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收执法法的级次是什么

概念/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
&所谓税收执法,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风险种类/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存在着法制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权力制约弱化和监督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将严重影响税收行政执法,形成执法风险。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税收征管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税率执行有误等;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等。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形象受损、执法信誉降低的风险。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税务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做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使纳税人感觉受到了损害,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 其他风险
主要表现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的渎职失职、贪污腐败行为,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成因分析/税收执法风险
(一)税收执法依据不完备。多年来,在谈到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时,反映最多的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现有实体法的法律级次太低,税法与相关法的衔接也比较困难。由于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造成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的不完备,给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二)社会整体协税、护税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还不是完全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修订后的《征管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不仅规定了工商、银行等部门协税护税的义务,同时规定了这些部门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近两年的执法实践证明,这些部门协税护税意识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着协税、护税过程中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的问题。
(三)依法治税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扰。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是税收工作必须牢牢遵循的宗旨。工作难点与重点在依法治税,税收事业发展机遇与出路也在依法治税。但在依法治税的进程中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困扰,税收计划管理仍是困扰依法治税工作的主要因素。税务机关往往把税收的职能作用直接理解为税务机关的职责,并没有认识到组织收入是税务行政执法结果的道理。
(四)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不到位。《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多种权利,但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权利宣传的不到位,以及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对纳税人权利的认识不够,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纳税人本该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如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检举权、监督权等还没有通畅的渠道去实现;一旦纳税人运用复议、诉讼、赔偿这些行政救济手段,往往会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或尴尬境地,使得本来可以化解的执法风险变得不可避免了。
(五)监督考核机制尚未健全。一是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不完善。严格是我们税收执法工作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责任制并未形成完备实用的体系,出现违规现象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改正。二是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各税务机关都配备了纪检、监察等执法监督机关,但是作为后勤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往往与执法实务工作相脱节,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防范措施/税收执法风险
增强税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化解各类执法风险,是税务干部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的需要。在目前征管条件下,为有效推动税收执法风险机制的建立,需要从完善税制、落实责任、队伍建设、部门联动、预警体系等系列配套措施的建立健全入手。
(一)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要以《立法法》为依据,研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的问题。二是增强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根据税制改革和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法制统一,对现行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的清理。对不适应当前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需要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对重复规定、前后有矛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归并;对需要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逐级向上反馈。三是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要改变过去层层下发红头文件执行政策的做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采用法定方式进行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要不定期的进行评价。
(二)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增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一是要强化法制观念。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税务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运行。二是要转变执法方式。要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三是要加强税收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税务部门是政策业务很强的部门,因此一定要把税收业务培训放在重要位置,为应对和防范风险打下基础。
(三)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的适配,建立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及时对与税收法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不相适应的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要继续强化评议考核,正确处理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及其他单项考核的关系,本着"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和避免重复"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将信息化手段引入对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提高评议考核质量与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干扰;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人员应进行追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当执法行为。二是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掘外部监督的潜力,特别要发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促进税收法制制度的完善,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四)加强部门协作,推动社会综合治税。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摸清税源,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现象,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集约化管理转变。
(五)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征纳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税收救济制度。正确处理“执法”与“维权”,“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营造相互理解的和谐征纳氛围,化解因征纳矛盾引发的执法风险。
(六)加强文化建设,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税务部门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为税清廉是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在工作中,应将廉政文化作为税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公平公开、规范统一的税收征管环境,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保证干部队伍稳定,还可以有效促进税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建立税务预警机制,主动化解风险。要对税务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动态管理,对任何一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异常信息,经过采集、录入、整理、评估、发布各环节在微机上进行规范处理,根据分析得出的风险信息,采取有效的控制行动,追查原因并督促其纠正,以期有效的预防、处理和化解风险。
产生根源/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增加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及相关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基层税务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防范与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税务、和谐税务、阳光税务、效能税务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各级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税务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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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旨在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税收管理名词解释
管理的主体是指国家,即由国家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以及各级负责各种工商税收;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牧)业税、、;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以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
税收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问题,后者形成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的角度讲,税收管理的客体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税收管理的职能是指税收分配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
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手段,因此税收分配的目标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在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的目标又具体表现在各项管理活动中。
税收管理对象内容
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税收执法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执行。
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立法的含义相对应,税收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规范等级和效力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税收立法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把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作到。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限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由于各级机构的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效力也不同。
对税收立法活动来说,税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科学化的重要。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活动,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规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维护的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税收议案提出后,税收立法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议税收立法议案的阶段,审议结束后,税收立法程序进行表决和通过税法议案的阶段。表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通过的税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开发布。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后完成。税法公布之后,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具体包括管理、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及管理、管理、和、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3.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
4.,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进行的管理。具体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税务人员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与诉讼的管理。
税收管理税务风险的识别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1.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 涉税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 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 税务管理的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5.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 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涉及和执行;
7. 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 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从;
9.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价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税收管理管理目标
1、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
2、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
3、全面加强宣传;
4、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5、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税收管理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政策
1.坚持依法治税。要实行依法治税的目标,就必须首先完成立法程序,使税法本身具备法律资格,立法要合法化。应适时将、、、、等主要税种由暂行条例升格为税收法律,由全国正式立法。
2.研究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
3.研究扩大和改革增值税的可能性。扩大增值税的覆盖面,研究把改为收入型或是市场经济和增值税自身功能有效发挥的需要,是发展方面。但由于此项改革牵动面广,情况复杂,必须与改革配套进行,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审慎推行。
4.清理整顿。现行优惠政策在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从实际看,存在税收优惠过多过时,效率不高,不便征管,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行清理和调整。对到期的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照顾性质的应逐步取消;对区域性的应逐步调整;对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鼓励的应扩大和完善。
5.研究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新老内外资企业并轨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适时提高出口退税率,研究高新产品的退税政策,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和调整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6.加强的改革,修订,完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合理调整农业税负担。
7.适时开征新的税种,研究开征、和。
8.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调整的征税范围和。
(二)全面加强宣传  加强税收宣传是改善税收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税务形象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抓好税收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法宣传,还要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不仅对宣传,还要对社会各界及队伍自身进行宣传,增强全民税法观念和自觉纳税意识。同时要抓好查处税收大要案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达到树立税务部门严格执法新形象,震慑、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要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二,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省以下税务机构要充分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完成精简任务,理顺内部机构设置,明确,提高干部素质和办事效率。第三,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素质。第四,坚决惩治腐败。一是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制度,从源头遏制腐败。二是要严励惩处违法违纪分子,纯洁干部队伍。对以税谋私、贪赃枉法、贪污受贿,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和骗取的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三是要切实抓好部门不正之风的治理整顿。重点抓好税务机关与所办的彻底脱钩工作,清理整顿,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四是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经费会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基建项目审批办法,开展经费财务和基建审计,严格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快费改税的步伐  在我国近几年的经济生活中,费多税少,税弱,以费挤税的问题日益突出。其危害是严重冲击了依法征税和,破坏了国家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肢解了政府收入形式的规范性,加重了企业、农民等的负担。从建立的目标和要求看,实行费改税改革,清理整顿各种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进一步确立的法律地位,建立有效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尽快形成以税收为主、规范的政府收入形式,势在必行。费改税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的现实、必然选择。
据国家有关部门掌握的初步材料统计,到1997年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共371项,其中,涉及企业的共有217项。在这271项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共有91项,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有126项,共涉及所属59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收费项目分布是:农业部门27项、卫生部门18项、交通部门15项、海关13项、医药12项、建设部门10项。另据国家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地方收费项目最多的省多达470多项,最少的省也有50多项。
根据对目前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尔后逐步改税的原则。费改税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改革的具体意见是:首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应取消。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其次,对现有的各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确实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列出名单,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再次,应明确规定,取消地、县级及县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利,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和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立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实行费改税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强税弱费的原则。第三,事权、一致原则。各级政府的税费收入特别是规费收入的归属,应与各级政府的事权一致。第四,不增加、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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