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利拆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

业主装修拆墙 承重墙属公共部位法院均会判恢复原状 | 北晚新视觉
业主装修拆墙 承重墙属公共部位法院均会判恢复原状
日讯,河南一业主将同一层4套房子拆墙打通成一套豪宅,楼上楼下的邻居夜不能寐,担心会危及整栋楼的安全。他们找物业、找媒体、找警察,就为阻止这个大工程。记者查阅了北京法院系统十余件因装修引发的诉讼判决,发现违规装修这事时常闹出官司,轻则赔钱恢复原状,严重的还可能被扣下房产证。不过只要业主装修确有违规行为,物业公司通过起诉,几乎是一告一准儿,法院均会判决业主恢复原状。
业主装修拆墙 网络配图
业主打通4套房
物业公司称管不了
进入装修季以来,郑州恒升府第小区13号楼的业主们人心惶惶。该楼14层的4套房子被业主拆墙打通,变成了500平方米的敞亮豪宅。
施工方解释说,他们砸的都是填充墙,没有承重墙。可是,邻居们认为,房屋质量指标不只是“承重”这一个,还有抗震抗摆性能等等,这样规模的砸墙影响的是整栋楼的安全。
警方和房管部门介入后,装修暂时停工。涉事小区的物业公司大吐苦水,自称曾勒令该业主停止施工,又下发拆除通知,但由于没有强制力,事实上没有起到作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鸿江律师告诉记者,家装看起来是家事,但由于不当装修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法规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物业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权立即制止纠正装修人违法违约行为。如果物业公司知情不报,还将受到经济上的处罚。
对抗拆墙业主 物业冲在第一线
记者查阅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十余件涉违规装修的案件后发现,冲在“第一线”对抗违规装修业主的,恰恰就是物业公司。只要业主装修确有违规行为,物业公司通过起诉,几乎是一告一准儿,法院均会判决业主恢复原状。
周女士在通州区买了一套房子,此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不得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行为。而且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也有相应规定。
不过,周女士并没有理会这一系列“禁止”,她将厨房和客厅的两道承重墙拆掉,还将厨房上方的水泥露台封闭起来。
物业公司发函,告知她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过周女士不加理会,仍然我行我素。物业公司随即将其起诉。
法院认为,周女士将承重墙拆除,将露台封闭起来,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及楼宇的外貌,增加了楼面的荷载,破坏了楼体的安全完整,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她在30天内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拆除封闭露台的材料将露台恢复原状。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网页至朋友圈(点击二维码隐藏)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
新视觉·新媒体
北晚新视觉微博
北晚新视觉手机版
北京晚报APP
北晚新视觉微信
新视觉影社微信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0号北京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205室 电话:010-邮箱:takefoto(at)vip.sina.com
工信部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违建物业有权拆除吗_百度知道
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违建物业有权拆除吗
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违建物业有权拆除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物业无权拆除,拆违属于行政执法,物业属于企业,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物业只能报告给建规委或城管,要求具有执法资格的政府部门来拆除。
采纳率:8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2018物业法新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建议收藏!2018物业法新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建议收藏!安早知道百家号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该判决终于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开了一个先例。那么,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是如何看待的呢?在小区车位归属的问题上,主要有这两个问题: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发生上述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影响了业主正常停放车辆的权利,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确定地下停车库的产权归属,从而才能厘清各主体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出售小区车位合法吗?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产公司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行为违法,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区车位归谁所有?小区内车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但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状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的附属设施,如公用绿地、道路等;另外一种是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的附属设施,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小区内车位就属于后一种附属设施,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安早知道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走过拼过努力过,为了安好生活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物业擅自将公用地下车库租与他人 遭起诉
日 11:23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未获多数业主同意,一家物业公司擅自将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自行车库租给他人做经营用房。业主王先生认为此举违背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个人站了出来,将物业公司和经营方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恢复地下车库原状并返还经营收益。单个业主的意见能否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王先生本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过一番法庭论战,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要求恢复地下车库原状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据悉,在同类判例中,由一名业主独自出面主张权利并获胜的案例并不多见。王先生在南京市天福园小区有一处房屋,该小区的物业由南京广厦物业公司承担。2010年10月,广厦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一处紧挨王先生新房、原设计为地下自行车库的场所改造成门面房,租赁给卲强(化名)使用,卲强利用这处场所开了一家电动车电池检测维修服务部。自广厦物业公司改造这处地下车库起,王先生就以对方侵犯了业主权利、妨碍本业主在内的众业主未来日常生活为由,与物业公司一再交涉,但无济于事,卲强的经营部仍如期开张并交由其弟卲凯(化名)实际经营。
前不久,王先生欲联名其他业主依法维权,但却发现很难操作,于是便独自担当原告,将广厦物业公司和卲凯一并告上了法院,主张被告卲凯迁出天福园86号门面房,广厦物业公司立即将86号门面房恢复原状,并返还经营收益。
法院审理认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而王先生要求广厦公司返还经营收益,因经营收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用途,不属于王先生个人所有,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涉诉门面房的承租人系案外人邵强,不是本案被告邵凯,所以王先生要求邵凯迁出门面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共有权利受侵犯
业主独自起诉有法可依
单个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侵犯众业主公共权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对此,主审法官王素平对本案进行了释明。
王法官说,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各地的判例却不尽相同,争议在于有的强调业主主张小区内被物业侵犯并占用的公共权利,须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大多数业主授权。这其实是对法律原意的一种误解,作为原告(业主)事实上也难以操作。上述法条中规定的"自己"二字,即明确了业主个体的诉讼主体资格概念。本文相关推荐地下车库出入口照片地下车库哪里位置最好如果物业起诉业主...什么叫半地下车库地下车库采光井图片物业不作为能否起诉地下车库价格地下车库算建筑面积吗地下车库有产权吗(责任编辑:沈斐)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凤凰网个人中心
请先登录再进行操作
记住登录状态
社会娱乐生活探索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7:02
04/21 06:49
04/21 11:28
03/09 16:46
02/24 09:56
03/09 16:45
03/09 16:45
02/27 16:10
03/13 08:17
03/12 08:43
03/12 07:22
03/12 07:57
03/20 09:48
09/07 09:38
09/07 09:38
09/07 09:39
09/07 09:39
09/07 09:39
汽车专栏: |
48小时点击排行
财经 · 房产
娱乐 · 时尚
汽车 · 旅游
科技 · 健康&地下停车场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地下停车场是服务于整栋楼房的附属物,在房屋出售之前,归开发公司享有,但在出售之后(即在转让房屋时同时载明提供或转让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时),即归购买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对于共用部分的权利是随着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即使开发公司没有明确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房主,开发公司也没有独立处分停车场的权利,除非开发公司事先在广告或合同中明确写明,开发商保留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因此,应明确除非开发商事先排除,否则诸如停车场一类的共用部分,即应归为各个房屋所有权人(购买人)所共有。
  相关阅读:
  [纳税知识问答]清算时用于出租地下停车场面积应如何处理?
  【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混合楼,1-4层为商铺(4层尚未售出),5-24为住宅(23-24层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车场(用于出租),现已达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
  [纳税知识问答]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法帮网www.fabang.com网友问】:地下停车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
  法帮网律师释疑: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法帮网律师释疑: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 发布:system 点击:16 次 南京某花园小区是位于南京市市中心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共有50多个停车泊位。作为开发商的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住宅销售&&[]
  南京房产律师答疑: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南京房产律师答疑: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南京某花园小区是位于南京市市中心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共有50多个停车泊位。作为开发商的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小区住宅销售时曾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供业主停车使用,一些&&[]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物业管理知识排行榜
物业管理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物业有权利停水停电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