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出口报检有效期是指报检当天到开船日吗

走海运进出口一般的报检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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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货运代理考试精华辅导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来源:  16:55:23 【】 
  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管理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的要求是“熟悉”,属于考试基本不会涉及的内容,所以我们只需要就内容了解即可,重点看一下“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概念
  (一)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保护国际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们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健全。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这四部法律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这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了解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
  2、出入境动植物及产品,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有可能传染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及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
  二、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任务
  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机构、办事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2、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的三项主要职责: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2)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检验检疫业务的种类
  我国的商品质量检验业务按检验的目的不同,分为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两类。
  (一)、法定检验
  1、法定检验――强制性检验
  2、抽查检验
  (二)、公证鉴定业务
  四、检验检疫证单的分类及其作用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共有57种,分为两大类
  1、证书共30种,分为11种
  2、凭单共27种,分为五类
  (1)申请类
  (2)通关类
  (3)结果类
  (4)通知类
  (5)凭证类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作用
  1、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符合合同规定
  2、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3、海关通关放行的依据
  4、卖方办理货款结算和结汇的依据
  五、装船前检验(PSI)业务介绍
  装船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1995年前也称为“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它是WTO框架下的一种法定进口贸易核查措施。通常是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颁布法令,制定一家或数家国际检验机构对其本国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实施强制性的装船前检验。
  (一)、装船前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验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与检验授权文件符合性,必要时对经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监视装载
  2、核查货物海关编码
  3、评估货物价格
  4、签发检验证书
  (二)、进口国政府实施PSI的目的
  1、防止商业欺诈行为
  2、控制偷税、漏税、骗税、套汇等不法行为
  3、防止走私行为和禁止违禁物品的输入
  (三)、进入实施PSI的国家,但未经装船前检验检疫的货物到港后引起的后果
  1、进口商可能被海关处以1-2倍货物FOB价值的罚款,或
  2、货物被退回出口国,或
  3、货物到指定自由港卸货实施检验检疫
  (四)、实施PSI的国家
  目前实行PSI的国家有40个左右,主要分布在亚非拉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五)办理出口货物CISS业务的程序(了解)
  六、检验检疫证单出证
  (一)出证
  (二)证单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
  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3、鲜活类货物为14天
  4、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三)证单更改、补充或重发
  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后,若证单内容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有出入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或补充检验检疫证单内容,属于申请人责任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注明更改原因和要求,经检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更改或补充,更改、补充涉及检验检疫内容的,须经时间施检部门核准。
  更改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R”
  补充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S”
  重发证书在原证编号前加“D”
  (四)分批出境的货物(了解)
  七、出口产品质量体系评审制度
  ISO9000系列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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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及时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合理量化检验检疫时限,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下属分支机构对实施检验检疫的流程及时限管理。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受理报检/申报、计收费、检验检疫、检疫处理(卫生处理、除害处理)、签证/放行等环节的全部过程。
第四条 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遵守“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和“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原则。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时限是指完成检验检疫流程所需要的时间,不包括报检后施检时发现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造成的等待时间和非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
第六条 广西局通关处负责广西系统检验检疫流程牵头管理工作。广西局各业务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科技处负责实验室检测流程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检验检疫流程的控制,并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流程管理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七条 结合《广西检验检疫局加强送样管理缩短检验检疫周期的规定》(桂检科〔2014〕94号),制定《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表》(附件1),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采取有效方式、运用有效载体对外公开承诺有关流程时限内容。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不得宽于广西局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范围,并报广西局备案。
第二章 流程及时限
第八条 时限的计算节点以CIQ2000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上一流程结束节点作为下一流程起始节点。检验检疫各流程的涉列部门应注意CIQ2000系统中离开上一节点的时间,若交接时间过长,应做好记录备查以便计算时扣除。
第九条 通过集中审单系统的“受理报检/申报”流程起点,为电子数据从集中审单系统回写至CIQ2000系统的节点算起;“检验检疫”时限为施检部门收到正确无误的纸质单据(施检部门应详细记录收单时间)和电子报检数据起(如电子数据发送时间为非工作时间,顺延至工作时间起算)至完成拟稿并将纸质单据及电子数据提交检务部门止的时间段;“签证/放行”时限为检务部门收到正确无误的纸质单据且CIQ2000电子数据到达证单复审节点起至完成放行止的时间段。
第十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进行二次检验检疫的,时限应加上二次检验检疫的时限,二次检验检疫时限以收到重新检验申请时间起,企业返工整理时间不计在内。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且允许技术处理的入境货物,经技术处理合格后,其时限应加上技术处理的实际时间。需进行退运、销毁等处理的特殊情况,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企业报检后申请货物信息变更的,变更内容不涉及检验检疫证书的,由检务部门直接更改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施检部门审批的,增加0.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企业报检后需要更改检验检疫证书的,经施检部门审核、重新拟稿出证的,增加1个工作日;更改证书内容涉及新增检测项目的,时限中需增加实际检测时间;已归档需调档的,增加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同一批次样品需检测多个项目,检测时限以其中最长时限为准。涉及实验室检测的时限不包括外送实验室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中部分或全部流程环节的批次,其总时限为实际发生的各环节时限的合计时间,且本章所述流程及时限仅限于正常的检验检疫流程,特殊情况不适用本流程及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新开检开验商品、项目,不受该时限限制,经相关论证、评审后可参照该管理规定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相关流程时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说明。
第十七条 对超流程时限(即出口货物的总流程时间超过1个月,进口货物的总流程时间超过2个月)以及严重超流程时限(即进出口货物总流程时间超过3个月)的,分支局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清理涉及的报检批,并从贸易发展、检验检疫模式改革、机构和人员、服务意识等方面情况具体分析影响本局流程时限管理的因素,制定和实施预防及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主辅检部门应分别计算各自流程时限。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流程涉列的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建立和完善各种对内、对外单证的交接登记制度,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工作时间,并认真在CIQ2000系统及各种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维护流程节点的时间。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收集一次检验检疫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流程时限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征求意见应形成《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征求意见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检验检疫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流程时限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对投诉和举报属实的,应责成责任部门和人员改进。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向投诉和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流程时限的督察,记录督察中所发现的有关流程时限的问题,提出有关改进流程时限的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查应形成《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自查表》(附件3),跟踪验证应形成《广西检验检疫局流程时限工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表》(附件4),广西局将对各分支机构定期开展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督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质检总局出台新的流程及时限管理规定,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行本规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局发布的《广西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疫周期规定(试行)》(桂检科〔2013〕213号)、《对“关于印发《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周期(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检科函〔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
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
流程(周期)时限表
一、通用规则
单位:&&&&&&&&&&&&&&&&&&&&&&&&&&&&&&&&&&&&& 工作日/批
实施电子监管等信息化监管模式的批次,凡系统局端不进行拦截、直接放行的,施检部门工作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批;实施抽批检验检疫且当天不能返回的,企业位于山区、边境地区的,每批增加0.5―1个工作日;现场检验检疫、抽样时限仅限于市区内企业,离开市区超过50公里的。
入境货物需实施工厂开箱检疫查验的增加1个工作日;不能当天往返的增加2个工作日。
需实施卫生处理(表面清消)的增加0.5个工作日;需实施除害处理的每次处理增加3个工作日(磷化铝熏蒸8个自然日)。
对实施特殊监管模式,仅审核相关资料而不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予以放行的批次,施检部门工作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批。
下列入境检验检疫,出境检验检疫中检验检疫流程(周期)从接到企业通知具备检验条件起计算,包括现场检验检疫、采样、品质(含送本局综合实验室检测时间)、证稿拟制时限。
本局抽采样品需送本局实验室以外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实验室检测的、需送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各检测项目时间以实际检测时间计;需要以邮寄方式送样进行检测的,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在内。
现场检验检疫施检流程时限是指除受理报检、计收费、实验室检测、证稿拟制、签证放行以外的,实施外观、数重量、检疫、取制样等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该流程时限起算日期以具备现场检验检疫条件后,检验检疫通知收/发货人并预约检验检疫日开始计算,以完成结果登记为终止时间(不含实验室检测时间)。
二、入境检验检疫
单位:&&&&&&&&&&&&&&&&&&&&&&&&&&&&&&&&&&& 工作日/批
类    &别
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
一、动物、动物产品及食用动物产品
动物隔离检疫(大、中动物除外)
隔离期间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大、中动物隔离检疫
隔离期间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再转至检验科室的,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12
需加工监管的增加10个工作日。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般植物产品(纤维、木质包装等)
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1.自货物卸毕之日起计,如遇数量巨大等特殊情况的,按实际情况时限另计;
2.该类商品具有检验检疫特殊性,5个工作日为现场检验检疫时限,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3、种苗隔离种植时间另计。
木材及木制品
1.自货物卸毕之日起计;
2.如遇数量巨大等特殊情况的,按实际情况时限另计。
粮谷、豆类(干)
陆路口岸:10
海港口岸:20
内河口岸:10
1.自货物报检之日起计;
2、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1、现场检验检疫时间以符合集装箱开箱条件开始计算,3个集装箱以内1个工作日计,每增加2个集装箱增加0.5个工作日查验时间;2、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油菜籽除外)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饲料类产品
陆路口岸:15
海港口岸:15
三、动、植物油、脂及精制食用油脂
豆油、油菜籽油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6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5
有可疑货物、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四、食品、化妆品、饮料及酒类
本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不包括进境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时限。
预包装小食品(含坚果、果仁类产品)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5
内河口岸:13
1.卸货完毕;
2.有可疑货物、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食品添加剂
备注同上。
内陆局:10
海港口岸:15
内河口岸:13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五、矿产品、化工产品及纺织品
矿产品及其废物原料类(硫磺、铁矿、锰矿、锌矿、铬矿、铜矿砂、铅矿砂及其精矿、冶炼渣)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20
内河口岸:15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本局综合实验室检测时限从最后一批样品收到算起;
3.有不合格或可疑货物,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4.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时限由实验室与委托方商定;
5.现场检验判定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复检时间另计;
6.铜精矿因制样及检测项目原因需延长时限至25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4
海港口岸:13
内河口岸:10
1.卸毕后;
2.如需外送分包检测另计。
受天气原因或过驳安排影响的,增加约10个工作日。
棉花、棉纱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内河口岸:8
1.期限从货物卸毕起算;
2.棉包超过500包,每增加500包期限增加1天。
六、机电产品、汽车及废物原料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时间不计在内;
4.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内陆局:10
内河口岸:5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10
备注同上。
金属及其制品
海港局:15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有不合格或可疑货物,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废物原料(含全新布碎)
陆路口岸:3
海港口岸:6
内河口岸:5
1.分批到货的,应在最后一批到货具备检验条件后3日内完成;
2.初验不合格复验合格的增加7个工作日,复验不合格的还需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检验证书。
废金属及废五金电器
备注同上。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废PET瓶(砖)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时间不计在内;
4.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出境检验检疫
单位:&&&&&&&&&&&&&&&&&&&&&&&&&&&&&&&&& 工作日/批
类    &别
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
一、动物、动物产品及食用动物产品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内陆局:15
陆路口岸:7
海港局:10
内陆局签发的出口水产品证书需要显示船名航次号、提单号、柜号、封条号、开船日期等信息,因此需先给企业出具换证报关,等上述信息确定后再出具证书,故需较长的检验检疫时限。
动物源性饲料
检测结果异常需重新检测的,时限另计。
肉(鸡肉)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竹木草柳藤及其制品
1.需送本局实验室检测的增加5个工作日;
2.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3.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植物提取物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松香深加工制品
植物调味香料
输欧盟的植物调味香料根据证书内容要求,流程(周期)时限为15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3
海港口岸:5
1.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2.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植物源性饲料
三、动、植物油、脂及精制食用油脂
四、食品及食品接触包装材料、化妆品、饮料及酒类
食品及预包装小食品
食品添加剂
1、不含送广西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食品接触包装
备注同上。
龟苓膏、凉粉罐头
水果及蔬菜罐头
1.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2.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时,需重新检测或做卫生处理的,时间另计。
备注同上。
干果及坚果(干或速冻)
五、矿产品、化工产品
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化工产品(含松节油、化肥等产品)
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危化品(含汽油、磷酸等产品)
1.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3.涉及输非装运前检验检疫监装的;受天气因素影响码头装载的,需增加10个工作日。
1、不含送广西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生化试剂(试纸)
四、出入境鉴定
单位:&&&&&&&&&&&&&&&&&&&&&&&&&&&&&&&&&&& 工作日/批
现场检验检疫
鉴重(水尺、容量)
货物备齐、装卸毕后。
五、报检/申报、签证、计收费
单位:&&&&&&&&&&&&&&&&&&&&&&&&&&&&&&&&&& 工作日/批
项   目
流程(周期)时限
受理报检/申报
检务放行及签发通关单/换证凭条
出境证单(含原产地证)
资料不全和审核有问题的单据除外;原产地证调查除外。
资料不全和审核有问题的单据除外。
施检部门核签
现场检疫出具单、证、书
1.不涉及证书更改的,需要施检部门审批的,增加0.5个工作日;
2.涉及证书更改的,增加1个工作日,更改证书内容涉及新增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3. 已归档需调档的,增加1个工作日。
签发不合格单证
入境货物由用货单位自行验收或由其他机构检验,其结果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对外签发索赔证书的,时限另行计算。
以完成全部检验检疫流程,流程到达归档节点算起。
六、实验室检测周期
单位:&&&&&&&&&&&&&&&&&&&&&&&&&&&& 工作日/项目
七、保健中心签发国境旅行健康证书
注:法律、法规或检测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
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及时限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合理量化检验检疫时限,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国检法〔1999〕3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下属分支机构对实施检验检疫的流程及时限管理。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受理报检/申报、计收费、检验检疫、检疫处理(卫生处理、除害处理)、签证/放行等环节的全部过程。
第四条 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遵守“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和“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原则。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时限是指完成检验检疫流程所需要的时间,不包括报检后施检时发现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造成的等待时间和非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
第六条 广西局通关处负责广西系统检验检疫流程牵头管理工作。广西局各业务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科技处负责实验室检测流程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检验检疫流程的控制,并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流程管理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七条 结合《广西检验检疫局加强送样管理缩短检验检疫周期的规定》(桂检科〔2014〕94号),制定《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表》(附件1),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采取有效方式、运用有效载体对外公开承诺有关流程时限内容。各分支机构制定的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不得宽于广西局检验检疫流程时限范围,并报广西局备案。
第二章 流程及时限
第八条 时限的计算节点以CIQ2000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上一流程结束节点作为下一流程起始节点。检验检疫各流程的涉列部门应注意CIQ2000系统中离开上一节点的时间,若交接时间过长,应做好记录备查以便计算时扣除。
第九条 通过集中审单系统的“受理报检/申报”流程起点,为电子数据从集中审单系统回写至CIQ2000系统的节点算起;“检验检疫”时限为施检部门收到正确无误的纸质单据(施检部门应详细记录收单时间)和电子报检数据起(如电子数据发送时间为非工作时间,顺延至工作时间起算)至完成拟稿并将纸质单据及电子数据提交检务部门止的时间段;“签证/放行”时限为检务部门收到正确无误的纸质单据且CIQ2000电子数据到达证单复审节点起至完成放行止的时间段。
第十条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进行二次检验检疫的,时限应加上二次检验检疫的时限,二次检验检疫时限以收到重新检验申请时间起,企业返工整理时间不计在内。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且允许技术处理的入境货物,经技术处理合格后,其时限应加上技术处理的实际时间。需进行退运、销毁等处理的特殊情况,检验检疫流程及时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企业报检后申请货物信息变更的,变更内容不涉及检验检疫证书的,由检务部门直接更改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施检部门审批的,增加0.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企业报检后需要更改检验检疫证书的,经施检部门审核、重新拟稿出证的,增加1个工作日;更改证书内容涉及新增检测项目的,时限中需增加实际检测时间;已归档需调档的,增加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同一批次样品需检测多个项目,检测时限以其中最长时限为准。涉及实验室检测的时限不包括外送实验室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中部分或全部流程环节的批次,其总时限为实际发生的各环节时限的合计时间,且本章所述流程及时限仅限于正常的检验检疫流程,特殊情况不适用本流程及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新开检开验商品、项目,不受该时限限制,经相关论证、评审后可参照该管理规定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相关流程时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应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说明。
第十七条 对超流程时限(即出口货物的总流程时间超过1个月,进口货物的总流程时间超过2个月)以及严重超流程时限(即进出口货物总流程时间超过3个月)的,分支局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清理涉及的报检批,并从贸易发展、检验检疫模式改革、机构和人员、服务意识等方面情况具体分析影响本局流程时限管理的因素,制定和实施预防及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主辅检部门应分别计算各自流程时限。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流程涉列的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助,建立和完善各种对内、对外单证的交接登记制度,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工作时间,并认真在CIQ2000系统及各种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维护流程节点的时间。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收集一次检验检疫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流程时限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征求意见应形成《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征求意见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受理检验检疫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疫流程时限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对投诉和举报属实的,应责成责任部门和人员改进。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向投诉和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流程时限的督察,记录督察中所发现的有关流程时限的问题,提出有关改进流程时限的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查应形成《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自查表》(附件3),跟踪验证应形成《广西检验检疫局流程时限工作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表》(附件4),广西局将对各分支机构定期开展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督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质检总局出台新的流程及时限管理规定,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行本规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局发布的《广西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疫周期规定(试行)》(桂检科〔2013〕213号)、《对“关于印发《广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周期(时限)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检科函〔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周期)
广西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
流程(周期)时限表
一、通用规则
单位:&&&&&&&&&&&&&&&&&&&&&&&&&&&&&&&&&&&&& 工作日/批
实施电子监管等信息化监管模式的批次,凡系统局端不进行拦截、直接放行的,施检部门工作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批;实施抽批检验检疫且当天不能返回的,企业位于山区、边境地区的,每批增加0.5―1个工作日;现场检验检疫、抽样时限仅限于市区内企业,离开市区超过50公里的。
入境货物需实施工厂开箱检疫查验的增加1个工作日;不能当天往返的增加2个工作日。
需实施卫生处理(表面清消)的增加0.5个工作日;需实施除害处理的每次处理增加3个工作日(磷化铝熏蒸8个自然日)。
对实施特殊监管模式,仅审核相关资料而不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予以放行的批次,施检部门工作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批。
下列入境检验检疫,出境检验检疫中检验检疫流程(周期)从接到企业通知具备检验条件起计算,包括现场检验检疫、采样、品质(含送本局综合实验室检测时间)、证稿拟制时限。
本局抽采样品需送本局实验室以外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实验室检测的、需送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各检测项目时间以实际检测时间计;需要以邮寄方式送样进行检测的,邮寄途中时间不计在内。
现场检验检疫施检流程时限是指除受理报检、计收费、实验室检测、证稿拟制、签证放行以外的,实施外观、数重量、检疫、取制样等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该流程时限起算日期以具备现场检验检疫条件后,检验检疫通知收/发货人并预约检验检疫日开始计算,以完成结果登记为终止时间(不含实验室检测时间)。
二、入境检验检疫
单位:&&&&&&&&&&&&&&&&&&&&&&&&&&&&&&&&&&& 工作日/批
类    &别
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
一、动物、动物产品及食用动物产品
动物隔离检疫(大、中动物除外)
隔离期间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大、中动物隔离检疫
隔离期间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再转至检验科室的,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12
需加工监管的增加10个工作日。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般植物产品(纤维、木质包装等)
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1.自货物卸毕之日起计,如遇数量巨大等特殊情况的,按实际情况时限另计;
2.该类商品具有检验检疫特殊性,5个工作日为现场检验检疫时限,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3、种苗隔离种植时间另计。
木材及木制品
1.自货物卸毕之日起计;
2.如遇数量巨大等特殊情况的,按实际情况时限另计。
粮谷、豆类(干)
陆路口岸:10
海港口岸:20
内河口岸:10
1.自货物报检之日起计;
2、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1、现场检验检疫时间以符合集装箱开箱条件开始计算,3个集装箱以内1个工作日计,每增加2个集装箱增加0.5个工作日查验时间;2、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开展实验室检测鉴定和除害处理时间另计。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油菜籽除外)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饲料类产品
陆路口岸:15
海港口岸:15
三、动、植物油、脂及精制食用油脂
豆油、油菜籽油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6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5
有可疑货物、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四、食品、化妆品、饮料及酒类
本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不包括进境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时限。
预包装小食品(含坚果、果仁类产品)
陆路口岸:7
海港口岸:15
内河口岸:13
1.卸货完毕;
2.有可疑货物、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食品添加剂
备注同上。
内陆局:10
海港口岸:15
内河口岸:13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五、矿产品、化工产品及纺织品
矿产品及其废物原料类(硫磺、铁矿、锰矿、锌矿、铬矿、铜矿砂、铅矿砂及其精矿、冶炼渣)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20
内河口岸:15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本局综合实验室检测时限从最后一批样品收到算起;
3.有不合格或可疑货物,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4.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时限由实验室与委托方商定;
5.现场检验判定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复检时间另计;
6.铜精矿因制样及检测项目原因需延长时限至25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4
海港口岸:13
内河口岸:10
1.卸毕后;
2.如需外送分包检测另计。
受天气原因或过驳安排影响的,增加约10个工作日。
棉花、棉纱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5
内河口岸:8
1.期限从货物卸毕起算;
2.棉包超过500包,每增加500包期限增加1天。
六、机电产品、汽车及废物原料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时间不计在内;
4.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内陆局:10
内河口岸:5
陆路口岸:5
海港口岸:10
备注同上。
金属及其制品
海港局:15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有不合格或可疑货物,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废物原料(含全新布碎)
陆路口岸:3
海港口岸:6
内河口岸:5
1.分批到货的,应在最后一批到货具备检验条件后3日内完成;
2.初验不合格复验合格的增加7个工作日,复验不合格的还需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检验证书。
废金属及废五金电器
备注同上。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废PET瓶(砖)
需做熏蒸消毒处理,增加消毒处理时间约3 个工作日。
1.现场检验时限从到货具备检验条件算起;
2.拟制检验证书时限从货物验收完毕算起;
3.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时间不计在内;
4.如遇不合格索赔情况的增加2个工作日拟制证书。其他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出境检验检疫
单位:&&&&&&&&&&&&&&&&&&&&&&&&&&&&&&&&& 工作日/批
类    &别
检验检疫流程(周期)时限
一、动物、动物产品及食用动物产品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包含隔离检疫时间。
内陆局:15
陆路口岸:7
海港局:10
内陆局签发的出口水产品证书需要显示船名航次号、提单号、柜号、封条号、开船日期等信息,因此需先给企业出具换证报关,等上述信息确定后再出具证书,故需较长的检验检疫时限。
动物源性饲料
检测结果异常需重新检测的,时限另计。
肉(鸡肉)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竹木草柳藤及其制品
1.需送本局实验室检测的增加5个工作日;
2.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3.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植物提取物
备注同上。
备注同上。
松香深加工制品
植物调味香料
输欧盟的植物调味香料根据证书内容要求,流程(周期)时限为15个工作日。
陆路口岸:3
海港口岸:5
1.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2.发现有害生物时,需增加实验室检测和除害处理时间,时间另计。
植物源性饲料
三、动、植物油、脂及精制食用油脂
四、食品及食品接触包装材料、化妆品、饮料及酒类
食品及预包装小食品
食品添加剂
1、不含送广西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食品接触包装
备注同上。
龟苓膏、凉粉罐头
水果及蔬菜罐头
1.出具证书内需要增加特殊条款的,并因此增加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2.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时,需重新检测或做卫生处理的,时间另计。
备注同上。
干果及坚果(干或速冻)
五、矿产品、化工产品
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化工产品(含松节油、化肥等产品)
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危化品(含汽油、磷酸等产品)
1.不含外送实验室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3.涉及输非装运前检验检疫监装的;受天气因素影响码头装载的,需增加10个工作日。
1、不含送广西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时间。
2.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有异议,需重新检测确认的,时间另计。
生化试剂(试纸)
四、出入境鉴定
单位:&&&&&&&&&&&&&&&&&&&&&&&&&&&&&&&&&&& 工作日/批
现场检验检疫
鉴重(水尺、容量)
货物备齐、装卸毕后。
五、报检/申报、签证、计收费
单位:&&&&&&&&&&&&&&&&&&&&&&&&&&&&&&&&&& 工作日/批
项   目
流程(周期)时限
受理报检/申报
检务放行及签发通关单/换证凭条
出境证单(含原产地证)
资料不全和审核有问题的单据除外;原产地证调查除外。
资料不全和审核有问题的单据除外。
施检部门核签
现场检疫出具单、证、书
1.不涉及证书更改的,需要施检部门审批的,增加0.5个工作日;
2.涉及证书更改的,增加1个工作日,更改证书内容涉及新增检测项目的,时间另计;
3. 已归档需调档的,增加1个工作日。
签发不合格单证
入境货物由用货单位自行验收或由其他机构检验,其结果与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结果相差较大、对外签发索赔证书的,时限另行计算。
以完成全部检验检疫流程,流程到达归档节点算起。
六、实验室检测周期
单位:&&&&&&&&&&&&&&&&&&&&&&&&&&&& 工作日/项目
七、保健中心签发国境旅行健康证书
注:法律、法规或检测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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