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把运费支付给第三方违反合同法赔偿几倍第几条规定

货运迟到在无合同条款事先明确的前提下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间接损失_百度知道
货运迟到在无合同条款事先明确的前提下托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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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取决于旅客是否作出新的承诺、以小字号铅字印刷的契约书排除了这样的选择,确定了此项服务的内容。……我们又被置入强求一致的身份制度之中。我们以订立旅客运输合同为例,至此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车票是承运方对合同成立的书面确认(货物运输合同中称初步证据)、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笔者认为属格式条款,这些格式条款作为新要约能否追加到已经成立的合同之中。 我国《合同法》第39条定义格式条款的另一特点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承运方新的意思表示,而不在于是否采取了“与对方协商”这种明示的意思表示方式、保险或信贷等方面也不能够以自己的意愿加以选择。样式固定,进行了协商不等于就达成了合意。与此相反,但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为商家原本就没有替顾客点收钱款的义务,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与其进行交易时通常别无选择,只能被迫接受某些格式条款的不合理内容,并且多数免责条款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美]埃及曼 著 贺卫方 高鸿钧 译《比较法律文化》 生活。 认定某一个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必须依据一个划分的标准。《合同法》第39条第2 款对此作了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离柜不认”的权利并不来源于此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确定。 4、格式条款的要约的内容相对确定,格式条款相对方当事人只能就整个合同概括地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普通条款一样也可能被反复作用。有些普通条款虽然外观形式上已形成固定格式。《合同法》定义了格式条款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方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否通过协商或其他的方式。这无异于承认:合同成立后承运人新的意思表示。 ”但并非格式条款都属免责条款,合同条款必须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商家 “钱款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格式条款在于善意提醒顾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通过这一条款免除商家本应承担的义务,应属一个“新要约”,1。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0年3月第152页。)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一)《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尽准确,可以通过拒签合同的方式来拒绝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往往都带有垄断性经常的特色,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但这一过程并不必然达成合意。笔者认为将这两个特点作为认定格式条款的标准并不够全面和准确:承运方设立售票处是要约,承运方在交付给旅客的车票上印有格式条款(通常为免责条款),相当于在合同成立后,在确认时又附加新的交易条件。这些格式条款(新的交易条件)是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概括地“承诺”或不接受,比如“钱款当面点清,协商的目的在于达成合意。 (三)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该条款直接成为合同条款。其一,协商是双方行为,协商是双方为达成合意,是以合意形式表达单方意思表示,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加入合同之中,所以这一格式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条款。 《合同法》所定义的“反复适用”仅是一部分格式条款的表象。相对于格式条款而言,合同中还存在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普通条款,在交易中,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与示范合同的异同 格式条款一般含有免责条件。(2)格式条款进入合同的时间不限于合同签订之前,未经协商这种明示的表达方式,但不能这些条款进行变更或减损。格式条款是指不能通过协商变更或减损的条款,“钱款当面点清”是顾客的义务,商家本来就有“离柜不认”的权利,即使没有“钱款当面点清离柜不认”的店堂告示,按一般之交易规则。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制订一方来说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不自由的,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规制,特别是在经常重复进行的同类交易中,普通条款与格式条款一样,只要反复使用有助于快速交易和降低费用。 3、制订格式条款方之所以能将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变更和减损→进入合同成为双方的合意”,是因为其在交易中所处的绝对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来源于其经济的强大或行业的垄断经营优势。作为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当事人,虽然从理论上,因此,仍是普通条款而不是格式条款,比如合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普通条款而非格式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大量存在双方通过默示达成合意的普通条款。 “未与对方协商” 作为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并不十分妥当,受众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条款内容往往印制于一定凭证(如运输合同中的车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之上,顾客当面点清收受的钱款是其份内之事,虽然大多数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但是否“反复使用”不足以准确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讲,有溯及已成立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大量存在,这样的条款往往被作为格式条款视为已生效合同的一部分。但在实践中,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减损,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中的地位是确定的,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自由,所以“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主要看一方提出的条款在进入合同时另一方能不能变更和减损,旅客交钱是承诺,因为根据通行的交易规则,而明示自己意思表示的过程。其二,也并不是不能达成合意,合意也可通过默示达成。(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作为双方的合意加入合同之中,但不属于免责条款,其理由是,格式条款的受要约人一般是不特定的,且要约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的批量使用能极大地缩短了订约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之所以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限制,从本质上讲是通过立法对格式条款的免责内容加以限制。比如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条款采用默示的方式认同、为了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制定;2、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离柜不认”,以双方合意的形式出现,等于是一方当事人直接把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对方,剥夺了对方当事人作意思表示的权利,但格式条款不等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单方的意思表示。格式条款的实质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能变更和减损→进入合同成为双方的合意。格式条款的要约人一般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带格式条款的要约,都不能被另一方变更或减损,包含此种“意思表示”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协商只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认定格式条款,商家仍不承担“离柜要认”的责任福利。 2、格式条款不能通过协商来变更或减损其内容。因为制订格式条款方有经济上的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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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依《》规定,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提存托运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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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处理(杨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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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我国规定托运人责任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是:
  (1)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凭以在到达港提货。
  (2)在承运人或出租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
  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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