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网络开设赌场罪被刑拘,其本人名下有车,车子在外面能正常开吗?如果发生事故可以报保险有?

对执行押解任务突发性事件的预防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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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押解任务突发性事件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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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阮齐林刑法讲义
第一章 导言:“正条”及其解释的方法、用语 一、“正条”的注释方法、用语渐成刑法学新考点 例 1《刑法》第 389 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 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 延考多选 51;答案【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 2: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 卷二多选 51 答案:【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正条?正犯?正条的修正 1、正条: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罪+刑”内容的条款。也称“本条”、“罪?刑”条款。 第 239 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第 239 条包含 “罪和刑”两项内容,就是正条。刑法分则:共有 351 个条文,除个别条款外,都如 同第 239 条包含有“罪和刑”两项内容,都是正条。 2、正犯:实施正条行为的,是“正犯”,也称“实行犯”,依正条之刑处罚。 3、正犯分类→直接正犯?间接正犯:(1)本人亲自直接实施正条(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 例:①甲绑架乙,甲是(第 239 条之绑架罪)正犯,依正条(第 239 条)之刑处罚。 ②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 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 3300 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错误的?(08 延考多选 59)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ABC】 (2)本人没有亲自直接实施正条行为而是利用他人作工具实施了正条行为的,本人是间接正犯,而被 利用人不知情,是实行犯罪的“工具”。“利用者”的行为,不定教唆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成立共犯。因为 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就利用的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例:甲欺骗乙、丙说:丁欠 100 万不还,请乙丙帮忙讨债。乙丙将丁绑到山洞中扣作人质,要丁家人 还 100 万“欠款”放人。其实甲与丁没有债务纠纷,纯属绑架勒赎,乙丙不知情,是扣人质索债的性质。甲 本人没有亲自实施“正条的绑架行为”,而是利用不知情的乙丙实施了绑架,甲是绑架罪“间接正犯”,虽然 本人没有亲自实行也按正犯处罚;乙丙是被利用的工具,不成立绑架罪正犯,但可成立非法拘禁罪正犯。 4.共同正犯:数人共同实施正条行为的,是“共同正犯”,也称共同实行犯。 例:甲、丙 2 人绑架乙,甲、丙二人是(绑架罪)的共同正犯。 §思考:(1)认定共同犯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犯罪(性质完全)共同说还是部分共同说? (2)上例中谁实施了正条行为?乙丙;什么样的正条行为?非法拘禁;谁没有是正条行为?甲。 (3)甲是如何实现自己对进行丁绑架勒赎犯罪的?利用乙丙作工具。 (4)如果乙丙知道甲叫他们绑架丁不是讨债而是绑架勒赎,甲与乙丙关系发生何种变化? 5.(正犯)既遂:正条的犯罪事实被正犯实现到完成的程度。也称“完成罪”,“完整罪”,犯罪既遂。 正犯既遂,依照正条之刑“完整”处罚 例:X、Y、Z 三人为勒索财物共同绑架 K,向 K 家属勒索 50 万元赎金。对 X、Y、Z 适用被触犯的正 条之刑(第 239 条)完整地处罚。 6、教唆犯?帮助犯:教唆?帮助正犯的行为。这是将正条扩张适用到正犯之教唆?帮助行为。 例:乙丙绑架张三扣押在一栋农舍中,从张三亲属处勒索了赎金 300 万。乙丙供述:他们是受甲指使 的;关押人质的农舍是丁提供的。乙丙触犯了第 239 条(正条),是绑架罪正犯(既遂),依正条(完整 处罚)。 甲、 丁都没有实施正条(第 239 条)之绑架行为,当然不是绑架正犯。能不能依据绑架罪正条处罚? 如果能,是不是相当于把第 239 条之绑架扩大适用到正条之教唆?帮助行为?扩大适用的法律依据在那 里? (1)刑法(总则)第 29 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总则)第 27 条 罚。 本案适用的法律:(1)乙丙是第 239 条之正犯,适用第 239 条定罪处罚;(2)甲是第 239 条正犯 之教唆犯,适用第 239 条和第 29 条定罪处罚;丁是第 239 条正犯之帮助犯,适用第 239 条和第 27 条 定罪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刑法通过总则第 29 条、第 27 条、第 25 条第 3 款将第 239 条绑架行为经修正扩大适 用到绑架之教唆?帮助?组织行为。这种正条依法修正适用,被称为正条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或修正的犯 罪构成。 §思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亲自参与犯罪实行的,是否可罚? 思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亲自参与犯罪实行的,是否可罚? 思考 7.预备犯:准备犯罪(第 239 条之绑架),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开始实施正条(第 239 条之绑架) 行为的(被起诉、审判的)。 例:甲乙丙预谋绑架丁,制定了绑架计划,准备了匕首、胶带、汽车,开立了接收赎金的帐户,某日, 潜伏在丁家的车库中守候,准备等丁开车入库时下手。不料被小区保安发现报警,将他们抓获。甲乙丙对 准备绑架丁的事实供认不讳。 §思考:甲乙丙有没有实施第 239 条之绑架行为?没有。因为:“准备了匕首、胶带、汽车,开立了接 收赎金的帐户”,“在车库蹲守”都不是绑架行为。甲乙丙没有实施第 239 条的绑架行为,法官依据什么定 罪? 刑法(总则)第 22 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适用的法律:甲乙丙是第 239 条之预备犯,适用第 239 条和第 22 条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刑法 通过总则第 22 条将第 239 条绑架行为经修正扩大适用到绑架之预备行为。这也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8. 未遂犯: 已开始实施正条 (第 239 条之绑架) 行为, 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的, (被起诉审判) 。 例:假如上例中甲乙丙等到了丁开车入库,下手绑架,不料丁反抗中脱身逃出车库,甲乙丙被抓获。 §思考: (1)甲乙丙有没有将第 239 条之绑架(构成要件事实)完整实现?没有。因为,他们没有能 够控制住丁。(2)对他们适用将第 239 条之刑完整处罚是否公平?不公平。 刑法(总则)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适用的法律:甲乙丙是第 239 条之未遂犯,适用第 239 条和第 23 条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刑法 通过总则第 23 条将第 239 条绑架行为经修正扩大适用到绑架之未遂(未完成)行为,并从轻、减轻处罚。 这也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9.中止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刑法(总则)第 25 条第 3 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刑法(总则)第 24 条 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上述 7、8 情形中,甲乙丙也可能会自动放弃(绑架)犯罪,从而没有开始实施第 239 条之绑架行 为或没有完整实现第 239 条的绑架事实。可获得更为宽大的处理。这也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分则→(第 239 条绑架罪)正条→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正犯既遂→正条处罚 总则→正条扩张(修正)→(1)行为扩张→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预备犯?(实行前的)中止犯(2) 程度扩张→未完成罪→未遂犯?(实行后的)中止犯 刑法各正条?正犯及其扩张同理。 10.凡属分则正条规定的,优先适用正条排斥总则一般规定(扩张条款?数罪并罚等)的适用 例①: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真题,单选) A. 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358 条第 2 款之正犯行为) B. 以出卖为目的, 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 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 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240 条第 3 款之正犯行为) C. 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 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321 条之正犯行为) 答案【C】ABD 是已被分则独立规定为犯罪。刑法第 101 条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②:甲乙绑架丙勒索到 1000 万赎金后,违背诺言,将丙放入麻袋沉入大海。 §甲乙构成几罪?答案:构成一个绑架罪。杀害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何不单独定罪处罚? 例③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 10 万元财 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 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08 延考单选 9) A.受贿罪 ; B.《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D.《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C】第 229 条的加重犯。 三、正条及其解释的方法、用语 1.正条→罪状?法定刑 正条→罪状 法定刑 正条 (1)罪状:第 239 条“前段”对罪的描述=罪状;(2)第 239 条“后段”对刑的规定=法定刑 2.正条→罪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 正条→罪状→构成要件→ 正条 罪状的内容=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性要素?主观性要素……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贝林: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记述性)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贝林: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客观的 价值中立的 记述性) 价值中立的( 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客观?主观两分:①客观性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②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2)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 (3)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 素:消极的 (4)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思考:(1)最常用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是什么?(2)其他分类有哪些? 4.构成要件“类型”的分类:根据正条(某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某种特点作出的分类,例:绑架罪的主 观要素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根据此特点,称其为“目的犯”。 (1)故意犯?过失犯?结果加重犯→根据对犯罪结果心态的情况的分类 (2)作为犯?不作为犯:正条行为→作为?不作为。①作为犯: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第 264 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盗窃罪;②不作为犯: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修六:不报、谎报安全责任事故罪;第 261 条:遗 弃罪,不抚养。416 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3)目的犯?动机犯 (4)实害犯?危险犯?形式犯→(对正条构成要件)根据侵害客体(法益)的情况的分类 (5)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根据根据行为?结果?法益侵害之间的关系的分类 (6)集合犯?结合犯?营业犯→根据包含行为个数的情况的分类。 5.正条法定刑设置情况的分类:普通犯?减轻犯?加重犯(结果加重?情节加重?数额加重?罪行加重? 次数加重) (1)普通犯:正条中规定的适用法定刑的标准情况; (2)减轻犯?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而言)正条中规定的特别减轻?加重法定刑的情况。 §思考:第 239 条的普通犯 减轻犯 加重犯分别是什么? 思考: 条的普通犯?减轻犯 加重犯分别是什么? 减轻犯?加重犯分别是什么 思考第二章 侵犯人身权利罪(分则第四章) 一、绑架罪: 1、第 239 条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分析:①客观性要素:绑架人质;②主观性要素:勒索财物为目的。 ③主观?客观要素是成文的。④都是积极的要素;⑤都是记述性要素。 2、构成要件类型:主观方面的特点:故意犯?目的犯。对法益侵害的类型特点:侵害犯?结果犯(?); 3、法定刑设置的分类:普通犯?减轻犯?加重犯。 4.绑架罪加重犯,从扣押人质时开始直至人质获释为止。 5、侵犯第三人自决权,与抢劫区别。6、既遂:扣住人质,之后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 二、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 1、侵犯自由:通常以当事人意识到自由受限为条件,即违背当事人现实的根据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 欺骗他人使他人滞留某处的不构成拘禁。2、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罪”的界限;3、不真正的身份犯,4、与 伤害、侮辱的关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 240 条 1、目的犯,以出卖为目的;2、对象:妇女儿童,3、行为:……中转、运送行为,排斥帮助犯(共犯) 适用;4、加重犯,排斥数罪并罚。5、与介绍收养、婚姻的区别。6、既遂:实施了第 240 条第 3 款行为 之一。 四、拐骗儿童罪,第 262 条 1、拐骗行为包括暴力强取、夺取、窃取的方式;2、与抢劫、盗窃区别,对象不同;3、与绑架罪、非 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 241 条 1、收买与拐卖的区别:非出卖目的。收买后又转卖的,以拐卖论。2、“对合”行为?对向犯?对合犯, 互为前提的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排斥共犯适用。3、数罪并罚:对被收买人强奸、拘禁、侮辱、伤害 的,数罪并罚。 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 1、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将疾病传染他人的,似可认为伤害行为。(1)故意伤害罪的 3 种结果: 轻伤、重伤和死亡;(2)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内容不同;(3)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具 有伤害行为。 难点: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的, ,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 难点: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的,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 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 部位,明知可造成死亡结果且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认定;C 暴力程度较轻的肢体 部位,明知可造成死亡结果且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的认定; 冲突,尚未达到伤害程度的,过失致人死亡。两赌徒死打,其中一人跌倒致死;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冲突,尚未达到伤害程度的,过失致人死亡。两赌徒死打,其中一人跌倒致死;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 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 单选 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B】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区别以及意外事件的判断。 2、法条竞合:第 233、234 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绑架杀害人质,抢劫致人死亡;放火、 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死伤结果,结果加重犯。 3、犯他罪的转化犯。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刑讯、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七、强奸罪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 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 5 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明知的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知道) 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是否侵犯性权利;(2)是否出于性动机。猥亵男子, 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九、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体:司法人员;目的:逼取口供等。非司法人员“私设公堂”的, 非法拘禁;联防队员拷问的,故意伤害、侮辱。 转化犯,与杀人、伤害罪的关系 十、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是受刑事追究。诬告不存在的人或经同意的诬告,没有侵犯人身权 仅妨害司法权。 十一、侮辱罪、诽谤罪。侮辱:A 暴力侮辱;B 言词文字的谩骂、丑化。诽谤:造谣中伤。 十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十三、重婚罪(结婚不等于同居)于破坏军婚罪(同居不等于通奸)重婚:A 骗取登记;B 事实婚(仪 式)。 十四、遗弃罪:第 261 条不作为犯:不为抚养行为。与虐待罪的区别第二节普通罪名 ⑴过失致人重伤罪; ⑵猥亵儿童罪→包括男童和女童,不以强制为必要。 包括男童和女童,不以强制为必要。 包括男童和女童 ⑶强迫职工劳动罪→A 用人单位,B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竞合; 用人单位,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竞合; ⑷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⑸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犯 转化犯 ⑹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法益:住宅安宁而非仅仅是住宅权,采取妨害居住安宁的方式造成破坏居住安 保护法益:住宅安宁而非仅仅是住宅权,采取妨害居住安宁的方式造成破坏居住安 保护法益 宁的后果。 宁的后果。 ⑺非法搜查罪; ⑻侵犯通信自由罪→包括网络通信。 包括网络通信。 包括网络通信 ⑼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论。 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论。 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论 ⑽破坏军婚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 结婚或同居 。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 结婚或同居“。 ⑾虐待罪→累积犯,情节恶劣; 累积犯,情节恶劣; 累积犯 ⑿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暴力、胁迫方式。 暴力、胁迫方式。 暴力 §侵犯家庭的犯罪:告诉才处理 侵犯家庭的犯罪: 侵犯家庭的犯罪第三章侵犯财产罪(分则第五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行为扩张理解:未经占有者同意(许可),非法(和平)取得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不限于 “秘密”窃取。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保护财物占有的基本型(兜底条款),盗窃行为类型 条盗用他人通信线路、码号的; ①第 265 条盗用他人通信线路、码号的; ②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 ③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的。 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的。 (⑵)盗窃罪对象:他人财物;但本人所有在他人合法占用下的财物视同“他人财物”。 ①盗窃本人所有在他人占用之下财物,不排除盗窃; 盗窃本人所有在他人占用之下财物,不排除盗窃; ②他人不法占有的赃物、违禁品。 他人不法占有的赃物、违禁品。 ③盗窃本人所有他人非法占用下的财物,排除盗窃罪。 盗窃本人所有他人非法占用下的财物,排除盗窃罪。 ⑶非法占有,“占有”的理解:对于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剥夺被害人占有即可,不问是否为盗窃者 本人占有。其他情形的非法占有如诈骗、职务侵占等依此类推。 ⑷司法解释:A 多次盗窃;B 接近数额较大可定罪的情形、达到数额较大可不定罪的情形;C 第 12 条 的认定问题;二、诈骗罪的认定: ⑴要点: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转移占有)。非法取得财物“交付 ,并 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转移占有)。非法取得财物 交付 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 )。非法取得财物 交付”, 非直接非法取得财物,而是通过(骗取)他人交付而取得财物(财物占有发生终局性的转移)。欺骗没有 非直接非法取得财物,而是通过(骗取)他人交付而取得财物(财物占有发生终局性的转移)。欺骗没有 )。 交付意思能力的孩童、精神病人交付的 是盗窃。被告人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将财物放置(处于) 交付意思能力的孩童、精神病人交付的,是盗窃。被告人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将财物放置(处于)于被告人 可自由支配的地方,也可认为是交付。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转移占有的,是窃取。 可自由支配的地方,也可认为是交付。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转移占有的,是窃取。 ⑵被害人“交付”的有意识性: 被害人有意识交由行为人 (骗子) 占有、 (意识到财物占有发生转移) 支配 ; 被害人对交付内容通常也是有意识的(有认知)。特殊情况:A 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交付,被害一方交付 即可,故诉讼一类的“三角欺诈”也成立诈骗;B“交付”未必是直接的财物转移,也可是减免债务,故骗取减 免债务,可成立诈骗,如批复:伪造、租用军队车辆牌号片面养路费、通行费等规费的,成立诈骗。 1、与使用欺诈手段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否骗取“交付”。 2、与具体诈骗罪的区别,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罪 12 个 (1)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个人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在 50 万元以上的。非法集资的数额应按案 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计算);(2)贷款诈骗罪(在 1 万元以上);(3)票据诈骗罪(个人 5000 元以上; 单位 10 万元以上);(4)信用卡诈骗罪(5000 以上);(5)保险诈骗罪(1 万以上,共犯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全部条文:保险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认定,诈骗贷款罪主体不含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可以合同诈骗 论处。也可理解为,不排除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 3、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区别:利用票据的金融功能:支付、结算、抵押。 利用票据的金融功能:支付、结算、抵押。 利用票据的金融功能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事实上,实施刑法列举的票据诈骗等具体行为表现,本身就表明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七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 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七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非法占有目的: ①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 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③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④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 的。 二、普通罪名:⑴金融凭证诈骗罪(前提:伪造、变造的凭证);⑵信用证诈骗罪 4、信用卡诈骗罪(第 196 条) 第 1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以伪造的身份证明片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罪:〔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①持有、运输伪造的或空白的信用卡;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领的信用卡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伪造金融票证罪:A 票据;B 信用证; 金融凭证;D 信用卡 5、保险诈骗罪第 198 条九天考 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 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 骗的共犯论处。 6、与经济犯罪中欺诈犯罪的区别;非法占有型诈骗与经营型诈骗;有无经营的形式、内容; 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⒈第 140 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销售额 5 万元,查处额 15 万元,未遂) ⒉第 141 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⒊第 144 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伪劣商品罪与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的竞合关系 单位犯罪伪劣产品罪,对单位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对责任人判刑罚,未必双罚。 ⑴生产、销售劣药罪(结果犯:轻伤);⑵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⑶第 145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第 146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结 果犯)。 7、间接正犯,欺骗第二人窃取第三人财物。 三、侵占罪认定: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对象是否脱离占有之物?不侵犯“占有”,侵吞自己占有他人 〔脱离占有〕之物,侵占,非法获取他人占有之物,盗窃、诈骗。如甲借乙汽车不还;假如借时没有欺骗, 借后侵吞的,侵占;假如借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不还的,诈骗。 四、职务侵占罪含“窃取、骗取”行为,而侵占不含。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业务性。 五、抢劫罪的认定:(1)与抢夺罪区别,暴力足以压制他人取财;“飞车抢夺”时,一般以抢夺罪从重 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驾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明知其驾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 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 伤以上后果的。携带凶器抢夺; “徒步抢夺“可能因为背包带的牵挂或者被害人没有在意,而致被害人摔伤、甚至摔死的。 (2)“转化”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①不需适用转化抢劫(269 条)的情形:在使用暴力后才取财的;②不需适用携带凶器规定的情形: ①不需适用转化抢劫( 的情形:在使用暴力后才取财的; 不需适用携带凶器规定的情形: 使用凶器的。 使用凶器的。 (3)加重抢劫,8 项规定; (4)结果加重犯→A 抢劫中致人伤亡;B 为了抢劫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取财的。→数罪:A 抢劫后 另生犯意灭口而杀伤被害人的;B 原本为伤害?强奸等,临时起意取财的。 (5)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区别。暴力劫持被害人仅向被害人本人强索财物的,属于抢劫。 (6)非法占有目的 六、抢夺罪的认定:对物施加暴力夺取。A 与盗窃的区别,盗窃对物对人均是和平方式;B 与抢劫的区 别,抢劫暴力对人。抢夺暴力对物不对人。 七、敲诈勒索罪与诈骗区别:1、以恶害威胁迫使他人(不情愿)交付的;欺骗他人使误解而情愿交付 的。 2、与绑架区别:没有绑架行为; 3、与抢劫区别:不是当场取财或不是当场施暴。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1)与非法占有(不法所有)型犯罪的区别,目的不同。(2)毁损: 使物丧失利用价值、利用可能,放走鱼儿鸟儿,灭失,也是毁损。(3)与公共安全的破坏罪(破坏交通工 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电力设备?爆炸?放火)的界限:不危害公共安全,众人?个人安 全?众人财产?个人财产。第二节非重点罪名 挪用资金罪(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非个人使用)。 挪用资金罪(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非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四章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1、贪污罪的认定: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A 机关中从事公务;B 纯国企中从事公务;C 非国企中受政府?纯国企委派 从事公务;D 其他从事公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村委会居委会从事公务(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 理事务:征兵?征税?计划生育?公益捐款?救济款物的发放?土地管理?土地征用款管理。)与职务侵占罪的 区别:主体不同; (2)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3)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集体私分?基本公开?人人有份。 2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 自然人使用;B 个人名义挪归其他单位使用;C 单位名义挪归单位使 用+个人决定?谋取私利。 (2)与贪污罪的区别:目的、对象不同;非法占有:A 平帐的;B 收入不入帐的;C 拐款潜逃的;D 有能力会拒不退还的。 (3)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3、受贿罪认定: (1)为他人谋利的理解:许诺谋利即可,明示暗示、最终是否实际实现、合法非法均不影响谋利认定。 (2)斡旋受贿; (3)事后受贿; (4)向第三人供贿,第三人不知情的无罪,事先知情的,共犯;事后知情的,窝赃。 (5)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别:主体不同认定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受贿案的意见 关于办理受贿案的意见”( 认定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案的意见 (2007-07) ) ⑴以高价卖低价买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视为受贿。受贿额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 以高价卖低价买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视为受贿。 以高价卖低价买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 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⑵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视为受贿。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视为受贿。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 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⑶由请托人出资,“合作 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合作 投资的,视为受贿。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 由请托人出资, 合作 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 投资的,视为受贿。 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 合作”投资的 由请托人出资 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视为受贿。 ⑷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 收益 收益”,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 出资,但获取“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视为受贿。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 出资,但获取 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视为受贿。 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⑸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⑹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 视为受贿。 视为受贿。 ⑺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视为受贿。 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视为受贿。 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 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⑻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 的认定。 ⑼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 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 受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 贿数额。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修正案七: 十三、刑法第 388 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较重情节的,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贿罪 行贿罪第 389 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被勒索给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 390 条: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罪刑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排斥自首适用,出卖受贿人(同案 犯)不是立功。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与受贿罪区别: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与行贿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意见》(2008.11) 二、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 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 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 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是受贿。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 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等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 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等物品销售方财物, 为其谋取利益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 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规、行业规范 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 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 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 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普通罪名 ⑴单位受贿罪;⑵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区别;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五章渎职罪(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的主体范围: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 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一、重点罪名 ⒈滥用职权罪; ⒉玩忽职守罪; 第 397 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处理渎职案的地位:最高检“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构成的,按照刑 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⒊徇私枉法罪:(1)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2)行为:A 枉法追诉;B 枉法追诉;C 枉法裁判。 ⒋(司法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 ⒌(司法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⒍(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 虚作假的行为。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⑷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⑸ 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的区别; ⑹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 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 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立案标准: ①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②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③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④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第六章经济犯罪(分则第三章) 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合同诈骗罪(个人,5 千;单位 5 万),与诈骗罪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签订、履行合同 (书面或口头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⒉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额 5 万以上,违法所得 1-2 万以上):法定:①非法买卖专营专卖品(香烟、 食盐);②经营许可证、批文、原产地证明;③非法金融业务;④非法资金结算业务。 “其他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买卖外汇的;(2)擅自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的;(3)非法传销的;(4) (违反出版行政许可制)非法出版物的;(5)非法生产瘦肉精等在饲料中禁用药品,或者生产、销售添加 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6)非法发行彩票的。 ⒊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区别:(1)经营者;(2)与商品、服务价格相差不大的财物。 刑法第 224 条,第 225 条非法经营→地位及其的类型。 二、普通罪名 ⑴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⑵虚假广告罪(违法所得 10 万以上);⑶串通投标罪→A 投标者串通 B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对合行为→必要共犯→正条行为是共犯形式的犯罪;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律师 所?会计所等中介组织的人员→受贿处 5 年以上→第 229 条加重犯。第二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重点罪名九天考 资 ⒈偷税罪: (1)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且 10%以上(2)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是否直接“抵扣”增值税。(3)使用假冒军车号牌,偷逃购置税、使用税等“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七的变化:初犯有条件不罚“有第一款(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 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⒉骗取出口退税罪:⑴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区别(第 204 条第 2 款)→假报出口骗汇的“税款”是否本单位 (本人)原先缴纳的;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回所缴纳的税款的,是偷税 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兼有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 ⑵罪数:为虚构纳税事实骗取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择一重罪处罚。 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 1 万,骗税 5000 元)。 “虚开”包括: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二、普通罪名 ⑴抗税罪(首要分子;或 10 万以上)→妨害公务的特殊类型→造成轻伤的是加重犯,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⑵逃避追缴欠税罪;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2004 年 12 月) 一、重点罪名 ⒈假冒注册商标罪→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1)完全相同;(2)相似足以使人误认是同样商标。 ⒉侵犯著作权罪:⑴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注意;包括⑴通过网络向 注意;包括⑴ 注意 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 ⑵目的犯, 主观“以 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⑵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 营利为目的”,其中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⑶数额标准:违法所得(获 利的数额,3 万元以上);②非法经营额(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的产品价值,5 万元以上)。③复制发行 合计在 500 张(份)以上的。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⒊侵犯商业秘密罪:(1)不正当手段获取包括窃取、骗取方式;(2)权利人损失 50 万以上。 二、普通罪名 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本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假冒吸 收销售→结果行为(销售)被原因行为(假冒)所吸收。 ⑵假冒专利罪; 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本人的侵权复制品的→结果行为(销售)被原因行为(盗版)所吸收。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 214 条规定的“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的; 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④其他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四节走私罪 一、重点罪名 ⒈走私武器、弹药罪 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交税额 5 万元以上)。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 151 条(枪支弹药等)?第 347 条(毒品)?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 枪支弹药等) 第 毒品) 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具有走私故意,具有走私特定物品的故意。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的除外: 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 私货物、物品的;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 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普通罪名:⑴走私假币罪;⑵走私文物罪;⑶走私贵重金属罪;⑷走私淫秽物品罪。 §贵金属、文物限于“出境”,§“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将特许保税、减免税的物品在境内销售牟 利的(的 154 条) 第五节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第 167 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企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损失 50 万以上) 二、普通罪名: ⑴虚报注册资本罪; 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⑶违规批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⑷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 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与诈骗的区别。采取假破产方式逃债。 ⑸妨害清算罪(侵权 10 万以上);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要点:“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本罪的虚假破 产行为应限定发生在“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前。 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国企董事、经理); 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工作人员,10 万以上); 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损失 50 万以上)。第六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伪造货币罪(4000 元)伪造货币是对公共信用和国家货币发行权的的侵害,故不需以流通使用为目 的。 ⒉持有、使用假币罪(4000 元) (1)使用假币罪→以假充真?按面额使用;出售假币罪→按非法交易假币的价格出售 按非法交易假币的价格出售。(2)与购买、 按非法交易假币的价格出售 出售、运输假币罪:出售、运输假币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了其中一部分的 数罪并罚 不另定使用假币罪,仅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众,社会不特定人,(立案标准:个人吸收 20 万元或 30 户以上的,损失 10 万元的;单位吸收 100 万元以上的); 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 177 条,面额万元或 10 张以上)。票据?凭证?信用证?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典型牵连犯→手段行为 (伪造卡)与目的行为(使用卡诈骗)的牵连。 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⑻违法发放贷款罪→结果要件→损失数额较大的贷款。 ⑼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①“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 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 挪用资金罪。③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 二、普通罪名 ⑴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罪名→具有其中一种行为成立完整一罪→兼有其中数行为的,也仅成 立一罪→罪名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确定。 ⑵变造货币罪,因与伪造货币属于不同种罪,所以此处变造与伪造不可等同。 ⑶高利转贷罪; (指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5 万)的行为。) ⑽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损失 50 万以上); ⑾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对象:7 类犯罪的赃钱:①毒品犯罪; 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其中特别注意③恐怖活动犯罪,是《刑法修正 案(三)》新增对象。再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又增加: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言,属于特别规定。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第六章第二节)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妨害公务罪: (1)行为类型; (2)想象竞合→暴力妨害公务之公务员重伤?死亡的,择一重罪; (3) 数罪并罚→走私中抗拒稽查的,以走私和妨害公务数罪并罚;(4)加重犯→A 贩运毒品暴力抗拒稽查的; B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抗拒稽查的。 ⒉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冒充亲属。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按诈骗定罪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 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伪造包含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为制作(公文)权限者制作;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 人制作内容不实的(公文)。 (2)程度:达到足以使人认为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不必要求主体(制作机关的名称) 完全一致。 (3)买卖:出售或购买;买卖的对象:不限于真实的……,但需完整足以使人认为……即可。 (4)盗窃、抢夺、毁灭的公文等,必须是真实的,不包括伪造的。 (5)牵连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的,通常认为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⒋聚众斗殴罪→(1)保护客体是公共秩序,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必要;2、行为→首要分子之组织、 指挥、策划行为+积极参加行为;(3)不以实际发生争斗为必要;(4)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直接责 任人+首要分子。(5)必要的共犯。 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黑社会组织之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构成本罪,实施其 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控制性取得:官员庇护或暴力有其一即可。 ⒍赌博罪:(1)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赌博为业,经常赌博,以赌博所 得为重要收入来源。目的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常业犯→其一构成要件可涵盖数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的。 二、普通罪名 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限于“印章”。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含窃取行为。⑸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重要信息系统。 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技术手段破坏:操作删除数据?传播病毒→系统破坏的结果。 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⑼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⑿寻衅滋事罪; 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⒁传授犯罪方法罪; ⒂聚众淫乱罪(公然性);⒃诱末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淫乱:规范要素。 ⒄盗窃、侮辱尸体罪→故意杀人后转移尸体、碎尸灭迹的,为事后之不可罚行为; ⒅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指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 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仍属于赌博行为。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重点罪名 ⒈伪证罪;(1)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其他诉讼的伪证; (3)虚假:是指故意违反本人经验、记忆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不一致。如将传闻陈述为目睹的事实。重要关 系的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被告人、嫌疑人就本人利害情节作虚假陈述,不犯罪 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意味着不包括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 的行为→期待不可能。当事人,也包括非刑事诉讼当事人。 ⒊窝藏、包庇罪的认定:(1)窝藏,帮助罪犯逃匿。(2)包庇,A 作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刑事追究; B 在机关查禁时,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不包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其他相似犯罪:包庇毒品 犯罪分子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 枉法罪?放纵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3)事先通谋是共犯;(4)知情不举不构成本罪。 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修正案修正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犯罪所得”,指 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孽息以及通过利 用犯罪所得投资、经营获得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⑵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⑶与财产罪共犯的区别,不 包括本人的犯罪所得。⑷与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关系。因为修正案六对本罪的手段抽象为“掩饰、隐 瞒”,对本罪的对象抽象为“犯罪所多及其收益”,使本条扩张成为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 来源行为的普遍性规定,与洗钱罪和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涉赃车行为的认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312 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⑴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 其抵债的;⑵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⑶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 的;⑸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⑹提供或 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 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上述涉赃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 明知 : 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上述涉赃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 明知”: 明知 的认定。 ⑴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⑵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 ⒌脱逃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关押的无辜者,不构成本罪。行为: 非法脱离被关押状态,包括押解途中。 二、普通罪名 ⑴妨害作证罪: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正犯行为,排斥教唆犯适用 ⑵扰乱法庭秩序罪;→①聚众扰乱;②殴打司法人员 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①隐匿、转移、毁损财产,②致使无法执行。 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盗窃本人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因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 立盗窃罪的,可成立本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 318 条加重犯→⑶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⑷剥夺或者限制被组 织人人身自由的;→⑸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司法解释:(1)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2)在首要分子 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行为)。 偷越,非法出入国边境。不具备合法出入境资格而出入境,危害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实质非法, 包括,用假证件欺骗出入境;用(虚假理由、证件欺骗)办理的出境证件出入境。(移民目的却以留学? 旅游?考察?劳务输出等理由) ⒉运送他人愉越国(边)境罪。 二、普通罪名 ⑴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偷越国边境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 ⑵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排斥适用偷越国边境的帮助犯。⑶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重点罪名 ⒈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 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象:未发掘出土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清代以前?近代(辛亥革命 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别类型。 ⑵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当然包含抢劫行为,若与盗窃?抢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想象竞合择一重。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体内血液出卖的行为→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造成 伤害的,以伤害论处,其伤害应为重伤。 ⒉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业务过失犯。 ⒊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与的界限;事诊疗活动是否具有非法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336 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⑴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⑵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⑶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⑷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⑸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罪应具有 行医 的形式。即使用“医术”之名为他人诊疗疾病,如果没有使用医术的名义,不 非法行医罪应具有“行医 的形式。 非法行医罪应具有 行医”的形式 成立本罪,如乡间神汉巫婆使用采用跳大仙、念咒语、驱鬼神等迷信方式为他人“治病”,不是非法行医, 如果以此骗人钱财的,可构成诈骗罪。 §一般应具有 常业性 ,即以非法行医为业或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如开办诊所或游走江湖非法行医, 一般应具有“常业性 一般应具有 常业性”,即以非法行医为业或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 若缺乏常业性,不成立本罪,如村民甲以种地为业,有时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收 取少量谢金和礼物,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再如某医院护士,偶然受朋友之托私自为他人做人工流产手术, 因无手术经验,导致大出血死亡,也不具有常业性行医的特征,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也不构成非法进行节 育手术罪。因为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缺乏业务性质,不宜定医疗事故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普通罪名 ⑴强迫卖血罪;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重点罪名 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⒉盗伐林木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承包的林木。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 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⒊滥伐林木罪→⑴无证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2)有证但违规采伐或超量采伐他人所有 的林木。(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之前,擅自砍伐林木。 二、普通罪名 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废物处理排放中?违反环保法。 ⑵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⑶非法狩猎罪→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时间?地点?方法是要素。 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他 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 重点罪名 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出售目的,(1)为出售而购买、持有的,是贩卖行为。 (2)运输,贩运行为。为自吸而持有、携带的,非法持有毒品。 (3)“运输”,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由“此地移动到彼地”。从此地到彼地应 有相当的距离,如从甲城市转移往乙城市,从甲乡镇转移往乙乡镇,从毒品的批发地转运到外地。如果距 离过短,如在同一城区内由甲房屋转移到乙房屋的,就不能以运输论。查明具有贩卖目的的,以贩卖毒品 罪论处,无法查明毒品来源和用途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4)共犯,介绍买卖的,以贩卖共犯论。 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对毒品,掩饰、隐瞒的,本罪。 (2)毒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竞合。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洗钱,对现金的隐匿,本 罪。 (3)共犯,事先通谋。 3.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不仅限于随身携带、占有,还包含支配、管理、储存,如置于家中、藏于野外。与窝藏毒品毒 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之毒品的,属于窝藏毒品。非 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属于非法持有;来源于毒品犯罪分子之毒品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的,属于窝藏毒品。非法持有他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之毒品的,构成共犯。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非出售、贩运意图。 与贩卖、运输毒品的区别: 与贩卖 品的区别 二、普通罪名 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⑷强迫他人吸毒 罪;⑸容留他人吸毒罪。 3、毒品再犯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重点罪名 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⒈组织卖淫罪;⒉强迫卖淫罪;第 358 条,加重犯→加重犯: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迫使卖淫的关联性。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1)组织,是指控制、管理三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2)“他人”,既指女人,也包括男人。(3) “卖淫”,以钱财为对价的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的卖淫。 (4)罪数:组织卖淫可包容同时伴随的 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罪。(5)协助组织卖淫,独立罪名?正犯行为,排斥组织卖淫 帮助犯(共犯)适用。 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⑴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⑵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不同种数罪;引诱 幼女卖淫与介绍的区别?已有卖淫经历和意愿幼女。(3)关联罪:与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区别:“组 织”行为是否成立。 ⒋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区别: 卖淫嫖娼中发生之奸淫卖淫幼女。 “明知”幼女的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 5.传播性病罪→身份犯: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中发生。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牟利目的,目的犯。关联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故意犯,没有此目 主观: 主观 的。 §客观:传播:含网络传播,如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 客观: 客观 二、普通罪名 ⑴传播淫秽物品罪;⑵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记述构成要素与规范构成要素:淫秽、淫乱、猥亵、侮辱等需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才能确定含义的要素 故意的认定:有事实层面认识即可认定故意。不需要有 性质 认识。 不需要有“性质 认识。 不需要有 性质”认识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DD与侵犯人身、毁坏财物的竞合 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 与侵犯人身、 公共安全 与侵犯人身 ⒈放火罪、失火罪 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条类型:第 114 条?第 116 条?117 条?118 条危险犯 第 115 条?第 119 条结果加重犯。 正条类型: 条危险犯?第 条结果加重犯。 正条类型 第 第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放火 ⒊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体危险→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 ⒋组织、领导、参加怖组织罪→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自关闭舱门时到开启舱门时止。跨国犯罪的属于国 际罪行→普遍管辖。 ⒌第 127 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 128 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⑴主体修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另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 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与生活过失的界限;(2)与其他 事故型犯罪的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 ⒎交通肇事罪:(1)结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 过失的标准不同。 过失犯罪的认定与适用 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 何处理?(2005 年真题,单选) 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 按意外事件处理 (1)过失判断:违反造作规程,即暗示具有过失排除 D 意外事件。 (2)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排除 A。 (3)“违反操作规程”而非交通规则,选 C 排除 B。第二节普通罪名 ⒈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⒉资助怖组织活动组织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⒊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在结果要件上不同。 4.丢失枪支不报罪,故意犯?不作为犯?→结果→超过(故意认识范围的)客观可罚要素。 5.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之危险品肇事→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犯 身份犯 有报告职责人。 身份犯→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犯?身份犯→有报告职责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第九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国家安全罪?军职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重点罪名 ⒈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阻碍军人执行军务 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公共安全破坏罪的区别,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 坏的,依照刑法第 285 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 成刑法第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369 条第 1 款规 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普通罪名 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⑵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重点罪名 ⒈间谍罪,第 110 条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谍报任务 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与间谍罪关系; (2)与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发送至境外电子信箱的,本罪。 二、普通罪名 ⒈第 107 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暴乱及其煽动行为。 ⒉叛逃罪:在岗时擅离岗位叛逃。 第三节军职罪 一、重点罪名 ⒈战时自伤罪;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军人“涉密犯罪” ⑴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 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其特点是:①主体均为“现役军人”,②对象为“军事”秘密。 若非军人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军人故意 泄漏国家秘密(非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普通罪名:⑴投降罪;⑵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其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罪。第二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 日生效)、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②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 年 10 月 1 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 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 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 文理解释 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 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 文理解释 法。(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 论理解释 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 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 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 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 当然解释 节严重”。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 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 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 反对解释):刑法第 50 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 反对解释 行期间没有满二年的能不能减为无期徒刑?不能!这是所谓“反对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二 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推导其反面含义(没有二年期满,不得减为无期徒刑)的解释。 (补正解释 补正解释): 刑法第 99 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条规定,犯抢 补正解释 劫罪(第 263 条)“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处 3 年(本数)和 10 年(本数)。但 是,刑法第 63 条规定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中的“以下”则应当被解释为“不包括 本数”,比如对普通抢劫犯“减轻处罚”,应当是判处不满 3 年有期徒刑,如果判处 3 年有期徒刑(抢劫普 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数),不符合“减轻处罚”。这就是所谓“补正解释”,即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错误时, 统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因为刑法第 63 条(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 如果也理解为“包含本数 则与从轻处罚界限不明。 包含本数”, 因为补正解释含有对法律“疏漏”作补正、 包含本数 补充的意味,所以必须慎用,一定要“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 ⑵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以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为基准,在内容上有所扩张或缩小,合 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理的允许。 缩小解释: 缩小解释:限缩字面含义,符合刑法真实含义。如“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 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第 341 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不超出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超出则属于类推解 释。 任何方法解释都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解释方法未必当然正确或错误。但类推解释方法就违反罪刑 法定原则,是错误的。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分: 解释的内容: ⑴属可能的含义; ⑵没有逾越概念位阶; ⑶符合规范的逻辑; ⑷属概念扩张;⑸没超出公民可预测范围。 ⑶解释的位序,文理解释首选 文理解释首选; 文理解释首选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事后重法)。 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⒋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⒌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⒍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⒎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实质:确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法制化、明确化,尽量减少残酷不必要的刑罚。 确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法制化、明确化,尽量减少残酷不必要的刑罚。 确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法制化 §价值基础 民治、民知 。所谓民治,指刑法是公民自我约束(自律)的产物,必须由人民(代表机构) 价值基础“民治 民知”。 价值基础 民治、 制定、反映民意;所谓民知,指刑法应当预先公布让全体人民周知,以便人民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规 范自己的行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 刑法:从旧兼从轻:修正案七,偷税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旧兼从轻:修正案七,偷税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旧兼从轻 2.司法解释:(与被解释刑法条款)同步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及于(被解释条款)施行期间 :(与被解释刑法条款)同步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及于(被解释条款) :(与被解释刑法条款 布之日起施行 (之犯罪行为或发生的案件),因此可适用于解释发布前发生的行为;2.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之间:从旧兼 之犯罪行为或发生的案件),因此可适用于解释发布前发生的行为; 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之间: ),因此可适用于解释发布前发生的行为 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之间 从轻; 从轻; 3.未决案 修正案属于立法,立法解释属于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①客观罪行+②主观责任”。①刑罚的公平性与②刑罚个别化相统 一;主客观相统一。 第二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分类 一、犯罪概念:第 13 条,危害社会依法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犯罪的基本特征:⑴违反刑法(罪刑法定);⑵危害性(→客体);⑶可谴责性(→罪过:故意过 失)。九天考 资 第 13 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 “情节严重”的两种意义:(1)定罪意义,构成要件;(2)量刑意义,加重构成(升格法定刑) 二、犯罪分类:亲告罪非亲告罪,5 个亲告罪,⑴侮辱,⑵诽谤、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⑷虐待,⑸侵 占。亲告罪的限制:⑴危害公共利益,⑵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第二节犯罪的一般要件 格言:犯罪不外是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1)客观上有行为 危害性(违法性); 客观上有行为?危害性 违法性); 客观上有行为 危害性( (2)主观上有责任(应受谴责?罪过→故意?过失 期待可能)。其中,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触 ( 应受谴责 罪过→故意 过失?期待可能 罪过 过失 期待可能 犯正条构成要件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结构→客观?主观两分;犯罪的内容:违法?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 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触犯正条(构成要件)→法治原则:该行为 例(1)甲以非暴力方式讨债,该当何罪?刑法中没有“非暴力方式讨债”的正条,甲的行为没有触犯正 条,不为罪。 例(2)甲遭到乙持刀的猛烈攻击,不得已抵抗中将甲打死。甲的行为符合第 232 条的(故意杀人)犯 罪构成,但是没有违法性(正当防卫)。 例(3)甲(13 岁)抢劫乙 3 万元,甲的行为符合第 263 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也有违法性,但 没有责任。 3.四要件说:(1)犯罪客体→(危害?法益);(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时空);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4)主体(责任能力?年龄)→责任 一、犯罪客观要件(行为?对象?结果?行为时空?因果关系) (一)行为 1.行为形式:①作为与②不作为,如当班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至爆炸。③持有行为。 2.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 (1)要件:①有义务、②有能力、③有危害→义务来源。 (2)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核心: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如违反职务义务,通常玩忽职 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如违反职务义务, 有义务 守、责任事故。注意:不作为不能简单与作为等量齐观 责任事故。注意:不作为不能简单与作为等量齐观 3.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真正 §基础:⑴法定的作为之罪(作为犯),以禁止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 行行为是不作为);⑵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以义务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是不作为);。 (1)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构成“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的=纯正的……;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甲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不纯正…… §核心:相当性! (3) (3)纯正的作为犯,如甲的作为行为构成“作为犯”的如故意杀人罪=纯正…… 区别:该不作为是否被刑法直接禁止。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 416 条)、遗弃罪、偷税罪。 (二)危害结果的理解 ⒈广义:行为对外界之消极(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的种类:⑴属于构成要件的与不属于 的;⑵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⑶直接与间接的。 例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 卷二单选 1) A.甲男(25 岁)明知孙某(女)只有 13 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 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 5 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 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 3 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⒉狭义:危害结果的(法律)意义:1、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构成要件的结果):所有过失犯罪和 少数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2、区分形态的标准之一(既遂标志);3、影响量刑轻重, (结 果加重犯);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1.事实因果?条件说(没有 A 就不会有 B,A 与 B 有事实因果关系 没有 有事实因果关系) , (1)中国通说:因果关系=有事实因果,不包含法律因果关系。以下情形虽然特殊(偶然),仍认为 有因果关系:⑴遭遇特异体质发生结果,例(08 卷二多选 52)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 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⑵遭遇特定条件,医疗条件?天气条件恶劣;⑶多因一果⑷一因多果。 (2)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1)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2)甲重伤乙,乙去 医院途中被丙撞死;甲无丙有(3)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甲有丙无。 (四)因果关系客观性特点及其与刑事责任关系: 特点:1、客观性;2、顺序性;3、相对性;4、规律性;5、复杂性。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 限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2)内容的特定性,如诈骗的五个环节。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法律因果):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责任 是“主客观统一的”。甲致死乙,有因果关系,但甲对该结果的责任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可能:①意外事件, 无责任;②过失责任;③故意责任。 ★不作为犯罪有无因果关系:有!项某聊天忘记放道岔栏杆。 不作为犯罪有无因果关系: 项某聊天忘记放道岔栏杆。 二、犯罪主观要件 (一)故意的内容和认定:明知 明知……行为 危害结果 行为?危害结果 且放任。 明知 行为 危害结果……且放任。 且放任 ⒈内容:(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明知”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主要内容是结果不是行为, 认识因素 但不是任何客观要素都是认识的内容,如“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第 129 条丢失枪支 不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等之结果,不要求有故意认识,但有求能预见。②危 害性认识(价值认识,“实质”违法的认识)。 (2)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 人的意思(故意内容)对行为性质的重要作用:成立犯罪以具有特定意思为条件,如对“稻草人”开枪、 拐带他人儿童。 (二)认识错误:常态:主客观一致;非常态:主客观不一致: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概念: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之事实不一致: 事实认识错误概念: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之事实不一致: 1.种类:⑴对象错误;⑵工具、方法错误;⑶因果关系错误;⑷客体错误;⑸打击错误 2.评价标准:“同质”=同一罪名的(对象事实)=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事实)=同一正条;“非同 质”=不同一构成要件的(对象、事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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