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征信制度起源对于建设个人信用制度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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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备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167&&&&更新时间:
&&&&作为礼仪之邦,我国有着诚信的悠久传统。但长期以来,一直局限在道德层面,并没有将其转化为经济价值。当前中国社会,现代的信用观念和意识低下,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行为频繁发生;巨大的信用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前的严峻环境使信用建设成为当务之急,2016 年国务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倌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位文完备的信用制度要求我们首先要把信用问题理解为一个经济问题川i不简单地将其归人道祁范畴,就是抓住了倌用问题的关键◆抓住厂主要矛旧。能更好地解决主要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力地惩罚Iti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春,特有产爪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巾别除出去。ltill。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优惠和杜会环境以及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间接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僻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个人信用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吐的基础件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11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连、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整个经济活动被信用关系所联结t` 因此,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交易的特点使其较之传统的现金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为了控制这种风险,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能发展
&&&&在个人信用制度下,个人信用记录是进行资源配置和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那些拥有良好个人信用记录的消费者,银行和企业才愿意向其提供信贷服务,从而实现资源的配置。对于那些信用不良的客户,由于有了个人信用记录,银行和企业在管理上才能做到有的散失。
&&&&扩大内需是我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战略方针。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出现明显的升级趋势,家庭消费逐步向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转移。这种消费仅通过家庭的现金积累是难以快速满足的,客观上要求发展信贷消费。通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带动居民的消费支出,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为了控制信用风险,不得不以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条件来抬高消费信贷的门槛,致使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的信贷总规模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抽动经济增长,就必须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个人倌川记录以及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基础。有了完整的信川记录,银行才可以找到信用良好的消费者。同时也能知道风险所在和规避风险的方式。
&&&&专业化征信体系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关键。个人征信的很多领域都需要专业化机构,包括信用调查机构、资产调查机构、专业数据供应商、征倌局数据处理公司等等。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围绕个人征信而开展各项业务的专业化公司是重要的力量之一。这是因为制度的建设不光要有法律或者机制,还需要有真正的操作实体,而这些专业公司是操作实体的具体体现,它们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技术保证。根据国际惯例,个人征信局是整个征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以征信局业务为纽带,各类信用公司共同形成了完整的征信行业。个人征信对于建设个人信用制度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集中信用数据的来源。一般来讲,大型征信局的数据量都要覆盖全国的主要经济活跃人口。这样无论是什么人,申请什么样的业务,都可以在征信局的数据库中查到相应资料,大大方便了银行和零售商,加之高效的网络和信息服务,银行和零售商可以很快地作出决定。
&&&&其二,降低征信行业成本。众所周知,经过分析整理,信用信息的作用才可以发挥到最大。由于众多信用机构只掌握自身的数据,其各自分析的结果对于消费者的评价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作为信用信息收集的源头,征信局可以将各方面的信息综合在一起进行分析,而这些分析的结果反过来又可以服务于各类信用机构。这种数据的规模效应最终为整个征信行业降低了成本。
&&&&其三,协助作出公平的信用决定。由于是公正的第三方,加之法律的约束以及对自身品牌负责的原因,征信局会十分重视业务操作中的质量控制问题。此外,利用电脑系统自动化地出具信用报告,促使信用报告标准化,消除个人成见和判断。统一的评分模型可以协助授信者作出公平、正确、一致客观的信用决定。
&&&&&荣、失信为耻”的观念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为绝大多数公民所恪守。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其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更是鲜明地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意义。而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把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使之成为全民努力培育和践行的理想与信念。
&&&&职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每一个职工,必须提高职工的整体信用意识,才能建设好个人信用体系:只有职工有较高的信用道德标准,为规范信用秩序而建设的各种征信系统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主体没有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交易,包括信用交易,基本是计划分配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利益分配在交易前已经基本确定,交易者也不需要承担交易风险,因此经济行为很容易规范,诚信也容易做到;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利益成为驱动经济运转的动力,原有的道德规范被打破,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诚信规则还没有建立或很不完善,为了迫求经济利益而违背诚信规则的交易很普遍。
&&&&根据我国的现状,要建设信用体系,仅仅靠建立征信系统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对全民进行信用观念的灌输和诚信道德的教育。惟其如此,征信的各种技术手段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建设诚信社会才有基础。信用道德教育是一项面向仝社会的系统工程,应将其渗入社会的一切领域,成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深人持久的、社会化的、系统性的信用道德教育,才能真正提高仝国人民的估用道德水准,建立各行各业的诚信规范。诚信涉及各行各业,针对我国诚信缺失的现状,各行各业应当建立本行业的诚信行为规范,以此教育和约束从业人员,逐渐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成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推动信用管理教育,培养征信专门人才
&&&&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进行诚信教育,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坚持,抓出_成效。认真贯彻中宣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力量编写现代信用知识的普及性教材,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搞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人员培训。
&&&&征信业需要专门人才,主要是征信主体需要专门人才。另外,与征信相关的教育和管理部门也需要此类专门人才。征信主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一般工商企业,以及专业征信和信用评估企业。在市场经济下,金融机构和较大型的企业应当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这样的机构需要有经理、主办、客户档案管理、客户资信分析、账款催收等岗位。征信公司应设立信息采集、信用报告编撰、数据处理、软件开发、信用评分、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岗位。信用评估咨询企业,则要有管理咨询、市场调查、风险管理等专家。
&&&&我国信用管理人才需求量很大,但资源极度缺乏。征信专业人才的现状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征信知识结构不合理,正处于发展中的征信机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而一般企业既未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信用管理人才。根据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权威报告,截至2008 年年底,全国取得高级信用管理师、中级信用管理师、初级信用管理师的人数分别为37 人、352 人、185 人。这与经济发展水平是明显不匹配的,与企业信用管理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差距十分巨大。
&&&&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教育是解决征信人才短缺的主要办法。信用管理教育主要是在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课程,招收专门攻读该专业的学生。同时,经济和管理专业的学生也可选修该专业,培养复合型人才。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目的是塑造在信用分析和风险管理方向上具有较强操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三、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尽快对征信行业立法,这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处于模家和起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遗留的条块利益和分割,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分割、垄断和封锁,信息资源尚未实现共享互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当受到网家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高效地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避免在后期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治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如果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可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颁布和实行有关法规,由人民银行和政府信用管理机构依法对资信有限公司的征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同时应加强消费者协会这一第三方力量对资信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稳健地开展征信工作,从而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受到保护。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立法包括多方面,如发布《个人征信管理条例》、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尤其应强凋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四、规范管理信用行业,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为了配合世贸组织对信用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向仝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建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谨慎的原则
&&&&同时,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单位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当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对其机构的准人、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合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五、建立井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中国自古以来都有民众向官员学习的传统,这是因为在古代,平民没有学习文化的权利,也没有那个财力去学习。十年寒窗苦读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但是在成为举人之前需要进行长达十年甚至更久的一段时间的学习,这对于一般的平民来说无论是时间还是财力都远远无法企及。因而掌握文化以及礼仪的只能是那些官吏或者是上层的人员,在这种文化的氛围之下,民众自然会学习士大夫的行为和礼仪,从而产生了“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文化和上行下效的文化传统,使得政府在建设诚信文化的时候,必须自己首先以身作则。或者反言之,政府是整个社会的公平平等的保障,是人民之间冲突的解决者,但是政府却不讲诚信,肆意运用自己的权力不讲道理,不讲法律,那么人民要如何守住诚信或者进行诚信的活动昵?政府是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的支柱,如果政府在人民的心目中已经没有了威信,那么随之而来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等都会成为一张废纸或是纸上谈兵。整个社会中,政府的诚信是所有其他诚信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政府的诚信已经陷入了一个严重缺失的状态当中,那么结果就是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陷人停滞,其他的各行各业也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中。因而政府或者说是政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基层的公务人员还是上层的高官都需要以身作则。政府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但是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实体,是与人民直接接触的人,是人们对于政府印象的直接来源。所以广大的公务员和官员作为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平均分配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文化风气的良好运行。政府要以身作则,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作为一个切人点:
&&&&第一,政府信用监督机制的政策制定必须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最直接的要求,是为了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制定的,是以最广大人民为最开始的出发点而制定的。这就需要站在宏观立场上,在决策之前采集到足够多的信息,以最大多数的人的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同时也尽量兼顾少数人群的利益。第二,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时刻地秉持公平公正的信念,以及行动上践行公平,以事实为基本的准则和决策的根本原则,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不唯亲不唯人只唯事实,才是保证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最根本的也是最实际的方式。第三,政府要维护自己的信用,不需要经常地向人民作出保证,但是一旦说出的话,应该尽量能够做到。诚信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积累起来的,对于政府也是一样。具体措施而言:
&&&&首先,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其次,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成。依法依规对严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首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倌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拼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减值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潸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最后,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张一弛,文武之道”,诚信制度的建设也是如此。在奖励诚实守信行为的基础下,也要对一些不法行为予以警醒。与奖励诚实守信的公民实际上就是在社会广泛地树立各种诚信典型,可以让人们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以小见大”的明白诚信的好处。在已经有无数的“社会冷漠”以及“人人自保”的案例下,对诚信人员进行奖励可以激发群众对于社会秩序的热情以及对政府的信任。社会的信任尤其是大众对于政府或者大众之间即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在一些方面可以看作是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的外化表现。根据政治学理论,社会大众的信任在一定期间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人民失去对于政府的信任之后,政府的一切行为哪怕是真的诚实守信的也会被大众以第一印象粗暴地否决。长此以往则会陷人一个恶性循环里。政府对于诚信行为的嘉奖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对于自身信任以及权威的重建。市场性和社会性的联合惩戒是防止违反诚信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人是社会动物,也是群居动物。古希腊哲学家所言:“离开城邦非神即兽”。人类的文明只有在人类世界才有其意义,也由此从社会和市场上进行联合抵制失信行为,提高了人们的违法成本,加上对于守信行为的奖励提高了人们的心理预期,两权相较而言,增加了人们尊重社会规则、诚实守信的几率。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看,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些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六、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加快杜会信用信息化建设
&&&&首先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这是一切的前提,也是其他所有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以及信息的完整性,最好是由具有权威性以及民众基础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及信息的采集。其信息的采集内容最基础的应该有几个方面身份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基础信息: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以及文化程度,最好还能有家庭人口的信息。就业的信息工作的公司、地址、内容以及收人和其他的基本情况。奖惩信息这应该是一种长久的信息的采集,应该从学生年代就开始一直到老去,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有可能会牵涉到最后的信息修复和信息弥补,以及信用制度的修复等等问题。资产状态――这有两个方面:一是动产和不动产,这种是物质可以衡量的;另外一种就是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一些其他的资产,比如名望等,这些隐形的但是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转换成为金钱的“软实力”。纳税记录――纳税是一个公民所应该有的义务,也是一个公民所应该对社会负有的责任,通过交税记录可以将此与最后的养老待遇联系在一起,劳动更多,付出更多也需要更多的回报。司法纪录――犯罪记录以及一次相关民事或者刑事等的底案,这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政府对于信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唯一合适的选择,由于信息在目前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信息而且与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的泄露对于整个社会安全和谐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会影响社会的秩序以及安稳。并且,上述的信息当中很多的信息都属于敏感的信息,比如纳税以及犯罪记录等等,这些无论是哪个社会组织甚至是个人都没有权利查看,更没有机会收集。这些信息所牵扯的部门以及主体太多,除了政府有这个能力以及影响力之外,没有其他合适的人能够得到这么多的信息并能将之汇总。政府站在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上,可以将一定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做成相应的信息分享平台,促进信息之间的安全流通。
&&&&其次是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评估是怎么为信用建立等级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可以对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以及采集,但是信用的评级以及评估等却需要第三方以最专业的知识和视角来进行,第三方可以经受政府和人民的双重监督,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信息评价公平以及透明,并且第三方最好是对信息处理有相关经验的老资历的评级机构,能够以最专业的视角来处理防止信息浪费等。由于信息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对于人民,对于政府也是一样。因此第三方一在处理信息之前首先要保证有一个专业的人才队伍,还要有完善的配套资源对这种信息处理作后盾补充。这方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国的信用评价等级以及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都很不成熟,相关的人才以及相关公司或者社会的组织等都十分缺乏,不能操之过急。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注意引导和培养,促进该产业的发展,并且在执行的时候切忌一蹄而就,而是在不断发展中摸索。就算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信息的处理也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相应的制度也不是很完善,因而缓慢前行才是在不断的犯错过程中不断地改正,才是正确的道路。最后是建立最大范围内的个人信用征信查询系统,促进信息的共享和流通。在此之前应该明确一下我国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在2012 年的人口普查之后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3 亿。并且我国横跨多个时区,地域辽阔。人口基数大、人口分布不均、一次性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信息查询系统,在十年内是不可能的。因而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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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研究
个人信用被誉为商品社会的“经济身份证”,对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所谓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及个人信用法律管理制度等。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突出地表现在它已严重地制约着我国个人消费的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这一“瓶颈”影响越来越明显,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已是迫在眉睫。近几年来,我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上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初步建立并运行,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等提供依据、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信用体系逐渐从行业化向社会化方向过渡、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环境渐趋良好、个人信用建设具备良好的技术基础。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只是刚刚起步,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很有帮助。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相当发达,其中个人信用在推动经济迅速发展的作用不可低估,经达几十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具体表现在:第一,具备完备的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个人资信档案登记体系;第二,有完善个人信用数据的评估和信用报告制度;第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第四,独立的政府与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五、良好的信用管理教育。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与我国经济虽然有许多的不同之处,但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它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地方,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应该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场;其次,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相关法规迫在眉睫;再次,健全征信网络体系,以提供完善的消费者信用服务;最后,健全个人信用组织机构,建立各项配套制度。  
基于以上对个人信用制度的认识,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问题:  
首先是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是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不完全,信息公开尚未开始,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评价数据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信评估的基础数据:政务政府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市场化程度较低。  
二、是个人信用评估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规范,执业整体水平偏低,信用中介机构的产品研制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评估缺乏统一评估标准。  
三、是征信数据的使用和开放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配套政策尚未出台或不完善。  
四、是行业监管有待完善。  
五、是信用文化培育不足。  
其次,通过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模式,包括完备的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个人资信档案登记体系,完备的个人信用数据的评估和信用报告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与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良好的信用管理教育,论述对我国当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借鉴和启示:一要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场;二要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相关法规;三要健全征信网络体系,以提供完善的消费者信用服务;四要健全个人信用组织机构,建立各项配套制度。  
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发展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包括改进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状况,规范个人信用评估,加快个人信用立法,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管,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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