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会阴篓保险给报销吗?属于小病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还是轻度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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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可以用妇炎洁洗阴部吗?是否对胎儿有影响?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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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描述:
现在正准备和老公要孩子,但为了干净使用了妇炎洁.会有影响吗?
病情分析:
请根据患者提问的内容,给予专业详尽的指导意见。(最多输入500字)
指导意见:
请给出具体的运动,饮食,康复等方面的指导。(最多输入500字)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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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正准备要孩子,还没有怀孕?没关系的,孕期不是很好。
医生回答专区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病情分析:
没有炎症不需要外用洗液。
病情分析:
不必担心,没有影响。
用户回答专区 用户的建议仅供参考
aeb******34
病情分析:
  外阴瘙痒是常见妇科疾病的症状,什么是外阴瘙痒,外阴瘙痒如何治疗,什么是皮肤瘙痒,皮肤瘙痒如何治疗,什么是肛门瘙痒,肛门瘙痒如何治疗,什么是阴囊瘙痒,阴囊瘙痒如何治疗,全身瘙痒是什么疾病,什么是包皮瘙痒,包皮瘙痒如何治疗,皮肤瘙痒怎么办,关于外阴瘙痒如何诊治,外阴痒是怎么回事,什么是下身外阴瘙痒,皮肤瘙痒症的综合表现是什么,久久健康网治疗外阴瘙痒的疾病频道http://jb.9939.com/dis/140431/将为您解答所有治疗外阴瘙痒的疑问。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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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内科护理综合
擅长:心理科综合
擅长:内科疾病
育儿|两性|男性|整形|养生|老人对于脱肛最好的治疗方法有什么啊。该怎么办好啊,有什么好的办法没有。该怎么办好啊
脱肛怎么办?脱肛从小到老都可能会发生。那么,脱肛怎么治疗呢?专家指出脱肛常发生于幼年期、老年期、久病体弱和身体相关信息高者,而女性因骨盆下口较大及多次分娩等因素,发病率高于男性。
可分为两种类型:完全型和不完全型。完全型指全部或部分大肠脱出;不完全性为直肠黏膜层的脱出。
直肠粘膜脱垂常用食疗处方:
(1)配方:黄芪30克,猪大肠头1只。制法:将新鲜猪大肠头洗净,反复清洗并除味后备用。然后将黄芪洗净用纱布包好,与备用的猪大肠头一起放入冷水中煮,使大肠头煮烂,弃药渣,加盐、酒等佐料后食用。适用于小儿直肠脱垂患者。
(2) 配方:黄鳝1条、瘦猪肉60克、黄芪30克。制法:黄鳝去内脏洗净与瘦猪肉、黄芪煮熟,加盐、糖、黄酒适量,去黄芪后食用。适用于成人直肠脱垂者。
(3) 配方:大米、小米各60克。制法:大米、小米洗净加水煮至半熟,再加入豆浆1斤,搅匀煮熟,可食用。功用:健脾胃、补虚损。适用于老幼直肠脱垂者。
最后,一旦出现幽门梗阻和大出血时,要考虑采取手术治疗。 引起直肠脱垂因素有:
①解剖因素:小儿骶骨弯曲度较正常浅,直肠呈垂直状,当腹内压增高时直肠失去骶骨的支持...
脱肛怎么办?脱肛从小到老都可能会发生。那么,脱肛怎么治疗呢?专家指出脱肛常发生于幼年期、老年期、久病体弱和身体相关信息高者,而女性因骨盆下口较大及多次分娩等因素,发病率高于男性。
可分为两种类型:完全型和不完全型。完全型指全部或部分大肠脱出;不完全性为直肠黏膜层的脱出。
直肠粘膜脱垂常用食疗处方:
(1)配方:黄芪30克,猪大肠头1只。制法:将新鲜猪大肠头洗净,反复清洗并除味后备用。然后将黄芪洗净用纱布包好,与备用的猪大肠头一起放入冷水中煮,使大肠头煮烂,弃药渣,加盐、酒等佐料后食用。适用于小儿直肠脱垂患者。
(2) 配方:黄鳝1条、瘦猪肉60克、黄芪30克。制法:黄鳝去内脏洗净与瘦猪肉、黄芪煮熟,加盐、糖、黄酒适量,去黄芪后食用。适用于成人直肠脱垂者。
(3) 配方:大米、小米各60克。制法:大米、小米洗净加水煮至半熟,再加入豆浆1斤,搅匀煮熟,可食用。功用:健脾胃、补虚损。适用于老幼直肠脱垂者。
最后,一旦出现幽门梗阻和大出血时,要考虑采取手术治疗。 引起直肠脱垂因素有:
①解剖因素:小儿骶骨弯曲度较正常浅,直肠呈垂直状,当腹内压增高时直肠失去骶骨的支持,易于脱垂。
②盆底组织软弱:老年人肌肉松弛,女性生育过多和分娩时会阴撕裂,幼儿发育不全均致肛提肌及盆底筋膜发育不全、萎缩,不能支持直肠于正常位置。
③长期腹内压增加:如长期便秘、慢性腹泻、慢性咳嗽等因素,均可致直肠脱垂。
对于脱肛这种症状,是比较尴尬,难受的病情。该怎么办好啊,可以使用中药的。比如【双红提肛方】。治疗稳妥。快速出去顽疾。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脱肛可分为三度(1)I度脱垂:为直肠粘膜脱出,脱出物呈淡红色,长3~5cm,触之柔软,无弹性,不易出血,便后可自行回纳。
(2)II度脱垂:为直肠全层脱出,脱出物长5~10cm,呈圆锥状,淡红色,表面为环形而有层次的粘膜皱襞,触之较厚,有弹性,肛门松弛,便后有时需用手回复。
(3)III度脱垂:直肠及部分乙状结肠脱出,长达10cm以上,呈圆柱形,触之很厚,肛门松弛无力。
建议尽早的去医院检查确诊
进行检查治疗。
⑴一般治疗:去除病因,如治疗便秘,慢性咳嗽及前列腺肥大等,每日行提
肛锻炼数百次,增强括约肌功能,防止脱垂。并养成良好的大便习惯,缩短排便时间,脱垂后立即复位,防止水肿,嵌顿。
⑵ 胶布贴合法:适用于幼儿早期直肠脱垂,将脱垂直肠复位,如脱出时间
较长,有充血、水肿者,取俯卧位或侧卧位复位脱垂。复位后立即做直肠指诊,将脱垂肠管推到括约肌上方,然后用纱布卷堵住肛门,再将两臀部靠拢,用胶布固定。暂时堵住肛门,短期内防止因小孩啼哭或腹压增加时再脱出。
⑶硬化剂注射疗法:适用于病程较长的儿童及用胶布粘合法无效者,以及成人轻度直肠脱垂。用骶管麻醉或局麻,儿童可用全麻。常用的有骨盆直肠间隙注射法和黏膜注射法。前者目的是使直肠和周围组织黏连固定,后者是使黏膜与直肠肌层黏连固定。
⑷手术疗法:适用于非手术治疗失败或成人完全性直肠脱垂。常用的手术有经腹的如Goldberg手术(即直肠缝合固定加乙状结肠部分切除吻合术)、Orr手术(直肠骶骨悬吊术)、Ivalon海绵植入术、Nigro手术(适用于盆地缺损较大,直肠角完全消失的完全性直肠脱垂)和直肠前壁折叠术;经会阴的如Altemeir手术(适用于年老体弱,不能耐受经腹手术的患者)和肛门环缩术(适用于年老、体弱不能耐受交大手术者,或作为辅助治疗。)近年来随着腹腔镜手术技术的发展,也开展了经腹腔镜手术治疗直肠脱垂,适用于直肠脱垂行悬吊术者,并且无严重心肺功能障碍,无人工气腹及全麻的禁忌症。操作与直肠悬吊术相同,但患者痛苦小,术后恢复快,并发症少。近年也有使用PPH吻合器治疗的,但远期疗效仍不能明确。
手术疗法:适用于非手术治疗失败或成人完全性直肠脱垂。常用的手术有经腹的如Goldberg手术(即直肠缝合固定加乙状结肠部分切除吻合术)、Orr手术(直肠骶骨悬吊术)、Ivalon海绵植入术、Nigro手术(适用于盆地缺损较大,直肠角完全消失的完全性直肠脱垂)和直肠前壁折叠术;经会阴的如Altemeir手术(适用于年老体弱,不能耐受经腹手术的患者)和肛门环缩术(适用于年老、体弱不能耐受交大手术者,或作为辅助治疗。)近年来随着腹腔镜手术技术的发展,也开展了经腹腔镜手术治疗直肠脱垂,适用于直肠脱垂行悬吊术者,并且无严重心肺功能障碍,无人工气腹及全麻的禁忌症。操作与直肠悬吊术相同,但患者痛苦小,术后恢复快,并发症少。近年也有使用PPH吻合器治疗的,但远期疗效仍不能明确。
  1、注射法:注射疗法主要是将药物注射于直肠粘膜下层,造成瘢痕,使粘膜与肌层粘连固定;或注射到直肠周围,便宜肠与周围组织粘连固定,不再下脱。
2、粘膜切除缝合术:适用于肛管脱垂和直肠下部脱垂。
3、瘢痕支持固定术:适用于I、Ⅱ度直肠脱垂,并伴有肛门松弛者,但对肠炎、痢疾、腹泻和肛门直肠急性炎症的病人,不宜使用。
4、线状烙法
5、纵切横缝术:适用于Ⅰ度和Ⅱ度脱垂。
6、肛门紧缩术:适用于直肠脱垂并发肛门松弛和肛门失禁者,但对肛门直肠急性炎症、肠炎和腹泻等疾病患者,不宜采用。
7、肛管直肠缩窄术:适用于老年人和全身情况不好的不能做大手术的病人。
8、直肠前方悬吊固定术:此术式为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用来修复完全性直肠脱垂的最常见手术。
脱肛手术治疗的步骤
  ①肛门紧缩术是治疗脱肛不错的手术方式:即肛门周围缩小术或环缩术。就是将银丝、铬制线、硅橡胶胶圈植入肛门周围皮下,使松弛的括约肌缩紧,从而阻止直肠的脱出。近年来采用硅橡胶治疗,优点较多,有利于大便失禁及脱肛的防治,该手术简单,局麻即可进行,但手术复发率高。
②脱出肠管切除术:将脱出肠管切掉,然后将各层缝合。优点是术野清晰,可及时处理脱出肠管的水肿、坏死,使之粘连不能复回肛内。缺点是复发率高,有一定并发症,如盆腔炎及脓肿、直肠狭窄等。
③直肠悬吊固定术
A、直肠后位悬吊术:即采用阔涤纶带包绕上部直肠,将其固定在骶骨隆凸下的骶前筋膜上。此法取得了良好疗效,该手术简单,复发率及死亡率低。该手术也可将直肠悬吊在腰大肌上。
B、直肠后方固定术:从腹部行入路,将尾骨前筋膜充分剥离到尾骨尖附近,将尾骨纵韧带与直肠后壁缝3~6针加以固定。据文献报道,该方法无明显副作用。
C、腹直肌前韧带直肠悬吊术:该手术愈后牢固可靠,稳定性强。
D、直肠前位固定术:用涤纶带缝合在直肠下端及两侧,将直肠拉向前方,重建”直肠角”,最后把涤纶带缝在耻骨上。该手术疗效好,但手术复杂,易并发出血和感染。
④直肠前壁折叠术:该手术为沈克非教授发明,并经其他学者不断完善,该手术提高了直肠膀胱陷凹,修补了滑动性疝,直肠前壁折叠后,使直肠缩短、变硬,与骶部粘连固定,既解决了直肠本身的病理改变,又加强了直肠、乙状结肠交界处固定点。
1.针灸疗法
  体针:取长强、百会、合谷、足三里、承山、阴陵泉、三阴交、八髑等穴。小儿取百会穴用艾卷灸。每次10分钟,每日1次,7日为1个疗程。
  耳针:取...
'脱肛'让很多人痛苦不堪,过去中医外科治疗比较多,但现在西医手术更佳,手术过程没有想象的那么痛苦.手术中出血也少,建议去看看当地的外科(痔科)
病情分析:脱肛是痔疮的可能,是由于便秘、进食大量刺激性食物和久坐不动等因素引起意见建议:可以塞痔疮栓,服用三七化痔片进行治疗。平时注意多喝水,注意保持大便畅通,...
直肠脱垂的治疗依年龄、严重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是消除直肠脱垂的诱发因素;幼儿直肠脱垂以保守治疗为主;成人的黏膜脱垂多采用硬化剂注射治疗;成人的完全性直肠脱垂则...
建议尽早到公立医院做专业的检查,明确病情后做对症的治疗,这样才是最好的方法。
脱肛危害很大,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因此脱肛要尽快地去正规的专业医院做专业检查就诊。因为脱肛不治是不能自愈的,不早治疗只会让病情更加恶化,乃至引发癌变。
直肠壁部分或全层向下移位,称为直肠脱垂。直肠壁部分下移,即直肠黏膜下移,称黏膜脱垂或不完全脱垂;直肠壁全层下移称完全脱垂。若下移的直肠壁在肛管直肠腔内称内脱垂;下移到...
直肠壁部分或全层向下移位,称为直肠脱垂。直肠壁部分下移,即直肠黏膜下移,称黏膜脱垂或不完全脱垂;直肠壁全层下移称完全脱垂。若下移的直肠壁在肛管直肠腔内称内脱垂;下移到...
直肠壁部分或全层向下移位,称为直肠脱垂。直肠壁部分下移,即直肠黏膜下移,称黏膜脱垂或不完全脱垂;直肠壁全层下移称完全脱垂。若下移的直肠壁在肛管直肠腔内称内脱垂;下移到...
直肠壁部分或全层向下移位,称为直肠脱垂。直肠壁部分下移,即直肠黏膜下移,称黏膜脱垂或不完全脱垂;直肠壁全层下移称完全脱垂。若下移的直肠壁在肛管直肠腔内称内脱垂;下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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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 & &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附加险?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意外身故交通意外保额与缴费举例: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30岁-30岁585.00元1年一般意外伤残15.0万公共交通和自驾车意外伤残51.0万一般意外身故36.0万公共交通和自驾车51.0万1年36岁-36岁740.00元30年意外伤残20.0万公共交通和自驾车71.0万一般意外伤害51.0万至70周岁18岁-35岁780.00元1年意外伤害60.0万1年18岁-60岁780.00元30年意外伤害20.0万至70周岁39岁-39岁900.00元1年一般意外伤害61.0万公共交通和自驾车、出租车意外伤害86.0万一般意外伤残25.0万公共交通和自驾车、出租车意外伤残50.0万至70周岁18岁-55岁1000.00元20年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60.0万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20.0万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60.0万交通意外身故特别给付保险金60.0万至70周岁18岁-55岁1050.00元20年交通意外63.0万意外伤害21.0万终身18岁-65岁1750.00元20年意外身故70.0万40年18岁-55岁1750.00元20年意外伤害35.0万终身18岁-55岁2500.00元1年意外伤害50.0万交通意外50.0万意外身故50.0万至70周岁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
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见 9.5)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
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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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
(平保寿发[ 号,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
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
同同时申请解除。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或伤残特别保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
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
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见 9.5)期间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除
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8)不在此限;
(10)猝死(见 9.9)、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0)、跳伞、攀岩(见 9.11)、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2)、摔跤、武术比赛(见 9.13)、特技表演(见
9.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
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
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或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公共交通或
自驾车意外身故
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公共交通或
自驾车意外伤残
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的 30 日将扣除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15)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
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见 9.16),重新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
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
??合同效力的恢复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
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
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
出租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
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
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
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
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
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个人非营业车辆
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
人为个人的机动车。
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
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业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
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
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
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16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
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
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
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
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
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
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
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
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
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
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
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
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
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
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
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
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5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注:①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5(三米指数)
0.02(一米指数)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
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
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
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
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
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
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
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
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
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
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
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
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
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
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
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
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
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
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
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
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
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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