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公安局诈骗案查获的最大的网络金融传销诈骗案怎样给投资人退还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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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投资人十万利益人致国务院督查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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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黔东南州凯里公安违法办案打压创新性高科技新能源民营企业的举报尊敬的国务院督查组:首先,我们申明:我们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坚决支持习李“双创”新政,坚决支持金融、司法等深化改革到底,坚决支持反腐倡廉到底,老虎苍蝇一起打。 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警方(下称:黔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派出大量警力,远赴北京、杭州等地,将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财星)法定代表人马少华及高管41人抓到黔东南州凯里羁押,并扣押、查封、冻结了所属生产(经营)共7个实体企业的8个账户里的近3亿资金,查封了东方财星及实体企业的11辆工具用车。急于走司法程序,在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凯里检察院提出因证据不足又退回警方补充侦察,第二次退回补侦期日再次到期。至日检方起诉送至凯里法院,法院认为无管辖权而到今未受理逾期近三个月,案件处于真空状态,现长达一年之余到今未决。现实体企业均停产停工一年之久,上千员工失业,工资不能兑现,科技人员面临流失,货款追债起诉法院,数处被二次冻结,企业面临生死存亡,濒临倒闭,三万多投资面临血本无归,数次维权申诉无果,现十万火急!!!!!!投资人强烈要求:一、按国家最新保护企业产权新政,立即解冻国宏集团实体账户8个,资金3亿,退还企业账目资料,让企业尽快运转,挽救企业。二、请求立即对涉案嫌疑人(企业高管)采取取保候审。涉及个人违法行为待后依法追究不迟。三、请求最高院指派移地审判,避免凯警等地方势力干扰,还法律于公平正义。四、严查凯里警方钓鱼执法行为,严查破坏阻碍“双创”的凯里公检法中的害群之马,挖出幕后黑手,还国宏近3万家庭之安宁,解10万利益人之愤恨。一、黔警方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1、国宏实体:查封的东方财星所属的实体公司是新能源科技创新企业,冻结所属实体8个账户近3亿资金,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侵犯。北京东方财星2014年与国家重点支持的 (天津科委扶持的投资科研经费2000多万)周国泰院士领衔团队研发的高能镍碳电容电池(已获国家八项专利,CCTV1CCTV4CCTV7CCTV13曾向国内外报道)项目合作,时任天津市委书记现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亲自主持研发成功新闻发布会,此项目曾是前任国家领导李瑞环、胡锦涛、李克强、马凯、张高丽等领导关注,是我国之骄傲。为使其产业化发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筹措资金组建了中科泰能科技集团,共签约基地达11个之多,仅730天,两年时间建成了两个实体生产基地:一是天津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系全资公司(有天津卫视、滨海新区新闻视频);另一个是中科泰能杭州高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富阳,股权70%)。其余签约基地湖北随州、山东临沂、山东邹城、山西吕梁、四川广汉、河北邯郸、浙江台州、辽宁铁岭、江苏金湖、陕西安康等10大电池生产基地被迫停建。2015年东方财星收购了天津弘锋泰汽车厂更名为国宏汽车有限公司;并购了四川乐山天龙汽车更名为四川国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70%),并购了新疆杰丰果业一团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70%),这些都是国宏投资的实体生产型企业。2015年度国宏汽车厂生产的新能源物流车的销量全国排名第五,并在国家严查骗补前提下,获得国家和天津政府1.4亿的补贴资金。2016年第一季度物流车产量全国销量第一(959台)。生产资质车型均在国家工信部有名在册。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亲临天津国宏汽车厂视察,日第十六届中国西部博览会上,四川乐山国宏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电动、零排放,一次充电可行驶260公里的电动大巴参展。中科泰能高能镍碳电容电池的自动化生产线在天津、杭州两个生产基地已经具备量产能力。中科泰能集团的高能镍碳电容电池具有动力和储能两大特性,企业前景远大社会效益巨大,国宏汽车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是天津39家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排头兵之一。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国宏有6款(502-507)纯电动箱式物流车榜上有名。依法保护国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是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实际行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2、黔凯里警方人为制造了实体企业的巨大灾难与损失。一个曾被中央及各地媒体多次报导过的新能源科技产业,一场轰轰烈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模式,承载了3万个家庭,10万多利益人渴望的新能源科技产业航母-位于天津的中科泰能和国宏汽车等实体生产企业的8个经营账户的近3亿资金,被黔凯里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侦查为由全部冻结。被查封冻结账户的新能源科技实体生产型企业,都是东方财星经管团队按照国家领导人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起的“筹资金、筹人才、筹智慧、筹商业渠道”的平台,是产融结合开辟的双创之路的典范的“民间金融创新”打造出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全国3万家庭,三万多出资人资金和智慧的结晶。黔凯里警方这种打击式的侦查方式,貌似是对所谓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实际是人为制造了社会巨大灾难,如果企业垮掉了,就是对所有权利人的一种人为的伤害,是对国家新科技新金融新经济“双创”改革的干扰,就是一种不共戴天的犯罪行为。3、冻结实体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违反了国家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冻结账户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本案一切尚未定论,黔凯里警方就对生产经营实体账户予以长达一年之久,近3亿资金的冻结,不顾企业生存发展和3万多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匪夷所思。现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的供应商(拖欠货款)和员工(拖欠工资)连续不断遭到诉讼和仲裁,需交数百万滞纳金,已签订合同的原材料购置、科研项目推进、生产线升级、厂房改造等都不能如期进行。甚至上千人员工社保和厂房水、电费等都无法缴纳,企业被拖至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天津滨海新区用镍碳电容器电池建起来的90个职能公交车站点和北京通州区马驹桥储能式充电站,都因资金问题尾欠工程款而不能竣工交付使用而面临违约受罚。4、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先定罪后侦查实属司法行为不规范。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诉讼意见》)《刑法诉讼法》第十二条及《诉讼意见》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黔凯里警方在侦查期间,对投资人引诱说:马少华是传销诈骗,鼓动投资人前去举报。这种主观定罪和诱导性侦查,偏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诉讼意见》的要求,是变相强迫马少华“自证其罪”。同时在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未受理立案长达近三个月真空之时的6月19日,凯警急于绑架官媒(央视台、新京报、澎湃新闻等),颠倒黑白,虚化实体为晃子,在质疑创新模式的前提下,混淆罪与非罪界定要件,掩盖自已错误的决策执法行为。一句话:混淆视听,欺上瞒下,掩耳盗铃,表功请功大肆急于宣判国宏为传销,盅惑不知情的民众,恐吓投资人,知法犯法为错误钓鱼执法行为找借口。5、办案程序违法。 1)、仅凭网上传言就立案。黔凯里警方借口从网络里发现了国宏,并根据网络里有关国宏是传销的贴子,于日立案侦查,6月14日就迫不及待的抓人,查封冻结近3亿资金。案卷中71名证人仅有两人是黔东南州人,且两人都在外地打工,而且打款全是从外地打款。黔凯里警方"不顾实体企业及近3万家庭,三万多投资人”的生死存亡,显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黔凯里警方系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到底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2)、黔凯里警方无管辖权。嫌疑人马少华住居地:家住北京,东方财星公司注册和经营地都在北京,实体企业在天津、杭州、四川、新疆,主要募集资金活动在杭州和河北,都与黔东南州不沾边,其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前,黔凯里警方就先入并抓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款对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请问本案有特别规定吗 二、马少华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擅自把分享经济的模式当传销打击是蓄意制造的荒诞奇葩。是恶意打击创新创业,国宏众筹以咖啡屋消费卡作为分享经济的平台,虽然在模式中有类似保险、直销业那种按业绩奖励计酬(按凯警提供未超过30%,可这30%是3-5年期总合,平均每年只有不到6%,还没有银行当年贷款利率高),但绝不是拉人头、不是按人头计酬、更不是前边人分后边人的钱,而是实实在在的高科技镍碳电容电池项目投资。是通过分享消费经济,把大家不立即消费的资金通过基金形式投放到实体上(东方财星是具有证监会批准有私募基金证书的单位),是有退出机制的(未满一年退60%、满一年退80%、满两年退100%),两年时间,国宏会员有近百人因突发原因而退出,退出款项达500万元。传销能传出镍碳电容电池的八项专利技术吗?能传出天津、杭州两个生产基地吗?能传出国宏新能源物流汽车2015年全国销量第五吗?2016年物流车第一季度全国产量第一(959台)吗? 传销的国宏电动汽车能参加第十六届西博会吗? 能有6款(502-507)纯电动箱式物流车,在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榜上有名吗 传销能有退出机制吗?(两年时间有近百人因突发原因而退出500万元)等等,答案完全是否定的。黔凯里警方想把国宏大业当“狼”打死吃“狗”肉,欲侵吞国宏近3万家庭及三万多投资人近3亿资金的用心是昭然若揭大白天下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引诱,是指通过“洗脑”,虚构虚假获利的前景诱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所谓胁迫,是指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所谓骗取财物,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洗脑”、欺骗等方式进行“引诱”,甚至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乃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从而诱使或迫使参加者继续“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以收取入门费,骗取财物,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国宏的实际情况与刑法与司法解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完全不同。马少华在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社会和公司、投资人和谐共赢。我们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完全自愿投资,从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更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受益者,没有受害者。而且签定合同有15-30天的周转时间,完全有充足时间考虑是否受骗或退出。日CCTV(幸福全球)栏目报道: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发展下线也是合法销售模式,人们现实生活中离不开这种模式,国家保护这种模式。至于国宏以业绩作为奖励或者说给予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并不具有传销犯罪活动之“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之特征,而是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以"双创”为目的、典型的属于“业绩团队计酬”式的营销模式,符合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阐明的“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国宏短短两年的时间实体企业落地四家,意向协议达十余家,如果没有黔凯里警方的干扰还会有几家实体企业落地。很可惜,这种大好前景被黔东南凯里警方破坏葬送了。这是任何传销组织所不具备的,因此可以确定马少华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 三、凯警狗急跳墙,知法犯法,绑架媒体,急于宣判,罪加一等,鼓惑民众,解脱自已错误做法而表功请功。《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可以这样理解:在法庭没有判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宣判当事人或嫌疑人有罪。日,凯里警方却知法犯法,在法院逾期长达一月之久未受理更未审判的前提下,急于宣判,就是为了掩盖“有罪推定”模式和错误的决策执法行为,掩盖企业资金去向,虚化企业实体,违背企业发展规律。不尊重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质疑国宏创新模式前提下,混淆罪与非罪界定要件。竞然通过央视十三台新闻直播间在6月20日上午10:30对凯警2016年冬季就谋划且断章取义失实的视频进行了播报,并让澎湃新闻记者邢丙银发表了《贵州破获“新传销”大案:以私募众筹为名,两年吸金超17亿》这篇文章,新京报记者王婧炜在此基础上又以《传销组织41层,涉案17亿》为题在搜狐网转载,《经济日报》网站6月21日也以《骗子得手17亿,这个骗局为啥能涉31个省,让3万人上当……》转载,《人民日报》公众号也相继跟上转载……。一句话: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欺上瞒下,掩耳盗铃的强加罪名,盅惑不知情的民众,恐吓投资人,更加激激怒三万投资人对凯警、个别媒体当今腐败及乱作为行为的愤怒。四、我们强烈要求尽快落实的如下诉求,十万火急!!! 尊敬的国家督查组领导:黔凯里警方在没弄清马少华是金融创新还是刑事犯罪时,长时间查封企业账户致使实体“非公有制经济”面临倒闭的做法已激怒了三万多投资人,严重影响了近3万户家庭十万利益人的社会稳定。投资人眼睁睁看着很有前景的企业就要被拖垮,一辈子的血汗钱即将血本无归,都按捺不住愤怒的心情。投资人自发组织的权益保障委员会一边做好稳定工作,一边走正常维权申诉渠道,但均无果。中科泰能和国宏汽车被欠发工资的员工及三万多投资人,强烈呼吁国家各级领导从保护实体企业,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出发,肯定我们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积极参与国家倡导的新能源项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投资热情。特首先向黔警方和黔检察院提出如下诉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给马少华、赵五九等涉案嫌疑人员取保候审。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第八条强调指出: “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下称:《创新意见》)中,认定创新型企业属于“科研单位”,其中第9条规定:“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最高检察院曹建民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再次强调“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最高法[2016]27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指出“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根据以上规定理应对马、赵等嫌疑人取保后审。退一万步,即便马、赵等真有犯罪行为也应该取保,一是可以让他们戴罪立功;二是能尽快救活企业,稳定挽救投资人,最大限度的挽回企业损失。然而嫌疑人马少华在医院送达病危通知书的前提下,仍坚持不依法取保候审,凯警这种做法缺乏人性,仗势公权乱作为,令人愤怒。2)、查封的实体生产型企业的经营账户尽快予以解冻。退还实体企业的账目等相关资料。国宏实体企业的账户是根本不应该冻结的。最高检发布的《创新意见》第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最高法下发的[2016]27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再一次强调“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解冻帐户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让企业员工不至于失业,让全国三万多投资人不至于倾家荡产! 中科泰能、国宏汽车这些实体企业是数万投资人的命根子,账目等相关资料是企业的命脉。遭此浩劫的企业要生存发展,有了账目才能理顺企业资金的来龙去脉挖掘经营管理潜力,这也是挽救企业于危难之中,寻求企业生存希望的唯一。 3)强烈要求对国宏案指派移地(省外)审理。国宏案是黔东南州主办挂率案件,且指派辖区凯里市承办。经过一年的种种迹象表明,对凯里司法的作为已令人十分质疑,加上法院至今延误近三个月不予立案表明,凯里司法是否能公正审理,我们三万人投资人十分质疑,为了排除地方黑势力干扰,我们强烈要求移地(省外)审理。4)请求重新组织专案组对国宏案件获取证据进行筛查,排除钓鱼执法伪证。只有排除钓鱼执法伪证,才能让国宏事实真象大白,才能还国宏之清白,才能让国宏三万投资人信服口服。5)请求国家组织专家重新对国宏模式进行论证,审查。6)要求被绑架媒体的虚假报道进行核查追责并申明道歉。7)依法追究凯警中乱作为的吴智贤、朱远魁等人的腐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黔警方公安局局长吴智贤、副局长朱远奎,凯里公安局局长傅冬在明知马少华等人及国宏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造假蒙骗检察机关对马少华等人进行批捕、起诉。有检察院把关履职不利,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但是黔警方为了侵占国宏三万多投资人近3亿资金,其行为正在向非法侵占转化,严重违犯了近最高法下发的[2016]27号文件精神,是对国宏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侵犯行为。如果黔警方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尽快的有效的制止,不能尽快落实近3万户三万多投资人的上述诉求,企业拖垮了倒闭了,黔凯里警方就是罪魁祸首。到那时三万多投资人,将请求依法追究承办案件的州公安局的决策者主管局长吴智贤、副局长朱远奎、凯里局长傅冬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国宏一年多来因停业造成的巨大损失,请求依法国家赔偿。 尊敬国务院督查组领导,您们就是包青天:民心大于天!我们国宏近3万户三万多投资人坚信习李政府英明!坚决与司法腐败黑势力斗争到底,坚决维权到底! 2017 年7月18 日国宏三万投资人代表签字:马少华涉嫌组织、领导 传销活动罪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二〇一六年九月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在北京、杭州两地同时对马少华及其经营团队共35人进行抓捕并刑事拘留,并同时对7个公司的8个账户予以冻结,上述账户中共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相同罪名对马少华等15人予以批准逮捕,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日,受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下称“委托方”)委托,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等国内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就马少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形成了如下专家意见。一、参加论证会的专家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二、专家论证所依据的有关材料(1)新疆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马少华实际控制的公司已签订的部分合同;(3)马少华实际控制的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知识产权;(4)马少华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获得的支持情况;(5)人民日报等媒体对中科泰能及国宏汽车公司的相关报道;(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三、专家论证的主要问题(一)贵州省黔东南州方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二)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是否应予及时解冻; (三)犯罪嫌疑人马少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四)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注意的问题。四、专家论证意见与会专家在详细听取辩护律师案情介绍并认真审读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理论,就马少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整理撰写出如下一致意见:(一)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管辖权存疑《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法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此处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确立的是“犯罪地管辖”原则。由犯罪地管辖有利于及时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有助于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因此,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例外情况下,才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所谓更为适宜,通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马少华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其所领导的所有集团公司注册地、经营地、主要募资地均与贵州省黔东南州无关。换句话说,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或对本案并不拥有管辖权。而且,在此种情况下,也不宜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本案涉案企业的总公司在北京,生产型企业在新疆、天津等地,募资团队主要在杭州,由黔东南州公安机关管辖也不方便。 (二)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应予及时解冻在本案中,由于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长时间冻结,导致已收取预售款的咖啡厅难以正常营业,已签订合同的原材料购买、生产线升级、厂房改造不能如期进行,甚至员工工资、社保、厂房水电费都缴纳困难,企业濒临倒闭。专家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冻结账户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应证据,即有证据能证明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不应草率冻结后才去调查取证。本案中公安机关长时间冻结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既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中央司法文件的要求。1.解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冻结的存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中均非马少华的个人财产,马少华只是在这些公司入股并任职,公司的很多股东也并非涉案人员,侦查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冻结股权的方式确保侦查顺利进行。2.解冻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中的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对于明确为犯罪所得的货币取得的股权,尚且要求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以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生产经营账户予以长时间冻结,已殃及企业生存、员工就业及投资人的合法利益。3.解冻符合中央文件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查封、扣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4.解冻符合最高检的要求。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9条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最高检近期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第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据此,专家们认为,现阶段对公司账户解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中央司法文件的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至少也应根据公司所争取到的订单项目需要,在公安机关有效监管下解冻部分账户,以保证公司生存的最低运营需要。 (三)对犯罪嫌疑人马少华宜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其中第(二)项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马少华涉嫌的罪名最高量刑档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尤其是考虑到以下情况,专家们一致认为,对其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1.马少华长期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等工作,后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创业大潮,个人德行、操守一贯良好,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2.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对马少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首先,本案所涉罪名区别于那些更多依靠一对一言词证据定案的行受贿犯罪。即,查明本案主要是靠大量的资金往来、合同及众多证人证言。其次,目前公司的账目、资料、U盾已被侦查机关扣押,银行账户也已被冻结,即使对其取保候审,在客观上马少华也没有条件实施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最后,本案涉及的客户、员工众多,马少华也难以通过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来影响案件办理。 3.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9条强调: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此外最高检刚刚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中认定创新型企业属于“科研单位”,其第9条规定:“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据此,专家们一致认为,对马少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最高检连续发出的两个《意见》的要求。办案机关在依法履行侦查权的同时,也应高度重视企业生存、职工就业、投资者权益、地方政府税源等问题。 (四)认定马少华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由于本案尚在侦查阶段,专家们仅就认定该罪名可能陷入的常见误区予以说明,以期对侦查工作有所裨益。1.单纯的经营型传销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明确了三种情况属于《条例》禁止的传销行为,其中第3款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见行政违规的经营型传销与刑事犯罪的诈骗型传销有着本质区别。这一点在刑法第224条之一、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刑事审判参考第717号、第842号又进一步予以释明。因此,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关注销售结构的层级性、人传人、以及依据业绩取佣金等是不够的。2.仅依靠提取部分销售收入作为销售团队佣金的情节尚不足以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团队都会从所收款项中提取部分作为销售佣金,这样的佣金提取方式本身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在不同行业以及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产品利润在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多种多样,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销售佣金达到某一比例要求时即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中,不能仅因销售团队的佣金来源于购买基金或消费卡的款项,就认定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特征。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骗取财物也做了明确解释。3.单纯的经营型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第224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一点,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从另一个角度作了进一步明确。即“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专家们认为,在侦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过程中,应正确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免把一般的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企业创新视为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办案机关应以慎重的态度,认真研究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综上,与会专家们一致认为,办案机关应认真审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企业账户解冻及马少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予以认真研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企业生存,准确把握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旨,严格依法办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并用专条加以具体规定。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实现司法公正,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和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唯此,才能确保公正司法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以上专家意见,请予以考虑。(以下无正文,仅为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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