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填完以后有一个税收风险提示按钮,是不是一定要点击?有了提示是否一定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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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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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统一,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从今年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是公认的涉及面较广、政策较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一个税种,也是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较多的一个税种。针对这一税种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既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又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构建科学的事中事后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6年开始,已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率先对相关服务工作进行了探索,其中上海市国税局2016年度就向相关企业推送了49万户次、117万条申报风险提示信息。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内容是,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现有的网络申报流程中,嵌入风险提示功能。纳税人在完成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表后、正式申报纳税前,选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就可即时在线进行风险扫描,实时反馈风险信息。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帮助纳税人最大限度减轻或者消除纳税风险,增强纳税人对&放管服&改革的获得感,充分享受&放管服&改革的红利。此项服务具有&四全&特点:
  &&实现国税地税全覆盖。推行后,全国具备条件的国税、地税机关将实现统一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有效解决以往国地税之间、地区之间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使全体纳税人均有&获得感&。
  &&实现风险指标全统一。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所使用的风险扫描指标由税务总局统一设置,避免了税收管理服务&十里不同天&的情况,在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实现风险信息全反馈。形成了&申报、扫描、提示、修改&的服务闭环,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或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后,即刻得到反馈扫描结果。纳税人可根据反馈提示信息及时修改申报数据,&足不出户&实现风险自纠,减少纳税风险。
  &&实现纳税服务全智能。提示服务从纳税人需求出发,在智能便捷上下功夫,纳税人所有操作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变&纳税人跑腿&为&纳税数据跑路&,构建了&互联网+税务&政务服务新模式。
  《公告》要求,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接受此项服务,完全由纳税人自愿决定,税务机关不强制推行,也不得以此为名&搭便车&向纳税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编辑:钱景童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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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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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
&&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
&& (一)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54条、55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年度中间注销应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程序规范后,对企业清算作为一个年度进行申报,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清算申报表)
&&&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新税法的变化)
&&&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目前能导入ctais的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ctais操作
1、按征收方式来分
(1)查账征收&& 申报征收岗——【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核定征收& 申报征收岗——【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
2、申报方式
(1)正常申报
本所属期第一次申报且在申报期限内——按第1条路径进入模块
(2)修改申报表&
如果所属期内已经申报过并且没有开票(划缴税款)未记应征(一般计财月底记账),同时在申报期限内,可以修改申报表,按第1条路径进入模块
或者也可以删除申报表,重新按正常申报进行第一次申报
(3)更正申报表
如果所属期内已经申报,已经开票或者已经记应征,则不能修改申报表,只能更正申报表,具体路径为【申报征收】—【申报】—【申报表更正】—【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更正)】(核定征收选B类更正)
(4)补充申报
超过申报期限,只能补充申报,具体路径为【申报征收】—【申报】—【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补充申报)】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其中附表一、附表二分别有三张子表纳税人:分别适用于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来控制。
(二)报表设计的基本原理
•&& 1、新版申报表采用间接法:按照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
•即: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增(减)=纳税调整后所得
&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永久性和时间性)通过一张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
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 -减免(抵免)税=应纳税额
•2、2006年版内资企业申报表设计思路:
•应税收入-各项扣除=纳税调整前所得(应税收入是根据税法口径确认的收入,而各项扣除项目是按照会计上确认的)
•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增(减)=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要调整扣除项目的有关差异)
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33% -减免(抵免)税=应纳税额
3、设计的变化主要目的是
•(1)遵从会计核算,方便纳税人填报
•(2)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
•(3)易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
•(4)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税收权益
(三)基本结构
•主表&&&&&&&&&
&一级附表:与主表项目对应
•&&&&&&&&&&&&&&&&&&&&&&&&& 附表一 ——& 附表六
•十一张附表&&&&
•&&&&&&&&&&& &&&二级附表:一级附表的明细反映
•&&&&&&&&&&&&&&&&&&&&&&&& 附表七 —— 附表十一
•附表十二:关联交易报告表(9张附表)(单独模块录入)
(四)填报顺序
1、原则上先填二级附表,再填一级附表,再填主表。附表十二与上述表格没有逻辑勾稽关系。
2、无论主表还是附表,保存时都将进行逻辑关系校验,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弹出提示框,提示修改内容,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符合系统设置条件的,则系统不能发送申报。二级附表点击确定后相关数据导入一级附表,同理,一级附表与主表的关系也是如此。
3、主表操作:
点击【主附表统一保存/开票】则保存并开票,点击【取消】清空数据,【退出】则不做任何修改。
4、附表操作:
在附表录入完数据后,点击【确定】系统校验表内关系。如录入数据不符合表内计算关系,系统将给出不符合表内关系的对话框信息,申报表录入人员选择继续【确定】,则保存数据。返回主表页面,数据存入缓存为主附表一起保存做准备。录入人员选择【取消】,则将停留在附表页面上。
放弃本次对附表一(1)的修改,点击该页面右上角的【x】来关闭页面即可。
若操作员需要将该附表的数据清空,可点击【取消】。
若操作员需要删除该附表,可点击【删除】。系统将提示“确定要删除此附表吗?[确定]删除,[取消]返回”。若操作员点击【取消】,系统将留在该附表页面;若操作员点击【确定】,系统将返回主申报界面,并将该附表的链接标识为黑色。最终将同主表一起保存。
(五)申报表审核
主附表三颜色,白色可以录入数据,绿色为其他附表数据导入,灰色为表间自动计算。
1、表内关系
附表四、附表八举例
2、表间关系(注重附表一、三)
(1)主表与一级附表&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税率式优惠如何填列
(2)一级附表与二级附表 主要体现在附表三
(3)一级附表间
附表三与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
3、表与备案事项、机内数据的审核关系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第一次申报:涉及到填列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应行次(除34行小型微利企业、45、46、47行外)的,先确定是否将税收优惠进行备案,请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备案报告表复印件,然后注意核对备案金额是否与填写金额一致;
附表五以下行次只有维护了相关减免信息,才能填写该行数据,其他行次ctais2.0中还未设置审核关系,(目前主要通过网上申报税务端控制),具体备案方法在税收优惠备案中介绍:
第35行: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第36行: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分享部分减免”
第37行: “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
第38行: “其他减免”
第41行: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第42行: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第43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第44行: “其他抵免”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年栏)本年栏生成数据。
同时系统提取亏损弥补台帐中以前年度剩余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机内数),24行小于等于机内数和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中的较小的一个。如果不符合条件,则要修改24行数据,同时修改附表四6行10列数据。
(3)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34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系统自动带出,包括预缴开票数据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税额。纳税人填写数据与自动带出数据不符,一般不做调整,应交由管理员核实后再通过“预缴税款调整”模块进行调整。
(4)汇总纳税企业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自动计算,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不可修改。以下情况除外:
&&&& (1)“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总机构”,且“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合并纳税企业—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本级申报的时候,此行的计算规则如下,不可修改:
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
实行按税率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行×就地预缴税率。
&&&&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且“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合并纳税企业—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全辖或本级申报(注意主表上方的汇总申报模式)的时候,此行的计算规则如下,不可修改:
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
实行按税率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行×就地预缴税率。
目前市区只由一户企业江苏油田涉及到这种情况,请注意确认进入申报是否提示预缴比例或者预缴比例,如果没有,则说明相关维护未到位。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注意:从2009年度起,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审核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新税法下优惠政策体系
1、过渡期税收优惠
(1)相关规定:
税法第57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五年内逐步过渡;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国发[2007]39号:30个项目;低税率18个项目:15%低税率优惠政策,5年内逐步过渡。24%低税率一步到位;定期减免12个项目。
财税[2008]21号、财税[2009]69号
(2)我省涉及的具体包括8项:(适用外资企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双密型”企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源项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项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港口、码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港口码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五免五减半”。
2、执行到期税收优惠
(1)相关规定:
财税【2008】1号
(2)主要包括:
A就业再就业政策: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抵减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B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
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C社会公益政策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D企业改革政策
科研企业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新办文化企业
E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广播电视村村通国家储备商品
F单项优惠政策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监狱劳教企业
3、法定优惠——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
(1)相关规定: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税收优惠部分、详见优惠办法附件
(2)主要内容:申报表附表五除了过渡期优惠的其他内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税收优惠的方式
1、税基式优惠(间接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
(3)减免所得额(免税所得、减税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
(4)固定加速折旧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税额式优惠(直接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2)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
二、所得税优惠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
审批类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国税函【2009】第255号)省局将进一步明确
(一)受理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除小型微利企业外),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写年度申报表,不需要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具体操作:纳税人在填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时,按照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的条件,结合表中第45、46、47行的填报数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以及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行核实申报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则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但季度申报时,相关指标已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
(二)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国税局辖区内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开发区国税局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国税局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分别受理;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企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详见附件。(苏国税发〔2009〕93号)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备案资料的审核步骤
1、判断是否受理
是否属于辖区范围的企业;是否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是否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是否超过受理时间。
2、判断税收优惠的具体类型
3、审核内容:
资料的完整性: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备案内容的符合性:结合优惠相关文件来审核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基于对政策的基本理解,不能生搬硬套资料条目。
资料的前后吻合:备案报告表的金额与相关资料提供的金额相一致。
(1)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
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五)ctais2.0及网上申报税务端的维护
A& Ctais2.0:
1、符合新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的税收优惠信息,由企业所得税受理岗通过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减免退税类-【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2、符合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信息,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岗通过文书管理-减免税文书-【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3、其他税收优惠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受理岗-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中维护。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原则上是谁受理备案谁维护,各县(市、区)国税局辖区内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开发区国税局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国税局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分别受理;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辖区内的企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但是由于办税服务厅没有企业所得税管理岗,因此如果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如果涉及到过渡期优惠内容,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办税服务厅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进行相关维护,税务端相关维护工作仍由办税服务厅完成。相关减免种类和减免原因请参照《ctais中减免税维护表及规则》维护。
B网上申报税务端:由受理备案的人员通过税务资料管理系统-一窗式-所得税年报管理-所得税年报数据管理-税收优惠数据录入模块在已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中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需维护)
(六)举例: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结合文件审核)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 [号;苏国税发【2009】41号
除备案报告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企业公章齐全,如果董事会决议需要有董事签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注意不是科技局备案内容中江苏省产业指导目录;另外要说明至小类。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国家拨款、财政补贴等,请注意“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研发费中需剔除。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涉及多个项目的,注意是否分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并填制归集表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如果企业仍在开发阶段,未产生效用和研究成果,应附材料说明研究开发的进展情况。
8、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 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2008年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立项备案: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果年终汇缴时发现立项时未备案,可以将立项资料一并备案。
馆藏&3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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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系统简介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作为纳税服务平台网上报税系统功能,是应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便民春风行动&安排,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为查账征收纳税人提供的政策风险提示扫描服务,其旨在提升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风险。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服务系统的使用对象为尚未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是否使用该功能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风险扫描提示的问题纳税人可以更改,也可以不更改,税务机关不使用扫描结果对纳税人采取处罚等措施。
  三、使用途径及前提
  纳税人可通过甘肃地税网上纳税服务平台,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使用。在使用该功能时,须至少提前一天完成所得税优惠备案,以及将企业财务报表录入系统。
  四、使用步骤
  (1)申报: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完成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屏幕将弹出&风险提示服务&和&申报&两个选项。纳税人点击&风险提示服务&,将进入风险扫描功能。
  (2)风险扫描:纳税人选择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服务系统&将对申报数据进行政策风险扫描。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而是选择&申报&,将直接提交申报数据,完成纳税申报。
  (3)风险推送:&服务系统&通过网上申报软件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纳税人。实际上,纳税人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般为20秒),即可获取提示信息。
  (4)修改:(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多次提交数据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5)申报: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完成纳税申报。
版权与免责声明:①凡信息来源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②信息来源未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要注明其实际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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