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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4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
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1日起实施,并经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5日颁布、同年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8日颁布、同年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7日颁布、同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31日颁布、同年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37、T+n日:指自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
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追求稳健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
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
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
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千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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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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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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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
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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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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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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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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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
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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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
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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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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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
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追求稳健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券及分离交易、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充分体现“业绩持续增长、分享投资收益”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新一轮中
国经济增长的带来的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具有业绩可持续发展前景的优质
A股的上市公司。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动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
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
PPI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
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
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严格的仓位、止盈与回撤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投资纪律,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适度引入仓位控制制度。在大
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个股,并结合对大盘走势的判断选择时点开
始建仓,建仓期将采取逐步建仓策略,以积累业绩安全垫后再逐步加重权益类资产的
仓位。同时,本基金将适时进行止盈与回撤控制,根据基金经理对于市场收益率预判,
制定个股涨跌幅以及净值收益率达标后的仓位调整策略。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
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充分体现“以业绩持续增长、分享投资收益”这个核心理念。
(1)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动力不能再靠粗放的投资推动模式,让居
民生活更加富裕、精神财富更加满足的社会服务业、金融创新、、新材料、移
动互联、高科技、智能工业等将是拉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重要原动力。具体说来,
可供本基金配置的相关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提振与消费升级、大健康和医疗、移动
互联网应用、环保、、新材料、国有企业改革、大金融、传播与文化产业。
具体说来,本基金战略上定位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相关行业,战术上以行业
内相关公司业绩为重点根基,行业相关公司的业绩可持续增长是投资落地的重要标准,
策略上结合市场趋势的变化做行业配置的。三个维度同等重要,有效结合,
不断缩小投资范围,精选出投资标的,力争创造出稳健的投资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在相关产业配置相应的投资标的。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地实地调研,结合卖方研究的分析,通过定量筛选和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具体而言,首先根据
定量指标进行初选,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
估值等。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以及其
它业务对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投资产业之切合程度与敏感性。然后考虑公司与资产
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
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
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度等。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
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
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对企
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定向
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精选定增资金能够在设定期间内显著提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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