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游戏安装包发到群里构不构成侵权

技术开发人员离职后带走开发软件构成侵权--国家知识产权
您现在的位置:
技术开发人员离职后带走开发软件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江苏省物资信息中心于日起开发物资连锁经营管理系统软件,周榴芳作为该课题的副组长和主要研制者参与该项目的研制和开发,同时参与开发的还有原告的其他工作人员。日该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
  日民利公司(甲方)与周榴芳(乙方)签订“软件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进销存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约定软件开发费19000元并明确了双方其他事项。日,原告物资中心因周榴芳长期旷工对周榴芳作出辞退决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民利公司、周榴芳软件著作权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周榴芳、民利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物资中心物资连锁经营系统软件的侵权行为;民利公司销毁现存的进销存网络管理系统侵权软件;周榴芳赔偿原告物资中心经济损失19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共计25000元。
  法官点评
  1、涉案软件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挡。而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挡: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本案所涉应是有关计算机软件即迅杰物资异地连锁经营系统软件,而被告周榴芳出卖的进销存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经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两者在程序结构、程序源代码和操作上基本相同。但周榴芳认为,程序结构依据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不属于保护范围。原告单位的源代码是使用vb5.0编程,其为民利开发的虽也使用vb5.0编程,但源代码的写法和相同之处是vb5.0本身所致。何况民利开发在先。操作上基本相同,其不属于源代码,也不属于文档,其用不同的编程语言同样可以实现相同的操作。
  被告周榴芳提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理由:从现行的软件侵权判断的重要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判定法,具体从源程序或目标码是否相似;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几方面判断,本案从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可以看出,二者源程序、程序结构、运行程序方式等均基本相同。所谓“接触”,就是指被告曾实际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周作为原告单位的软件开发人员和该软件的主要研制人并保管该软件的源程序的人,不但接触,而且掌握和熟悉该软件。
  具体而言,其一,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而程序结构作为一个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指令、语句、程序段、子程序、子程序和数据结构等,是程序逻辑设计中的具体内容,是软件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属软件的保护范围,程序结构并非条例第七条所列举的范围,所以对此作为软件侵权判断依据和作品组成部分,应予以保护。其二,被告所言有违软件编程常识,编程语言的相同并不能导致不同软件或相同软件的相同,就像文字作品以文字写作一样,不可能就不同或相同的事件写出相同的文字,如果相同只能抄袭,软件只能复制。至于其所言,民利开发在先,但其并未举证,而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单位开发早于周卖软件给民利公司。其三,操作上相同,是判断软件是否相同的一个具体内容,其作为软件外观与感受,是与软件整体相联系的,结合源程序,源程序相同操作上又相同只是说明二软件之者的同一性或相似性。不同的编程语言是可以实现相同的操作,但事实周并未用不同的语言重新编程。所以,根据鉴定意见,可以得出周出卖给民利公司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基本相同。因此,应认定周榴芳复制并出卖了单位的职务软件已构成侵权。
  2、被告民利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现存的软件如何处理?
  被告民利公司答辩称,其所持软件即使是侵权物品,事先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软件是否为侵权物品,其完全处于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民利公司是否应销毁该软件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被告民利公司现持有的是侵权软件,被告民利公司有义务销毁所持侵权软件,所以,侵权软件应予销毁。
  3、被告周榴芳和民利公司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被告周榴芳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复制、修改和出卖单位的职务软件作品,已构成侵权。周榴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因此所获得被告民利公司支付软件费用19000元属侵权获利,应当赔偿给原告。由于被告民利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提供侵权软件的周榴芳承担,所以,被告民利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姚兵兵)热门游戏:
当前位置: >
> 韩国法院驳回娱美德禁令申请:单独授权将构成侵权
韩国法院驳回娱美德禁令申请:单独授权将构成侵权
来源:游戏观察&&&&日期: 08:54:52
摘要:娱美德和亚拓士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纠纷依旧持续,日前,娱美德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的禁令遭到了驳回,法院还指出,如不经授权单独开发将涉嫌侵权。
  游戏观察消息,娱美德和亚拓士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纠纷依旧持续,日前,娱美德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的禁令遭到了驳回,法院还指出,如不经授权单独开发将涉嫌侵权。
  12月21日,亚拓士在韩国对外公布,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驳回了娱美德针对亚拓士提出的“禁令”申请。
  据介绍,娱美德于10月25日向首尔地方法院递交了禁令申请,要求法院禁止亚拓士以新闻、传单、网络、互联网广告等方式向第三方公布或传播“只有从亚拓士获得授权者才能在中国境内开发并运营基于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的手机游戏或网页游戏”。
  12月15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下达裁定,正式驳回了娱美德提交前述“禁令”申请。从法院公布的驳回禁令申请的意见里,尤其强调了关于“娱美德是否拥有单独向第三方授权(license)&热血传奇2&的二次开发的权利”,单从亚拓士和娱美德签署的和解协议来看,不能断定娱美德一定拥有单独向第三者授权(license)的权利。
  驳回意见里还说,在未经过亚拓士的同意由娱美德单独授权开发并在中国境内运营mir2手游或页游的行为,会直接构成中国著作权的侵犯行为。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驳回意见,再度认证了两项关键性的事实。其一,中韩法院均确认娱美德没有单独授权的权利,娱美德在未经过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独授权mir2属于违法行为;其二,韩国法院明确了mir2权利纠纷的管辖权问题,mir2在中国境内的授权开发与运营业务,适用中国著作权法律,由中国法院管辖,娱美德应遵循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下达的禁令和相应法律精神。
  不知娱美德公司得到这样的判决会有怎样的回应?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将此文分享给好友
相关阅读:
娱美德和亚拓士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纠纷依旧持续,日前,..
VR行业年底经历了巨大的销售打击,使得这个行业遭遇了..
AR游戏《精灵宝可梦GO》火遍全球,引得星巴克和麦当..
近年来中国电竞再度迎来了发展的良机,培养专业的电竞选..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手游,自然也少不了在上面氪金消..
中国网络棋牌游戏用户规模已超2.4亿,近6成用户每天..
电子竞技在全世界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很多游戏都希望能够..
我总结了一个战略三部曲:预测-破局点-All in。..
“马里奥之父”宫本茂是任天堂公司里的一位“老司机”了..
每当年终岁末,人们都会对过去的一年进行总结,对即将到..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