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费吗

妈妈带着子女状告父亲 因离婚后抚养费9年不涨
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也要上涨吗?近日,厦门有好几位妈妈带着子女到法院状告父亲,起诉认为物价上涨,孩子的开支也在增长,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加载中... 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费,还能不能再调整?物价上涨,抚养费又该怎么涨?涨多少才合适?针对这些问题,导报记者整理了三个起诉请求抚养费上涨的官司,并请律师进行分析解读。案例19年不涨,爸爸被告上法庭“物价上涨,抚养费不能9年不变,也该涨了!”近日,晓菲(化名)在离婚多年之后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她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原来,2007年晓菲与前夫阿毅(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跟随晓菲生活,阿毅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晓菲说,随着物价上涨,加上女儿学钢琴、参加课外辅导等开支,当初每月750元抚养费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需要。晓菲还说,前夫事业有成,应该每月承担5000元的抚养费,另外已经产生的学习培训费用,他也应承担一半。不过,被告阿毅答辩说,他认为参加补习培训只是晓菲单方面决定的,应该自行承担。判决:物价涨,抚养费也要涨!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本每月750元的抚养费应该涨,参照厦门市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调整抚养费为每月1800元。判决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晓菲有权要求阿毅在判决原定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抚养费数额。另外,孩子的学习培训费用属于教育费,已经实际产生并且有相应的凭证,要求阿毅负担一半合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案例27年不涨,爸爸还拖欠不给近日,思明区女子阿玉(化名)也为了抚养费和前夫对簿公堂。阿玉代女儿起诉说,前夫经常拖欠抚养费,而且双方在2009年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太低了,所以抚养费也应该上涨。原来,阿玉今年34岁,家住思明区,她和前夫林先生(化名)有一个女儿,已经8岁了。七年前,阿玉和丈夫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个月要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但是,据阿玉起诉说,这些年孩子父亲经常拖欠抚养费。为此,阿玉近日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抚养费也应从每月1500元涨到2000元。判决:每月涨到2000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51元,并且抚养费也要调整,自今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当中,原告主张应将抚养费从每月1500元上调至2000元,被告未作抗辩。法院认为,此前双方就抚养费金额的确定系在7年前,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客观因素,可以适当增加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例3姐弟告父亲,要加抚养费姐弟二人状告父亲,称物价上涨,抚养费也应上涨。此前,思明区法院还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抚养费纠纷,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开支确实在增长,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原告小莉(化名)和小勇(化名)是姐弟,姐姐今年20岁,弟弟19岁。13年前,他们才六七岁时,父亲吴先生就离家出走,杳无音信。2005年年底,母亲刘女士和父亲离了婚。刘女士称,离婚前,吴先生就已在上海与他人另组家庭,并育有一子。当时,离婚判决书上要求,吴先生应自2002年3月起,每月支付姐弟俩抚养费1000元(每人500元)。离婚时,刘女士从吴先生的财产中抵扣了57705元抚养费。近日,姐弟二人又将父亲告上了法庭,称抚养费应上涨。姐弟二人在法庭上说,父母离婚后,由于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指数逐年提高,加上姐弟两人成长发育及升学等因素,当初的50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不够支付姐弟俩的生活、教育等开支。因此,姐弟二人提出,应该追加抚养费至每人每月3000元,从2009年6月起,支付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合计40.8万元。判决:每月涨到1250元最近,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先生每月分别向小莉、小勇支付抚养费1250元,直至两人独立生活时止。法院审理后认为,姐弟二人目前的生活、教育费用支出确实较大,而且已经实际产生,对此法院予以认定。不过,姐弟二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父亲的经济条件足以负担诉请的抚养费金额,也未能证明父亲能够予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因此,法院仅仅部分支持姐弟二人的诉请,判决酌情提高抚养费。律师说法约定抚养费还能再调整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费,还能不能再调整?对此,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认为,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以调整。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主要与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者上学所需的费用等情形有关。所以,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双方都有权要求将抚养费进行调整。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又该怎么涨?依据什么标准,涨多少才合适?林敏辉律师说,物价上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增加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上涨的幅度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给付抚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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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父母未离婚 子女也可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
本报讯 (王翠 记者 晨迪) 近日,青羊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罕见的婚内请求给付抚养费纠纷。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可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陈富(化名)与彭丽(化名)系夫妻,育有一女圆圆。2012年4月,陈富与彭丽开始分居,圆圆于今年6月2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父陈富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0255元,并要求陈富自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富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圆圆600元抚养费,圆圆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陈富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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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某起诉其父追讨抚育费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张女士与周某于1994年9月生下女儿张某(随母姓),日张女士与周某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由张女士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育费用200
元。协议签订后,周某一直未支付女儿的抚育费用。目前张某在高中二年级就读。2012年8月张某以本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自
1996年5月起至提出起诉时拖欠的抚育费用32000余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周某辩称,原告张某无权以本人名义向其主张拖欠的抚育费用,即便起诉也只能由张某之母张女士起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张某能否以本人名义起诉被告周某索要拖欠的抚育费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儿张某不是离婚协议的签订者,故张某提出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判决被告周某支付所拖欠女儿的抚育费用32000余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原告张某起诉其父追讨抚育费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抚育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抚育费用。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育费条款虽是张女士与周某所订,但根据前述条款,原告张某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不履行抚育义务的周某主张权利,包括拖欠未付的抚育费用。事实上,如果子女认为抚育费过低时,子女还可以适度提高未来的抚育费标准。其次,张女士与周某之间不存在代替履行抚育义务的关系。
  因为张女士抚养原告张某也是在尽自己法定义务,且张女士对女儿的抚育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体现在生活的照料、精神的支持等方面。因此,即便周某未如约给付抚育费,也无法认定张女士与周某之间存在着替代履行的关系以及具体代为履行的数额,二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发生依据。比如说,张女士经济条件不好,而周某也未如约给付小孩每个月200元的抚育费,女儿张某的生活质量必然受到一定影响。但如果认定存在替代履行,是不是张女士每个月多给女儿200元生活费?女儿的生活质量是不是变得更好一点?显然,这在现实中是不会存在的事情。第三,张某有权提起给付之诉。周某不履行抚育义务时,损害的必然是女儿张某正常的生存质量等权利,有损害就要有补偿,因此,张某可以提起诉讼,向周某索要拖欠的抚育费。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用分担依据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月收入情况。但随着社会发展,结构调整,企业的改制、下岗、失业、跳槽等现象的日益增多,按照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来确定抚养费用有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原因如下:
  由于现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结构由过于单纯依赖工资发展到商业、股票、第二职业等,工资外收入难以确定,难以查明,也难以取证。
  由于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大,工资结构也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按收入来确定,也就产生了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
  由于《证据规则》施行,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基于种种考虑,不同案件当事人举证不同,如为了取得抚养权,会想尽办法提供尽可能高收入的工资证明;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就会提供较低收入的证明(前者提供包括奖金、工资、补助等综合收入,后者仅可是基本工资或者岗位工资证明),这样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等收入的抚养义务人由于法院认定证据而承担差别很大的抚养费用的情况,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为此,笔者认为应按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抚养费用比较适宜。首先在某一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较稳定,便于法院确定;其次,人均消费性支出也反映了抚养子女所必须的费用,抚养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第三,可以防止某些人为规避义务而故意辞职、失业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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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孩子长大需要赡养父母吗_百度宝宝知道【实战手记】父母迟延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
作者介绍:陈梓恩律师,广州王幼柏(梓轩)律师团队律师,专攻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保证未抚养小孩一方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往往会在协议写明:“若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则需支付违约金”。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一方逾期支付,是否真的能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下面本律师从本人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例说起:
原告李小某(出生:日)之母张某于2011年10月与被告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若张某逾期支付,则李某除有权要求张某支付未支付的抚养费外,还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签订《离婚协议》后,张某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履行两个月,李某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儿子李小某,遂与张某协议变更抚养权,同时,双方重新签订《抚养协议》。《抚养协议》约定:“儿子李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教育费15万元,另每个月再支付生活费500元至3000元不等,按季度支付,本季度支付下一季度抚养费,从2012年1月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至。若逾期未支付,张某有权要求李某以未支付的抚养费为基数支付双倍违约金。”协议签订的当日,李某即通过银行转账15万给张某。此后,李某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按季度支付抚养费。李某支付至2013年12月,因张某阻止李某探视儿子,李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2016年1月,李小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2014年1月至2028年1月抚养费3000元/月共计人民币504000元;2、判令李某支付双倍的违约金,自2014年1月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为人民币144000元;3、判令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最后作出如下判决: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李某将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欠付原告李小某的抚养费16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2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小某;二、李某于2016年9月起,每月按人民币3000元支付原告李小某的抚养费,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李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上诉。
对于协议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有两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应受协议的约束,对双方发生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协议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一、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某支付从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欠付的抚养费人民币16000元(500元/月×32月)给李小某。三、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2016年9月起,被告李某每月按人民币1800元支付抚养费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依据是: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实际情况,3000元每月的抚养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800元每月。由于李某一直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张某亦表示认可,对于李某拖欠的抚养费,应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了《抚养协议》,该《抚养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赋予未成年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益。
本律师寄语:
孩子不是报复一方的筹码,孩子在离婚家庭中受到的伤害远比你想象中要大,当婚姻走到尽头,一切爱恨情愁应当灰飞烟灭,将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是父母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按照法定义务给付抚养费,是作为每一个父亲或者母亲应尽的法律义务。孩子在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也离不开父母浓浓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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