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别人一起银行贷款什么时候放款,后来还账时候那个人不管我了,算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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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是贷款诈骗罪多少钱立案?
如果是关于贷款而犯了的话,如果这个要被抓,那么多少钱?有事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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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诈骗罪多少钱立案的回答如下: 严格说只要有诈骗行为或诈骗事实,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就要立案。但诈骗行为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值以3000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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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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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170多万,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想不想还钱是定性区分关键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170多万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想不想还钱是定性区分关键
&&&&核心提示
&&&&行为人虽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担保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有归还的意愿,便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该行为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案件回放
&&&&2006年10月至2010年11月,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陈某骗取贷款后,用于开发步行街房产、林场、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案发后,公诉机关经审查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中,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担保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存在分歧。
&&&&判决结果
&&&&罗山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845000元,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900000元,共计骗取银行贷款17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从现查明的证据看,陈某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步行街房产、山店林场、山店乡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确有还款的意愿。综上,认定陈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贷款的证据不足,应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综合分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罗山县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方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的罪状分析,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财物脱离其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控制而由自己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简言之,行为人意图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又不是完全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因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认定。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判断,某些行为就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携款逃跑,但是某些行为尚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上述五种情形,只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是否实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借助相关的客观事实加以分析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司法实际,一般而言,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将上述一般性经验法则具体应用到骗取贷款案件中,我们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实施《纪要》规定七种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欠缺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一般不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可能相互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导致案件性质从刑事转化为民事,民事转化为刑事。如行为人最初的动机是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响,其当初的意图发生了变化,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这种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或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未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属民事欺诈性质。反之,行为人取得贷款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取得贷款后,客观行为表现出其主观上不愿归还贷款的情形,贷款期满后不予归还,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于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陈某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从查明的证据看,陈某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步行街房产、林场、水电站、自来水经营管理权等投资项目;案发前,陈某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可以证明陈某确有还款的意愿。其对取得的贷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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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http://www.wdpai.com/ 收录,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需要删除,请联系我们。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670号抗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群众,系石家庄市金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崇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群众,无业。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刘卫红,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审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俊海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于日作出(2014)石刑终字第00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还重审。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作出(2015)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俊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范雨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刘卫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王俊海于日注册成立金崇公司,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及汽车配件、润滑油、钢材销售、机加工、电气焊,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俊海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建设厂房为由,由其本人出面或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借款名义向他人吸收存款。在井陉县、井陉矿区范围内,由王俊海本人以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条的方式,非法吸收11人存款共计477.3万元。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王俊海向刘某甲吸收存款,并由刘某甲以王俊海、金崇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吸收他人存款,被告人王俊海在借款合同上加盖金崇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全部资产抵押,二被告人共非法吸收20人存款。经审计,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某甲流入王俊海个人账户资金共计574.095万元;20名被害人流入刘某甲账户资金共计237.6699万元,刘某甲流入20名被害人资金共计412.779万元,损失共计95.64万元。20名被害人中,被告人刘某甲亲友宋某、白某甲、何某、桑某、周某丙共流入刘某甲账户资金共计152.7799万元,损失共计22.5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该五名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刘某甲的责任。2012年12月底,被告人王俊海停止还本付息,在井陉县、井陉矿区范围内,被告人王俊海给他人造成损失共计462万余元;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被告人王俊海给他人造成损失共计16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给他人造成损失73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向本院提交退赔款3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供述,被害人周某甲、张某丙、王某丙、王某丁、韩某甲、贾某、张某丁、高某乙、冯某乙、郑某、刘某乙、宫某、周某乙、集皓矗、白某乙、杨某乙、韩某乙、刘某丙、樊某甲、樊某乙、唐某、杨某丙、张某戊、白某丙、樊某丙、刘某丁、宋某、白某甲、周某丙、何某、桑某陈述,证人高某甲、崔某、杨某甲证言,借款合同、返还利息明细、银行汇款凭证、收据、借条,王俊海、刘某甲、杨某甲、周某丙银行账户明细,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及河北康龙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宋某、白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宋某、白某甲、何某、桑某、周某丙提交的情况说明,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金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所证实。二、井陉矿区精彩佳苑1-2-301室系王俊平名下房产,精彩18号商铺系张某乙名下房产。2012年,被告人王俊海伪造上述两处房产系其购买的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及收据,以金崇公司资金周转为由,用该虚假合同作担保,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与金鑫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金鑫公司贷款。其中,6月25日骗取贷款75万元,11月15日骗取贷款50万元,共计125万元。上述款项均由王俊海个人领取,至今未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俊海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冯某甲证言,张某乙提供的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及冯某甲提供的借款协议、售房转让协议、购房交款票据、还贷凭证,河北精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收款收据,王俊平提供的精彩佳苑1-2-301室房屋交款票据等材料,金鑫公司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王俊海书写的收条、保证书、借款申请书、财产明细,金鑫公司提供的王俊海抵押在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两份、收据三张、金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石家庄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准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金鑫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证实。原判认为:一、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高额利息,借用借款的形式,变相吸收他人存款,被告人王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1万余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62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万余元,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73万余元;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海关于其只针对刘某甲一个人,石家庄市区吸收的存款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王俊海向刘某甲吸收资金,且明知刘某甲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与其他被害人签订了许诺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其行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海关于井陉县、井陉矿区出借人均系朋友的辩解意见,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出借人有的是王俊海认识的人,有的是应其要求由他人介绍的人,其借款对象是不特定的,王俊海关于出借人都是其朋友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海关于吸收的钱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应追究单位犯罪的辩解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俊海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他人存款,将吸收的款项汇入王俊海的个人账户,由其个人支配。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4号)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王俊海个人进行定罪处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刘卫红关于应扣除被告人刘某甲向亲友吸收的数额及损失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向其亲友宋某、白某甲、何某、周某丙、桑某吸收的存款数额及损失数额,依法不计入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及损失数额,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积极退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的非法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二、被告人王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做担保,骗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海关于应以单位犯罪追究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该抵押贷款系被告人王俊海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亦由其个人领取,未入公司账户,该犯罪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应追究其个人责任,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海关于其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意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使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俊海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贷款,贷款期满后不予归还,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俊海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俊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俊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3、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公诉机关抗诉提出:1、原判认定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4万元,造成损失95.64万元。2、原判认定刘某甲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原审被告人王俊海上诉提出:1、其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其不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而且还检举了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并对刘某甲进行了辨认。2、其有依法应当免除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家中上有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3、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共众存款罪,其是因单位资金不足,向本单位职工和亲友借款的。4、其是公司法人代表,所以不能以自然人起诉和认定犯罪。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全部要点,应以单位犯罪起诉。但依法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5、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对其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刘某甲的犯罪数额正确;对刘某甲依法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如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相关供述:1、王俊海相关供述:日供:我来投案自首。我在2008年8月份向石家庄市的刘某甲借款到现在还不上了。石家庄市内的我通过刘某甲借款有四十来人,大概800万元。矿区范围内有二十来人,500来万元。井陉县有两户,其中有5个人是我用假房本抵押借款的,200来万元。我从2008年8月份开始,通过刘某甲向他人借钱,具体通过她向谁借钱我不知道。都是刘某甲自制的空白借款合同,经我签名盖章后,她拿去向别人借钱。我向刘某甲支付月息5分的利息,并给她一次性借款额8分的中介费,到2012年12月底,我实在没钱还了,就全部停了。我通过刘某甲向别人借钱人员没有规定,谁都可以。我没有对外宣传这事,直接冲刘某甲。日供:2008年8月开始,我通过刘某甲并有刘某甲具体经办,在石家庄市范围内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向三十余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到2012年12月份,我因无力偿还,停止还本付息。造成群众800余万元本金至今未还。钱都用于建厂房、购买设备和付高额利息了。日供:我总共借了1400万元左右。这些钱一部分建了厂房,一部分购买了房产汽车,还有还利息。我买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和单排客货车都因借别人的钱抵押给别人和抵账了。我买的三套房子也因借款,把房产证抵押出去了。我现在住着我姐王俊平的房子。日供:2008年8月开始,我通过刘某甲,由刘某甲向石家庄范围内已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借了800来万元,到2012年底还不了了。我借了大概三十来人的钱。钱都用于建厂房、购买设备和付利息了。借款是刘某甲拿着我签了名盖了章的空白合同,她找人去办的,而且合同的样式也是刘某甲制作并打印的。我是按借款人借款数额的月息5%支付给刘某甲,后来我才知道她都是按月息3%支付给出款人的,其余的2%刘某甲自己就挣了。2012年底重新搞合同的时候,刘某甲的所有的客户都叫过来了,我才知道的,开始我和她商量的是一次性以8分的利算中介费,后来才知道她从中挣着2%的利。开始一直正常经营,后来到了2013年1月份,我在矿区借钱的一部分讨债主,他们觉得我还不起钱就把厂子里能搬走的都搬走了,厂子就没法经营了。开始我找的刘某甲说借钱,用于我的厂子经营,当时是2008年,她借了我20万元,我们商定给她8分的中介费,利息是月息5%,后来我连本带利还清她了。之后我厂子缺钱时我就让她再找点,就这样一直延续下来。日供:我通过别人认识的刘某乙,我借他了40万元,但实际上他给了我32万元,那8万元作为利息他直接扣掉了。另外我还给中间人毕维维3万元的好处费,这三万元是我让周某甲用我的农行卡分两笔(一次一万。一次两万)转到毕维维的农行卡上的。这是2012年11月份的事,当时在场的人有毕维维、刘某乙、还有毕波,刘某乙喝多了,是毕波给我的现金。他们让我找担保人,后我找到崔某和高某甲做的担保。我找高某甲和崔某作担保时说,我向微水一个人借钱,需要担保,让他们给担保一下,他们就同意了,而且借条也看了。上写得很清楚:“今借刘某乙40万元,期限四个月,以门市房抵押。”这些钱我都用来进原材料了。日供:通过足疗店老板介绍认识的周某甲。第一次向他借了40万元,后又借了她二、三次,共借了她100万元,都是月息4%。第一次向她借钱后过了大约半个月,我跟她说公司新建的,你到公司上班吧,每月给你2000元。周某甲就到公司上班了。上了不到2个月。第二次借20万元是在她到公司之前。此后都是在到公司以后了。因为我借钱他多了,快过年了都是要讨债的,周某甲后来就不去上班了。也没给她工资。张某丙也早认识,2012年10月份我找他借了30万元,给他月息4分。借钱没几天我就叫他到我公司上班了。工资也是2000元,也没给他开过有工资。周芳是到最后一次签《借款合同》时才认识的,她跟周某乙是姐妹俩,周某乙、何某也是到最后一次签借款合同才认识。我没给他们好处费。刘某甲是否给她们好处费我不清楚。那些到期的合同都是刘某甲拿着,我不知道现在在哪。包括最后一次到矿区换合同时那些旧合同也都让刘某甲拿走了。我只留下了最后一份合同。我根本不知道借谁的钱,我只对刘某甲。借款数额也是刘某甲打电话告诉我,借款每月分两期,9日和26日各一期。日供:我有三套房产,其中精彩佳苑的商铺大概是2009年我出资42万元并用张某乙的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贷款由我偿还,每月还款3600元。一直还到2013年1月份,因为没钱了,我就没还,以后这套房子我也没管过。日供:我在矿区也吸收过存款,有王某丙,连本带息102万元;韩某甲24万元本息;贾某和高某乙实际是一个人,他们是夫妻,我连本带息92.3万元;张某丁借款20万元;冯某乙,借款10万元;郑某是杨某甲介绍的,向她借款10万元,每月都还着利息呢,但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日最后一次一审庭审笔录:我和刘某甲没有签过合同,我给刘某甲空白合同,有的是有我的签名也有个公司的章,是刘某甲给我的空白合同,我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具体有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有20、30份左右。我是在2009年开始和刘某甲签合同的,每次签30份左右,借款合同没有写金额,都是空白的。2012年我才知道刘某甲给我的钱不全是她自己的,还有别人的钱。还利息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甲,签合同时刘某甲和我说一下,告诉我利息多少,给刘某甲的利息每月3分。我在井陉矿区大概借了10个人左右,都是我的亲朋好友,他们给我钱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他们之间有的给利息有的不给。我们俩之间签合同需要三十份是因为刘某甲说石家庄市到矿区路程远,一次多签点。我跟刘某甲说是需要资金周转,然后他就借给我钱了。2008年第一次是现金,其余的都是银行转账,借款期限大概一般都是3、4个月。是以我的名义开的卡,刘某甲都汇入了我名下的账户。我一共借了刘某甲大概570万元。我只知道刘某甲是做生意的,她有没有这个能力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有通过刘某甲找其他人借款,到了2012年通过刘某甲认识了周芳等人,一起吃过饭,但是没有找他们借过款。2、刘某甲相关供述:日供:第一次我借给王俊海20万元现金,他按月息3分向我支付利息,三个月到期后,他连本带利都给清了我。到了下个月,王俊海又向我借款20万元,仍然按月息3分向我支付利息,此后逐渐增加借款额,都是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到现在王俊海还欠我们夫妻(我丈夫张春)二人共313万元本金。其中有175万元是借款合同,与其他人借给王俊海的借款合同都一样,还有148万元是王俊海打的借条。我除了用自己的钱借给王俊海,还有我妈宋建菊的、我公公张辅成的、我老公亲哥张东的、我干弟弟何某的,我姨宋某的,我舅妈白某甲的,我朋友靳燕清、周芳的,还有我妈的俩个朋友和两个朋友的两个朋友。还有就是周芳和何某的亲戚朋友的钱,大概有二十多人。因为王俊海说怕当地人知道他融资的事,就让我给全部代办了。这些人先把钱给我,有现金,有转账,我再把钱给王俊海,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也是先打给我,我再通过转账给借钱人。现在通过我借给王俊海大概1100多万本金,包括我们家自己的。都没还。我们和王俊海借款合同签订的内容一开始比较简单,主要就是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到后来我让王俊海加上了抵押他的厂房、设备和自己名下的财产。最后一次的借款合同是在2013年1月初改签的。当时我把我家的人和我的朋友们都组织上租租了一辆大巴车到矿区找的王俊海,我把王俊海提供的名下财产明细加入了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打印好交给王俊海签名盖章。他让借款人签了字,把原来的合同都给了王俊海,因为每期借款给王俊海的日期不一样,所签日期、期限都按原来合同日期签上了。利息支付到2012年12月底了。从2013年1月开始就没再付给过利息。我们每次借给王俊海钱的日期没有固定,但合同签订的日期都是每月的9日、26日,我们给他钱也应该在这两天。我借给王俊海148万元是当时王俊海说临时借用两个月,也没说利息,没签合同,只写了个借条。我给他代办借款没有好处。与王俊海签订的合同不是王俊海出面签的。都是王俊海签名、盖好章后,我拿着与借款人签的。一式两份,借款人留一份,我交给王俊海一份,最后一次改签的合同是王俊海与人面对面签的。王俊海没有让我向别人吸收资金向他提供借款。他资金用量大时,说让我借亲戚朋友的钱借给他,而且我也没有主动找过除我家之外的人借钱给王俊海。日供:王俊海是在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他找我借钱,我借给了他50万元,这是第一次借。他说用于公司基金周转。他给了我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王俊海向我借款50万元,期限三个月,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还以他在石家庄市旭城花园7号楼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当时我是给他50万元的现金。王俊海到期连本带息还给我了。也是现金545000元给的我。此后就一直没停过借给他钱。到现在他还借着我的钱呢。第二次王俊海又向我借了50万元,同第一次一样都是现金给的他,期限也是三个月,月息三分,三个月到期后,王俊海把利息45000元给了我,那50万元现金没给我,直接续签了借款合同。这两次借的钱都是我的钱,也有我老公和我妈的钱。此后王俊海就一直在向我借钱,反正一开始借款期限是三个月,两三期以后就成了半年了。借的钱不都是我的了,有韩书琴、刘某丙,这两个人都是我妈的朋友,到2009年左右,我的一些亲朋好友听说我借钱给王俊海能挣高利息,就加入进来了,其中有何某、宋某,还有些人我记不清了。到最后还有二十多个人的钱王俊海没有还清,还有一些人到期后连本带息收回就不再借给他了。借钱的时候,除周芳外,王俊海别的人都不认识。他都是通过我的卡向他转账。王俊海把打印好的合同复印后,一般都是五十份,他签好字、盖好章把空白合同交给我,再有我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一式两份,出借人留一份,另一份我收回后交王俊海。钱通过现金或转账交给我,我也有时给王俊海现金,有时转账把钱给他,反利息时都是王俊海把钱打到我卡上,我再按他说的数额分别打到出借人的账户上,那些收回本息的,也是王俊海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我再给那些人转。周芳那的人都不是我出面签的,我只对周芳,所有她那里的人都是她从我那里拿空白合同或我已填好的合同她去签。她把钱交给我或转账给我,并把签好的合同交给我,我再把钱和合同给王俊海。何某那的人基本上都是我们一起去,我没有时间时就何某一个人去。我不知道王俊海是否有账目,我也没记账,我只知道我家的钱。王俊海有合同的借了我们俩一共是175万元,借条是148万元,我妈那有90万元,我公公50万元,我老公的哥张东55万元,我姨40万元,我三舅妈15万元。王俊海付给我借给他钱的月息是4分,比别人多一分利息。也就是合同上写我名的付息按4分月息算,其他人的按3分算。还有周芳和何某和我一样。我没有从中挣钱,我只是挣了我的利息,我们合同上的175万元有六七十万是我挣的利息,借条的那148万元是我借王俊海还的半年的利息,我让王俊海给我打的借条。王俊海给我、周芳和何某多一分利息是因为我们三个下面都有别的人,我对的是周芳和何某,他们俩下面的人我一般不直接面对,但我们都给他帮忙,他与我们口头约定多给我们三人多一分的利息。这一分的利息到2011年后半年就不再给了,直接转成欠款合同了。王俊海返还投资人利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王俊海把利息打给我,我在打给投资人。二是我和王俊海说好,把投资人的部分款作为利息不再打给王俊海,直接打给投资人。我总共从王俊海处挣了一百二三十万元利息。我和我老公有损失,这一百七八十万元都是损失。我妈的90万元大概挣了30多万元利息,已经还本付息的大概有十几个人。这些人都是周芳和何某介绍的,我介绍的人一个都没有全退的。我介绍何某投资是2009年,周芳投资是2010年左右。王俊海是日最后一次打钱。从2012年6月底到2012年12月底的利息,主要就是这148万元由我付的,不足部分都是投资人新加入的投资款和王俊海打给我的一小部分款。日:到2012年底,有约十来人通过我借钱给王俊海,造成一千余万元的本金未返。其中我们家(包括我和我老公、我妈、我公公等人)合同上的欠款就有五百余万元。我和我老公总共挣了有约一百万元利息。到2012年6月份,王俊海每月返息就有约三十万元,他每次给我的钱连这些利息的十分之一都不够。剩下的利息都是王俊海借我的钱付的。王俊海每月给我打一张欠条,到了2012年10月份,我让王俊海打了一张总欠条148万元。我和王俊海资金往来的账户有好几个。主要是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尾号是4321。还有邮政储蓄的和信用社、民生银行的账户。但这些账户我早就不用了,销户了。(二)被吸收存款人的陈述:1、宫某陈述:我不认识王俊海,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去邻居刘某丁家玩,碰见刘某丁的朋友周某乙在。我听刘某丁说她准备在王俊海的项目投资吃利息,月息3%,每期六个月,而且很保险。我觉得不错,也想往他项目里投。于是我就于日入了5万元给了周某乙,周某乙只给了我一份合同。我借给过王俊海一次钱,日我借给他5万元,月息1500元。收息日应该是日,到期利息应该是9000元,但是我只拿了四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来2013年1月份就停息了。还有44000元本金未还。我提供的个人汇款凭证上面的汇款金额是十万元,是因为我们村的樊某乙也准备往王俊海的那个项目投5万元钱。所以后来周某乙就把我俩的钱算到一块了,给了我一张十万元的个人业务汇款凭证。2、周某乙陈述:日证:我借给过王俊海钱,我是通过我堂姐妹周芳介绍说有个项目投资吃利息,月息3%,每期6个月。于是我于日入了钱,当时周芳带着借款合同我签的。我把钱打入一个叫刘某甲的账号。我不认识刘某甲,只是后来在矿区见到王俊海时才知道的。我借给过王俊海两次钱,第一次是日我借给他了5万元,月息1500元到了日我收回了本金5万元和利息9000元。第二次是日,借款10万元,借期到了日,每月利息3000元。但是我只拿了四个月的利息12000元,还有本金79000元未还。后来2012年12月份就停息了。我还介绍其他五个人给他借了款。都是我的朋友,当时是2011年周芳刚给我介绍的时候,我就把这事给一个叫梁素英的介绍了,她于2011年也入了一期。2012年周芳找我说2011年借钱那个公司资金缺口50来万元,让我再找点钱,于是我就联系了刘某丁、宫某、樊某乙、樊某丙、梁素英。日证:我是通过我姐周芳认识的刘某甲,是周芳说矿区一个公司在借钱,月息3分,我就开始投了。刘某甲没有给我说过这事。我投资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到刘某甲的账号。我介绍过梁素英、卢文学、宫某、樊某丙、樊某乙五个人投资。这五个人的投资款有的是给我,我在转给刘某甲,有的是他们直接转给刘某甲。这五个人有的是同行,有的是我的客户,也有邻居。我介绍他们投掷没有好处。3、集皓矗陈述:2011年初,何某向我借2万元,月息3%,这是第一次借。第二次是今年3月份,何某和刘某甲一块找到我,他俩向我提出,有钱可以多借点,挺安全的。于是我在原先2万元基础上又追加了2万元,共计四万元。第三次是2012年4月份,我又借出了10万元,钱是刘某甲从我家中拿的现金。第四次是2012年5月份,我又借了5万元。钱也是刘某甲从家中拿的现金。借款方式是半年为一期,到期后可以续借,也可以还本。利息是月息3%,都有书面借款合同。到2012年12月,因为还不了利息,刘某甲就通知市里所有借款户,一块到矿区重新签的合同。当时王俊海、刘某甲在场。4、何某陈述:日证:2011年夏天,我到我姐(干姐)刘某甲家无意中听说井陉有个公司,老板叫王俊海,因为资金短缺,需要借款,每月3分的利息。我觉得行就把15万元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给我姐刘某甲。此后这15万元一直没动过,一直在王俊海那放着。王俊海也按月息3%给钱,直到2012年12月开始停止给利息。本金15万元也没还。这期间我还向王俊海提供过几次三万五万的借款,借期都是半年,到期后都退出来了。每次借款都有借款合同。日书面陈述:日将15万元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当时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月息三分,利息按月给。借款到期后未退本金。并一直续签合同,直至日。合同到期后,我未续约,但15万元本金至今未还,2012年12月的利息未给。从日至日,共收到利息4.65万元。日证:我是听我姐刘某甲说知道王俊海以高息借款的。当时刘某甲说她借钱给王俊海,王俊海每月给他3分的利息,我就说我手里也有一部分闲钱,也借给王俊海行吗?刘某甲说行。我就开始投入了15万元。集皓矗、白某乙、杨某乙三个人是我介绍的。是他们问的我,我才说了,他们说也想入,我就跟我姐刘某甲说了。就让通过刘某甲把钱给了王俊海了。我介绍他们投资没有好处,都是朋友。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投资王俊海是与刘某甲闲聊时获知的,并非刘某甲介绍、劝导或强迫。属于其自愿,与刘某甲无关。我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责任。另外其的亲友桑某、集皓矗、白某乙、杨某乙、白某丙、张某戊(均为原判认定被害人)投资王俊海公司的信息也是其本人闲聊时告知的,刘某甲与这些人均不认识,并非刘某甲介绍更无劝导或强迫,与刘某甲无关。日证:刘某甲是我表姐,刘某甲母亲是我的干妈。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没有还给我。我不追究刘某甲及王俊海的责任了。你们出示的市中院移交你院的有何某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内容属实。5、白某乙陈述:2012年听朋友何某说起这事。而且听朋友集皓矗说也入了。第一次是日,何某和刘某甲两个人一起到我家拿着王俊海已经签名盖章的合同。我借了2万元现金给刘某甲。此后刘某甲每月的26日给我卡上打利息,月息3%,到了日第一期借款到期,我没拿本金,又凑了十几万元现金给了何某,何某给了刘某甲。此后又给我返了两三个月的利息就停了。最后改签的合同是2012年12月份,刘某甲组织了三十多个人到了矿区王俊海的厂。我分两次借给王俊海21万元。6、杨某乙陈述:我是通过何某和刘某甲介绍,在日借给王俊海5万元。当时是何某带着一份借款合同和我签的。我把钱给的何某,何某给的刘某甲。后到了日到期后我没有拿回本金,又追加了9万元,期间10月26日我另入了一个10万元。都是每月26日还利息。总共本金24万元。开始的5万元吃过六个月利息7500元。后来这24万元吃过一个月利息7200元。到12月份就停止付息了。我只对刘某甲。7、韩某乙陈述:2006年五六月份,我跟朋友宋连菊聊天时,宋连菊说她女儿刘某甲借给矿区一个叫王俊海的钱,月息3%。我就想入点。接着刘某甲就到我家详细讲了一下,好像是2008年6月,我首先投了6万元。此后每月都能按时返息。我就逐渐加大投入到2012年10月份我最后一次投入3万元,仅还过一次息,王俊海就不再还了。至今连本带息王俊海还欠我49万元。本金还有34万元。8、刘某丙陈述:2008年6月份,我朋友宋连菊的女儿刘某甲找到我说她有个朋友(王俊海)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周转,月息3%。我觉得不错,就投了5万元。之后又陆陆续续的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总计61万元。之中有45万元是我的本金。剩余16万元是前期累计下来的利息。9、樊某甲陈述:我不认识王俊海,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叫刘某甲的介绍的。说借期6个月,月息3%。我于日入了一万,后来到期又换的合同,总共这一万入了15个月,返还我本金一万元后,我得了4500元的利息。后来日至日我又借了3万元,我总共收回利息10200元。王俊海一共借我本金3万元,我拿了19800元的利息。10、樊某乙陈述:2012年8月份,我侄子樊某丙给我说周某乙说的矿区一公司借钱。月息3分。日周某乙到我家拿走5万元。此后每月26日左右我都收到1500元的利息一直返了四次。到2013年1月就没再返了。11、唐某陈述:我经我的大女儿樊晓娜的朋友周某乙介绍借给王俊海36万元,已还本金3万元,还剩下本金31万元未还。合同签名用的是我爱人梁素英的名字。12、杨某丙陈述: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某甲,投资王俊海公司是刘某甲直接找到我要求我入的。月息3%。王俊海共借我本金83万元。从2009年9月我就陆续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每次都是本金加利息再有点别的钱就投进去了,到目前为止,我手中还有6份自2012年7月份到2012年12月份的合同未还本金。只按月拿了利息。我粗算自2009年9月到2012年12月我拿的利息有38万元。所以我损失的本金是45万元。13、张某戊陈述:当时是我亲家母白某丙跟我说矿区有个王俊海老板需要资金,给的利息挺高。我把钱给了一个叫刘某甲的人,并有刘某甲出面签订合同。月息3%,期限6个月。一共借给过王俊海八次钱。是两份借款合同,每份到目前签了四期。现在有两份未还本金的合同。一共是7万元。第一份是日借4万元,月息1200元,我收了3个月利息,共3600元。第二份是日,借3万元,月息900元。收了2个月利息,供1800元。之前的利息共收了3.78万元。我一共得息43200元,还有26800元本金未还。14、桑某陈述:日证:2012年6月份我通过朋友何某介绍借给过王俊海钱。月息3%。每期6个月。第一次是日我借给他7万元,到了12月9日我只收回利息12600元。在没取回本金的同时我又加了13万元。但是只拿回来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2013年1月就停止了。我借给王俊海的钱减去利息18600元,还有181400元未拿回。日证:刘某甲是我老公何某的干姐姐,刘某甲的母亲是何某的干妈,我通过何某认识的刘某甲。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借出去有20万元,这些钱没有还给我。我不追究刘某甲及王俊海的刑事责任了。你们出示的日刘某甲移交你院的有桑某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内容属实。15、白某丙陈述:我是通过一个朋友的儿子集皓矗介绍了一个叫刘某甲的借给王俊海钱的,月息3%。每期6个月。我从2010年至今一共签了7份合同。前五份已经还完了。现在还有两份未还本金。一份是日签订5万元本金,我收回了4500元利息,另一份是日入的4万元本金。收回了2400利息。2012年12月分就停止付息了。之前五次我共得息39300元。不算利息王俊海还欠我43800元本金。16、樊某丙陈述:我是通过邻居卢文学介绍个叫周某乙的,周某乙介绍说矿区一个叫王俊海的需要钱,每期6个月,利息3%。我不熟悉刘某甲,后来周某乙给我一个打款凭条(我的100000元和卢文学30000元),我看才知道是周某乙给一个叫刘某甲的转的帐。我日入的100000元本金,还了我四期利息,共收回了12000元利息。王俊海还欠我88000元。17、周某丙陈述:日证:我是通过我朋友刘某甲介绍借给王俊海钱的。月息3%,每期6个月。我自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入了四次钱。第一次是日借给他10万元,到日我收回本金10万元和利息18000元。第二次是日,借款20万元,到日,我拿回本金20万元和利息36000元。第三次是日借给他本金10万元,收回了5个月利息15000元,本金未还。第四次是日我借的是45万元,收回四个月利息54000元,未还本金。我借给王俊海的钱减去我已得的利息还有427000元本金未还。日证:平时人们都喊我周芳,当时刘某甲找到我说朋友介绍向矿区一个叫王俊海的借款,月息是3%,半年为一期。我借给王俊海一个45万元,有一个10万元。都只是返还了部分利息。我还向我妹周某乙介绍过这事。我把周某乙介绍给刘某甲了。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与刘某甲是好朋友,其借给王俊海钱是其自愿的,是在与刘某甲闲聊时获知的该信息。另外,其妹妹周某乙(原判认定被害人)及周某乙的朋友樊某乙、樊某丙、宫某(均为原判认定被害人)借钱给王俊海是周某乙告知的与刘某甲及我本人均不认识,更无介绍劝导,与其和刘某甲无关。日证:我和刘某甲是朋友关系,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损失共有40万元,这些钱没有还给我。我不追究刘某甲及王俊海的责任了。你们出示的市中院移交你院的有周某丙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内容属实。18、刘某丁陈述:日我朋友周某乙介绍我在王俊海的项目投资吃利息,月息3%,每期6个月。我把3万元直接给了周某乙,周某乙给了我一份合同。但我只拿了4个月利息3600元。后来2013年1月份就停了。还有26400元本金未给。19、白某甲陈述:日证:我是通过我丈夫的外甥女刘某甲借给王俊海15万元,我把钱交给刘某甲。月息3%,大约日我县借了5万元,半年到期后到日我又追加了5万元本金,这10万元到期后,到日,我又追加了5万元成了15万元本金。这次付息到了2012年11月份,后再没有付过息。本金也没有还。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投资王俊海是与刘某甲闲聊时获知的,并非刘某甲介绍、劝导或强迫。属于其自愿,与刘某甲无关。我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责任。日证:我是刘某甲的三舅妈,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我一共借了15万元,这些钱是连本带利一共都投进去的,本金是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都没有收回来。我不追究我外甥女刘某甲和王俊海的责任了。你们出示的市中院移交你院的有白某甲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内容属实。20、宋某陈述,日证:我是通过我外甥女刘某甲介绍借给王俊海钱的。2011年11月份入了6万元,我有三份合同,两份名是我的,本金是18万元。一份名是我孙子王磊的,本金是6万元。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甲是其的外甥女,其向王俊海公司投资时与刘某甲闲聊时获知的,并非刘某甲介绍、劝导或强迫。属于其自愿,与刘某甲无关。我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责任。日证:我是刘某甲的大姨,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我一共借了3次,一次6万元,一次4万元,后来连利息又投进去10万元。是滚息,不够再加点凑整数,我合同上一共40万元,我的本金一共是26万元,我的损失是26万元,这些钱我都没有收回来,我不追究我外甥女刘某甲和王俊海的责任了。你们出示的市中院移交你院的有宋某签名的《情况说明》是我签字的。该内容属实。21、宋连菊证实: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刘某甲是其女儿,其向王俊海公司投资时与刘某甲闲聊时获知的,并非刘某甲介绍、劝导或强迫。属于其自愿,与刘某甲无关。我不追究刘某甲的任何责任。日证:我是刘某甲的母亲。我通过刘某甲借给王俊海钱了,我先是投进去一些,后连本带利又滚进去,一共投进去大概90万元,本金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没有收回来。我不追究我女儿刘某甲及王俊海的责任了。你们出示的市中院移交你院的有宋连菊签名的《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我签的。该内容属实。22、周某甲陈述:日证:在一个足疗店听说王俊海干了一个机械加工厂,借钱用,3分利息。就让足疗店老板吧王俊海叫过去说了说这事。日或15日就去了王俊海的厂看了看,觉得挺踏实,过了两三天后,他就和我签了一个40万元的借款合同,标明以上财产为抵押。日给他打款40万元。第二次是过了十来天,十二月初,王俊海说签合同用钱,又借了我20万元。过了一两天,我给了王俊海9万元现金,也没打条。后来在日左右,王俊海说有客户需要钱,再借30万元,随后他给了我账户,我就直接打到他提供的账户了。随后王俊海给我提供了一份欠59万元的欠款合同。以市里旭城花园和矿区一品世佳两套房子作抵押。随后到了12月20几号,他又向我借2万元,我只借给他一万元现金。之后我嫌麻烦,让他加起来打了一份100万元的欠款合同和一个欠条。当时合同上注明从日到日为期半年,月息3分。王俊海说以他公司的全部设备、石家庄旭城花园7-4-502号、矿区精彩佳苑1-2-301号、矿区一品世佳1-2-2001号为抵押,给的我旭城花园7-4-502号房产证和精彩佳苑1-2-301号购房合同。我给他要钱时他说没有,连利息都没给,我叫王俊海过户时,王俊海这两份都是假的。后来我才知道市里那套房子在我之前已被查封了。日证:日左右的一天,王俊海向我借30万元,要给几个他欠人家钱的小户还钱,给了我几个账号和数额。当天我就按他提供的账户和数额进行了转账,共9张卡,每张卡转1万元至5万元不等,公转了287250元。剩余的12750元现金我给了王俊海。我转账都留有小票。到了12月20几号王俊海又借了我一万元现金之后我嫌麻烦,让他加起来打了一份100万元的欠款合同和一个欠条。为了计算利息方便,时间写到了日。12月28日,王俊海又向我借了现金5万元,这次他仅写了一张欠条。一开始我借给他那40万元时,王俊海说以他在矿区精彩佳苑的住房(1-2-301)和自己工厂的全部设备作抵押,我把钱给了他以后过了两三天,他把精彩佳苑的购房合同原件给我了。事后我才知道是假合同。到借这30万元时,他说用旭城花园的房子作抵押,但直到签了欠款合同和欠条他才把旭城花园的房产证给了我。到了2013年1月份我崔王俊海还钱,他还不了,我又催他把旭城花园的房产给我过户,这时他才说他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旭城花园7-4-502号房产证复印件、其与王俊海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证实的情况与张某丙陈述相吻合。23、张某丙陈述:我来报案,我被王俊海骗了30万元。分两次给的现金。时间是日,但打条是在日。王俊海说公司捣腾不开,需要向我借30万元用半年,利息每月9000元。月息3%。借条和借款合同上都写明了他用精彩家园商住楼18号作抵押担保。王俊海说这套房子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因为办按揭贷款时是风山信用社一个叫建辉的担保的,因为还不了贷款,建辉把买房合同等手续都暂时扣下了,建辉在还贷款。王俊海一分钱没给过我,而且还欠我两个月工资4000元。我是日到2013年1月份在王俊海厂里工作过。负责生产。王俊海公司管理人员5人,有王俊海、我、会计亚丽、马喜亭、周某甲,工人也有五六个,有时也用临时工。机加工厂建设及购买设备具体用多少钱我不清楚,只是听别人说建办公楼花了大概100来万元,厂房砖混用了40来万元,工字钢、彩钢也就是100来万元,天车四台有四五十万也没给清钱,还有一台500吨压力机40万元,卷板机一台不知道多少钱也没给给清钱,还有一台机床据说花了30万元。大概花了有300多万元。王俊海向别人借钱的事马喜亭应该清楚。借款合同复印件,证实的情况与张某丙陈述相吻合。24、王某丙陈述:王俊海曾于2010年、2011年借了我本金89万元。以前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王俊海,后来到了2010年王俊海找到我说资金紧张找我借钱。开始是三万、五万的,有一比多的是30万元,一直持续到2011年,中共有七八笔,利息是口头约定的2分。每次都是王俊海给我打个借条,后来到2012年10月份我叫上王俊海把利息加上本金从新打了一个102万元的条。他向我借钱的时候没有抵押什么东西。只是单纯的借条。借我钱期间还过我三万来块的利息。25、王某丁陈述,王俊海和我们两口子是多年的朋友。我共借给他21万元。日借了10万元现金,给我打了欠条。并承诺每月付2000元利息。这笔钱王俊海共给我了14000元利息,本金未还。第二次是日,王俊海又向我借了6万元,是王俊海公司杨某甲到我但我拿的。当时是杨某甲给我在单位写的借条。这6万元当时也没有约定付我利息,王俊海电话上和我说临时用一下。第三次是日,我又借给王俊海5万元,是他拿的现金。当时给我写了欠条,说临时借用一下。也没说给我利息。26、韩某甲证实:日出具的证明,2012年7月经杨某甲介绍认识了王俊海,得知他缺少资金,便借给王俊海10万元。利息3分,同年11月又代替王俊海偿还王俊平的银行借记卡、利息3分。同年12月给王俊海还卡10万元,利息3分。至今未还。日证:2013年王俊海以扩建厂房为名向我借款10万元。后来王俊海又分三次向我借款共14万元。本金至今未还。27、贾某陈述,2011年王俊海就借我钱说做机械加工生意,需要开增值税票,着急用钱。前后借了我三笔钱,分别是日37000元、日36000元、日50000元。当时打了条,只有一张写明了利息。王俊海没有还过本金和利息。28、张某丁陈述,2008年开始王俊海就开始借我的钱做生意,前后借了我三笔。分别是20万元、8万元、15万元,后来我每年让他换欠条,现在拿的是日欠15万元;日欠8万元、日欠20万元。我们约定15万元那张书面写清了每月利息6000元,其他两张都是口头约定的利息,记不清了。王俊海大概还过我六、七万的利息后来就一直不还了。29、高某乙陈述,2013年1月份的时候,王俊海和我说急需用钱周转,向我借钱,因为我和他比较熟。我于日的时候,两次给了王俊海现金共计63万元,一次是20万元,一次是43万元。王俊海和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是按千分之一十五的利息约定的。过了几天王俊海又找我借钱我又借给他17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千分之一十五。他答应给我利息,但一直没有给我,后来就不见王俊海了。30、冯某乙报案材料,王俊海日骗取其10万元,至今本金分文未还,利息于2012年9月至今也分文未给。约定利息每月2500元。付至2012年8月供25000元。王俊海日以扩建厂房、增加设备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至今本金未还,约定利息每月2500元。只付给过27500元利息。31、郑某陈述,2012年6月份,王俊海公司的会计杨某甲和我说,王俊海的银行透支卡到期了,找我借10万元钱周转一下,6月7日的时候,我和王俊海在王俊海办公室写了一张借条,约定期限为20天,利息为2.5%。王俊海还以他的精彩佳苑的商铺作抵押,并把购买合同交给我。等到6月27日王俊海没有还钱。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还。王俊海给过我5000元利息。32、刘某乙陈述:日证:我是通过毕维维认识的王俊海,我借给他了40万元。一开始我不愿意借,但毕维维一直找我。我到王俊海厂子看后,我为了让毕维维不再找我就说要找两个公务员担保。后毕维维说找了两个老师,其中一个还是副校长作担保,我抹不开面子,在两个老师的担保下,借给了王俊海40万元现金,当时毕维维也在场。王俊海打了一张借条。王俊海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我是冲着毕维维的面子才借给他钱的。借款快到期后我找毕维维催款,听说王俊海找不到了。到了今年五月份我到起诉了王俊海和两个担保人,现在已立案审理。(三)证人证言1、杨某甲证言:2008年底2009年初开始到2012年底。我在王俊海的石家庄市金崇贸易公司任会计。我在公司时在公司上班的有,以前有赵小红、王俊海姐夫靳建军,到2012年夏天,马喜亭才到公司,后来又有张某丙、周某甲。王俊海2010年下半年开始建新厂房和办公楼。我经手付款的大概有一百大几十万。收款人都给我打了条。王俊海向别人借钱的事我知道一点,我知道的有谷金宝(我姨夫)还欠十七八万元,郑某10万元,韩某甲20多万元,还有王某丙也借过,我还知道王俊海向石家庄市的刘某甲借过钱。但具体借多少我不知道。我刚说过的这些人我都替王俊海还过,最多的是刘某甲,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上半年,王俊海用我的卡给刘某甲转账就有100多万元。2、张某乙证言及相关书证:2009年,王俊海在矿区精彩佳苑小区购买沿街商铺,因为他资金不够需要贷款,而他自己又贷不出来,就借我的名义在矿区工商银行贷款306000元,随后王俊海向开发商缴纳了37万余元现金。又用贷款交纳了剩余部分房款将商铺买下,购买商铺也是以我的名义购买。后来王俊海按每月还银行按揭贷款数每月将钱打到银行账户上。到2012年9月份,王俊海停止给我的账户打款,因我本人不想造成自己在银行不良记录,我就开始替王俊海还款。一直到今年2013年1月份。2013年1月底2月初的一天,王俊海打电话说让我给冯某甲办理过户,我跟王俊海说办理过户可以,冯某甲必须把所有的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后来应是2013年2月份,冯某甲把所有的按揭贷款全部还清了,我就和冯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套商铺转让给了冯某甲。3、冯某甲证言及相关书证:日我借给王俊海336000元,当时没说利息。手写了一份协议,上面注明借款额度、还款时间、抵押物等,还单独打了欠条。抵押物是精彩佳苑18号两层商铺。当时就给我押了一份由王俊海签名购买精彩佳苑18号两层商铺的购房合同原件一套,后来才知道是王俊海伪造的,真的合同是一个叫张某乙签订。这笔借款到期又有过了两三天王俊海就还清了我钱,后来到了日王俊海说以同样的方式再借432000元,月息6分,我把钱借给了王俊海,王俊海又把那份他签的购房合同抵押给我,后来到期他一直还不了账,我就找他办房屋过户的事,王俊海才给我说房子是他出的钱,以一个叫张某乙的名义买的,而且是分期付款。当时提供给我他签的购房合同是王俊海伪造的。后我和王俊海找到张某乙落实房屋过户的事。张某乙确认是这么回事。但是张某乙提出要我必须还完贷款及他替王俊海交的两个月按揭款(每月4000元),才给我过户。后我按张某乙的要求办了,张某乙才将房子过户给我。4、蔡永禄证言:日王俊海借了我60000元,打条是69000元。过了两三天又借了我两万元。都是现金。说好还不了钱用他的广州本田车(车号是冀A17186)顶账。该车是王俊海分期贷款买的,当时抵押给我时还有43000元。后王俊海没有给过我钱。王俊海两次共欠我6万元。车我还扣着呢。5、周京斌证言:2011年12月份,经王喜珍介绍认识了王俊海,我负责给他打地基,盖厂房,截止日王俊海一共给了我6万元钱,我一直干到了2012年6月中旬,后又给了我19500元。王俊海还欠我8万元工程款,但是王俊海口头说给我6万元,我也答应了。6、杨喜忠证言:月份开始我给王俊海干工程了,负责垒石墙,打路面。1万元进场的路面款给了。5.4万元的垒石墙款没有给我。7、王密科证言:2011年8月开始我给王俊海干过工程,负责垒石墙,打地基等基建。一共算上有11.63万元左右的工程款。王俊海一共支付给我4万元工程款,还欠我7.63万元左右。8、王喜珍证言:2011年2月底3月初到2011年底我给王俊海施工,工程量70多万元,到现在王俊海还欠我34万元。9、毕建勇证言:日王俊海向我借了10500元整,说日还清,结果没有还。日向我借了17500元,至今没有还。他说他急用,也没说利息。没签合同,给我写了欠条。2013年2月份的时候,王俊海还不了钱,我找了个借口,借王俊海的一辆小客车用(柳州五菱)车牌号为冀A-×××××。后来我一直没有给他汽车。他在借我钱的时候,把车辆登记证给了我。10、崔某证言:王俊海告诉其要在井陉县银行贷款,让做连带担保人,日上午,王俊海和井陉县两个男的找到其,并说那两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让其在王俊海书写的借条上签名,其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王俊海他们就走了。时间不长,高某甲电话问其是否在借条上签了名,答复说签了。直到2013年3月井陉县微水法庭冻结了我的工资后,我才是道被王俊海骗了。11、高某甲证言:其和王俊海是初中同学,王俊海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在井陉县银行贷款,让其做连带担保人,日上午,王俊海打电话说贷款手续办好了,需要担保人签名,后来王俊海、崔某还有另外两个男的找到我,王俊海拿出一张借刘某乙40万元的借款条,当时王俊海作为借款人已签了名,崔某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名,我提出借款是个人借款不是银行借款,王俊海说出借人是银行工作人员,没有问题,于是我作为连带担保人也签了名。到了2013年3月,知道被王俊海骗了。现井陉县微水法庭已冻结了我的工资。因为刘某乙在法庭起诉了我和崔某。(四)其他证据1、审计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委托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送检材料:(1)、井陉公安局提供的王俊海(含杨某甲)自日至日期间开立的7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2)王俊海的主要集资人刘某甲自日至日开立的4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3)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侦查卷宗1本。审计结论:(1)王俊海使用的7个账户从2008年6月至2013年5月间,资金净流入万元,资金净流出万元。(2)王俊海使用的7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显示,从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王俊海借入刘某甲资金574.095万元;返还刘某甲资金634.16万元,刘某甲盈余60.065万元。(3)刘某甲4个账户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资金净流入万元、资金净流出万元。(4)通过对贵局提供的侦查卷宗与王俊海、刘某甲等相关账户进行对比核实,卷中反映此次报案人员涉及22人,借款金额共计725万元(其中有收据或银行单据金额303.28万元),返还本金121万元。(5)22个报案人员资金流入、流出情况:A、在刘某甲使用的4个账户资金流水中显示,涉及报案人员资金流入(打给刘某甲)197.63万元、资金流出(刘某甲返还报案人)293.694万元。B、在王俊海使用的7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显示,涉及报案人员资金流入60万元、资金流出0元。井陉矿区人民委托河北康龙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送检材料:(1)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2015)矿刑初字第13号鉴定委托书;(2)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矿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3)卷宗十册;(4)刘某甲提交中院的散装证据材料共计79页;(5)刘某甲提交及井陉矿区调取的散证据材料共计60页。审计结论:(1)王俊海使用的7个银行账户中资金流水显示,从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刘某甲资金流入王俊海账户5740950元,王俊海返还刘某甲资金6341600元。同时,到日,王俊海给刘某甲立借款148万元的借据一张,并承诺日还款30万元,其余借款日前还清。此款没有包含在上述资金流水中。(2)20个报案人员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在刘某甲使用的4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中显示,涉及报案人员资金流入237.6699万元、资金流出412.779万元。也就是刘某甲使用账户报案人借入的金额为237.6699万元,刘某甲使用账户返还报案人利息及本金金额412.599万元。(3)20个报案人员集资具体情况:(详见审计报告)2、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日出具的王俊海、刘某甲到案经过证实:日上午,该局民警到王俊海家见到王俊海的父母、姐姐,告知他们王俊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决定刑事拘留,希望他们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劝王俊海投案自首。当天下午19时许,王俊海到井陉矿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所犯罪行。日上午,该局民警按照领导安排前往石家庄市抓捕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办案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刘某甲,告诉其要了解王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有关情况需见面,刘某甲称其在石家庄市第四医院检查,办案民警赶到未发现刘某甲。中午1时30分,刘某甲称其已到石家庄市四中路其丈夫张春开的发廊,随后办案民警赶到四中路将刘某甲抓获归案。3、上述被吸收存款人及相关证人与王俊海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刘某甲的户籍证明。二、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贷款诈骗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如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相关供述:日供:我有三套房产,石家庄市桥西区旭城花园7-4-502室、井陉矿区精彩佳苑18号商铺、矿区一品世佳1-2-301室的房产也是我的。矿区精彩佳苑1-2-301室是我姐王俊萍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第一次的抵押贷款是我给他们公司(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曾爱民打电话说我公司需要贷款,曾爱民说他公司当时没钱,有钱了给我打电话。过了几天,曾爱民给我打电话说有钱了,让我抓紧去办。我就去了他们公司,当时我只带了我公司的公章。因为此前我在他们公司贷过款,我公司的所以资质文件他那里都有,我去后先签了一份大约A4纸两张那么的文件,他们公司的一个女的说要写一份抵押财产的保证,我就给他们手写了保证书,将我的18号商铺、精彩佳苑1-2-301室及公司的全部厂房设备作抵押,然后我把钱拿走了。第二天我去他们公司补签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他们公司的人说还需我爱人王文慧签名,以免以后我还不了钱时变卖我的财产他不同意麻烦。我又让我爱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了字。第二次抵押借款的过程与第一次基本一样,对了,第一次抵押借款合同上只有我一个人签字,我爱人没去。第二次办抵押借款补办手续时,我爱人王文慧才去了一次签的字。我向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过这两套房产的购房合同。是在最后一次贷款以后,我才给他们公司提供的复印件,这两份购房合同都是假的,是我伪造的。真的合同分别是张某乙和我姐王俊萍的。我爱人不知道精彩佳苑1-2-301室不是我的。她认为是我们的。钱我都用于公司经营了。日供:精彩佳苑1-2-301那套房产原来我想买,我从我姐王俊萍处借了1万元去精彩开发商处交的定金。随后就签了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但是随后在办理工商银行按揭贷款时,我办不下来。我姐王俊萍也想买房子,于是我就直接把房子给了我姐王俊萍了。随后由于我和精彩公司的业务人员认识,关于这套房子的部分款项(首付款、地下室)也是我替我姐办的。钱是我姐王俊萍的,她后来去矿区工商银行办的按揭。我不要这房之后,我姐去重新和精彩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把我原来的合同也交回精彩公司了。我提供给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购房合同是我伪造的一份合同书,连购房收据也是伪造的。合同上的章是我打路边小广告的电话私自刻制的,用完就销毁了。(二)证人王某甲(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日证言,其在公司负责信贷工作,日,王俊海以个人名义,以精彩商铺18号和精彩佳苑住宅楼1-2-301室作抵押,并提供了两套房产的买卖合同,合同和收据上都是王俊海的名字,在公司抵押贷款75万元;日,王俊海以个人名义用上次的两套房产和全部厂房、设备作抵押,贷款50万元。在与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上,王俊海、王某乙夫妇都签了字,贷款合同全部逾期至今未还。(三)证人杨某甲日证言,王俊海从金鑫贷款公司办理过贷款,我去帮他办过三四次手续。总额一百多万。我只领过一次4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王俊海。我不知道王俊海在金鑫公司还办理过两次抵押贷款的事。王俊海从金鑫公司的借款有付购钢材、原材料款的,有付装修款的,有还借他人款的。王俊海一直都没有停产,一直到2012年年底,还在购买原材料,生产着。王俊海从金鑫贷的款没有转入公司的账户,有时提取现金,有时转入王俊海的账户或公司使用的我是账户。(四)证人王某乙(王俊海前妻)证言,精彩佳苑1-2-301的房子是王俊海的姐姐王俊平的,其曾去金鑫贷款公司在一份材料上签过字,没看内容,不知是什么材料。(五)证人张某甲(河北精彩置业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日证言:其负责房地产业务。精彩佳苑1-2-301室的售楼合同上是王俊海签的名,是贷款购房。前几笔(购房定金、首付款)一共66262元都是王俊海交的钱。签的名。最后一笔是签的王俊萍的名。但是谁去交的钱就不清楚了。当时以王俊海向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后来是以王俊萍的名字向矿区工商银行贷款118000元。我们只有原始交定金和首付款是王俊海签名,后来贷款变更成王俊萍后,应该在购房合同上也有更改,但是我们这儿没有留存备份。精彩佳苑18号商铺是张某乙贷款买的,后来卖给冯某甲了。公安机关出示的精彩佳苑1-2-301室的合同复印件不是其公司的合同。(六)证人张某乙、冯某甲的证言证实,精彩佳苑18号商铺购买、过户的事实。(七)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出具的报案材料:证实在日至日该公司先后给王俊海发放贷款215万元,供5笔。其中:前三笔贷款都是以公司名义贷款。后两笔借款人是王俊海。两笔抵押贷款已得到夫妻双方同意,负连带责任。第一笔,日至日,期限六个月,贷款金额40万元。到期后未还办理了延期六个月的手续,与日到期;第二笔,日至日,期限六个月,贷款金额20万元。第三笔,日至日,期限六个月,贷款金额30万元。第四笔,日至日,期限六个月,贷款金额75万元。以王俊海的矿区精彩花园商铺、住宅楼、厂房、设备作抵押。第五笔,日至日,期限一个月,贷款金额50万元。以王俊海家庭所有财产及收入作抵押。该公司从日至日已欠利息元。贷款合同已全部逾期至今未还。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的五次贷款的相关书证材料。所证实情况与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八)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王俊海抵押在该公司的两套房产的伪造的买卖合同及收据复印件。(九)河北精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精彩佳苑4-2-3A及1-2-301两套房产的买卖合同、收据、认购协议;王俊平提供的精彩佳苑1-2-301房产材料。(十)张某乙提供的精彩佳苑18号买卖合同复印件。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做担保,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对二原审被告人予以惩处。并对王俊海予以数罪并罚。原判将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自己及向其亲友吸收的存款数额及损失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符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另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上可以认定,刘某甲虽有违法所得,但其并没有实际占有,原判根据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公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海上诉所提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的理由,经查,王俊海确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对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但其在一审开庭时,确推翻前供,否认放任并明知刘某甲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故依法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其如实供述、检举同案犯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故不予采纳。王俊海所提第二条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所提第三条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均不予采纳。其所提的第四、五条上诉理由,因原判已做了充分的辩驳,本院认为原判的辩驳理据充分,予以认同。故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宁书 记 员  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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