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内能建造耕地占用税 光伏发电电项目吗?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号
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 闽发改能源[号
鼓励依托已有建(构)筑物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依托已建的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粮库等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严格控制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除升压站/汇流站建设需要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标。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停止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可能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湿地但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鹰潭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有项目原则上不占用林地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在生态区域重要和生态脆弱区的林地、乔木林地和国家一级公益林中的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中兴建光伏产业项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林地进行光伏、风力电站建设;同时明确应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林地种类和范围。
林业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支持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类型,不得使用,疏林地,灌木林地,严禁破坏绿色资源来发展绿色能源,只允许使用宜林地和荒山。
除升压站/汇流站建设需要外,不得使用有林地。
如项目选址确为荒山荒地,且国土资源二类调查中列为未利用地,可进行林地变更,如已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需进行林地规划调整。
热门推荐:分享到:相关土地分类:168人有用173人有用275人有用230人有用近日,广西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裸土地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北极星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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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集体用地取得模式
&&来源:&&作者:陈肖华&& 10:59:47&&我要投稿&&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和部门法规,从而极大地激发了能源企业投资光伏电站的热情。由于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规模效应难整合、产权难以界定、银行融资难取得支持等不利因素,因而能源企业更愿意的是投资集中并网的。光伏发电站建设多在农村地带,因而能源企业经常碰到的一个较为困惑问题就是如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光伏电站用地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在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尚无明确统一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出台之前,能源企业在进行地面光伏电站投资时,要非常注意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取得项目用地,以避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规用地出现风险。一、从一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合同引起的思考某发电公司因为要投资,在落实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过程中拟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通过租赁该村的集体土地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那么,这样一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协议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呢?(一)地面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项目建设用地如涉及的是集体所有土地,首先是要将该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的,还须办理转地手续,在此过程中还须符合我国的耕地保护规定及征地补偿等相应规定。另外,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或者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形才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此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亦无相关规定。因此,某发电公司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须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其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将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归于无效。(二)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熟悉我国法律体制的人都知道,政策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也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那么,光伏发电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是否具有政策依据呢?从《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这两个主要的文件当中并无明确的直接规定允许地面光伏电站可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性质建设用地。在既无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的政策依据的前提下,能源企业在投资建设地面光伏电站时如何考虑取得建设用地?
投稿联系:陈女士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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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新政)中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一段,一定是新政出台前制定者最难产、出台后执行者最反对的一段。因为新政所指分布式包含的户用光伏市场,甚至决定着上百万人的命运。假以时日分布式经销商的死亡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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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厂建设在耕地上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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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耕地分为两种。一种叫一般农耕地,一种叫基本农耕地。一般性农耕地包括草地、林地等,此类地可以结合农业大棚、农光互补进行申报,最终获得国家配额。而基本农耕地,你就别想了,此类农耕地属于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用地,不能够建设光伏电站,包括其他工业都不行。
是我们所说的自留地吗
采纳率:82%
自己做的到就可以
光伏发电厂离居民居住的地方多少米算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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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发展荒山光伏发电项目(图)
&&来源:新华社&&作者:杨世尧&& 9:17:07&&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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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北省秦皇岛市加快发展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过程中,利用荒山建设电站,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并开发建设&&等项目。据介绍,目前该市荒山光伏发电已并网装机容量达79.3兆瓦,预计到2018年,该市荒山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将达到190兆瓦。建设中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何庄村中硅光伏发电站(10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 杨世尧 摄10月26日,工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何庄村中硅光伏发电站建设工地安装光伏发电板。新华社记者 杨世尧 摄
原标题:秦皇岛发展荒山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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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法》的通知
04:16:19  评论()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发〔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支持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漠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农业、生态、工业开发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屋顶或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的土地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第四条合理协调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关系。第五条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实际装机容量核定用地面积。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封闭管理的风电项目中的太阳能发电组件和风电机组用地,按照每台(组、阵)发电设备基础的实际占地面积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第七条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风机用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50MW计算):发电设备用地标准(hm2)单机容量(含箱变)单机占地面积(m2)风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生活区用地面积用地指标750kW2501.651.020.983.65-4.651000kW3501.753.75-4.751500kW4201.403.40-4.401.用地指标包括风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和生活区用地面积。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第八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发电设备用地标准(hm2)安装方式单个组件占地面积(m2)发电场用地面积生产区用地面积生活区用地面积用地指标用地总面积其中:电池组件占地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固定式1.319.418.652.52.023.9-25.913.1-15.1跟踪式31.034.4711.142.52.038.9-41.915.6-18.61.用地指标中的场区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电池组件之间的空地面积两部分,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包括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2.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3.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第九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其中:项目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场区用地总面积指标,项目建设实际占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第十条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除外)。第十一条当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容量或机组组合与上表所列标准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插入法计算确定。第十二条各风电项目建成后需再增加装机容量低于200MW的,不再另行增加生产区和生活区用地面积;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及附属建筑(生产区、生活区)只在一处规划建设,其他同类设施的建设指标相应减少。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电池板列阵之间的土地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用为建设用地。第十四条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特殊技术条件的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用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五条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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