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出差误工误餐补助标准国家规定每天是多少

关于出差津贴和误餐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由于未明确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所指不征税的误餐补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的,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于企业人人都有、按期发放的所谓误餐补贴,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我市可以参照渝财行(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区误餐补贴标准15元/餐,远郊40元/天,市外50元/天。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再次明确如下: 有关出差补贴的问题:
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税务未明确标准的数额。
先参考一下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目前的物价等情况,经研究,对本市原规定的各类会议及市内出差误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调整:
  一、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
  1、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
  2、市级各类工作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2元;
  3、市级各类工作会议及乡镇党代会、人代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4、工、青、妇科协、侨联、劳模及烈军属代表会议的会议伙食补助费由原市级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25元;区县级每人每天18元调整为22元;
  以上标准调整后各会议召开单位应严格控制与会员人、会议日期及其他各项会议费用,节约经费支出。
  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的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天3元6角调整为5元(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
  此标准从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日《关于调整区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及上海市财政局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伙食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第二条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日沪财行(1996)4号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上海财税网的解答
问:本企业对员工外省市出差实行车费按发票实报实销,食宿费以出差补贴的方式采用包干制的办法报销。请问出差补贴的支付可否不需要发票?
答: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
差旅费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差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八条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目前,企业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一般由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在企业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税务部门予以税前认可;超过标准的部分,将调高企业纳税所得额。
企业内部的差旅费报销,有实报实销的,有实行承包制等多种形式。如采用实报实销制的,则应按出差人员的凭证予以报销;如采取补贴制或承包制的,则可以不按发票,但要由出差人员在填写报销凭证后,经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予以报销;财务部门据此作为补贴的记帐凭证。
(1)采用实报实销
(2)如采用包干制或补贴制,需事先报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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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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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事务所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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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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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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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日,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笔试按照考用一致的原则,考核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公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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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种的多了,葡萄、桃、软籽石榴、核桃、榛子都可以
你要综合分析的,比如自身实力如何,种植技术人员如何,如果没有太多精力就选粗放一点的,比如说核桃、榛子、软籽石...
答: 如果考过CPA后,就能去会计事务所吗?
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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