,那就是脑中风后遗症,在重大疾病条款中脑中风后遗症是这样定义的:指因脑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的:1.一只或一只以上肢体功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只有被保险人达到这个状态才可以获得理赔,为什么脑中风一定要留下后遗症才可以理赔呢?其实很好理解,如果只是脑中风,没有留下后遗症,实际上无论治疗费用还是收入损失都是比较小的,用医疗险就可以解决,没有达到重大疾病的风险等级。这种情况第一:没有保险的必要;第二:如果保险要赔付,保费肯定害的提高才能覆盖保险公司的赔付,最后吃亏的还是大多数的投保人。所以,对于一款重疾险来说,搭配一款报销范围广的住院医疗险才是上上之策。
回到开头的那篇报道,李女士的老伴虽然脑中风了但没有留下后遗症,所以不符合重大疾病的风险等级,没有达到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没有过错的,也不是玩文字游戏,因为已经在合同上明确规定过。当然了这其中可能存在销售人员没有讲清楚的情况,给李女士及其家人造成了误解,所以您要是购买保险,第一:要选一个合格的销售人员;第二:在您拿到合同之后有20天的犹豫期,在这大半个月的时间里要仔细地看看合同条款,不懂的可以随时问销售人员,也可以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对于开头提到的那篇报道,我在补充一下,脑中风后遗症市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25中重大疾病之一,也是监管要求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的6中重大疾病之一,换句话说,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是全行业统一的,也是所有重大疾病保险统一的,对于脑中风,没有后遗症不理赔不是平安的问题,也不是万能险的问题,无论在哪个公司购买哪款重大疾病保险,脑中风没有后遗症都是不会进行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所以记者用这样的标语“东营市民买平安万能险理赔遭拒,不符合理赔条件”以及后来有人把标题改为“”,这个都是为了吸引眼球,赚点击率而及其不负责任的做法。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购买保险?_百度知道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后,什么时候可以再购买保险?
在07年购买了平安保险,后面得了个重大疾病,并且得到了重大疾病理赔;现在想问什么时候还能再次购买商业保险;
我有更好的答案
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后,因为身体不符合不能再次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了。5年存活期,如果5年后,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承保意外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保险。
采纳率:74%
时可以买,不需要什么手续,,。再你两年后再次理赔还是能赔到的,这是新保险法。还有楼上有个说去港澳买,还没几个人愿意加。假如你厉害,没如实告知。且这一切都蒙过关了,。可能性很小,需要体检,。到时候只要如实告知。。麻烦了。,还有送旅游送机票?你送我么,保费成本费率保额。区别很小,。。而且重疾类的是保不了 了。看你原来是什么疾病,有可能还会加你保费。但这只是公司说说。所有保险公司都是差不多的,国内国外。(但这只是假如,最有区别的就是分红和万能的利率了,大公司运营的好利率就高,所以别指望到外地买有多么好,能送你这么多不知道要你买多少了,多少保费都不知道,保险公司不得知。。,那你就坚持吧。新保险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没出险,)。到时候让你飞过去不让你保,再叫你自己回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1、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如果隐瞒病史的,被保险公司查出来后是不赔的。2、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曾经生过重大疾病的,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拒保的,除了那些单纯的意外险有可能会承保的。
就您这条件,基本上国内保险公司直接就拒保了,你可以到香港、台湾的保险公司买,会给你报销往返机票并提供旅游费用,当然你要有一定额度才行,还要如实告知既病史。大病的保险就别指望买了,买点投资的吧
去保险公司购买,只要体检过了就行~
随时都可以的啊,但是他们会让你先体检,然后要过2年保单才可以生效,2年之内得病不赔
随时可以呀,但一定要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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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风窗
作者:尹鸿伟
&& “不买不知道,遇病吓一跳。”日,由于患病被拒赔,已经正式把平安保险分公司告上法庭的市民李光辉说,“当初收费时说得千好万好,到了索赔时就千难万难了。
  今年4月,中国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于8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行业规范甫一出台,便被认为有可能彻底消除保险公司
“保死不保生”的霸王条款。
  然而就在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网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52.9%的受访者和李光辉一样,仍旧认为保险理赔非常困难。《解放日报》和保险研究所发布的调查结果则指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环节,有过理赔经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1.34%的人表示满意。
  看拒赔证据需上法庭
  李光辉已经被确诊患有肾衰竭及尿毒症,现在每周至少要去医院透析两次,每次都要花费数百元,医生对他的治疗建议是“肾移植”。尽管已经处于生命危机边缘,李光辉却必须打一场官司,“为了保险赔款,更为了消除心中的怒火。”
  2000年前后,一直忙于家具生意的李光辉和妻子方丽华经常被人“问候”,来人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员佘体燕。方丽华回忆说:“由于她是我兄弟媳妇的朋友,所以她才有机会来接触我们。看她拉业务非常艰难,也禁不住她的左劝右说,我们一家三口购买了她介绍的保险,其中包括重大疾病险和其他险种。”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李光辉每年交保金4000余元,其间,2003年他中止购买了一年,后经保险公司同意2004年5月续保。2005年,36岁的李光辉不幸被检查出患有肾衰竭及尿毒症,从此开始了长期治疗。
  李光辉说:“以前我们一直都没有见过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他人,每次交费都是佘体燕一手代办的,而以前我们对于这样的大公司也非常信任,从来就没有产生过什么怀疑。”直到李光辉病倒在医院里,“两名身着平安保险工作服”的人才出现在他面前,询问了一些情况后表示“一定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至少会退还所交过的保险费”。
  然而当李光辉决定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时,不但被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还可能被后者戴上“企图骗保”的帽子。他一怒之下决心上法庭讨回权益,该案成为新的重疾险规范正式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重疾险索赔纠纷。
  平安保险昆明公司相关人员向当地媒体表示:李光辉在停止保险一段时间后又续保,公司查出,在续保前他患有慢性肾炎,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公司有权作出拒赔决定。
  “2003年我们全家人准备出国去卢森堡,于是停止投保,后来出国计划取消,我们又续保。”李光辉说,“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拿出拒赔证据,可自始至终没有。”
  如果按照正常理赔,李光辉可以拿到13万的理赔金。李光辉的保险经办人佘体燕表示:“拒赔是公司的决定,我无话可说,只能告诉保户这么多,具体证据情况公司掌握。”而平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所有的证据将会在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出示。
  李光辉的代理律师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表示:“如果平安保险公司真的有足够的证据,那么光明正大地拿出来说服李光辉不就行了,为什么一边拒赔,一边又不展示证据,而非要逼保户上法庭告自己?”
  日和22日,张宏雷分别向平安保险昆明公司和省保监局发出《律师函》,但是前者一直音信全无。9月5日,云南省保监局出具了书面《告知书》予李光辉及张宏雷律师:“请直接与该(平安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或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上法庭是不可能了,这样的情况非常像不断被批评的《国家赔偿法》,即决定赔不赔钱的人和出钱的人是同一个人,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张宏雷说。
  日,由于妻子方丽华姐姐的同学介绍,李光辉又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另外一份保额25万元的“智富人生万能寿险”,并且按照要求到昆明“志远大厦”平安保险昆明公司的医务室进行了体检,顺利通过。他说:“如果我之前就有病,为什么他们没有检测出来,为什么还要卖另外的新保险给我,为什么同意我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复效呢?”
  日,对于李光辉及其律师的种种说法和质疑,平安保险昆明公司有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不方便回答”、“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到法庭上自然可以见到证据”。
  买商业保险的“畏惧”
  类似李光辉的经历和故事已经在昆明及全国其他地区无数次上演,在众多投保人“声讨”各家保险公司“不诚信”的同时,后者也不断发出“委屈”和“强硬”的辩解,声称投保人“隐瞒病史”、“企图骗保”和“病状及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才产生纠纷等等。之前笑脸相逢的合同双方,最后却往往怒脸相向地走上法庭。
  “我一直在告诉我所有的熟人和朋友,千万不要去买什么重大商业疾病保险。”昆明市民董宏思说,“这不是我在有意毁坏保险公司的声誉,而是因为有过切肤之痛了。”
  经历过一场大病,又经历过一场索赔官司的董宏思,现在每天忙于筹备开个火锅店,“准备多赚点钱防病防老”。原本他也曾寄希望于商业保险,自日起他选择购买了“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后改制为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05年1月,董宏思罹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并进行了“胰腺胰床插管引流术”手术治疗。随后,董宏思根据合同要求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履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义务。日、4月6日,该公司作出“拒赔给付”的答复,拒赔理由居然是“属于其它情况”。
  “这样的拒赔理由真是又可恶、又可笑。”律师张宏雷说,“在接受了董宏思的委托后,我对于在法庭上打赢这起官司非常有信心,同时也觉得非常有必要打一打这样的官司。”
  随后,董宏思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起诉了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除了希望拿到10万元赔款,更希望弄清楚‘属于其它情况’是什么意思,因为不上法庭保险公司不告诉我。”
  对于拒赔的原因,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胰床插管引流术”不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更不是“病灶切除术”,不在“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承保范围之内,原告的病情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手术治疗标准或者说程度。
  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认为:“胰腺胰床引流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但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法庭审理后认为:昆医附二院根据病人的病情,通过最佳的手术治疗方案,同样完成了坏死组织的清除,且原告董宏思的转危为安、顺利康复证明了施行“胰腺胰床插管引流术”不但符合医疗原则,而且是科学的。
  日,盘龙区法院一审宣判: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支付原告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随后,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没有上诉,按期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然而,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钱的董宏思却并不高兴:“
如果所有出险有纠纷的人都必须靠打官司才能保障本应该得到保障的权益,消费者怎么能放心呢?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有时间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特别是一些赔偿金额小的例子。”
  张宏雷表示,随着“董宏思案”、“友邦保户退保案”等案件的出现,经过媒体的报道,迅速引起了的重视,对重疾险变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市保监局就表示:对保险合同提出疑义是一件好事,被保险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业问题的方式是值得称赞的,对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一系列案件的警示和推动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日起施行。
  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它将使疾病定义统一标准化;同时由于医学判断标准的规范,将可能会使理赔标准更加宽松,改变“保死不保病”的状况。
  该《规范》出台统一了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规定6种必保疾病,且对具体某种疾病的界定放宽条件。云南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重疾险规范的出台,对于解决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标准不统一,投保人选择难的现状很有帮助,“可能在短期内会在市场上产生一定震荡,但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悲观者也指出:这一《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钻法律空隙等诸多因素,都将造成索赔难。
  被告乖的保险公司
  “煤气、自来水涨价,政府都还组织个听证程序,但是保险公司拒赔却是自己单方面就决定了。”张宏雷律师说,“现在,政府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扶持、设计一套有效的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保险、医疗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准确披露,营造有利于创新和方便老百姓就医和获得资助的环境。”
  “但是现在保险公司新的拒赔方法又出现了。”他说,“人人都知道打官司费钱、费时、耗精力,而且任何保户告保险公司都将面临‘一个人对付一个集体’的弱势局面,代价可想而知。”
  “理赔工作应该是检验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最重要环节。”有专家认为,灾难事故往往会成为提升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契机,而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则会成为消费者进一步认知和接受商业保险最直接的教科书。
  有保险业专家指出,重疾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保险业种种问题的集中体现,但也不仅仅是保险业自身的问题,与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制度、诚信制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在保险公司利益与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之间取得平衡,应是保险业今后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全社会的一个系统工程。
  “重大疾病还是应该通过保险途径解决。”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的一名医生说。重大疾病往往需要耗费数万、数十万乃至百万元的金钱才能够支付高额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以及后期康复费用,透过理性投保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分散风险。
  2007年的“3·15”,张宏雷律师曾获悉一起与董宏思案非常类似、“保死不保生病”的重疾险拒赔案。昆明一名市民患红斑狼疮,该病正是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保的重疾险大病之一。该保户前往申请理赔16万元,保险公司答复:病人所患红斑狼疮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该病的第×项指标要求,因此拒赔。
  该保户随后投诉到昆明市消协,消协将病人提供的保单和病历向医院的专家咨询
,医生答复:病人如果要达到保单上的第×项指标要求,基本就不是活人了。张宏雷得知该案后,认为该案和“董宏思案”非常类似,于是通过消协向患者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支持,追讨16万元重疾险险金。之后,患者不久前因急需治疗费,已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了事。
  张宏雷认为,作为消费者的保户忍气吞声放弃权利是有其苦衷,但保险公司用区区3万余元,将16万元的保险责任推卸,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通过对国内外许多保险公司的被告经历研究,我发现保险公司普遍缺乏诚信自觉性,都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找原因拒赔,所以我想告诉大家一句话,保险公司是被告‘乖’的,该告就必须告。”
张宏雷说 。
  2006年9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及日重疾险定义规范的实施,都只是保险业诚信整顿开始。“中国保险行业的诚信危机存在已久,行业形象正亟待改善,一起又一起的‘重疾风波’对保险公司负面效应的蔓延有可能进一步危及保险公司原本脆弱的公信力,对寿险业的全面发展造成新的阻碍。”云南省一名参与保险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就像环保主义者利用灾难推行环保标准那样,中国保险行业应该以种种理陪纠纷案件曝光为契机,促使全行业对整个运作体系进行全面改革。”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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