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 印花税税能扣除吗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来源:中华财会网
点击排行榜1、公司相关信息转让,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其基本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如果股权转让低于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应记在借方)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要转到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即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公式表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的历史成本
(1)如果股权转让低于股权的历史成本,则不纳税。
(2)如果股权转让净收益是正的,但企业当年亏损,则可以抵顶亏损。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公司股权转...
1、公司相关信息转让,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其基本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如果股权转让低于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应记在借方)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要转到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即企业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公式表示: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的历史成本
(1)如果股权转让低于股权的历史成本,则不纳税。
(2)如果股权转让净收益是正的,但企业当年亏损,则可以抵顶亏损。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应按股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适用1‰税率。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印花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在转让时所书立的转让书据,按印花税“财产所有权”税目依法纳税。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1、从理理上说,你公司是从股东手中购买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对于股东个人来说是转让股权,税法上属于财产转让。因此,你公司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发票入账。
借:长期股...
问:怎样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
如果仅变更法人代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总和未变,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如果股东按原出资额转让全部股权给他人,公司实收资本不变,则公司不需要交印花税;股东个人原...
答: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
取得普票不可以抵扣
对于开具方来说缴税都是一样的
答: 新浪财经、和讯网、东方财富。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薪族一般手上闲钱都不会特别多,这样我就推荐p2p网贷了,主要是门槛比较低而且收益可观,我现在投资的合时代,100元就可以体验,年化18%也非常可观,你可以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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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股票/基金&
疑难解答:受让境外公司股权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问:我公司持有下属一家子公司60%股权,另有40%股权是境外一家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现我公司拟购买外方持有的40%股权,使这家子公司成为我们全资子公司。
  请问在这次股权转让中交易双方涉及那些税,应如何缴纳?
  答:一、境外企业涉税
  1、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境外企业向贵公司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转让该子公司股权,由于该子公司在境内,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境外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如下规定计算:
  《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作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合同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与贵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该合同在境内具的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该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贵公司涉税
  贵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另外,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三、子公司涉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子公司仅是股东的变化。由于其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成内资企业,可能涉及补缴原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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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问: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境外公司,境内公司已经在工商、税务进行了相关变更。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两家境外公司签订),境内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有义务替境外公司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另外,《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但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持有合同的双方而不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并且立据人应于境内书立,境内书立应税凭证并不仅限于在中国的国境内书立,而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境外公司与另一境外公司在境外书立的转让中国境内股权所书立的合同应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于国内使用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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