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起步时车上人员坠落损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4s店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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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时被出租车轧伤右脚&法院判决车主保险公司赔偿
日08:26&&来源:
原标题:法院判决车主保险公司赔偿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赔偿案,庭审中,该案的争议围绕原告林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展开。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被告李师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元。
  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林先生和两位朋友一起在鄞州区一家餐馆吃饭,聚餐结束后三人打了辆出租车。在两位朋友已上车坐好后,林先生也准备上车,怎知林先生的左脚刚迈上出租车,车子就迅速启动了,车轮轧伤了林先生右脚。
  由于当时路边的光线太暗,开出租车的李师傅没看清车外的林先生,以为坐车的就两位乘客,因此一看两位乘客已经上来就踩了油门,以致轧伤了未上车的林先生。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李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先生无责任。
  之后,林先生因受伤住院治疗了几日,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出院后,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先生将李师傅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师傅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答辩称,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再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相关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原告应属于“本车人员”,而不是车外人员,故应属于座位赔付险的范围,只能按车上人员险赔,原告不能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庭审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林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的问题。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应根据其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和成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准备乘坐出租车,事发时一只脚已踏入车内,另一只脚仍处于车外,此时出租车与原告处于车外地面上的一只脚发生碰撞,从总体上判断,原告的大部分身体仍处于车外,未完成由车外第三者向本车人员的转变即发生事故,故原告仍属于车外第三者。
  此外,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虽对本车人员解释为包括上下车人员,但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被告李师傅予以赔偿。
  鄞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被告李师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近几年来,出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诉至法院各种纠纷逐步增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发时原告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引发的问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应根据其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和成因进行综合判断。除因碰撞等事故原因或为避免事故而跳车外,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瞬间处于车辆外的,即属于第三者;反之,则属于本车人员。本车人员与车外第三者可以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受害人进入车内,完成了上车过程,就由车外第三者转变为本车人员;受害人非因事故原因(客观上事故碰撞等原因或主观上避免事故而跳车)已提前脱离本车,事发瞬间不在车体内,就由本车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
  至于受害人是否完成车外第三者和本车人员的转变,应根据事发瞬间受害人身体的整体部分是处于车内还是车外进行判断。如果事发时受害人身体的整体部分已进入车内,即便部分身体仍处于车外,也不影响其向本车人员的转变;反之,若受害人身体的整体部分处于车外,即便部分身体已在车内,尚未完成向本车人员的转变,仍属于车外第三者。
  办案法官表示,从总体上判断,本案中,事发时原告的大部分身体仍处于车外,未完成由车外第三者向本车人员的转变即发生事故,故原告仍属于车外第三者,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谢台选 邵珊珊)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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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车上人员受伤
我方车辆上全险
保险公司赔付哪些费用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的维修费用,人员的医疗费用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中国保监会对于赔偿限额进行限制。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般来讲没有付费修理店是不让提车的(除非与保险公司已协商好)。你可与修理店讲明,不交齐资料不让其提车不就完了?
如果你愿意自掏腰包(补差价)为对方买新灯,保险公司是没有意见的。是否理亏,这主要是道德品质问题,毕竟是你的全责。
保险公司遵循“理赔恢复性原则”,即汽车零部件遇...
酒后驾车是不赔的,交强险也不赔.但如果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交强险需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有追偿权。有一种情况可以得到赔偿,受伤人员投保了其他险种,...
直接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如上情较重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陪侍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标准分地区
发票和保险单。麻烦好人心给个好评,非常感谢。
答: 已经实施医院即时报销的地区——住院三天内向医保驻医院办事处申报住院个人资料,出院时即时在医院柜台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还没有实施即时报销的地区——需带身份证...
答: 儿童的“保险”年龄
大多数儿童保险的投保年龄都以0岁作为开始,但在保险行业章程中,这个0岁不是儿童的自然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满28天。
遵守“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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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车下受伤 交强险不赔?从车上坠落受伤 保险公司认为是车上人员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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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蔷)工地负责人安排工人坐农用三轮车吃饭,半路上三轮车的栏板突然打开,3人从车上坠落受伤。受伤女工贾某遂将司机张某、雇主高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昨天该案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均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肇事车辆只上了交强险,贾某在事发后并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规定,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今年6月2日,贾某到被告郭某、高某承包的平谷区一处绿化工程打工,负责卸树苗、栽树,约定每日工资100元。次日中午,高某委派的工地负责人让司机张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搭载原告等人去吃午饭。行驶不到200米,车栏板突然打开,乘车的原告贾某等人从车上掉下,有3人受伤。
据了解,事发时涉案车上共搭载了18个人,车后边只搭了一个扣子,有人用脚蹬着车帮,导致车帮在行驶中突然打开。肇事车辆只上了交强险。事发后,贾某住院治疗41天,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脑挫伤等。
司机张某的代理人称,事故属于意外,应当由雇主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高某称事发当天他不在场,是别人安排的工人乘坐农用车去吃饭,他已经为3名受伤者支付了2.6万元,并且积极探望原告。他同意法院按照交通队划分的责任,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原告贾某的代理人认为,此次事故是张某用农用车搭载原告,不管是受谁指派,张某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高某是实际雇主,不仅雇佣了原告,而且雇佣了张某,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6万元给了3个人,并不是只给了原告一人。
原告方坚持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曾有判例认定 摔车下算车外人员
那么,机动车上的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还算不算车上人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巨晓平律师告诉记者,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巨律师说,在通常情况下,车上人员受伤都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但他也认为,从本案分析,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原告贾某是车上人员,其从行驶中的机动车上不慎摔于车外地面造成受伤,事发时已经不属于本车人员。但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要由法院裁决。
虽然本案存在争议,但记者了解到,本市及外地法院有过相关判例,即乘客如果从车上摔下受伤,也是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法院判决书上写,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乘客是否在机动车上来判断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如果乘客从车上摔到地上受伤,也就是乘客落地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因此,事发时乘客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作者:王蔷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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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0月份左右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购
本人于2009年10月份左右购买了一辆***汽车,当时购买的是中保的保险。在2010年年中的时候发生追尾事故,后汽车被拖至中保定损的一家汽修厂维修更换气囊灯配件。后于日在次发生单方面事故,汽车左前轮撞到路面石头上,主副安全气囊非正常性弹出,而是发生爆炸,本人头部、面部严重被方向盘上的安全气囊炸伤,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单前期医疗费用花了15万左右。事故发生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气囊质量鉴定,发现气囊为三无产品,严重存在质量问题,后在当地起诉2013年维修车辆的汽车修理所,现在法院已经判决对方负全部责任,目前本人将车辆拉到平安保险定损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2013年后购买的是平安车险 全险),现在车辆修理好,但是平安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只能理赔汽车维修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无法理赔。(因当时也不懂,委托卖保险的业务员投保的是10000元的人员险),想问下专家,当时投保的10000元车上人员险无法理赔吗?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我已经起诉汽修厂,车上人员险的费用应当由被起诉方赔付,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请问这样合理吗?因为目前被起诉方虽然败诉(终审),但是到目前为止拒不支付任何费用,我个人觉得我们既然买了保险,是不是保险应该先行理赔这个人员险,至于是气囊的问题造成的伤害,是不是到时候由保险公司自行去追究汽修厂的责任呢?希望专家能给个详细的答复,谢谢!
你告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赔,你没有告他,他可以拒绝赔
可以投诉的。。。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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