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退休老干部和小保姆有没有补贴的

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问: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答:有离任村主干补贴,不过钱不多&br /&问: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答:村干部如果村里,乡政府替你办理缴养老金退休有退休工资,另外自缴养保费将来也有退休金&br /&问:退休村干部有没有退休工资.该多少 答: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正式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话,就没有退休金。&br /&
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05月27日讯,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可在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后申报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通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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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字之差,一位老人四处奔波几个月退休手续仍未办成,养老保险也无法领取,近日,着急上火的方长友老人在信阳浉河公安分局民警的热心帮助下,终于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解除了几个月来的困扰。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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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头偕老”已经快要成为神话的现代社会,女人拥有一张长期饭票的机率越来越低,当婚姻破碎了,金钱纠纷很容易导致男女双方恶言相向,受害的一方往往是女人。即使婚姻幸福,女人也有机会单独面对现实人生,因为女...
村干部有退休金吗
新一站保险网09月12日讯,9月11日,赣州头条记者获悉,近日,崇义县3名村干部因套取集体资金报销养老保险被处分。经查,2016年6月,乐洞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福香和村党支部副书记叶世明、村委委员钟显平和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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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退休老干部患重大疾病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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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有何新政策新要求?对表看得更清楚!
政策持续发力 &托底美好生活中办“3号文件”中的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继承了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历史传统,吸收了老干部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通过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对表,可以清晰地看出《意见》在“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离退休干部工作作出了新的定位,明确了新的要求,完善了新的思路,提出了新的理念,必将推进离退休干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一发文层级高、政策份量重,更加彰显了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地位  《意见》是自1982年老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名义印发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综合性文件,较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相比,直接以中央文件印发各地方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部委,发文层次更高,指导性、权威性、执行力更强。特别是《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在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对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地位、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任务和地位给予了更高的评价和定位,文件导语中五次提到“重要”这个词,足见份量所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增加了正能量价值取向,增加了转型发展要求,进一步拉长了历史维度,丰富了现实需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老同志和老干部工作的重视和厚望。二突出老同志的主体地位,强调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意见》在对广大离退休干部的表述中,除坚持延续“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外,新增加了“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资源,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这充分反映了党的老干部政策的丰富发展和不断完善,在肯定老同志的同时,为老同志离休、退休后的生活做出了恰当定位。并指出:“尊重老同志、爱护老同志、学习老同志、重视发挥老同志作用是党的光荣传统。”之所以着重强调老同志的优势和作用,就是为了突出老同志的主体地位,让老同志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制定《意见》的目的很明确:为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队伍在人员结构、思想观念、活动方式、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清晰地反映出党中央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急老同志所急、想老同志所想,全心全意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的决心和意图。  《意见》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作为价值取向,这是区别以往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的最大特色。《意见》要求:坚持不懈在老同志中开展以“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的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共同释放正能量。实践证明,开展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切实找到了最能体现老同志特点和优势的领域,抢占了老同志发挥独特作用的主阵地。三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重视加强老同志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执政党建设的中心思想,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老同志党建工作的根本要求。1在严肃党纪法规上  突出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坚持拥护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自觉遵法守法用法,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2在党组织设置上  既强调健全各级党组织,也提出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灵活设置党组织,增强了工作的实效性。特别是首次明确:“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在现有编制内编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这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3在经费保障机制上  规范了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渠道,明确了对老同志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支持和补贴要求。4在党员教育管理上  要求增强离退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出了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和交纳学费的明确要求,并严正申明:离退休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四建立完善托底政策,着力解决老干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搞好服务保障和落实待遇方面,对日常工作落实得比较好的制度规定,《意见》没有作更多要求,强调在继续抓好落实的基础上,重点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比如,在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上,针对实际存在的“无法完全保障”、“无法解决”、“有困难”、“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等五类问题,明确具体规定,用中央政策固化下来促进落实,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老干部工作的难题。又比如,对老同志普遍关注的看病就医问题,《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医药费个人垫付,缩短报销周期,确保医药费能够及时报销;为退休干部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医药费异地直接结算。再比如,《意见》着眼老干部工作创新转型发展,提出在完善传统服务管理方式、确保老同志各项待遇全面落实的同时,顺应老龄事业发展趋势,主动衔接老龄化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综合运用各种养老服务资源,依法保障离退休干部各项权益,让广大老同志安心、舒心、暖心。五主动搭建舞台、创造条件,新时期老干部工作将更有作为、更有地位  《意见》把“更加注重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独特优势”作为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一,更加凸显了发挥老同志作用在老干部工作中的比重和地位,改变了以往重生活照顾、轻思想引领和作用发挥的传统思维,为老干部工作争取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意见》还强调: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时把老同志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举措的看法和建议反映出来,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这就使老干部工作更加贴近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丰富了老干部工作内涵,拓展了老干部工作空间,进取性、主动性更强了,为老干部工作争取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舞台,特别是“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普遍得到老同志和老干部工作者的认可,切实找到了一个符合事业所需、顺应老同志所愿的载体,这也充分印证了《意见》在推动新时期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所起到的前瞻性、引领性作用。六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更加务实具体1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意见》没有提泛泛要求,而是制定刚性制度,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退休工作部门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职责,纵向贯通组织领导体制、横向覆盖各个工作部门,有效地凝聚了老干部工作的合力,增强了老干部工作的创造力和执行力。2关于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选好配强工作力量,并采取交流轮岗、参与中心工作、承担重要任务等形式加强培养锻炼,为老干部工作者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对长期从事离退休干部工作、任劳任怨、默默奉献、表现突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等等。这些具体规定提振士气、鼓舞人心,对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极大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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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 离休解释
? 离休干部
3 享受待遇
? 离休干部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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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编辑 离休解释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编辑 离休干部
(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 离休解释
? 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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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待遇现状
央企离休干部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
根据通知,申请201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2010年、2011年连续亏损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依照日的离休干部人数,按人均医药费1.77万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财政部特别强调,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确认享受中央财政医药费补助的离休干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 离休解释
? 离休干部
3 享受待遇
? 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到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国发[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1)[86]卫人字第158号文件,即《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费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均从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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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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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
(2)[88]教计字105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新[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年10月以后离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 日开始实行。
(3)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的规定;国发[1989]83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即,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二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依照规定解决了离休费偏低问题的,即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三是离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依照工资普调规定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日起执行。
关于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关于离休人员普调工资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凡是在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日期间离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日至日期间离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费,也可依照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离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l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发离休费,凡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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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干部
(4)国发[1991]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休、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人员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5)国发[1992]28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的10%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国发[1992]2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力口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具体办法是: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
(6)国发[1993]7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国发[1994]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这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是自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其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抵达离休年龄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任外,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这部分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休费。具体计算办法是: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依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其离休费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第三,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依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 离休解释
? 离休干部
3 享受待遇
? 离休干部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事业单位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抵达离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相应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办法是:离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其增力口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这次工资改革后离休的人员,离休费的计算办法是: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第三,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休时按100%发给。另外还规定,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规定:第一,国有企业中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禹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日至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第二,日以后离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其增加金额高于这次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增加离休金;低于这次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休金。第三,按这次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并入离休金基数。第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规定,对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可依照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增发离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1995年,《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各地从日起,对国有企业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简述: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中文名离休干部 外文名Retired cadres 所属国家中国 主要对象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目录1 词目释义
2 基本介绍
? 离休解释
? 离休干部
3 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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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发[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给离休干部增发了哪些生活补贴?每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为了使离休干部的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从国发[号文件下发到1992年之前,国家曾先后七次
规定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
(1)国发[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销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指出:退休(含离休)职工、退休军队干部和依照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
(2)国发[1982]62号,即《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日到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不增发生活补贴。但是,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又规定:从日起,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级(含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同原行政九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一样,依照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3)国发[1985]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目发(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根据本身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发给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国发[1985]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又补充规定: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一般先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以后随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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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字[1988]42号文件,即《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于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5)国发[1988]2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职工的补贴标准,开始出台时,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10元,其他城市应当再低一些。
(6)[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即《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休、退休费。
(7)[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即《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离休干部依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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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今后,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如何发放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国发[1982]62号文件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对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国发[号规定: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
对解决离休干部用车有何规定?
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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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汽车配备的标准是,正部级离休干部和按规定应配专车的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一人一辆,其他副部级离休干部按两人一辆、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
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标准是什么?
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85]国管财字318号文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为: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部级离休干部(不包括只享受副部级住房、医疗待遇的)每人每月70元;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处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后,凡配有专车和享受专车待遇而用车不交费的离休干部,不发定额包干交通费。
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有何规定?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
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按国家有关文件(国发[号、国发[号、劳人老[1982]10号)规定,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可酌情发给护理费。(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65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但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离休干部高年龄、高发病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对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做了部分调整,以利于老同志安度晚年。
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离休干部有何照顾?
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1)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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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费。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一种办法是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能报销。
应怎样理解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
对离休干部探亲有何规定?其探亲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及离休费等问题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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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离休干部因私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当地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要求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因私出国及去港澳地区假期内,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照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旅费、在国外及在港澳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因私出国及去港澳期间去世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干部离休后因工作需要仍坚持上班的,是否继续发给奖金?
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即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否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居住地工作?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离休干部也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发给自雇费?
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65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
对离休干部装电话有何规定?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对其原来的办公室有何规定?
已经离休或退下来在原单位未任职的干部,其原来的办公室不再保留,但要保证他们有学习、看文件的场所。
对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有何规定?
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1979]劳总薪字第24号、[19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由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从1992年度起,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这笔经费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何规定?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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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是否应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中央领导同志于日在接见出席全国离退休干部工作座谈会会议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当前重要的还是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特别是在干部、劳动、工资、住房、医疗等各项改革的方案出台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研究,配套提出解决老干部待遇的一些措施。一方面使我们老同志现有的一些待遇不应该受到影响,一方面也应该使老同志和我们一样,同样都来分享改革的成果。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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