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正在申请确权的集体土地被他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怎么办

黑龙江省佳木斯富锦市兴隆岗镇政府侵吞粮种补贴,强行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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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博泰典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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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
导读: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 2、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登记,由各总社直接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当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乡镇政府保管。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免费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三) 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和粤发[2010]10号文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对乡镇政府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 ,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略) (三)调查统计表册 1. 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 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 以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包含总结汇报、表格模板、经管营销、计划方案、出国留学、农林牧渔、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工程科技以及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等内容。本文共3页
相关内容搜索宅基地哪些情形下能登记发证给非本集体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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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
作者:蔡卫华
在农村土地发证工作实践中,有些宅基地因各种原因目前正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使用,请问能否登记发证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如能,哪些情形下才能够登记发证?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宅基地可以登记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具体有如下情形:
一、非本集体的农民因特殊原因集中迁建而取得的宅基地
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明确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二、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继承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
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实践中,在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前,地方已经开始这样的操作。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规定: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可按规定登记发证。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符合建房条件而未建,跨集体经济组织购买他人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可按规定登记发证。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法定继承、分户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对因继承取得申请登记的,应收取继承公证文书,或经镇、村、社三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4.城镇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房地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5.农村土地房屋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未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后因买卖、交换、继承、分割等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符合登记条件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以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并在登记簿中记载历史沿革。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宅基地只允许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因此,非本经济组织的农民通过买卖等形式受让取得的宅基地,不得登记发证。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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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了该怎么办?跟农民有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当前,乡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着,在这过程中,有农民咨询,假如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样办呢?乡村集体土地确权注销错误了该怎样办?乡村集体一切的土地是由权益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
  当前,乡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着,在这过程中,有农民咨询,假如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怎样办呢?  乡村集体土地确权注销错误了该怎样办?  乡村集体一切的土地是由权益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乡村集体一切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国有土地,不应再颁发集体土地一切权证书,假如发现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是由权益人持权益证书主意向注销部门申请登记;  二是注销部门依职权对该注销事项予以纠正,并登记该权益证书。  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农民有什么关系?  目的是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严密联络起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完成凭证管地用地。对统筹城乡开展、夯实农业乡村开展根底,推进乡村土地管理制度变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关怀并分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土地状况,节约集约应用土地,维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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