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谁知道退契税新政策2017退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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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退契税,哪有这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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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6日讯(记者 刘振) “我这里是房管局,通知你房屋契税从3%下调到1.5%了,今天之内办理7350元的退款手续。”近日,多名市民接到此类电话,对方提供了“财政局”的电话及退款编号,让一天内拨打电话申请退款。经核实系属诈骗电话,不过令人诧异的是,骗子甚至清楚买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购房小区的名字。
“您好,请问张先生吗,你是否在14号楼1单元房购买房了一套房子,您之前上缴的契税是3%,现在根据国家最新政策,下调到了1.5%,您之前多交的1.5%的税额退还给你,可以退还的金额是7350元。”16日下午,市民张先生的手机接到了一个陌生号码“”,对方自称是“德州市房管局”,称需要当天之内拨打“德州市财政局”电话“”申请退款,还提供了一个退款编号“77193”。张先生查询后得知,对方号码归属地显示是上海,这显然并不是“德州市房管局”的电话,电话那头浓重的南方口音也让张先生提高了警惕,他怀疑这是诈骗电话,不过骗子知晓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及买房信息,这让他感到费解。
16日,记者电话咨询了德州市地税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介绍,近期国家契税政策并没有调整,房屋契税按照房管局测量的面积进行计算,首套新房90平方米以下1%,90到140平方米的1.5%,140平方米以上的3%,税费直接上缴国库不通过财政局,契税上缴之后可以办理房产证。
虽然骗子骗术并不高明,不过也对卖房者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不少楼盘开发商已给业主发送了预警短信提示,“凡是购房方面的通知都以对接置业顾问为准,或是以售楼处座机电话通知。”
作者:刘振
(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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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14:44
昨天下午,微博上有这么一条信息火了:【嘉兴:以前买的房子契税可以退税,这是真的!】购房时间在-(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主,并在房管所备案),且144以下普通住房,可退契税的80%;购房时间在2010.1月至,且144以下普通住房(需家庭首套房),需嘉兴户口(含五县两区),可退契税的40%。发布了没多久,就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甚至大潮君的朋友圈中都有人在发布这条内容。而且有很多小伙伴都来问大潮君,这到底是不是真的。所以,大潮君今天特地向海宁市财政地税部门咨询了下,工作人员告诉大潮君,嘉兴朋友圈传的退税政策,在海宁是不适用的。那么海宁的契税政策是怎么样的?&《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test1.补贴对象:自日起至日止,在此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上述个人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安置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个人购买的普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大潮解读:只要是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间在日起至日止,即可申请财政补贴(非首套房也可享受)。test2.执行时间: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交房条件、办理交房手续、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兑付时间截止该个人购买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由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填发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前开发商己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大潮解读:合同签订时间在日至日之间,在拿到房产商给的房产产权初始登记证之后的一年内,均可申请财政补贴。test3.补贴额度:按实际已缴纳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贴(现行政策规定地方留成部分为契税实缴税额的80%,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大潮解读: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也就是契税实缴税额的80%可以全额补贴。那么,什么是契税呢?现行征收契税标准: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3%征税,如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税;大于90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3%征税,如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征税。举个例子:个人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总价100万元,交房时需按1.5%比例交15000元契税,但是《意见》实施后,按契税地方留存80%计算,个人就能享受12000元的政府补贴,真的好划算。test4.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校验的合同复印件一份;(2)契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如购房人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7)购房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test二、补贴办理流程1.申请。购房人持上述相应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办理补贴申请,申领并填列《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申领表》(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2.审核及兑付。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复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复审同意后在申领表签署复审意见,将申报资料传递至上一受理岗位,由受理岗位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3.备注。补贴资金兑付后由工作人员在购房人提交的契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己享受补贴情况,并将资料原件返还购房人。test三、有关事项说明1.&普通新建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根据海政办发〔2006〕42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的住宅。2.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戳并注明备案时间。3.涉及契税缴纳后如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购房人申请办理退税的,相应己兑现的财政补贴部分应同时予以办理收回手续。4.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契税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兑付,不通过现金形式支付。有的小伙伴要问了,以上政策貌似到今年的8月底就结束了,那么难道以后都没有优惠了吗?好消息来了!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号)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政策,自日起延续执行,至日止。也就是说,优惠时间又延长啦!政策延续执行后 财政补贴兑现有变化吗?凡于日至日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可享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政策的兑现工作继续按照《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海财发〔201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期限内,财政补贴还是按照以前的政策享受。还有其他利于买房的政策吗?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每位缴存职工至少可以享受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福利分割线截止昨天22:00,在昨天微信文章的评论中,所猜数字最接近实际交易额(917.17亿)的5位小伙伴是呐嘛哒唔嘞啦、ice tea、悠忧、小民、苦咖啡这5位小伙伴将会获得由大潮商城提供的价值59元土鸡蛋(3斤),每人1箱,共5箱。为保证鸡蛋的新鲜,请大家统一后天(13号下午2点后)来领奖~【地址】:海宁电视台大潮网办公室(文苑路280号)亲爱的小伙伴们,明天,大潮君将选出5位最佳评论,这5位每人都将获得我们送出的价值88元的&最美证件照&1份~本文由大潮网独家整理报道 未经允许严禁转载(来源:大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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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便民信息:& &契税新政策2016仅两种情况能退契税契税新政策2016仅两种情况能退契税日来源:淇河晨报责任编辑:duansheng “3年内缴的契税都可以退?”“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以前多缴纳的契税也可以退?”……连日来,很多读者致电本报想了解契税新政的具体情况,大家普遍表示,网上流传的信息很多,让人难辨真假。 契税新政出台,能否退税受关注 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购买家庭首套房,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住房契税税率为1.5%;购买家庭二套房,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住房契税税率为2%。在契税方面,相比以前的政策,新政给出了很大的优惠。
一时间,网络上开始流传各种说法,有的说3年内缴的契税都能退,有的说以前按3%缴的契税现在能按新政退差额,甚至还有人说即使办了房产证契税也能退。这些情况真的符合退税条件吗?
记者了解到,契税新政被广泛关注,也被大量误读。“每天来咨询能否退税的市民都有不下百人。”3月2日,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工作人员杜洋告诉记者,“目前来办理退税的市民,大部分是2013年左右买的房,当时缴纳了契税,现在实测面积出来与当时缴税面积不符才来退税的。” 两种情况能退契税 “纳税人已按预售面积、预售房款缴纳契税,但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导致房款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杜洋介绍,这种情况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屋交易不成立,买卖双方撤销原房屋销售合同,并签订有退房协议,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杜洋介绍,此种情况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办理退税需携带的要件
“符合条件办理退契税的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缴纳契税的税票原件(两联)及复印件1份、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购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税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并注明开户行网点名称及开户日期。”杜洋介绍。
此外,因为上述第一种情况退税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携带房屋面积测绘图原件、复印件1份;因第二种情况退税的,还需携带买卖双方签订的退房协议、销售方出具的有关退房的情况说明、销售方出具的退还房款凭证,因无法贷款导致退房的还需银行出具无法贷款的情况说明。 办理退税流程 1 纳税人持退税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地税局窗口申请退税
2 窗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库印鉴
3 到市地税局契税分局查询当时纳税的缴款书(该缴款书需要提交复印件给人民银行)
4 到市地税局办公室加盖公章
5 到退税所涉区级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
6 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并加盖退库印鉴
7 到人民银行国库科审批
8 人民银行审批通过,通知地税局窗口,其后由地税局窗口专人电话通知退税申请人查询税款是否到账。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避免纳税人多头跑,退税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地税局窗口提供齐全退税要件后,可由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会电话通知退税申请人查询税款是否到账。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朝阳绿园二道宽城南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净月旅游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其他区县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上<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3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4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5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6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8000<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买楼的新政策,大家都别忘了退契税。【锦州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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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楼的新政策,大家都别忘了退契税。收藏
别问我是谁,请叫我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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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刚买完不知道去哪退呢谢谢
话说凌河区财政局在哪
妈蛋,我去年买的
房本没下来怎么办啊
古塔区有这个政策没有
什么时候去可以
都得符合什么条件啊,当时缴百分之多少税的可以退啊
雷锋你好。
锦州港两大数据揭秘主力新动向,3股或遭主力机构抢筹!锦州港透视主力资金成本价!
1月六号开始退钱?
购房手续是什么啊?大票吗?
好人,顶一个
我六月份就办了到现在还没给钱呢松山
回复 燕京学社 :一半吧144平以下
我那时候有个二次买房押金1700多 物业装修押金300 我都没退妈逼的押金收据丢了
这么说 我买早了    --撕掉虚伪我们都是平凡人
太和区呢?
办完了,确实退税,退了8103.16
吸铁石真牛逼
都得符合什么条件啊
昨天听新闻报国务院明年工作之一是稳定房地产。
以前买的退吗
好消息,谢谢楼主!
我14年买的 现在还没交房契税
盘锦已经实施这个免契税政策好多年了
在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还没有房照的怎么办啊?能退税么?
登录百度帐号契税的“退”与“不退”契税的“退”与“不退”房讯热点百家号圣源财税请问:房产公司通过“招、拍、挂”从国土局购买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缴纳了契税。但现在土地因为规划的调整导致土地使用面积减少,国土局也退还了土地出让金,能否退契税?解答: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以不动产的成交价格、公平交易价格或交换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以承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契税争议,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不予以退还。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号),批复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由于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应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案例内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日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号),并按合同缴纳了契税5,760,000.02元。后因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能完全处理好受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故该公司与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玉土出(号),该地块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领受该项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缴纳契税。但纳税人由于土地的拆迁问题而一直没有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属于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精神,由于纳税人最终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所以,对玉林市名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征收的契税,应予以办理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已经全文废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的精神。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契税退税:一种是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前可以申请退还契税,如:纳税人已按预售面积、预售房款缴纳契税,但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导致房款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另一种是:若是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则必须是登记所依据的买卖合同无效,即交易不成立,买卖双方撤销原房屋土地销售合同,并签订有退房协议,或法院判决撤销销售合同(即判决销售行为无效;不能只判决撤销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附件1: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日期: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甬海行初字第26号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书城文化广场1幢1号7层B座。法定代表人胡敏杰。委托代理人程刚(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迎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孙如红。出庭应诉负责人刘红,女,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铭(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孙黎明,委托代理人章伟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姣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及被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刚、李迎春,被告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刘红、委托代理人陈俊铭、魏杰,被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章伟伟、邱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江东地税局)于日,作出《关于宁波市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退税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天公司)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受让取得宁波书城1#地块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解除《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原告富天公司不服,向被告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江东区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甬东复决字(2015)2号),认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复议决定维持《答复》。原告富天公司诉称,一、日,市国土局发布《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坐落位置为江东区,北至惊驾路、西至滨江大道、东至江东北路,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日,宁波太平洋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竞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同日,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富天公司,即本案原告。日,市国土局与原告签订了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原告。此后,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缴纳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二、签约后,原告着手进行前期工程准备工作。2011年4月,原告准备向宁波市规划局报送规划方案时,获悉宁波市委、市政府将制定实施“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及城市设计”方案,因该方案中下穿式交通组织的北面隧道出入口,正好位于原告受让地块的沿街东侧路段,故宁波市规划局要求原告暂缓4个月报批设计方案。此后,原告一直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进行交涉协商,要求将受让地块按总价值规模进行置换或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但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答复。日,宁波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宁波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改变了原出让条件,原告再次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对该地块作出处理。后原告在资金被长期占用,不能周转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经市有关领导协调,被迫同意与市国土局协调。三、日,原告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内容包括:解除原告与市国土局于日签订的《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币元后,退还原告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原告支付的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四、裁决生效后,原告归还了土地,注销了原土地证,市国土局也于日向原告退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日,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提出退税申请。日,被告江东地税局作出《答复》,决定对原告缴纳的契税及土地使用税不予退还。五、日,原告因不服《答复》,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江东地税局作出的《答复》。六、原告认为,第一,原告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告江东地税局原先向原告征收契税及土地使用税即失去了依据,理应恢复原状,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原告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实际取得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那么被告江东地税局就应对原告缴纳的契税及土地使用税予以退还。第三,因宁波市人民政府变更城市设计规划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受让土地的市场价值大为贬损,原告不得不解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在原告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江东地税局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而且“显失公平”。第四、基于同样理由,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不合法。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江东地税局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江东地税局于日作出的《答复》;撤销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江东地税局向原告退还土地出让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公告》1份;2.《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各1份;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签号(2010)第014号)1份;证据1—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4.税收缴纳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已缴纳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的事实;5.联网电子缴纳扣款凭证46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已缴纳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的事实;6.《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及《裁决书补正》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市国土局经仲裁解除《出让合同》的事实;7.退税申请2份、《答复》1份,用以证明原告提出退税申请,被告江东地税局作出《答复》的事实;8.《行政复议决定书》(甬东复决字(2015)2号)1份,用以证明江东区政府作出维持《答复》的复议决定的事实;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用以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用以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11.《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用以证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1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用以证明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辩称,一、被告江东地税局向原告征收契税、土地使用税于法有据。根据《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原告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受方,其缴纳契税的义务在2010年9月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之日即已发生。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原告纳税义务的持续时间自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止于土地出让合同被裁决解除的当月末。二、宁波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不能直接作为退税依据。仲裁的裁决效力仅及于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出让所涉税款的征收和退还应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仲裁无权对所涉税款是否应予退还作出裁决,事实上也未对此作出实质性裁决。三、合同解除不构成退还契税、土地使用税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不同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合同仅发生向后的法律效力,解除前既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本案中,原告已实际取得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使用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不改变原告在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拥有该地块使用权的法律事实,故原告的纳税义务仍然存在。并且行政行为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告的退税申请无相关的法律支持,被告就无权作出退税决定。四、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被告江东区政府于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即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日,又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日参加听证。日,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维持《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答复》1份,用以证明被告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事实;2.《出让合同》1份;3.改签合同1份;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取得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4.《联系单》1份;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2份;6.《税收缴款书》1份;7.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契税缴款记录1份;8.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缴款记录1份;证据4—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已缴纳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含滞纳金)人民币元的事实;9.《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用以证明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缴纳契税;10《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用以证明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证据11、证据12用以证明原告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合同签订的次月,止于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被告江东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复议申请书》、证据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邮寄单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事实;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邮寄单及查询单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通知原告的事实;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区政府通知被告江东地税局作书面答复的事实;4.《行政复议答辩书》、授权委托材料、法律依据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地税局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和依据的事实;5.《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2份、邮寄单及查询单各4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区政府通知听证的事实;6.行政复议听证记录及代理词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江东区政府召开听证会的事实;7.《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邮寄单及查询单各4份,用以证明江东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的事实;8.《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用以证明行政复议合法;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以证明行政复议合法。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提交的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内容上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2—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对证据9—证据12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本案中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原告亦没有实际使用该土地,故不适用《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内容,被告所举依据并非针对退税,不适用于本案。原告对被告江东区政府提交的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均不持异议,认为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证据8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6的仲裁内容越权,对证据9—证据12有异议,认为不适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提供的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中,原告对证据2—证据8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内容上的合法性以及依据适用是否正确于下文阐述。二、被告江东区政府提供的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依据中,因原告对复议程序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均予认定。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江东地税局及被告江东区政府对证据1—证据8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9—证据12是否适用于本案于下文阐述。经审理查明,日,市国土局发布《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坐落位置为江东区,北至惊驾路、西至滨江大道、东至江东北路,土地用途为文体娱乐,出让面积为10676平方米。日,太平洋公司竞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同日,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市国土局交付了上述土地。日,太平洋公司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富天公司,即本案原告。日,市国土局与原告签订了改签合同,将上述土地的受让方变更为原告。此后,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缴纳了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2011年4月,原告准备向宁波市规划局申报受让地块的规划方案时,因《宁波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故宁波市规划局要求原告暂缓申请报批规划方案。日,《宁波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正式出台,原告认为该文件对受让地块的规划条件造成了影响,故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沟通、反映,要求对受让地块进行处理。日,原告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627215元。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内容包括:解除原告与市国土局于日签订的《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币元,退还原告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元;原告支付的契税人民币7494552元、土地使用税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市国土局予以协助。日,原告向宁波市江东区财政局书面申请退还土地出让金契税至原告账户。日,原告向被告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契税。日,被告江东地税局对原告作出《答复》,认定根据《契税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以及《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原告与市国土局签署《出让合同》并受让取得宁波书城1#地块使用权后,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和土地使用税,解除《出让合同》不影响合同解除前纳税义务的发生与履行,不属于退税事由,因此,决定不予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宁波书城东侧1#地块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契税。原告不服《答复》,于日向被告江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日被告江东区政府受理,并通知被告江东地税局提交书面答复,日,被告江东区政府召开听证会,日,被告江东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甬东复决字(2015)2号),认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告江东地税局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契税的法定情形;2.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告江东地税局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1.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告江东地税局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契税的法定情形?《契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据此,原告于日受让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契税。本案中原告已于日缴纳受让土地的契税。关于契税的退税问题,除税务机关对多缴、误征的契税应予退还外,《契税条例》仅第六条规定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本案并不存在原告多缴或被告误征契税之情形,且本案中,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亦不符合《契税条例》中“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条件。2.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被告江东地税局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情形?《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点中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此,原告于日取得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本案中,原告已缴纳了受让地块的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退税问题,除税务机关应予退还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误征的土地使用税外,《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本案不存在原告多缴或被告误征土地使用税之情形,且本案中,原告与市国土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亦不属于《土地使用税条例》中“免缴土地使用税”或“减免土地使用税”之情形。庭审中,原告所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等所涉之情形,亦不同于本案情况,故不适用于本案。原告于日向被告江东地税局书面申请退还契税及土地使用税,被告江东地税局于同年1月20日作出书面答复,被告的答复在合理期限内。被告江东区政府于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4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同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该行政复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告江东地税局于日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东区政府于日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洋富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贾丰荣代理审判员张严人民陪审员张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陈雨晴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圣源财税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国税函[号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日起全文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经法院判决撤销已纳契税的房屋,契税是否还能退还?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附件3:国税函[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房讯热点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有房的、没房的、准备有房的要关心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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