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分名下企业产房子会被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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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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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考虑买房落户解决孩子上学问题,看到了好多公产或者企业产的房子,不知道是否可以正常交易产权,以及对落户和孩子上学是否有影响。麻烦了解的亲帮忙回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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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3 20:15
太复杂的就不讲了,简单说,企业产直接不考虑,你极难出手。房管局直管公产可以买。对落户入学均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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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3 20:01
公产房过户安全便捷,但可能不允许贷款,需要全额资金打入监管账户。企业产不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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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3 21:30
平安吉祥 发表于
公产房过户安全便捷,但可能不允许贷款,需要全额资金打入监管账户。企业产不太了解。对,要一次性付款。但是据我了解,现在买公产产权也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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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3 21:30
mikezyt 发表于
太复杂的就不讲了,简单说,企业产直接不考虑,你极难出手。房管局直管公产可以买。对落户入学均无影响。谢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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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4 06:53
达达妈咪521 发表于
对,要一次性付款。但是据我了解,现在买公产产权也特别困难。问了房管局,不困难,可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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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4 10:23
mikezyt 发表于
问了房管局,不困难,可以办那是不是我可以买下来公产房,然后自己再去房管局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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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4 10:35
达达妈咪521 发表于
那是不是我可以买下来公产房,然后自己再去房管局办理产权?可以,但是这样的话你最好一次付清,因为公产不能公积金和按揭贷款,只能走公益贷,利息太高了,还要求一套无贷款房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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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4 12:16
mikezyt 发表于
可以,但是这样的话你最好一次付清,因为公产不能公积金和按揭贷款,只能走公益贷,利息太高了,还要求一套好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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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8-24 17:14
不困难,政府推行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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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12-18 00:40
没有产权的就不能再转手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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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12-18 08:56
mikezyt 发表于
太复杂的就不讲了,简单说,企业产直接不考虑,你极难出手。房管局直管公产可以买。对落户入学均无影响。只要过户给下一个买家,不就行算出手了吗?有没有产权有啥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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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12-18 12:30
scentmemory 发表于
只要过户给下一个买家,不就行算出手了吗?有没有产权有啥关系吗?太多人都是人云亦云不做独立思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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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12-18 13:25
风无所谓 发表于
太多人都是人云亦云不做独立思考,呵呵求指点,我确实不懂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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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6-12-18 13:39
scentmemory 发表于
求指点,我确实不懂的说我给您举个简单的例子吧,能懂就好,不能懂没办法了,公共论坛有些东西不能说的太直白,众口难调,好些时候有些不走大脑的自己是不承认自己不走的,呵呵。
有一个东西,你买来只是为了一个用途,当两样东西都满足这个用途的时候,你纠结的是这个东西的残余价值。残余价值假如和买的价格成比例,假如完全同比例,那么这两样东西你投入少的更有性价比,因为你要用的目的都达到了,你使用了更少的资金完成了目的并最终得到了同比例的剩余价值。
从历史看,这两样东西一直是同比例的,结果很多人说未来不是同比例的,他有过经验还是经历吗?没有,有的只是自己听别人说了无数遍之后就认为是真的了。
太多问题,自己思考,自己去判断,别人的根本不适合你。
几乎所有最后被别人羡慕的,不是他起始的想法跟别人一致的,假如都一样,他凭啥能出众。所以很多问题,不懂的可以问,但是不懂的就听别人的,完全不加自己的情况和思考的,最后也不会有啥前途。
所有东西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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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二手房,担心房子会不会有债务纠纷,比如:此房做过抵押,这在哪里能查到?如果有,房管局给过户么?
我想买的那套是70年产权,国有,出让,请问:1、这是正规的商品房么?2、买二手房过户时需要注意哪些事情?如果后期有债主讨上门说这房子有抵押什么的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不能买卖的,在房管局里就通不过系统,过不了户,这个就不好查了,重新领了一本回来,再卖房给你)。但如果是他在民间私下的所谓抵押(就是他把房产证押在某人手上,但转身他用身份证去报失了乙手上的房产证,借了一笔钱如果有正规的抵押
感谢您的回答,请问如果我购买后出现个人债务问题的话,法律会先保护借款人还是我?这样的事情如果在过户时双方签协议可以解决么?谢谢了
在法律层面,这个当然是保护你啦。因为你的交易是合法的、合程序的。借款人(如有),也不是说他借款不合法,但那种抵押方式的程序不对。(只要你是通过合理的价钱、合法的方式所购,就会受保护,但如果是不正常的价格成交,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恶意成交而作废。)过户时有卖买合同的要签的,你也可以跟对方商量加上一条,卖方保证该房产无债务纠纷。)
采纳率:60%
房产有抵押,建委是不给过户的,必须房子是无负债的情况才能过户,70年是大产权,不用那么担心。
首先,办理手续时,先要求中介或房东带上房产证,一起去当地的房管局或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是否可以交易.可以了再交易,交易后过户,更名,就和原房东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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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买房人起诉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过户等),如果涉案房屋存在先于本案的查封,则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过户;如果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过户呢?对于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
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追加抵押权人为第三人。
1、如果抵押权人是卖房人买房时按揭贷款的银行,则法院一般都可以判决过户。但是,前提是法院会要求买房人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供执行,且剩余房款一般要多于银行抵押贷款本息余额(或虽少于但是买房人自愿垫付不足部分)。在开庭过程中法院也会征求银行的意见(例如):“涉案房屋抵押贷款本息余额还有多少?如果涉案房屋抵押贷款本息余额能够得到全部清偿,银行是否同意涤除抵押权?”银行的回答一般都是如果抵押贷款本息余额得到全部清偿则愿意涤除抵押权。这是惯常做法,因为这样做没有障碍:银行的债权金额在开庭时可以确定(虽利息等会有变化,但是可以预测),银行同意在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涤除抵押权。
2、如果是其他情况则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1)有些判决可以继续履行。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2112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34号民事判决。(2)有些判决不能继续履行。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
对于这种情况能否判决过户,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要考虑存在抵押对于法院判决过户的影响:履行的障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房子存在抵押,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都不能过户。
其次,履行障碍能否清楚:抵押权能否涤除掉。(1)多数情形下对于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在庭审中查清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多少即可,这一般可以通过抵押人(一般是房屋所有人,即卖房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和相关合同及凭证来认定,如果买房人未付房款多于银行抵押贷款本息余额(或虽少于但是买房人自愿垫付不足部分)且抵押权人同意在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涤除抵押权,则法院判决过户就不存在障碍。(2)少数情形下法院需要谨慎。有些房产抵押的抵押权人是个人或者小贷公司,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之和,而利息有时则特别高。在这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会遇到麻烦:民间借贷关系和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审理民间借贷的问题(合同效力、利息是否合法等等),但是民间借贷的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查又确定不了债权金额(或债权金额虽能确定,但是法院对于一个未经严格审查的债权直接判决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负面后果),导致确定不了抵押权能否涤除,导致确定不了过户的障碍能否清楚。这样,法院就不应该轻易下判决,以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也即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应判决过户,除非在判决前抵押权已经涤除掉了。
附案例一:杨某某与陈某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陈某石、陈某某于198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系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锦苑花园东大村X区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5.08平方米原系陈某石、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某石名下,2010年7月29日陈某石、陈某某离婚。2009年1月20日陈某石在上海市金山区公证处见证下委托徐某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自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7月20日。2009年4月17日,徐某某收到杨某某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009年4月24日徐某某代理陈某石与杨某某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系争房作价380,000元出卖给杨某某,但同日杨某某出具了关于“房产交易为虚假买卖,产权还为陈某石所有”的证明一份,当天徐某某与杨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9年5月21日杨某某给付徐某某剩余的购房款260,000元,2009年5月22日陈某石向徐某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诉争房屋在银行做贷款的260,000元。房屋买卖后,陈某石、陈某某实际并未将房屋交付杨某某占有,陈某石、陈某某与杨某某双方也为房屋的占有发生过争议。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自己的权利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石与徐某某之间的委托书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确认,陈某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某某有权在陈某石授权的时间及范围内处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锦苑花园东大村X区X幢XXX室房屋的买卖,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陈某石承担,法院对陈某石对房屋买卖不知情的诉称不予采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某在购买系争房屋时由于接触的系陈某石的委托人即徐某某,且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石个人名下,虽从物权的公示原则来看,杨某某有理由相信房屋系陈某石的财产。但在签订合同当天杨某某应陈某石的要求,出具了房产交易为虚假买卖的声明一份,帮助陈某石向其妻子陈某某隐瞒房屋已出卖的事实。此时作为杨某某理应知道系争房屋是陈某石、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石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单独处分的,故法院认为,杨某某与陈某石的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缺乏善意,合同效力待定。现陈某某拒绝承认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陈某石与杨某某均有过错,但是考虑到房屋并未实际交由杨某某占有,以及房产市场价格的变化,且杨某某已给付完毕购房款,故相应的利息损失由陈某石承担为宜。而陈某石与徐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纠纷,不属于本案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二&#9675;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决如下:一、陈某石与杨某某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锦苑花园东大村X区X幢XXX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二、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锦苑花园东大村X区X幢XXX室房屋返还给陈某石、陈某某。三、陈某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80,000元,并偿付杨某某上述款项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陈某石、杨某某各负担3,500元,笔迹鉴定费3,000元由陈某石负担。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10号】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陈某某是否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被上诉人陈某石名下,但系陈某石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以陈某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陈某石与上诉人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作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陈某石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其不知情房屋买卖为由,也主张与上诉人签订的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有悖法律,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陈某石明知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却隐瞒陈某某独自委托徐某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买卖事宜,其行为明显侵犯了陈某某的利益,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有据。陈某石称其对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不知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导致上诉人与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上诉人作为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是善意的,则陈某某应向陈某石主张赔偿损失。但上诉人在买卖过程中出具了房产买卖为虚假买卖的证明,且出具该证明的时间与买卖合同系同一天,因此,上诉人理应知道系争房屋为两被上诉人共有财产,且明知陈某某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而帮助陈某石隐瞒事实,故上诉人就系争房屋的产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上诉人陈某石返还上诉人已付购房款及承担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争房屋未实际交付,一直由被上诉人占有,原审判决上诉人将房屋返还被上诉人,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系争房屋产权已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且上诉人以该权利进行了抵押,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当涤除抵押,协助被上诉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未予处理不妥,本院予以增判。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杨某某在收到被上诉人陈某石返还的购房款后七日内自行涤除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锦苑花园东大村X区X幢XXX室房屋上的抵押,并于该抵押涤除后的七日内协助陈某石办理上址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陈某石名下的手续。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沈甲与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30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动迁安置房,产权于2006年10月17日登记于沈乙、沈甲名下。2007年8月26日,朱某与沈乙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沈乙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朱某;房屋转让总价款为43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合同签订后,朱某支付1万元;2007年9月15日前支付41万元;余款1万元于过户当天支付;待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沈乙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及时协助朱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朱某支付)。此后,朱某向沈乙支付房款共计42万元。沈乙、沈甲于2007年8月29日向朱某出具收款单,载明:收到朱某涉案房屋的房款42万元,沈乙、沈甲均在收款单上签名。2007年9月,沈乙、沈甲向朱某交付涉案房屋,朱某即入住。
另查明,沈甲曾用名张甲,系沈乙与案外人张乙婚生之子。1992年9月16日,经原川沙县人民法院判决,沈乙与案外人张乙离婚,沈甲由沈乙抚养。后沈乙再婚并于2003年12月11日离婚,离婚后沈甲由沈乙抚养至成年。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0号】涉案房屋登记在沈乙、沈甲名下,沈乙对涉案房屋中自身所有的权利处分并无不当。由于在与朱某签订“转让协议”时,沈甲仅16周岁,尚未成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乙作为沈甲的监护人处分财产是否导致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应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侵犯沈甲的财产权利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首先,沈甲的户籍始终未迁入过涉案房屋内,签约时沈乙亦明确表示居住于他处,朱某及沈乙对于沈甲的居住问题已给予了应有的关注与解决。其次,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其市场交易价格,结合其面积、地段及涉案房屋为动迁安置房等具体情况,可以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最后,沈乙未举证证明42万元房款的去向,且房款的使用状况亦不能否定签订在先的合同的效力,沈甲若对沈乙处分房屋的行为有异议,可就房屋等价交换后获得的房款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但该主张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认为,朱某与沈乙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未侵犯沈甲的财产权利,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朱某已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沈乙亦应依约履行其相关义务。根据协议中待房屋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沈乙应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及时协助朱某办理好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约定,现涉案房屋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沈乙应协助朱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沈乙另主张朱某在上海市已经有一套住房,根据“限购”政策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发生于2007年8月,不属于相关“限购”政策的适用范畴,故沈乙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朱某愿意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准许。朱某要求沈乙、沈甲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沈乙、沈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30弄某号某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朱某名下的手续;二、朱某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支付沈乙、沈甲购房尾款人民币1万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0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沈乙、沈甲负担。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05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某主张上诉人沈甲与被上诉人沈乙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不仅需要对被上诉人朱某与沈乙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及认定,同时也需要对涉案房屋的权利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认定,作为转让协议效力认定后果的处理依据。双方在二审审理中才确认涉案房屋权利受限的事实,且该节事实发生在被上诉人朱某起诉本案之前,被上诉人朱某在一审审理中并无针对房屋权利受限而提出诉讼请求,故在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尚未涤除的情况下,即便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支持朱某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则仍存在履行方面的障碍,故在抵押权尚存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朱某要求上诉人沈甲及被上诉人沈乙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涉案房屋权利情况下所作的判决欠妥,故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双方对该节事实的遗漏均负有责任,故本院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确定由各方分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朱某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5元,由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0元,由沈乙、沈甲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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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后,买房人是否还可以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房价多写,效力如何?如何证明?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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