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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旧塘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 您现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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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根据产权人申报,以下房产证已遗失:
1.产权人:陈振伟,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201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558667号。
2.产权人:林金平,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406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558659号。
3.产权人:黄欢庆,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405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558665号。
4.产权人:朱腾云,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304#,证号:粤房证字第4191612号。
5.产权人:任泽英,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404#,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154539号。
6.产权人:梁文斌,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206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03926号。
7.产权人:邓秀英,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306#,证号:粤房证字第4191621号。
8.产权人:杜秀清,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号402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538585号。
9.产权人:蔡荣凤,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205#,证号:粤房证字第4191615号。
10.产权人:张小琴,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204#,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154604号。
11.产权人:陈东清,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号202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88739号。
12.产权人:苏耀其,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203#,证号:粤房证字第4191624号。
13.产权人:麦润荣,地址:茂名市健康路156-403#,证号:粤房证字第4191623号。
相关权利人对以上声明如有异议,应在登报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否则以上房产证作废,我局将依法补办新证。特此声明。
联系电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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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茂名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Ο一二年七月四日
茂名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㈠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通过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各类棚户区改造和住房租赁补贴等为补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全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从2012年起,将全市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㈡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
公租房和租赁补贴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棚户区改造房主要面向各类棚户区的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家庭成员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的,按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除以总人口计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公布本地区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条件。
㈢根据保障对象类别与特点,实行分类保障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或通过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办法解决。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城市旧区改造等方式建设安置性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㈣坚持适度保障与合理承担,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1、严格限定保障房户型面积。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为主,积极发展单套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2、合理确定租金(售价)及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经营的公租房应当严格执行公租房基准租金标准,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提供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参照当地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定期调整。
3、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实行特别租金补贴。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或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为特别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一定比例的特别租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对公租房家庭实行租金补贴的,原则上实行“先收租金后发补贴”。
㈤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基本住房需求申报,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1、开展基本住房需求申报。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
3、定点登记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实行轮候分配。具体轮候规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㈥创新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或各类棚户区改造。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享受相关保障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房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工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即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试点。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㈦加强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分配公平
1、严格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要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㈠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县(市、区)财政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其中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时,当年可不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公租房建设贷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投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积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积极争取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规范政府公租房租金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属于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公租房建设和管理。
㈡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优先供应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㈢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1、定期编制规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保障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
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保障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和岭南建筑风格。
㈣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决策与组织实施机制
1、完善住房保障决策体制。设立“茂名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市住房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成立当地住房保障委员会。
2、设立或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落实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营利性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等事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建立法定机构,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负责承办上述全部或部分具体事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创新
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法制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进一步细化和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只显示未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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