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到退休年龄离开单位还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智斌 杨秀兵
  【案情】
  A企业于2011年5月份停止生产,停产后,因无法恢复生产,于2012年8月份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8月份全体员工将A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企业愿意支付365位员工的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共计2300余万元。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当中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日向人民法院送达《关于对A企业核算职工待遇情况的认定》,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A企业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五)、(六)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属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为由,请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时扣除这类人员相关待遇,共计41.7577万元。据此,人民法院以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对A企业核算职工待遇情况的认定》的书面文件为有由,没有执行A企业员工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1.7577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而与A企业形成劳务关系,不能请求A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支持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法院的做法。这种意见认为,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A企业员工均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知,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上述规定,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原告已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如若法院适用判决,则应当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此,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的《关于对A企业核算职工待遇情况的认定》于法有据,法院不能执行A企业员工对于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意见是: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而与A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可以请求A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不支持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做法,法院应当执行A企业应付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A企业工作期间与该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A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就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A企业应当向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意见是: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与A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A企业自愿支付经济赔偿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支持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做法,法院应当执行A企业应付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本案如适用判决,则法院应当驳回这16人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却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企业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民法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评析】
  基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执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本案调解书的所有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执行,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无权干涉法人民院依法执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然而,法院以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关于对A企业核算职工待遇情况的认定》的书面文件为由,没有执行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A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执行权),而不是以某个单位、团体、个人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并无禁止用人单位给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金。据此A企业在民事调解书中愿意支付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B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没有正确理解《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理解法律错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据此,A企业在民事调解书中愿意支付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A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1.7577万元的行为是非常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A企业在民事调解书中愿意支付杨刚(化名)、龙兴(化名)等16名A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1.7577万元的行为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这一行为恰恰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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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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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终止,之后的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单位不需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义务结清雇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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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退休之后再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当属于劳务或者雇佣关系
请问我母亲2002年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到2014年底我母亲有工作12年5个月,在这12年5个月里面企业从未与我母亲缴纳任何保险……在我母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单位没有与其签订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合同,也没有任何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就与我母亲签订了《劳务协议》也没有告知《劳务协议》里面的内容和签订后的一些损失,我母亲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同事的内容都一样,我母亲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时间、工资、上下班打卡、福利、请假所扣钱、工作中的要求这些都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同事是一样的,根本就没有把《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内容没有任何处别。请问这样我母亲签订的《劳务协议》有效吗?我母亲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在这期间企业从未与其缴纳任何保险,我母亲也没有办法拿到任何退休金,这样的情况我母亲与企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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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买保险,违反劳动法,可以要求补交并适当赔偿!具体可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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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吗?如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吗?如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提问者:wl3204***时间: 13:23:43地点:3个回答
其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自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就劳务合同是否签订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您好,对于未达到法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之后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好,如果没有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是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如果解除合同的话需要按照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在具体建议中,报告提出,首先,实现养老金制度并轨,将退休年龄归为两类:职工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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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仅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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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作者:许开有&&|&&浏览:299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待遇是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点: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取消了。最后,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挂钩。二是法定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三是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基于宪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既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性质的,即保障劳动者被解雇或被迫辞职后到重新找到新工作这段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既然《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退出劳动领域,不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重新找工作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公司法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8054积分 | 帮助1745人 | 5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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