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五证合一税号是哪个的号和税务号是一样的吗

“五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代码构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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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代码构成详解
“五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代码构成详解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可是“五证合一”了噢~),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赋码规定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临时纳税人仅作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统一代码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使用9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余杭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代码均是“9”开头的。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如果是在我区的企业那就是“91”开头的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余杭区行政区划码为“330110”。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即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系统自动生成。 以余杭区企业为例,新代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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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涉税提示单
& & & 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 & &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 & & 二、征管范围
& & & 根据吉林省编制委员会文件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关于明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长春直属征收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吉地税征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为:
& & &&(一)在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双阳区、九台区内的省直各委、办、厅、局所属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单位控股的企业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 & & (二)除长春市级金融保险机构和由长春市以及市内各区投资兴办的证券机构以外的在长春市市区内的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的企业。
& &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省属的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人民团体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分支机构。
& & & 三、工作流程
& & & 我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自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地税机关需要补充采集的相关登记信息,因此对于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征管范围的企业在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补录相关登记信息。
& & &&企业在新办工商登记后,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录信息:
1、工商营业执照中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 & & 温馨提示1:
& & &&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若涉及以下情况请提供:
(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
(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 & 温馨提示2:
& & &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新办登记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补录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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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五证合一后税号变更怎么操作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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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前的准备工作1、将注册公司所有没有认证的发票全部认证;2、在开票系统中这样操作:A、点击“报税处理”,随后“办税厅抄税”,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变更当月非征期抄税;B、点击"发票退回",将未开具的电子发票退回到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深圳市九星企业会计代理有限公司温馨提示您,必须先抄税再做发票退回,若发票先退回,则无法进行抄税;C、未验旧已开具的发票清单打印。深圳市九星企业会计代理有限公司温馨提示您:更换后将无法打印更换前开具发票的清单;3、刻新的税号发票专用章;4、携带营业照原件、金税盘(或税控盘)、发票领购本、所有空白发票、公章到国税局金税发行窗口进行变更登记。二、变更后续工作1、重新安装开票系统和认证系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此步骤可以通过远程进行操作,无需专人到场;2、金税盘新税号变更成功后要通知销货方用新税号开票;3、已签署银税协议的企业,需用新税号重新办理一户通。在进行国税变更的同时,领取新的《一户通协议》协议以新税号重新签订,将新的《一户通协议》交回国税窗口;4、电信VPDN账号,从2016年以后使用新的税号申报,11月、12月仍使用老税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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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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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公安局、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顺利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流程
  第四条 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其他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设时采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应当即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及时到数据中心提取相关信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其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统一代码数据库中相关内容。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七条 设立登记。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格,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审查未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驳回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四)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纠错后的信息应即时共享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应定期向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通报赋码回传情况。
  (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分派至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凭&一照一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六)省社保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社保管理系统,并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权限,分派至属地社保部门。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属地社保部门为企业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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