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是该找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代为求偿,还是起诉法院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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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6:26:33
&&&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一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65万。
【案情回放】&&& 日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于是叫了代驾公司。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师傅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师傅驾驶。 &&& 晚上9点,代驾司机陈师傅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的,2014年7月,这辆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称大地财险)购买了保单,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 日,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日,大地保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 安师傅公司则称,陈师傅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大地财险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审理中,法院将钱先生、陶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 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 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对此,钱先生及同事均否认曾签署该协议。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第三人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据此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以案说法】&&&&&&& 这起案件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属新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对代驾人行驶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偿代驾人过失致车损,车主陶先生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则保险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 &&& 第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予以赔偿系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可反推作为“合法驾驶人”的代驾司机系“被保险人”;车损险系财产损失保险,本案事故并不导致代驾人的财产发生物质性利益的减损,二被告对保险标的不具车损险的保险利益,不构成被保险人。 &&& 第三,有偿代驾人并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其服务收取对价,系为自身利益,与被保险人不存在财产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 &&& 第四,与亲友之间无偿借用不同,有偿代驾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 【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撰写:浦东新区法院 王治国)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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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代位求偿叫好不叫座
出台至今江西无一案例 操作难度较大,保险公司推行积极性不高
【字体:&nbsp &nbsp 】&【】&&
  去年3月,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出台&代位求偿&索赔制度。自&代位求偿&制度出台至今有一年多,但是记者日前了解到,江西车主通过&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进行理赔的案例为零。
  据悉,由于在代位求偿方面的宣传不够,许多车主还不知道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索赔,加上代位求偿操作难度大、保险公司担心带来&麻烦&而不愿意推广,导致一个初衷很好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冷。
  专家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多渠道扩大对此平台进行宣传,同时各保险公司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
80%的车主不清楚&代位求偿&概念
  ■背景:保障无责车主利益出台代位求偿制度
  一般情况下,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中的无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索赔过程中往往会给无责车主带来一些繁琐的理赔程序或者遭遇索赔困难等麻烦。
  为了保障无责方车主的利益,去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叫停了&无责不赔&条款,同时对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规定。
  &&无责免赔&是在发生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无责方只能通过向全责方索赔的方式获得赔偿,而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负全责的肇事车辆方可能一直找借口不去理赔,也不愿支付维修费用,以致于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或将责任全部揽下的方式处理交通损害赔偿问题。这不仅影响到&无责方&受损利益的补偿,也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正当处理构成负面影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系主任、胡卫萍教授如此分析道,我国《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问题,保监会2012年《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更是明确了&无责方&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同时将向加害方的索赔权让渡给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潜规则过渡为&无责理赔&。
  ■现状:江西尚无一例代位求偿索赔案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保协下发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求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在2012年6月完成了车险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平台内的代位求偿锁定信息、代位信息、求回款信息、互审信息、清算信息等关键流程成功上线。
  &代位求偿平台的上线,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车主选择通过代位求偿方式索赔的话,保险公司在技术操作上不存在任何障碍。&7月11日,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从平台的建立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目前我省保险行业还没有通过代位求偿方式索赔的案例。
  &尽管在去年就已经开通了代位求赔平台,但我们公司目前还是处于试运行阶段。&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的一位李姓主任告诉记者,&我们公司暂时还没有一个实际操作的案例,不光我们公司如此,整个行业都可能是这样。同时进行代位求偿需要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对接,由于各个公司进度不一,对接难以完成,代位求偿理赔在实际操作中存有障碍。&
  7月17日,记者以车主的身份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是否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理赔方式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几乎都称,目前代位求偿的平台还处于试运行阶段,系统中的此项业务还不能成功操作。
  &如果有车主办理车险理赔的话,我们还是叫车主先自己跟第三方自行沟通,如果不成功的话,我们再想其他方法。&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中还注意到,由于没有实际操作案例,江西不少保险公司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到现在对代位理赔业务的办理流程并不清楚,并称具体如何操作还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明确指示,如果有车主要求办理的话,他们还要上报总公司询问具体的操作方法。
  ■原因:
  宣传不够许多车主不知情
  按理说,在平台上线后,没有技术障碍的情况下,只要有车主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进行办理。可是这个平台为什么至今还没人用呢?
  &许多车主现在还不知道有此平台,所以申请代位求偿的人并不多。&李姓主任告诉记者。由于在代位求偿方面的宣传还不够,许多车主还不知道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索赔,申请理赔的时候也是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自行向第三方索赔。
  随后,记者拨通了几家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了解到向保险公司咨询此业务的车主确实很少,有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是他接到的第一个咨询此业务的人。
  实际操作难度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80%的车主不清楚代位求偿的概念。就此,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称,车主请求&代位求偿&的情况并不多见,大部分车主对&代位求偿&不太知情是其中原因之一。
  另外,代位求偿操作难度大也是其中原因之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分析说,无责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款后,向全责方求偿赔款的话需要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无责方保险公司核实全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向全责方支付赔款,如果没有,就协调对方保险公司从全责方的赔款额中直接扣出;其次,如果已经赔付给全责方,那么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还得向全责方求偿赔款,必要时还得要通过司法途径求偿。
  保险公司怕麻烦不愿积极推进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新的代位求偿平台没人用,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会担心带来&麻烦&。至于到底是什么&麻烦&,记者也通过多方进行了解。
  &相对于以前的理赔方式来说,代位求偿制度我们有做过多次流程上的模拟,操作起来也并无障碍,但在处理的过程中远没有原来的方法简单方便,也给我们增加了很多麻烦。&李姓主任告诉记者。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员说,车险理赔环境不佳,保险公司面对代位求偿时更加谨慎。首先车险是高发险种,加上部分车主为了减少个人损失甚至想不当得利,骗赔骗保的事情常有发生。同时各事故车辆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赔款上与车主的期望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为此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容易滋生争议和纠纷。在理赔现状已经存在着诸多纠纷的背景下,推行代位求偿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胡卫萍分析道,&无责理赔&初衷是好,但是也给保险公司增加了原本可因&无责不赔&潜规则而拒绝担负的理赔工作负担,甚至可能出现先行赔付后&追偿不能&的后果,比如&无责方&的&宝马&车被追尾后的修理费用要5000多元,全责方&交强险&造成的事故财产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且车主声称自己没钱赔,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可能&追偿&不回来。这也是影响很多保险公司不积极推进&代位求偿&实施的重要原因。
  ■建议:保险公司应统一定损认定标准
  鉴于许多车主并不知道有此平台,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麻智辉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多渠道扩大对此平台进行宣传,让广大车主都知道自己有此权利,并促使其自觉维护。&对于保险公司动作不大,肯定是操作起来遇到了什么瓶颈,要想真正让此平台正常的运行起来,保险公司应克服眼下的困难。&
  同时,胡卫萍建议,&无责理赔&的实行,首先涉及的是&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和&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害定损结果认定是否一致的问题。如果两方的保险公司对定损结果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到其后的追偿行为的实施。所以,&无责理赔&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首先要有一个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贯通的交互结算平台,使得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能够形成相互认可、公估、定损等统一标准。这个平台不建立,将直接影响&无责理赔&的理赔效果。
  &&无责理赔&的实行,不是单靠保监会的一个通知就可以了,更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胡卫萍说,只有有了明确的操作细则,有了相互间的保险交互平台,有了统一的保险事故定损标准,并对可能出现的&追偿不能&现象进行预先防范,才能真正改变&无责不赔&的保险理赔现状,推行&无责理赔&,最大限度补救受害人利益。
  □文/图 记者张文娟 实习生鲁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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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拒绝代位追偿,法院判决予以赔付
所在地区:安徽 -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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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代位追偿,法院判决予以赔付
作者:汪宇  时间:  浏览量 0  
2013年3月,杨某驾驶轿车与黄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黄某负全部责任。杨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杨某无责为由,拒绝进行定损、赔付。杨某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定损,经鉴定杨某车辆的损失为2.5万余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辩称,按照行业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定损责任。全责方黄某的拖拉机没投任何保险,就应该由黄某或杨某自己委托第三方公估公司进行定损。现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公司不予认可,因为代位追偿权只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是否属于理赔范围,要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并没有该项约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财产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承担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请求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关于事故无责任就不用承担保险定损及赔偿责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也与保险法法理相冲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万余元。
律师点评: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后,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求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应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职责,而非附加服务。保险公司不能以启动代位追偿,将增加保险公司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为理由,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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