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驾驶残疾人带棚汽油三轮车机动三轮车醉驾正常行驶被大车撞,三轮司机抢救无效死亡,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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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违章停车,负次要责任,电瓶三轮车驾驶员由于分心驾驶,负主要责任。那么大一辆货车在前面停着,驾驶三轮车的人都看不见,还撞上去,那肯定是三轮车驾驶员自己的责任了。由于货车是违章停车,但是司机并没有驾驶,而且是三轮车撞货车,所以货车只是负轻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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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还可以正常行驶吗,大车最多无责赔百分之二十
醉驾能正常行驶?要钱也不能睁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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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闻' />
柴鹏醉驾电动三轮车被撞翻。 (警方供图)
原标题:醉驾电动三轮 今年查获首起
近期,西海岸发生了一起电动三轮车和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男子程某酒精血检数值高达320.7mg/100ml,超醉驾标准3倍。后经司法鉴定,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他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岛警方于3月20日刑事拘留,将面临半年以下拘役。
路口酒三轮径直撞轿车
3月6日晚11时许,黄岛交警事故科接到司机报警,称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双珠路与海园路路口处与他驾驶的轿车相撞。民警到场勘查发现,一辆红色牌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过路口时与一辆由西向东直行的白色起亚轿车相撞,电动三轮发生碰撞后侧翻,所幸骑车的中年男子并无大碍,自己爬出车外。据轿车司机讲,当时电动三轮车速度很快,好像根本没有发现他的车一样,直接就撞了过来,原本想和他私了,协商过程发现他好像喝了酒,只能报警来处理。
自认非机动车酒驾没事
初步调查后,事故处理民警对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该男子一听要测酒精,立刻进行狡辩,声称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就算喝酒也不是酒后驾驶。在民警的再三劝说下,中年男子才勉强接受了酒精吹气检测,仪器显示结果超过了醉驾标准值80mg/100ml。面对检测数值,该男子仍坚称自己没有驾驶机动车,不承认醉驾。随后,事故处理民警劝其先抽血化验乙醇含量,待血检结果和车辆鉴定完毕后再行处理,并将其带回事故科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骑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姓程,家住西海岸西城区,在一家快递公司上班,电动三轮车是公司提供的送快递的交通工具,事发当晚在家闲来无事喝了两杯白酒,外出回家途中酒劲上头,脑子迷糊了没有看见右侧来车。程某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办证挂牌,他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因此自己不属于酒后驾驶。
醉驾值的4倍首例醉三轮
近日,经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珠峰牌电动三轮车属正三轮摩托车,归属于机动车范畴,程某驾驶的是机动车。血检结果显示,程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7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值的4倍。
昨天上午,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岛警方刑事拘留。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今年以来我市交警部门查处的首个醉驾电动三轮车的案例。(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 冯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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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三轮,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供稿:封丘法院研究室&李正盛&查看:714次&时间:日 16:03
(案例)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被告人李棉,男,33岁,河南省封丘县农民。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棉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封丘县应举镇某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棉及电三轮乘车人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血液乙醇定量检测,被告人李棉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38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说法)近年来,关于主醉驾或与其它及发生肇事不断增多,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较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电三轮车是否属于争辩激烈。因为根据现阶段规定,如果认定电三轮车属,则应推定其它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如果认定电三轮车是机动车,则应推定电三轮车和其它机动车辆负同等责任,双方应对总的经济损失各半承担。故电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关键,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 & &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电三轮车的属性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历来对电三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非机动车中对加装动力装置的进行了列举,现在只有、是明确的,电动三轮车不在其中,因此电三轮车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其理由是该产品未收入国家有关,因此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给予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三轮车也不能象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因此其性质应当属于在非机动车上私自加装动力装置。此类案件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 & &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为电三轮车身份特殊,从现有看,把它作为非机动车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第119条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质量、符合有关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显著区别是其。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方式。当然在非机动车里也存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特殊情形,就是指一些虽然加装但必须是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其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车辆,例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这里的等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扩大解释,同时也表明这里并非穷尽式列举,它给日后新的交通工具预留了定性的空间,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电三轮车已存在多年,立法者不大可能在考虑对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列举时出现如此明显的疏漏。电三轮车确实没有收入国家的有关产品目录,是否说明国家没有对它实行类似于机动车的严格管理,而属于非机动车呢?当然不是。即使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上也找不到电动三轮车的位置,只能说明在目前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还未获得国家的认可,销售和上路行驶更是缺少合法的依据。出现这种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电三轮结构简单、质量不稳定、安全系数达不到应有的,国家不给它相应的名份,就是限制甚至禁止它的生产、销售。对这种产品公安机关除了不能登记上牌以外,还应该禁止其上路行驶,更加不会为它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了。所以说,电动三轮车其性质是属于机动车,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说的“上道路行驶的”一种合法的机动车,而是一种禁止上路行驶的非法拼装或组装的机动车。这种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无疑增加了事故发生率。因此我们认为电三轮车在其速度、质量、尺寸上均具有机动车的特性,而不能以该产品是否收入国家有关产品目录为由忽视其危险性从而减轻应承担的责任。交管局在给江苏省公安厅就此问题的请示时,也明确答复对电动三轮车按照机动车处理。在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性质说法不一的时候,法院的裁判应该对社会起到一种导向作用。一种对社会有益的导向,以减少这类不规范车辆上路后,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38mg/100ml)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肇事。造成本人及乘车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有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无论是定罪或是量刑都是正确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就在中国法律在线网。&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律在线法律咨询(CN5148)随时随地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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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360网
都说酒驾伤人害己误终生,交警部门时常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宣传语教导广大驾驶员抵制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就是有的驾驶人把这句常挂在嘴边的善意叮咛当成是“耳旁风”,置若罔闻,这不,酒驾又惹祸了!
钦州一名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
竟然还选择逆行
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迎面相撞
结果导致该车驾驶人不幸身亡
5月30日凌晨5时许,钦州交警一大队事故民警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高沙村路段,一辆白色小轿车与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接到报警后,钦州交警一大队民警火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当民警到达现场后,只见现场散落了一地的玉米,电动三轮车的载货车厢已被撞翻在地,座椅及前车轮也已脱落,车头面目全非。
白色小车前保险杠脱落,驾驶座前挡风玻璃破裂,引擎盖边缘翘起,在路面上还残留着事故推行痕迹和一滩鲜红的血迹。
民警发现白色小车驾驶人神色紧张地站在路旁,在调查的同时,民警闻到驾驶人杨某某身上散发着浓烈的酒气。民警立即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检测结果竟然高达1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随后,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往医院抽血并传唤到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5月29日晚23时许,杨某某外出与朋友聚会喝酒至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喝酒后认为其意识还清醒,便独自驾车回家。当其驾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金海湾西大街靠近高沙村路段时,从花带缺口处左转时发觉还未到回家的入口时,便开着大灯及双闪灯自东向西逆行,大约1公里后与一名驾驶着电动三轮车的花甲老人迎面相撞,强大的撞击力导致电动三轮车上装载的玉米倾泻一地。
事发时,老人左小腿直接断落,右腿多处骨折,并导致颅脑损伤,最终,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目前,肇事司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杨某某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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