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交十五年养老金交够15能领多少少夲人从八八年交到二00二年,现在打算交一年退休,每月能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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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平民[1级], 积分 2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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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明知是圈套,不交,前面的打水漂。
  交了八年了,两份,一份是给老婆交的,还有一份是鼓动我妹交的,从当年第一年交一千多到现在第八年的接近六千,越来越感觉到被骗子骗的感觉,去年我就准备停交的,但又不忍心让老婆感觉老无所养,其实,老婆到现在也不知这个养老保险是靠不住的,按照现在的推迟付养老保险的吹风,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到时最多只能起到一种心理安慰的作用。
  当初决定交这个保险是看了社保局的宣传资料,交满十五年,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到社保局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
  由于对中国”保险”二字的一惯欺骗性持戒备心理,虽然当时是政府推出的养老保险,但我还是保存了社保局当年的宣传资料,如果以后推迟付养老保险金,就属于单方违约,甚至是诈骗行为。
昭武校尉[17级], 积分 41771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229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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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交养老保险吧,按照最低的标准交!交的越多越吃亏!养老交够十五年就行啦!医保还是继续交!
仁勇校尉[5级], 积分 640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59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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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现在的社保还不如买份商业保险.至少合同怎么说的以后也是怎么操作.而现在的社保一年一个说法,还要延迟退休.
按最低的标准交了到时怕是到时一个月给你买几颗 白菜的钱.
不是有媒体报道按最低标准交的,近20年了,现在退休了,一个月1000多块钱的退休金.以前我一直想,按最低标准交的社保,退休了再怎么说也可以领一个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吧.但现实证明我的想法是错的.
宣节校尉[9级], 积分 47459, 距离下一级还需 2541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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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丹1980 发表于
感觉现在的社保还不如买份商业保险.至少合同怎么说的以后也是怎么操作.而现在的社保一年一个说法,还要延迟 ...
听说替代率就60%,意思是你按1万交,那么养老时有6000.有的按最低工资交,到手也可能就1000块。
仁勇副尉[4级], 积分 43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68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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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交的基数很高啊,俩人6K,没必要。
退休工资的高低主要看工龄的长短
宣节校尉[9级], 积分 3893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064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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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有这个担心
陪戎副尉[2级], 积分 5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48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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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老是提这些“退保”的无聊问题。
仁勇校尉[5级], 积分 648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51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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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样犯难啊!
宣节副尉[8级], 积分 25934, 距离下一级还需 406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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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侮副尉[6级], 积分 114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58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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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现在有单位的就继续交,个体没有单位的,就自己交商业保险合算
本帖最后由 爬树的鱼 于
20:55 编辑
布衣平民[1级], 积分 16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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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意见投诉:
一、【视同指数1与0.4差别】是社保条例中的重大失误
& && & 国家社保法规定: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视同缴费,是由国家统筹针对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之待遇设定,而且规定其缴费系数是1到1.4之间,目的是为了缩小养老金待遇上的差距。相同的工龄和缴费须保证相同的待遇,这才是公正所在。而深社保却以入户方式为由将非调入群体的视同指数与调入区别对待,这种岐视和利益掠夺,人为地制造出新的不公,严重影响了深圳的安定和谐。同时也违反了社保法中“公平公正”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原则。
& && &&&纵观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方社保条例,均未有等级区分的情况,国家2010年跨省转移办法中也未做此规定,深社保的做法独此一份、史无前例。由于深社保的错误做法,致使积分入户(招工)、随迁、购房入户等非调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倒退了十五年。
& && & 有例为证,90年来深圳工资是1500元,在深圳工作了十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现拿到的退休金却不足1500元,远远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对比其它二三线城市,工作30余年,退休金远远高于深圳的1000元。深圳非调入1000左右的退休金,不足调入的三分之一,与事业退休的更是不甚对比。这个结果无疑是深社保政策制订的重大失误造成的恶果,让怀揣“来了就是深圳人”这个梦想的人,心中的梦彻底破碎。这个恶梦序幕的拉开,深圳社保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
二、【视同工龄认定】依档案为准计算。
(国办发[2009]66号) 转移接续条例及深圳新细则 第十一条【视同缴费年限】,均有对视同工龄认定标准的描述。
&&然而,当时深圳制度不健全,一些人为了跟随家人一起来深,无奈选择了辞去内地国企工作,但是她们也为深圳建设贡献出了自己的心血和努力。 难道只有事业和国企调入的才是为深圳做了贡献,而非调入就没有贡献了吗?&&深圳政府应考虑当时深圳的特殊情况,有多少工龄就要算多少视同工龄,有档案为证,视同工龄不应因入户时间而被抹杀,而视同工龄这段历史谁也无权篡改和剥夺。
三、【指数重新计算】,严重违背国家条例
社保新细则:第十四条【缴费指数计算】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即用转移前异地实缴金额除以深圳当月社平工资。这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不相符。
广东省办公厅【粤府办〔2008〕76号】文件中是:
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国家转移办法和广东省在‘异地实缴指数’计算上都是按照不同参保地【分段计算】执行的,深圳有何权力可以公开违背国家政策精神?
四、【无论何种形式入户,计算标准应统一】,反对岐视和利益掠夺
& && &细察深圳社保细则发现,深圳社保的作派是那么的猥亵,那么的斤斤记较,全国算是独此一家。深圳的发展需要人才,可在待遇上却将调工与招工区分对待,这与当初深圳政府“招工、调工在工龄问题上采取同等政策”的承诺截然不同。“不要回去,特区需要你们,无论你们原单位是否配合办理调动手续。只要拿来档案,特区便承认你们以前的工龄并与调工人员同等待遇”—这便是时任市领导于近30年前言之凿凿的承诺。
& && &还有深圳最早购房入户,是要求入户前先辞去内地工作才批准入户,致使工龄不能连续,内地工龄不计算。随着2010年开始的积分入户到2013年政府颁布全部采用积分入户(调入、招入、随迁),及每年不断涌入的入户潮,那么这将成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即然是深圳人,政府就不能无视这个群体的存在。
& && &内地事业单位社保转移,因为深圳政策的不完善社保拒收。社保统筹全国一盘棋,深圳不能抱着旧有的错误条例不放而不顾参保人的利益受损。
& && &再看现今政府的做法,非调入成为了被深圳抛弃的群体。我们想要的仅仅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谓的“招工”和“调工”之差,把为特区建设奉献青春和血汗的拓荒者划分到了另一等级,这是和谐深圳人为造成的不公,不要让无辜的百姓为你们不合理的决策买单,成为改革的牺牲品!
五、【个人账户金额】,异地社保转入时间过长
各区实例为证,退休及将面临退休人员,办事外地社保转移时个人账户的金额未计入退休金中。相关办事人员称需要一年时间,而实际远远不止,深圳在宣传各种骄人成就时,有否反思过在社保问题上还存在刀耕火种的时代?&&
社保细则题外诉求:
一. 牵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受到广泛高度关注的《深养老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深圳并未深入体察民情了解民怨,而是自以为是地制订出一套不符合深圳实情的实施方案,其中多处严重违背了广东省和国家社保法的政策精神。针对“非调入企业退休群体”之前联名向深圳社保局和法制办提交的“2013年新修订社保细则”不同意见的诉求,希望得到两个单位正式的答复结果,未采纳部分请阐明理由。
二. 对于我们的诉求,深圳是否有能力解决?如若不能,我们上诉到省里甚至中央。现在是非常时期,各地不稳定因素频发,我想深圳政府也不想看到因合理上诉得不到解决而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
三. 面对深圳非调入群体退休后返贫境遇,有特殊的因素,然而更多因素是深圳社保政策制定的不公平而造成。请相关单位领导三思。深圳是全国经济改革的先锋,社平工资也是名列全国前几名,而深圳非调入群体退休后的养老金,却远远低于内地同龄同工作年限的金额。请深圳反省其原因,及时纠正政策中的失误决策,还民于公正和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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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黄险峰昨天在民心桥节目中的关于非调入群体回答:黄: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所以没有指数,没有指数怎么算?只能设定一个保底指数,就是0.4.问:调入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缴费,也没有指数,为什么他们的保底指数就是1?黄:说进深圳不一定退休工资就高。问:我们没有奢望比内地高,可是比内地还低了50%—30%这是为什么?黄:退休工资和缴费多少和年限有关。问:为什么和调入的同样缴费,同样年限退休工资差70%?黄:社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给你们退休金多了就是侵害了其他人权益。问:我们也是参保人,我们的退休金深圳最低,全国最低,谁侵害了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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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深圳社保“滥用职权违反国家社保法”的投诉:
& && & 因深社保违法,才有了非调入群体的维权,因深社保的不作为,才使得非调入群体忍无可忍。
& && & 一次次联名维权上诉,遭遇的却是拒绝和冷嘈。身为社保局局长和处长,针对前来上诉的代表,只字不提他们工作的失误而给这个群体带来的利益损害和不公,处长却说:“如果我们退休金高了,就是分了别人的蛋糕。局长说:就像有人是富翁,有人是穷光蛋,这是没办法的事。”他们根本不闻不问不反思,为何我们会遭遇如此低的养老金?根源在哪里?
& && & 今年8月深市委发出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通知,讲话中要求严肃查处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公仆之心秉公用权,坚持依法办事。
& && & 深圳根据精神也要求以更大力度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深社保又是如何说和如何做的呢?
一群来深二十多年,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了青春和汗水的退休群体,因为深社保的违规和不作为,致使她们退休金1000元左右。身为领导却认定这是正常现象,说这个群体分了深圳的旦糕。试问,深圳的发展是只靠少数的公务员和调入群体吗?而深户大批非调入群体就该只付出而不该享受成果吗?正因为有这种错误观念的领导,才导致深社保政策迟迟不执行国家条例,内地十多年的视同缴费工龄拖延三年多之久未计算,造成参保人无以计数的金额损失,这就是深社保领导的作为。他们身为公仆却不为百姓解困解忧,而是人为造成社会的不公。
& && && & 为此,非调入群体坚决要求中央巡视组、中央纪检委、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长及省委书记、 深圳市政府,严查深社保领导不作为、滥用职权违反社保法并严重损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停职。
& && && &&&
深圳社保违反国家社保法之列举如下:
1. 视同缴费指数。国家社保法及其它省市并没有规定要分出等级,深圳却按调入与非调入分别按1和0.4进行区分,拉大了同龄同工人员退休金的差距。
2.异地指数计算。国家及省社保法针对“异地实缴指数”要求按照不同参保地“分段计算”执行,而深圳却未按此政策执行,降低了参保人实缴指数,损害了参保人应得的利益。
3.视同缴费的认定。国家对此出台有认定标准,然而深圳是个特例,因为当初政策的不完善,深圳政府有承诺无论招工还是调工待遇相同。而深社保无视这种情况,也没有把国家赋予的立法权,行使在保护参保人利益方面,对此却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反而加大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
4. 违反社保法中“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深圳社保法制订中,人为地设障及等级区分,带有严重的岐视和利益掠夺,致使同龄同工的调入与非调入的养老金相差三倍之多,严重违反了社保法“多缴多得”的原则。非调入同龄同工人员与在其它二三线城市退休的相比,也远远高于深圳的退休金。有大量养老待遇核定单为证,早年来深30余年工龄退休金1000元左右,只有调入的三分之一,远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这个结果,不但对参保人是个极大的伤害,对深圳乃至社会均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深圳政府的形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非调入群体联名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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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如果你是积分(招工、随迁)、购房入户,
相信你会与我们一起感同身受,
相信你会从我们身上寻觅到你的影子!
我们悔在深圳退休,只因我们是非调入群体,,,,,,
未退不知愁滋味,退了才后悔,
多工多缴多得钱,不是那回事。
三十多年高缴费,千元来惠馈,
待遇核单见铁证,梦中笑一回。
同工同龄同缴费,待遇低三倍,
三六九等区别待,岐视身心瘁。
视同指数打4 折,无视国法规,
异地指数重计算,利益被消毁。
多次上诉遭冷嘈,厚颜非他罪,
立法职权被滥用,社保在作祟。
人为加剧贫富差,知错不改悔,
曾经公信和承诺,变狗头慌嘴。
无耻行径太猬琐,奇闻遭人啐,
待遇不公积怨深,矛盾更尖锐。
自己存钱来养老,还能相信谁?
无奈之举只是因,社保太污秽。
顽疾垢病何时休,必须要并轨,
政府公德取信民,砖家话收回。
布衣平民[1级], 积分 16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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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调入深户对深圳社保局的深情告白:“想像有一天……
& &&&此刻我有一些话想对所有人,想对深圳社保说……
 我想像有一天深圳社保不会把我们曾经工作的经历看作是过眼云烟;
 我想像有一天深圳社保把我们也可以当作深圳人看待,不要把我们当作来抢食的怪物,不要用恶意对待真情;
 我想像有一天我们不再会因为我们是非调入的深户而遭受折磨和屈辱;
 我想像有一天我们正常的述求不再会被当作猥琐的乞求而蒙羞;
 我想像有一天非调入深户可以不被指责污蔑抢了别人蛋糕,能得到大家真诚的祝福;
 我想像有一天当我们告诉别人“来了就是深圳人”的时候不是眼含难过的泪水;
 我想像有一天我们可以像所有调入人员一样,沐浴着党的阳光雨露昂首走在街上,购物、玩乐而不用担心囊中羞涩;
 我想像有一天我们走进深圳社保的时候不要再戴着墨镜,口罩,你们不是只会喝斥还可以对我们报以善意的微笑;
& & 我想像有一天早上醒来你我看到的头版头条不再是“进深圳不一定退休工资就高”的消息,而是充满着爱与宽容的:0.4被取消;
& & 如果说这世界有些事和人需要我们的关注和帮助,那绝不是深圳的名望与财富,而是那些曾经为深圳付出了青春和汗水,如今却遭受不公的非调入人们的命运;
& & 有时夜深人静的时候回首走过的这些时光,我想像有一天当死亡终究会来临的时候,在你我心底留下的不是这些不愉快的记忆,而是有一些让人感动的瞬间;
& & 我想像有一天当我们都已苍老,我们会告诉身边的朋友,深圳的大爱给了我们所有!
& & 亲爱的,你辛苦了!
& & 没有想到过一份简单的诉求会给你带来这么多负重!虽然你暂时还不肯承认我们曾经的过往,但这更迫使我们强大坚定!
& & 我们要让你成为世界上最有名的SB,不是因为这一生的付出都因你而打折,而仅仅因为你默默恒久的执迷不误、死不悔改!
& & 今天,说出这些话语是那么艰难却又那么快乐,这都是我们这么长时间以来埋在心底的话语!这一切只是因为下面我们要送给你听的这首歌的名字: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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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校尉[3级], 积分 1420, 距离下一级还需 58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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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戎副尉[2级], 积分 240, 距离下一级还需 76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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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你楼主!!!!!!!!!!!
楼主所说的调入和非调入是啥意思? 调入是调工入户、非调入是招工入深户吗?请解释
翊麾副尉[10级], 积分 81645, 距离下一级还需 835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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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副尉[8级], 积分 25218, 距离下一级还需 478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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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河南自己交了两年的社保,后面在深圳公司给交了八九年的,家里的不能跟深圳的合并,说是退休后才能够把家里的拿出来,郁闷
快速回复主题
深圳的夜景,似乎比梵高笔下的星空还要美。她需要喜爱这座城市的我们去发掘和传播。欢迎专业或业余的摄影爱好者共同参与。
你们日思夜想的周末好去处——色廊展来啦!只需要100金币,就能玩嗨一个周末!
逛了这么久,何不进去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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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养老保险交十五年每年交2000退休能拿多少钱一个月
个人交养老保险交十五年每年交2000退休能拿多少钱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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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 目前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因为,目前不知道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缴费年限以及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所以无法准确计算出退休以后的养老金金额。
采纳率:60%
社保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社保可以补缴的,中断也没关系,只要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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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是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
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个人账户金额、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的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其中,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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