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压缩工期资金到位证明比例应该多少,工期正好1年

关于印发《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青州市人民政府
&&&&&&&&&&&&&&&&&&&&&&&&&&&&&& 2017年3月8日&
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
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依法用工,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职责要求
1、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所需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到位。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工程建设工期不满一年的,其到位的建设资金应当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工程不得少于30%。
2、建设单位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足额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设工程承诺书(建设单位)》,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3、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要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或备案发包前必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招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工资、造成大规模上访讨薪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青州市参与招投标及备案发包。
4、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使用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应执行现行计价依据(2003定额),如有新规定,按最新定额标准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将签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签证备案,凡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签证备案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5、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6、建设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人员,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监管、扬尘治理、劳务人员管理等,并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工程规模确定1—3人专门负责劳务人员相关工作。
7、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发放劳务工资。凡因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对拖欠负连带责任。
8、建设单位按月或按工程施工进度节点要求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工资表,在拨付工程款时应监督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按劳务工资表将劳务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并采取摄像、照相等措施留据备查。严禁将劳务工资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发放给劳务企业、包工头后不进行监管,而造成拖欠劳务工资。
9、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因其平时监督不力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后造成讨薪上访的,建设单位要在三个月内妥善处理完毕。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妥善处置的,视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由主管部门将不良信用行为上传至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
10、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施工企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要求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加强资金调配,日常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为80%,竣工验收前拨付比例达到8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满足质量要求后,除留3%--5%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结清。
1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应完成审查(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的开工申请。
13、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放慢或停止施工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化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认定,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证确认。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经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1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严禁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及竣工验收后不按国家规定报送备案。
二、施工企业职责要求
1、施工企业在组织投标时,所投标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本单位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施工企业确定后,要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信用登记,没有办理信用登记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施工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设工程承诺书(施工企业)》,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在现场管理、安全施工、质量保证、扬尘治理、劳务工资等方面作出承诺。
2、施工企业在进场施工时,要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施工)人员,专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人员相符合。根据工程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制作规章制度公示牌,并负责公示和及时更换相关内容。
3、施工企业不得违背备案合同要求私下与建设单位约定其它计价结算依据及方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企业自负。
4、施工企业在进入工地后,按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合理设置各种建筑材料的摆放和加工场地。建筑材料和工地取、运土必须按要求覆盖,避免产生扬尘。在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固定式车辆冲洗设备并配备专门卫生清理人员,确保不发生扬尘和带泥上路现象。在工地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工程开工和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人员,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报建设单位一份留存备查。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6、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针对建筑业用工工种繁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应当在劳务企业进驻施工现场后建立健全各工种的农民工档案。总承包企业要在工地现场设置电子考勤系统、维权公示牌、工资发放栏。
7、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企业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为恶意欠薪,对涉嫌恶意欠薪的案件移交人社、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要成立劳务工资监督发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由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在建设单位监督下,与劳务企业按时将劳务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施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1)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2)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3)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农民工维权告知牌”要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市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9、施工企业逐步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工资发放办法,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工资卡,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实现农民工考勤、培训、工资发放、信用管理的信息化。
10、施工企业在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上报建设单位审查。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或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施工企业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
三、劳务企业职责要求
1、劳务企业根据承包劳务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施工队伍工种和人员的规模。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要求,对上岗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的学习,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与每个农民工签订《建筑工程劳动合同》,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必须注明劳务人员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干工种、用工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纠纷解决办法等,并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建筑工程劳动合同》必须合理合法,报施工企业审查,不得签订虚假合同用于恶意讨薪。
3、劳务企业根据各工种劳务用工档案建立考勤表,根据考勤表制作劳务工资发放表,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发放农民工工资。
4、劳务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提倡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5、农民工工资没有条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劳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监督下,将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严禁劳务企业截留劳务工资或者制作虚假的劳务工资表冒领工程款,否则将根据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劳务企业编制的劳务用工档案、各工种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各一份备查。
四、监理企业职责要求
1、监理企业应根据规定配备足额的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统称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监理人员应从源头监督抓好工地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等工作,确保工地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3、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的用工行为,督促劳务企业及时建立用工档案,监督用工出勤情况。
4、监理人员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其职责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及时发放劳务工资。
5、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沟通,把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主管部门职责要求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监督建设、施工企业足额存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信访局每季度组织固定人员进行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建设工程承诺书履行情况、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存缴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按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招标或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前要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违法违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劳务工资方面未妥善解决的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的开工手续。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允许其参加工程投标。要严查施工企业违法分包,雇佣无资质、超资质或者借用资质的劳务队伍,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工程停工整改,记录不良市场行为,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施工企业相应的处罚。发现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签劳务合同,并追究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
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做好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对已限制或暂停招投标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准进场交易。
7、对发现建设单位开工的项目手续未办理或者是只办理部分手续的,按分段执法的要求进行处理。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调查并予以处罚;已办理国有土地手续但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市规划局按规定调查并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已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调查并予以处罚。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或施工企业挪用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相关企业又不积极配合清欠部门解决的,按规定协调企业使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视情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以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信息上传至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拖欠工程款、工资的企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并定期进行曝光。对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负责人唆使劳务人员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恶意和暴力讨薪的,挪用工程款后欠薪逃匿的,利用非法聚集、打横幅围堵政府办公场所、堵路、爬塔吊等手段扰乱正常办公、生产、生活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
10、市公安局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单位注册的审核验证工作,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享监管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12、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对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果上级规定有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政府领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青州市人民政府
&&&&&&&&&&&&&&&&&&&&&&&&&&&&&& 2017年3月8日&
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
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
实 施 意 见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依法用工,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职责要求
1、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所需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到位。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工程建设工期不满一年的,其到位的建设资金应当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工程不得少于30%。
2、建设单位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足额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设工程承诺书(建设单位)》,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3、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要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或备案发包前必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招投标企业资格审查,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工资、造成大规模上访讨薪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青州市参与招投标及备案发包。
4、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使用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应执行现行计价依据(2003定额),如有新规定,按最新定额标准执行。建设单位负责将签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签证备案,凡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签证备案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5、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取得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6、建设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人员,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质量监管、扬尘治理、劳务人员管理等,并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工程规模确定1—3人专门负责劳务人员相关工作。
7、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发放劳务工资。凡因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对拖欠负连带责任。
8、建设单位按月或按工程施工进度节点要求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工资表,在拨付工程款时应监督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按劳务工资表将劳务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并采取摄像、照相等措施留据备查。严禁将劳务工资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发放给劳务企业、包工头后不进行监管,而造成拖欠劳务工资。
9、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因其平时监督不力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后造成讨薪上访的,建设单位要在三个月内妥善处理完毕。如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妥善处置的,视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由主管部门将不良信用行为上传至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
10、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施工企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要求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加强资金调配,日常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为80%,竣工验收前拨付比例达到8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满足质量要求后,除留3%--5%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结清。
1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应完成审查(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的开工申请。
13、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放慢或停止施工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化以及建筑材料价格的认定,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证确认。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经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质量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1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严禁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及竣工验收后不按国家规定报送备案。
二、施工企业职责要求
1、施工企业在组织投标时,所投标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并由本单位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施工企业确定后,要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进行信用登记,没有办理信用登记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施工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建设工程承诺书(施工企业)》,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在现场管理、安全施工、质量保证、扬尘治理、劳务工资等方面作出承诺。
2、施工企业在进场施工时,要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施工)人员,专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人员相符合。根据工程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制作规章制度公示牌,并负责公示和及时更换相关内容。
3、施工企业不得违背备案合同要求私下与建设单位约定其它计价结算依据及方式,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企业自负。
4、施工企业在进入工地后,按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合理设置各种建筑材料的摆放和加工场地。建筑材料和工地取、运土必须按要求覆盖,避免产生扬尘。在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固定式车辆冲洗设备并配备专门卫生清理人员,确保不发生扬尘和带泥上路现象。在工地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在工程开工和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要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将是否具有自有劳务作为首要选择标准,防止劳务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挂靠。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人员,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报建设单位一份留存备查。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6、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工作。针对建筑业用工工种繁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严格实行建筑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单位在每个项目部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农民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以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农民工“一卡通”管理。间接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管理的监督,应当在劳务企业进驻施工现场后建立健全各工种的农民工档案。总承包企业要在工地现场设置电子考勤系统、维权公示牌、工资发放栏。
7、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企业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为恶意欠薪,对涉嫌恶意欠薪的案件移交人社、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要成立劳务工资监督发放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由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在建设单位监督下,与劳务企业按时将劳务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施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1)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2)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3)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农民工维权告知牌”要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市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9、施工企业逐步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工资发放办法,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工资卡,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实现农民工考勤、培训、工资发放、信用管理的信息化。
10、施工企业在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上报建设单位审查。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或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施工企业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
三、劳务企业职责要求
1、劳务企业根据承包劳务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施工队伍工种和人员的规模。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要求,对上岗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及规章制度的学习,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与每个农民工签订《建筑工程劳动合同》,推广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2015版)》,必须注明劳务人员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干工种、用工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纠纷解决办法等,并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建筑工程劳动合同》必须合理合法,报施工企业审查,不得签订虚假合同用于恶意讨薪。
3、劳务企业根据各工种劳务用工档案建立考勤表,根据考勤表制作劳务工资发放表,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发放农民工工资。
4、劳务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提倡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5、农民工工资没有条件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劳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监督下,将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严禁劳务企业截留劳务工资或者制作虚假的劳务工资表冒领工程款,否则将根据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劳务企业编制的劳务用工档案、各工种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各一份备查。
四、监理企业职责要求
1、监理企业应根据规定配备足额的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统称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2、监理人员应从源头监督抓好工地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等工作,确保工地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3、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企业和劳务队伍的用工行为,督促劳务企业及时建立用工档案,监督用工出勤情况。
4、监理人员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其职责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及时发放劳务工资。
5、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企业沟通,把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主管部门职责要求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监督建设、施工企业足额存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信访局每季度组织固定人员进行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时,要把建设工程承诺书履行情况、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存缴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按月份支付清单和公示牌及历史拍照资料、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作为必查内容。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机制。对涉及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招标或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前要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违法违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劳务工资方面未妥善解决的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的开工手续。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施工企业,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允许其参加工程投标。要严查施工企业违法分包,雇佣无资质、超资质或者借用资质的劳务队伍,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工程停工整改,记录不良市场行为,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施工企业相应的处罚。发现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责令企业限期补签劳务合同,并追究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
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做好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对已限制或暂停招投标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准进场交易。
7、对发现建设单位开工的项目手续未办理或者是只办理部分手续的,按分段执法的要求进行处理。未办理国有土地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调查并予以处罚;已办理国有土地手续但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市规划局按规定调查并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罚;已办理国有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调查并予以处罚。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或施工企业挪用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相关企业又不积极配合清欠部门解决的,按规定协调企业使用劳务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视情采取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以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信息上传至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拖欠工程款、工资的企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并定期进行曝光。对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负责人唆使劳务人员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恶意和暴力讨薪的,挪用工程款后欠薪逃匿的,利用非法聚集、打横幅围堵政府办公场所、堵路、爬塔吊等手段扰乱正常办公、生产、生活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
10、市公安局要及时依法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要依法及时处理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单位注册的审核验证工作,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享监管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12、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动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对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果上级规定有变化,按上级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青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体职责全面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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