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退休工资什么时后光伏补贴不到位怎么办到位

2016年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费哪里领
2016年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独生子女费哪里领
发布日期: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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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开始退休后退休工资比多生子女父母多5%的工资,那么,2016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有什么样的变化呢?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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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04-27?04-27?04-27?04-25?04-25?04-25?04-25?04-25?04-12退休后除了取得退休工资外,企业每个月支付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问:一企业员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高危工作,因此退休后除了取得退休工资外,企业每个月支付500元补贴。请问,该笔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问:一企业员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高危工作,因此退休后除了取得退休工资外,企业每个月支付500元补贴。请问,该笔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该企业支付给员工的500元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补贴范围,需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什么时候到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什么时候到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什么时候到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什么时候到位?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死亡的,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物价上涨情况。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金额、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事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确认详细的进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按规定应是去年七月起至本月的共十三个月!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补发什么时候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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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 调整何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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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4千万员工将涨薪 月人均涨300元 中新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李金磊)“去年,国务院...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工涨工资什么时候补发?:
已基本调整补发到位。从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6年安徽退休职工涨工资什么时间能补发到位:
  今年养老金调整与往年相比,今年最大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何时补发:
规范津补贴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才执行,而且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是由机关社保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代为发放,并...我今年一月按特殊岗位提前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一次性补贴有多少?如何领取。
今年十月就要退休了,我是上海人,属于特殊工种,听说退休时候可以领取一次性补贴,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吗,有的话补贴金额是多少呢?工厂叉车工由于经常在速冻仓库里工作,导致一进仓库风湿特别严重,工厂每天补贴五元,除了风湿特别严重导致瘫痪有保险外,其它导致的每天吃药都没有任何补贴,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补贴问题。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15年退休时一次性补贴如何计算。近一时期,乌鲁木齐市几家企业一些曾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且已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上访,要求享受特殊工种补贴政策。为便于各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及自治区这方面的有关政策,我们就为什么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而1993年1月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享受了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编写了《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向有关职工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特殊工种补贴问题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1992年底以前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是按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新政发[1986]61号)计发养老金的(其中,61号文件企业是参照执行的)。10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其退休待遇为: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给。"61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在疆工作满10年以上,实际工龄满15-30年的,可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在10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目前,我区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的退休人员,已按上述规定足额领取了养老金,不存在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问题。
再者,国有企业1992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凡连续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养老金计发比例都已达到了100%。符合61号文件关于"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休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的政策规定,也不能再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为 什么日以后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可以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1993年以后,国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新政发[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养老金实行了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新的计发办法平稳过渡,107号文件规定,1993年1月至1997年底期间退体质人员,其养老金按新办法的计算低于老办法的,可按老办法计发;高于老办法的,可按新办法计发。其中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特殊工种补贴。其主要理由:一是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普遍低于老办法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发放标准更低(平均只有80%左右);其二,1993年1月以后的退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1号文件规定的"按月加发10-25%的退休补助费"的政策;其三,国家从1993年起全面放开了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自主决定。据1997年对部分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岗位工资并未兑现,有的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还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职工在艰苦危险岗位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给1993年以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加发了少量的特殊工种补贴。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三、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
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养老金计发标准等也一样,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政府制定每一项政策,都要先做大量的论证工作。尤其是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方面的政策,必须要从计发标准、范围、时限上严格进行界定。因此,我们既不能拿过去政策套现在的情况,也不能用现行的政策去追溯过去的事情。当然现行的一些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也需要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107号文件从日起执行五年多了。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于统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技术进步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不断变化,目前107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办法也需要进行完善,有的内容也需要重新修订。对于107号文件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我们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但不同时期的政策不能相互攀比,在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相信,广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定会识大体、顾大局,理智地对待这些问题,认真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行事。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给予定期补助。 &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 1.父、夫年满60周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婚育证明格式。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相比看下岗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其实职工养老保险价格表。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 [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日起执行。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二)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日――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四)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对在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 (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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