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吨税个人营业执照要交税吗后每次入境都交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吨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税 率(元/净吨)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优惠税率(按执照期限划分)
不超过2000净吨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超过50000净吨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代为对进出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税款主要用于建设维护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维护。开征船舶吨税的基本依据是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
概述/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税。但对以下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1.与中国建立国家的、、使用的船舶;2.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客货的;3.专供上下及之泊定埠船、浮桥宽船及浮船;4.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5.进入我国港口后24小时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6.来我国港口专为添装船用、并符合上述第5条规定的船舶;7.吨税税额不满10元的;8.在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船舶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秋,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我国签订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1.征收机关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2.纳税期限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3.纳税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4.领取吨税执照后的船舶变化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5.执照遗失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历程/船舶吨税
(政务院财批准,日海关总署发布,1991年交通部对税率表进行修订,交财发〔号文再次修订 。
纳税人/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税额标准/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 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2?优惠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计税方法/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为: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具体内容/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前项应完吨税船舶,毋庸另向税务机关完纳车船使用。第二条吨税分三个月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其税级税率列明如下:(一)按三个月期缴纳者。(二)按30天期缴纳者,照前表税率减半征收。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照满期次日起续征。第三条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按三个月期缴纳的吨税税率如下:按本条规定纳税之船舶,如申请按照前条办法按30天期缴纳,照上表减半征收。第四条外国籍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在到达及驶离设关,按海关规定须向关申报进口与,应将船舶吨税执照一并交验。如进口时原照已经满期或前未完纳吨税者,应并在申报进口时填送申报单,交验(一)船舶国籍证书(或港务机关签发的收存此项证书之证明书),(二)船舶吨位证明,向关申报完税。第五条前项船舶,其吨税执照之有效期间在申报进口后满期者,及专在港内行驶者,均应于原照满期时按前条规定向关申报纳税领照。倘自满期次日起5日内不向关申报完税,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论罚。第六条特准行驶未设关地方之外国籍船舶,应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到达或驶离港口时向当地港务机关交验船舶吨税执照(无港务机关地方应向当地边防公安机关或部队交验),在原照满期时,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报由当地税务局依本办法代征吨税发给执照,逾期不报按第十四条论罚。第七条纳税人应自(或)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5日内(星期日及规定放假日除外)缴清税款,由关(或局)填发船舶吨税执照,逾期由关(或局)自第6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作为海关罚款入库。第八条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第九条船舶因经修理,原净吨位有所增减,在原领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调整税额。惟于下期完纳吨税时应按吨位变更后的,申请核定。如吨位增高而匿不申报,希图漏税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第十条已完吨税之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得验凭所交港务机关证明文件,按其实际日数,将执照有效日期,批注延长:(一)船舶驶入我国港口避难、修理者;(二)船舶因防疫隔离不能上下客货者;(三)船舶经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者。第十一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吨税:(一)与我国建立关系国家之、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之避难、、停驶或拆毁的船舶,并不上下者。(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之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征用或租用的。(五)合于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毋庸向关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第十二条船舶使用人如于该船未到达港口以前办理结关者,须向关递送书面保证,担保俟船舶驶入港口后交验吨税执照,或遵章完纳吨税请领。此项执照的有效日期,亦应自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算。第十三条船舶使用人所领吨税执照,在有效期间内,如有毁损或遗失时,得向原发执照(或税务局)书面声明,并请另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第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纳税领照者,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三倍以下之罚金,以海关罚款入库。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历史/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闽海关时期船舶吨税称。它根据船只的长、宽和梁头的高度相乘的容积计征税费。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准许闽海关开征沿海帆船梁头税。闽海关的梁头税征自国内外商船。国内商船按梁头丈尺计征。凡南台、厦门、泉州、涵江等4口各类商船,1丈以内,每尺征税银5钱;1丈以上,2丈以下征银1两;2丈以上征2两,每年征2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除减折丈量外,每尺征银3钱至5钱不等,一年两征,偶或一年一征。国外商船分为4等,规定分别征银1400两、1100两、600两、400两,而实际上均减征2折,分别实征1120两、880两、480两和320两。据此,一等船每尺征银6.22两;二等船每尺征银5.71两;三四等船每尺征银4两。 道光二十三年九月(1843年10月)后,根据不平等条约,海关规定凡商船进口按吨位每吨缴银5钱,小船不及150吨者,每吨缴银1钱。咸丰八年(1858年)后,凡船150吨以上,每吨交纳船钞银改为4钱,不及150吨者照旧。交纳船钞后,4个月内转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纳船钞”。 新关设立后,闽厦两关按章对外商轮船征收船钞。闽海常关对国内民船征收梁课和船例。 根据咸丰八年(1858年)的《天津条约》,闽厦两关征收的船钞主要用于口岸的海务建设。同治七年(1868年)四月,奉总税务司令,海关所征船钞由海关委员按月核算,7/10交本口税务司作建造灯塔之费,其余3/10解交总理衙门,作为同文馆经费。 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海关奉命施行《征免洋商船钞章程》。对进口未开舱并在2日内即驶往它处的;自签发船钞照之日起4个月内复进口各通商口岸的;受洋商雇佣运载旅客行李、书信、食物、供应品及其它免税物品的;来自外国、进港避风的(来自其它通商口岸持有4个月执照的,应将其在港内避风之时记入执照予以扣除);中途进港添煤并无搭客或起卸货物的以及引水等船舶,免纳船钞。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闽厦两关施行《通商口岸海关征免船钞章程》。明确规定,除兵船、引水、游历等船只免纳船钞外,所有火轮、商船、拖船、趸船、艇只、驳船等均须按所注吨数如数纳钞。船舶进口2日限满,均应纳钞;在2日内如开舱起卸货物或上下旅客合计至20%的即须纳钞。 民国9年(1920年)8月17日,总税务司署电令福建各关,所有摩托艇、舢板、帆船均须持有执照并交纳吨税,作为内地运输工具的所有类似船舰视同汽艇,同样须持照并缴纳吨税。 民国22年(1933年)3月10日后,福建各关对所有超过150位的船舶,每吨征收法币0.65元,150吨以下者征0.15元。同日起,停止对甲板货物征收吨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于民国34年(1945年)10月9日起实施财政部《征收船舶吨税办法》,凡吨位逾百吨之轮船,每一注册吨数,征收吨税法币65元,百吨以下征15元。行驶内港之民船,免征吨税。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36年(1947年)2月5日,闽厦两关奉财政部令,提高吨税税率。轮船在百吨以上者,每吨纳法币650元;百吨以下者150元;航海木船,一律照一百吨以下税率征收;其它内河行驶之木船,仍免征收。 民国37年(1948年)8月21日,国民政府改行金元券。8月28日,海关再次将吨税提高10倍,并按法币300万元等于金元1元之比,折征金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8月后,至1950年12月,福厦两关沿用民国旧制,对航行船舶征收船钞。 日,实施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海关代征吨税办法》。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主管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中国籍船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使用牌照税,外籍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 日,奉财政部通知,吨税不作代收,直接纳入海关“关税收入”项下。 日,执行海关总署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3个月或30天为一缴纳期,区别机动船或非机动船,按吨位级别计征。 日,奉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对由中国租用(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或租用的)航行国外或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暂征吨税。 1979年,对台贸易开展以后,根据有关规定,福厦两关对台湾公私企业的船只,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征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和台湾与外国合营企业的船舶,如果已经台湾海关征收了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按章征收吨税。 1980年后,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呈增长趋势,应税船舶有外籍货轮、客货轮、豪华旅游船、外商租用的中国货轮、中外合营的客班船、货轮及其租用的货轮等。 根据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银行、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将海关吨税划交通部管理问题的通知》,自日起,船舶吨税改由海关代征,不再纳入中央金库,由纳税人自开户银行直接汇解北京总行交通部船舶吨税帐下。日,对以外汇支付的船舶吨税款,一律按当天牌价折算成外汇人民币直接汇解。 日,奉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通知,自日起,海关对船舶吨税进行调整,将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90天或30天为期,分别按一般吨税或优惠吨税税率征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船舶吨税
热点直击:&  根据《》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附件 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56) &  、瑞典、丹麦、也门、俄罗斯、、德国、阿尔巴尼亚、苏丹共和国、朝鲜、越南、、斯里兰卡、刚果、巴基斯坦、挪威、古巴、智利、缅甸、秘鲁、墨西哥、希腊、塞浦路斯、保加利亚、波兰、日本、菲律宾、新西兰、荷兰、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罗马尼亚、肯尼亚、阿根廷、泰国、新加坡、孟加拉、比利时、南斯拉夫、、巴西、意大利、马来西亚、韩国、克罗地亚、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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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船舶吨税
http://club.sol.com.cn/bbs/bbs_msg.asp?id=8936[2]&船舶吨税 http://www.jscj.com/jscjshuiwu/sw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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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法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五)捕捞、养殖渔船;&&&&(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八)警用船舶;&&&&(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改造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二千元:&&&&(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吨税的征收,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法及所附《吨税税目税率表》下列用语的含义:&&&&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签发或者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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