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是否是限制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力人

”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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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不是一回事了,残疾人大部分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个别智障人士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精神病患者还得是完全丧失意识,有的是间歇性的那就的不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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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那些精神疾病患者和智力障碍患者。
不是,残疾人是身体残疾。后者是脑袋有问题,或者没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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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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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提醒您: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并将于日起施行。在本次公布的《民法总则》中,相对于原来的《民法通则》有了不少改变,其中就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的变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变动主要在这么几处: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2、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3、“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那这几项变更有何意义呢?可以说这几处3的变动是符合学术界的理论,也是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的。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处变动,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孩子如果是6岁开始上小学一年级,10岁也就差不多在读小学四年级,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一个孩子,到了小学四年级仍然无法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出门买早餐,买文具,买书等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想想是不是很不可思议。而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把年龄下调至8周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个人认为还可以再下调,但这样变动还是值得肯定的。其次,就是“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多年来在理论上甚至是实务中都是得到承认的,这一次是正式在法律中承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那什么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呢?是不是说从经济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财产增加了呢?(比如说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10元钱买了一个价值1000元的模型玩具。)并不是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而没有相应的使其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比如前面所述例子,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济层面上来说,以10元买到了1000元的东西,对他来说是赚了,但在法律上来说,他在交易时增加了一个向对方支付10元钱的义务,并失去了对 10元钱的所有权,所以并不能算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可能听起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为何这样规定呢?我举的例子比较极端,现实中可能是花10元钱买了个15、20元的东西,或是像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情况,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也为成熟,对所买到的东西如何很难辨别,同时,在这些交易中有时还会存在其他的风险,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很难识别的。而且,何为在经济上获利也是个很难鉴定的事,出于种种考虑,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得失来作为判断是一个很好的标准。最后是“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这一点中增加了追认这一条,可以说是使法律体系前后达成统一。因为在《民法总则》还未颁布前,《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在《合同法》中则是除了前述内容以外还有法定代理追认这一项,此次《民法总则》的规定使法律前后统一,也为日后《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总的来说,此次《民法总则》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规定的变更是一次良好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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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手机号码在民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有一条说身体有缺陷到聋哑盲人除外。..._百度知道
在民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有一条说身体有缺陷到聋哑盲人除外。...
在民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有一条说身体有缺陷到聋哑盲人除外。请问对身体有缺陷的程度是怎样规定的。如缺少一节手指不影响正常生活也算限制行为能力人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民事行为能力中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   (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因此,你说的情况,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但你说的情况不是,即使是聋哑人,也不属于,只有智力障碍的人,才可以算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了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身体有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个是我在网上查的 怎么跟你的解释有点差别呢。
所谓限制行为能力,并不是指的行动上限制,也不是肢体上限制,而是思维能力的限制,聋哑人,盲人,如果智力完好,精神正常,是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因为他们也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他们如果做出某些行为,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是要承担后果的,如果签订合同,或者发生经济行为也是有效的,如果触犯法律,也一样要受到处罚的,所以根据上述观点,你的提法是错误的,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能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能对此行为负责的能力,这里的行为并不是运动学上的行为,而是法律上的概念一楼正解你要先了解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概念,就明白了。这个能力要求自然人的心智发育要达到一般人的正常水平,比如签合同。所以主要是智商方面的标准,你看霍金那个德行,人家照样出书教学生、付钱、买东西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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