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金融公司是靠什么赚钱取消了吗,为什么取消了吗

知道有人为什么要取消国家对外汇管制吗?那是为了便于向国外转移资产、资金、洗钱等等!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来之处,是为归处。万物万事如此而已。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5:14:40&)
3012字(4149/52)
( 23:49:33)
( 08:24:40)
20字(18/0)
( 20:24:30)
25字(34/0)
( 19:52:54)
19字(43/0)
( 19:44:46)
45字(56/0)
( 19:42:22)
23字(36/1)
( 20:12:08)
44字(52/0)
( 19:24:08)
90字(86/0)
( 19:00:53)
244字(145/5)
( 19:39:08)
58字(29/1)
( 19:39:37)
52字(57/1)
( 19:40:24)
63字(43/1)
( 19:41:30)
53字(35/5)
( 19:48:52)
39字(25/1)
( 19:49:10)
24字(36/1)
( 20:11:22)
70字(45/1)
( 20:14:41)
85字(31/0)
( 19:47:10)
29字(37/0)
( 19:46:14)
32字(25/0)
( 19:45:35)
32字(19/0)
( 19:43:46)
33字(15/0)
( 19:32:56)
293字(19/0)
( 19:32:24)
293字(22/0)
( 19:31:49)
293字(13/0)
( 19:31:14)
293字(18/0)
( 18:24:35)
22字(36/0)
( 17:58:27)
23字(38/0)
( 17:57:28)
35字(38/0)
( 17:13:32)
23字(44/1)
( 17:15:53)
55字(34/0)
( 16:55:39)
( 16:36:50)
34字(16/0)
( 16:31:36)
74字(34/0)
( 16:29:36)
37字(31/0)
( 16:26:38)
48字(45/0)
( 16:22:22)
36字(175/0)
( 16:19:36)
18字(37/0)
( 16:16:21)
31字(25/0)
( 16:01:44)
187字(38/1)
( 17:10:34)
30字(59/0)
( 15:58:03)
51字(30/1)
( 16:00:42)
21字(19/0)
( 15:47:05)
52字(22/0)
( 15:42:48)
67字(33/2)
( 15:50:00)
21字(60/0)
( 15:47:44)
73字(46/0)
( 15:31:12)
33字(34/0)
( 15:27:41)
41字(817/1)
( 15:35:24)
26字(653/0)
( 15:25:44)
10字(54/2)
( 17:01:58)
17字(16/0)
( 15:50:06)
39字(30/0)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作者:聂欧近几日,香港信报、彭博新闻社等纷纷报道称,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最早或将于6月宣布,届时央行将升格为副国级机构,银证保“三会”降格为副部级。央行之下,将设金融管理局和综合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三会”,而英国现行的“超级央行”监管架构,将成为我国改革的最主要镜鉴之一。“央行将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乃至统筹和牵头作用,这既是客观需要,也已具备了现实条件。”央行一位司局级官员对瞭望智库明确表示,“这只是时间问题”。“升降格并未有定论。”前述官员表示,四家正部级机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也不只一个,随时都有可能变化。事实上,争论始终未停止过,“超级央行”只是呼声较高而已,仅央行方面便不只上报了一个方案,也不局限于“超级央行”方向。当前的讨论重点,其实在于如何更加适应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退出、整合和新设相应的司局级机构。按照工作进展,今年6月份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前,最终方案并不一定出台,但相关方向和规划应该会在9月份金融“十三五”规划出台之前落定。瞭望智库获悉,在报送的“超级央行”方案中,一行三会重叠的管理部门如党政、人事、科技等或将进行有机整合,央行原有的业务部门如货币政策司、国际司、金融稳定局、支付结算司、征信管理局等或将予以保留,央行旗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保留,而“三会”的现场监管部门将重组为宏观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统一于央行大框架之下。“改革不能简单粗暴,尤其金融改革。”接近决策层的相关人士认为,“三会”资源的有机整合,要比降格管用得多。一行三会的地方分支机构也可能深度整合、调整,如在央行地方分支机构“一把手”之下设分管银证保的几位“二把手”,地方金融办的一部分力量也可能归入央行旗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很有可能,一些地方金融办将不复存在。”前述央行司局级官员坦言。中国式“超级央行”什么样?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前,中央要组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传言四起,且据传将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领导担任负责人。“这或许还会增加协调成本,降低监管效率,最终还是各自为政。”前述央行官员称,这一方案被指出了诸多弊病,“不太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6月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夕,“超级央行”无疑会成为最热名词。而根据传闻,“超级央行”将主要借鉴英国的综合金融监管模式,以“三龙治水”来构建整体框架——英格兰银行主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统一实施微观审慎监管,并监管金融行业行为和金融市场;英国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总体框架的设计和立法。有专家认为,中国或将借此“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模式,尽快改造一行三会。“不会照搬的。”接近决策层的相关人士明确表示,中国国情并不完全适应英国模式。那么,中国式“超级央行”究竟什么模样?瞭望智库获悉,讨论中的“超级央行”方案中,三会将“打散”组合。其中,职权相对重叠的职能部门如党政、人事、科技等或将有机整合,央行的原有业务部门如调查统计司等,也将与银证保的统计部门进行整合,最终形成全国金融系统“一本账”。央行的核心司局如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国际司、金融稳定局、金融市场司等将尽可能保留,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得到保留。但“并入”的银、证、保三会将根据宏观审慎、微观审慎、行为监管等条框,重组为宏观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统一于央行的大框架之下。由此,将打通现行治理结构与宏观、微观审慎监管的制度障碍,架构清晰、成本偏低且怨声较少。“这一方案是我们前段时间多方调研商讨后的结果。”前述央行官员说,央行自身系统基本不变,前期只是新设几个司局,将三会的现场监管内容“装进来”。当然,如何“装进来”是讨论焦点。至于答案,“应该会在9月份金融‘十三五’规划出台之前公之于众”。“超级央行”只是呼声高而已?早前,“超级央行”、“一行两会”、“一行一会”等方案五花八门,四大部委各自都拿出了几种改革之策,但多为保持央行的主导地位,而将三会“排列组合”。其中呼声最高的“超级央行”,本身却不一定受到央行欢迎。前述央行官员坦言:“其实,我们积极性不高”。可以想象,改革牵涉的利益之深、工作之巨、范围之广,远非早年银、证、保三会从央行分离时所能比拟。央行一位地方分行负责人表示,如果今后小贷公司、P2P等风险性机构都要归属自己管辖,凭空多出大量工作不说,监管也更难以做到事无巨细,稍有不慎就可能风险频出。在他看来,央行更多还是从国家战略大局和金融稳定考虑。其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等诸多方面,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解决监管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已是燃眉之急。其二,存款保险制度等逐步健全,使得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日渐清晰,美国、欧盟、俄罗斯等诸多国际经验表明,央行所承担的权责之间必须匹配,需要深度介入各金融领域的监管,并统领全局。其三,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还需要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和宏观审慎管理进行总体把握,央行的研究能力、视野、体制等优势较其他三会更为突出。其四,另设协调机构,执行能力和沟通成本都存在弊病,容易将现有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此,央行未来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乃至统筹和牵头作用,既是客观需要,也已经具备了现实条件。“三会的回归,只是时间问题。”前述央行司局级官员明确表示。地方金融办将不复存在?此次金融监管顶层调整,可能还将包括央地监管的边界划分问题。例如,一行三会各地分支机构的整合,央行自身五级机构的划分,以及地方金融办的去留。在分支机构整合上,最可能的解法与总部整合相类似,在央行分支机构下设相应的处室,管理层上也做出类似调整——例如,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兼任重庆外汇管理部主任,将分别下设分管外汇领域的专职副主任、分管地方金融的专职副主任,以及分管银行业监管业务的专职副主任等。而各专职副主任,将分别来自银、证、保三会。其中难题,是央行从上世纪90年代就固守至今的“总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五级制度太过老旧,管理不畅已成为痼疾,究竟要不要改革?倘若三会并入,则央行必须做到每个省份和绝大部分地市,都须设立相应级别的分支机构,工程浩大。前述央行地方官员透露,不太可能彻底否定五级制度,但要根本性解决当前问题,保障银证保的回归,不排除对央行自身进行分省监管等改革。“此外,最棘手的是地方金融办的去留。”前述相关人士称,一定程度上,地方金融办的定位已颇为尴尬。例如,地方金融办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责,但却并未发挥多少效用,使得近几年来小贷公司风险四起、频频关张,一部分已异化为了民间高利贷。再例如,P2P这一“烫手山芋”划归银监会良久,但却至今未见出台监管细则,唯有地方金融办从工商登记的角度,对P2P进行了简单的备案式管理。在很多人看来,地方金融办同时肩负着监管与发展的职能,后者还需引进资金、项目和机构,与前者难免矛盾。并且,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地方金融办对一系列新金融机构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管,不想管,也管不了”。那么,地方金融办是否会被撤销?可能的一个改革方向,是将其核心权责并入前述“超级央行”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中,配合银证保,在新金融的监管上查漏补缺。“还有一种解法,是分大类监管:由中央监管部门发放营业牌照的机构,应由中央部委监管;由地方工商注册或地方金融办备案的机构,则归属金融办。”前述央行官员称,小贷、担保、评级、P2P等,或将最终归属地方上监管。在他看来,毕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还局限于较小区域,有些还仅有工商注册,连办公地址都没有,中央要伸手监管,太难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则认为,国家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什么,现行的政策法规上已然明确,未来的改动多为微调。只是在监管协作和深度联动上还要加强,首要一步就是信息共享。“我期待未来能提高央地合作的效率”。因而,究竟是合作还是撤并,还要等最终的答案。
财经国家周刊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工商银行|支行_凤凰财经
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列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下列机构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监管分局批准予以撤销,并同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证》,现予以公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仪征胥浦浦东支行机
码:B01许可证流水号:机
址:江苏省仪征市仪化生活区长江东路撤
间:日以上相关信息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brc.gov.cn)上查询。
[责任编辑:robot]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04/13 08:36
04/13 08:36
04/13 08:38
04/13 08:37
04/13 08:3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8
12/03 09:23
12/03 09:07
12/03 08:12
12/03 08:12
12/03 09:26
09/07 09:38
09/07 09:38
09/07 09:39
09/07 09:39
09/07 09:39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94353
播放数:124395
播放数:173975
播放数:82180
48小时点击排行财政部:将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我的图书馆
财政部:将取消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领金隆重出品领金财经 & 中国债券俱乐部领金,助您引领金融人生财政部将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这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本文转自证券时报网 记者:李苑 隆重感谢该媒体及记者的精彩报道 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财政部表示,对地方债实行限额管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意见》称,一是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蒋震认为,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是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和内容。余额管理实际上就是从宏观角度来全面掌握余额规模,再配合结构管理更好地化解债务风险。《意见》指出,将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在民生固收研究员李奇霖、李云霏看来,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具备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但投资方式规范为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延伸阅读】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由信托周刊(Trustweek) 整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号财政部网站1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对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一)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二)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并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三)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强化市场约束。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要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继续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发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和“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日【解读】对此民生固收李奇霖、李云霏认为1、 政府债务分类实施限额管理,规范举债行为、化解债务风险。未来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均实施限额管理,分别由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债要依据投资项目特点规范发债,禁止无序增加债务。2、 三年过渡期债务置换完成,定向置换比例将明显增加。存量债务中的非政府债券部分,将用三年的过渡期置换完毕,意味着今后两年的置换规模将达到10.6万亿,置换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将配合定向承销发行等相关工作,意味着定向置换比例将比2015年的25%有明显提高。3、 城投转型有望加速, PPP、政府购买服务会成为主要突破口。着重指出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鼓励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这就意味着空壳类融资平台将加速关闭,具备现金流创造能力的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投资主体,但投资方式规范为(博客,微博)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第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八条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四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融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