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过户费是多少低于贷款金额,银行不放款怎么办?急急急急急急……

二手房贷款银行不放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二手房贷款银行不放款怎么办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借款人可以向中介施压,要求他们多催促银行,尽量在短时间内可放款,那只有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了。其次,此时买卖双方只能双方耐心等待放款;如果贷款没有通过审批遇到这种情况,买家和卖家可以协商如何支付尾款的问题,如果买家确实无法支付尾款,应该分情况来处理:如果贷款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若是通过中介购房的
专业贷款|抵押、信用贷款
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往往是由于银行的贷款额度不够而引起的。因此对于借款人来说,其实是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地位,首先应该像楼盘开发商做出解释,要求对方取得谅解,要求他们多催促银行,尽量在短时间内可放款。整体来说,因此借款人也不必太着急,遇到这样的情况,毕竟这个是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给开发商付款对于这种情况。其次,若是通过中介购房的,借款人可以向中介施压,借款人唯一的办法,还是只有等,急一急不来。银行放款是一批一批发放的。那么对于借款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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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贷审批通过,迟迟不放款怎么办?
我是卖方,银行房贷审批通过,房产已过户,买方2016年10月份已经将新产证抵押给银行,按惯例应在一个月内放款给我,但银行以额度不够为由,要拖到2017年初,现在又说要等到3月,我们也是等钱置换房屋,请问律师我们能够采取什么有效法律手段早日拿到自已应得的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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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签合同已经6个月了,贷款走了2个月,一直没有放款,现在银行一直没有额度,我们等着过度置换房,现在我们也很着急,请懂得相关事宜的朋友们帮我们出出主意。买家现在也不配合上浮,只认9折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很多人认为只要付了首付房贷就能审批下来,然而在现实的操作中,有网友表示,银行的钱可不是那么容易就会借给你的,借别人的钱买自己的东西,需要证明自己具有还钱的实力,又或有足够的凭证让银行可以放心将钱借给你。
银行房贷审批都审什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我跟你类似也是卖家,买家付了首付银行通过贷款申批,房子已过户更名,房产证也压在银行但银行一直不放款说没额度没钱政策收紧等理由搪塞,之后建议买家加签同意提高房贷利率会更快放款,可签了后现在还是一个样——等,再咨询房贷经理又说建议在该银行买些理财和存笔款什么的会更快,一坑接一坑。
不知道大家的问题是否都这样?现在解决了没有?请教怎么解决的?无期限的等让人心慌还不知道会生些什么事或出什么政策...
我跟你类似也是卖家,买家付了首付银行通过贷款申批,房子已过户更名,房产证也压在银行但银行一直不放款说没额度没钱政策收紧等理由搪塞,之后建议买家加签同意提高房贷利率会更快放款,可签了后现在还是一个样——等,再咨询房贷经理又说建议在该银行买些理财和存笔款什么的会更快,一坑接一坑。
不知道大家的问题是否都这样?现在解决了没有?请教怎么解决的?无期限的等让人心慌还不知道会生些什么事或出什么政策。
我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广州银监局的电话打死都打不通 。需要一起维权的,请加Q群:
我也遇到同样的情况。 我是交了首付,合同都没有,就是等贷款,你现在有放贷下来了吗?
现在审批了吗,我的也三个月了,说是没额度
可以委托律师与银行交涉
按贷款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可以及时函告交涉处理。
都一样,可是谁有办法?
我的情况是首付已付,去银行贷款,现在足足有一个月了,还没批贷放款,怎么办?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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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怎么比办理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上海的二手房买卖,很多都是“置换”,而且是“连环套”,一个交易出问题,就会导致很多的交易出问题。这其中的纠纷,有一些是由于银行没有按照“惯例”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放款造成的。尤其是年底,银行放款更是不可预测,有时买房人拿到新的产证和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交到银行之后一两个月,银行才能放款。这样,卖房人就迟迟拿不到买房人通过银行贷款所支付的房款。卖房人卖掉房子一般都会再买一套更大更贵的房子,加之卖房人所卖之房子往往还有抵押贷款未还清,所以,往往卖房人会将卖房所得的全部款项或者大部分款项作为其所买房屋的首付款。银行放款“迟延”,可能就会导致卖房人付首付迟延,从而导致违约。
卖房人因此而感到很不公平:买房人没有及时将房款(银行贷款)支付给自己导致自己违约,自己向上家承担了违约责任。难道买房人就不应该向自己赔偿损失?
买房人一般都会以银行放款时间不受自己控制,自己已按约将他项权证交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银行放款迟延不是自己的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也会以此为由驳回卖房人要求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银行则以“合同相对性”,即银行与卖房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银行与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放款时间及一些贷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那么,究竟谁该为卖房人的损失买单?
首先需强调的是,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买房人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主张不构成违约的说辞站不住脚。【注:过错是调整违约金的一个参考因素】
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房人和卖房人,银行和卖房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卖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所谓的银行直接向卖房人放款,只是买房人支付房款的一种方式,这并不改变买房人向卖房人支付房款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卖房人和买房人)约定由第三人(银行)向卖房人履行债务(支付房款),如果银行不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或者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就是如何认定银行“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银行不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或者履行此支付房款的债务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银行房款的时间,但是银行没有在此期限内房款,就是买房人违约,买房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房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过了宽限期或催告期,买房人就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或者未付款的20%)。(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里没有约定银行放款的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以银行实际放款时间为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卖房人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房款就可以催告买房人支付房款,催告期满后如果卖房人还没有收到房款,卖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或者未付款的20%)。
附刘x与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月24日,刘x(出售方、甲方)与陈xx(买受方、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约定甲方将涉案的上海市闵行区陵园路(现更名为张虹路)125弄19号201室房屋出售给陈xx,建筑面积为176.31平方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270万元;双方确认于2011年3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如乙方未按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应付款期限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同之补充条款约定:1、甲方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煤气初装费等已包含在房价中,双方不再另行结算;2、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时一并转让乙方……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1、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当日,直接支付甲方部分首付款计人民币54万元,且在2011年3月15日前支付81万元,共计首付款135万元;2、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135万元整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协议,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第3条所述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3、乙方第二期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待乙方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且公证处出具买卖合同公证书(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若有)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亲自或委托利尊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赴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由利尊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收执收件收据。待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二期房款,该期房价款由贷款银行代乙方支付;4、待贷款银行将上述第二期房价款支付至指定帐户且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3日内,甲、乙双方应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5、若甲、乙双方按照本附件(即付款协议)履行与正文条款约定不一致,双方同意按本附件(即付款协议)约定履行。该合同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1份,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80万元(本次交易房款以甲方实收为准),由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述的成交金额人民币270万元与本协议所述的搬迁及装修补贴费人民币10万元共同组成;该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按国家规定交纳,所有税费由乙方支付,所交纳(费用)凭证归甲方所有;乙方除应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述付款条件承担付款义务外,还应于进交易中心当天向甲方支付搬迁及装修补贴费计10万元。 陈xx于2011年1月24日支付房款54万元,于2月1日支付46万元。
2011年2月10日,陈xx向刘x借款32万元。同日,陈xx又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刘x房款62万元。刘x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房款收条。2011年3月30日,陈xx向刘x支付房款61万元。 2011年4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核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申请,将房屋产权户名变更登记为陈xx。陈xx支付了刘x搬迁及装修补贴费计10万元。 另查,陈xx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申请借款89万元。6月24日,银行发放贷款89万元。至此,双方结清全部房款及补充协议所述的搬迁及装修补贴费。6月25日,双方办理了物业、煤气户名的更名手续,但未办理书面的房屋交接手续。 2011年5月,陈xx未经刘x同意而更换了涉案房屋的门锁。为此,刘x之朋友章路于5月13日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并更换门锁,支付了开锁及换锁费用400元。此后,陈xx又换回门锁并委托他人在该房屋中更换了铝合金窗户,进行装修。
再查,2011年9月2日,陈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x退还装修补贴费5万元,赔偿房屋设施缺失的损失费5万元,案号为(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025号。审理期间,陈xx向法院申请限制刘x出境,为此,刘x自愿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陈xx的诉讼请求,并退还了刘x的保证金。 2012年7月,刘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1、陈xx偿付首期房款中5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75元;2、陈xx偿付逾期支付第二期房款89万的违约金26,700元;3、陈xx支付其擅自闯入刘x房屋进行装修的违约金26,700元;4、陈xx赔偿刘x更换门锁费400元、1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5,000元;5、陈xx赔偿刘x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向刘x赔礼道歉。陈xx要求驳回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449号】刘x与陈xx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按买卖合同约定,陈xx应当于2011年3月15日前支付房款135万元。陈xx于1月24日支付了54万元、于2月1日支付46万元,合计100万元。2月10日,陈xx向刘x借款32万元,陈xx又向刘x支付房款62万元,刘x收取此62万元后出具了30万元的房款收据。据此,可以认定,刘x提供给陈xx借款32万元,陈xx于当日即予以归还,亦即陈xx于2月10日支付的房款为30万元,加之前两次付款,共计付款130万元。而之后的房款,由陈xx于3月30日支付,证明陈xx在3月15日前支付的房款共计130万元,未能付足双方约定的135万元,其中的5万元逾期至3月30日支付,故刘x现主张该笔5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此笔违约金为5万元*0.5&*15天,计375元,陈xx应当偿付。 关于刘x主张的以银行贷款方式取得的89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贷款由放贷银行代陈xx直接支付给刘x,故具体支付期限,非刘x与陈xx所能控制,而由银行按贷款流程操作。陈xx按合同约定及时将他项权证交至贷款银行,银行于6月24日将89万元贷款发放至刘x帐户,此非陈xx恶意违约所致。刘x要求陈xx承担89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x主张的陈xx擅自装修的违约金、精神损失费和赔礼道歉的请求,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x主张的更换门锁的费用400元,此系在刘x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陈xx未经刘x同意擅自进入涉案房屋,并更换门锁,导致刘x重新换锁的费用,故此费用应当由陈xx赔付给刘x。
关于刘x主张1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由于陈xx在(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025号案件中申请限制刘x出境,经法院向刘x释明后,刘x为了能自由出入境而自愿选择缴纳保证金。如果刘x选择不离境,则无须缴纳10万元保证金,故对此1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非陈xx申请限制刘x离境所必须产生的损失,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75元;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更换门锁费用人民币400元;三、驳回原告刘x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38元,由原告负担1,390.34元,被告负担14.04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04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与被上诉人陈xx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履约中,双方发生争执,陈xx曾起诉刘x。现刘x提起本案诉讼,针对刘x主张的89万元贷款发放期限的问题,本院认为,因银行贷款发放非陈xx所能控制,刘x亦未举证证明系陈xx故意迟延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贷款发放迟延,故不应由陈xx承担该责任。关于刘x要求判令陈xx支付擅自装修违约金的上诉请求问题,刘x没有举证证明其为此所受损失,因此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10万元保证金利息损失的问题,陈xx向法院申请限制诉讼对象刘x出境,系其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且刘x向法院缴纳10万元保证金,系为了自身利益,故该利息损失,亦与陈xx无关。综上,上诉人刘x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38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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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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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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