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8300万元 负责方罚款多少钱

石岐区半年教育支出达8300万元·南方日报数字报·南方报网
AC03版:中山观察
A01版 要闻
石岐区半年教育支出达8300万元
占全区一般预算支出的27.76%
南方日报讯 记者从上周石岐区教师节表彰大会上了解到,继高分创建广东省教育强区之后,石岐区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推进全区教育现代化的步伐。据了解,去年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48亿元,占全区财政总支出27.01%,今年上半年,石岐区用于教育的支出达8300万元,占全区一般预算支出的2.76%。 王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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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环保方面提出的建议较为集中。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黄文武提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限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更多是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罚无关痛痒,违法成本很低,造成各种污染越来越严重。他建议,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大幅提高违法处罚力度和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让人人都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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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环保方面提出的建议较为集中。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黄文武提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限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更多是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罚无关痛痒,违法成本很低,造成各种污染越来越严重。他建议,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大幅提高违法处罚力度和对行政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让人人都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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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客户端5.电影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 .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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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影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 .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电影《梅兰芳》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这说明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
电影《梅兰芳》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电影《梅兰芳》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 A.①②③&&&& && &&&&&& B.①②④&&&&&& &&&&&& C.②③④&&& &&&& &&&&& D.①③④
电影《梅兰芳》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
电影《梅兰芳》自上映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全国票房超过8300万元,取得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艺术效果的“三丰收”。这说明
①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相互交融
②立足人民群众的实践,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③弘扬民族精神是文化建设的中心环节
④借助大众传媒等手段,有利于扩大文化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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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一建-法规
描述:8211059制作
关键字: 一级建造师 -法规
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按照 2013 年 4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査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肘,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自控主体不能因为监控主体的存在和监控职能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卫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6—18)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2014-40)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 千克)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为此,有关方对损失的费用由谁
299承担发生了争议。
(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0 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是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仅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敦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1Z30702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是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由于施工单位从事一线施工活动的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教育培训的任务十分艰巨。施工单位的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先培训、后上岗,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1Z30702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0二、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项目经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曝光。(16—91)
四、检测检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5 年 8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
2006 年 1 月 5 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 1 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之后,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且偷工减料。为此,制药公司曾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要求返工处理。施工单位只是口头上承诺,但没有实际行动。2006 年 8 月 25 日,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并作出了“关于江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的工程质量报告”。该报告称,经现场随机抽查,施工单位有明显的价工减料行为,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设备工艺的使用功能。
(1)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2)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1)施工单位主要过错如下: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意识差,对施工质量没有认真负起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6 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②施工单位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价工减料。”③施工单位对于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实,一直不做返修处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2 条规定,“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对施工单位应作如下处理:根据《建筑法》第 74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 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处罚权限,责令施工单位对其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并在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处以适当罚款;对于提取车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涵盖了多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制,除施工单位外,还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3021Z307031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控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等,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
一、依法发包工程(2012-6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降低供餐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工程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质量。企业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程建设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对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等级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更重要的将会因为承包单位不具备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专业人员和资金,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使工程项目半途而废。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如果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赖以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枇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
303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文本。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2012-63)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007-19)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底线。如果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迫使承包方互相压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势必会导致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和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如果盲目要求赶工期,势必会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等诸多问题。
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这种行为是法律决不允许的。因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 4 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建筑法》第 54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向设计单位提供了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04(2)设计方也有过错。《建筑法》第 54 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2004-45)(2012-6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立和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成功做法。我国于 1998年开始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通过开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既可以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2007-7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因此国家对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而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因此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设计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得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实施监理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011-24)(2012-63)(2012-9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
305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009-32)
在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是谁采购、谁负责。所以,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2007-20)
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赶进度或降低采购成本,常常以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而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危害极大。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012-15)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体的安排。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单位会根据结构形式和特点,对结构受力进行分析,对构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进行计算和设计。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没有设计方案就擅自施工,则将留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后果严重。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也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都是不允许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5-84)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
306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 6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曝光。1Z307032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双重责任,即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2011-53)(2013-49)(2013-77)(2014-9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如果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能力,也就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置。在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进行的,因而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与施工一样,勘察、设计也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07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商的质量要求,因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某企业建设 1 所附属小学,委托某设计院为其设计 5 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等。该设计院把这项设计转包给某设计所。该所的最终设计,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 0.3 米,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 0.15 米;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 0.15 米。在施工过程中,曾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经查,该设计所具有相应资质。
设计院、设计所分别有何违法行为?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本案中,设计院将该小学的设计任务转包给设计所是违法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6.6.3 中第 4 条“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 米”;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 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 0.11 米”的规定,本案中的楼梯梯井净宽和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所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其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施工质量,因而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015-95)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我国对各类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有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贯彻执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
308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2014-4)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 18 层,四周裙楼 3 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施工到 12 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1)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本案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结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结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就不应该选择采用排土灌桩。正是由于此失误,所以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1 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2006-82)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为了使建设工程的施工能准确满足设计意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这也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但是,在通用产品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也不能滥用权力限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材料等采购上的自主权。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2005-61)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30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009-19)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 6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曝光。1Z307033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2007-79)(2013-42)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015-65)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310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2011-71)(2012-93)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2006-74)(2009-90)(2010-65)(2012-17)(2013-4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押题)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7-43)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2007-21)(2013-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所谓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所谓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
311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本办法第 6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4)向社会公布曝光。1Z307034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004-26)(2013-26)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2005-64)(20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在政府加强监督的同时,还要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作用,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2004-83)
312二、政府监督检査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査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査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2009-38)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目前,有关部门或单位利用其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指定生产厂家或产品的现象较多,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采用,就在竣工验收时故意刁难或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五、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3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006-20)(2012-49)(2015-18)
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2006-80)(2011-61)(2013-41)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16—96)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012-92)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314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 50~70 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百年以上。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之后,还要进行检查、维修、管理,还可能会遇到改建、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周围进行建设活动。这些都需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资料。建设单位是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提供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2001 年 7 月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2012-5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2007-84)(2009-79)1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011-60)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2013 年 4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规划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包括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情况、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对于验收合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5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2010-95)
2008 年 10 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 8 个方面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施工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成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 1 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无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2004-34)(2011-43)(2014-57)
1998 年 11 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06-23)
3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2012-56)
2007 年 10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008 年 8 月国务院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主要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如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灯。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规范的规定。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2012-35)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317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合节能设计文件要求后,填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并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收到《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后,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节能工程验收资料且整理监理资料,对节能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中签字确认验收结论。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准确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改正或停止验收。对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要求的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文书。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节能工程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建筑节能工程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工程为验收合格,即通过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其他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
6.验收资料归档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相应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档。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4)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引起纠纷,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结算(2010-14)(2014-71)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2004 年 10 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
1.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2013 年 12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式》规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査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査。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
319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 承包方异议的处理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1:,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7 年教材变化点)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2011-57)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査意见:(1)5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2)500 万元?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3)2000 万元?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4)5000 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上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 1 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五)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
320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査,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 年 10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八)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2014-71)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据此,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321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2011-78)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就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07-80)(2009-69)
2003 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其贸易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是,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及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停滞。2005 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的主体工程进行了审价,确认工程价款为 1800 万元。2006 年 2 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2006 年 11 月,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欠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900 万元及违约金。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300 万元。
(1)该大厦未经竣工验收乙公司便提前使用,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是否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乙公司在大厦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乙公司的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施工单位申公司转移给了发包人乙公司,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认定为乙公司提前使用的时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大厦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甲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甲公司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合同法》第 283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甲公司在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一般包括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现场看护费用、工程保险费等损失。1Z307045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2004-82)(2012-22)(2013-89)
2009 年 10 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011 年 1 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3)其
323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的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 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 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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