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取的教育劳务费缴税要缴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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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来源:广西国税&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的通知》(〔2004〕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规定:&(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四条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学校享受营业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的规定:&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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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个是不是就是全部需要缴纳的税款项目?
是否需要缴纳其他附加税项?例如:营业税(其他服务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堤围费。
(考虑:个人对外兼职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非个体经营户。)
...
我有更好的答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劳务或服务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比如说甲个人给A单位提供价值5万元的应税劳务,工程完工后,A单位需要给甲付款。A单位支付这笔钱,为费用支出,同时支出需要凭据(如果没有凭据,即为虚列支出,不合法)。凭据来源为甲个人到税务局申报劳务收入,按照相应税率缴纳税费,之后拿完税凭证(税票)到A公司领取劳务费。所以说,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的
采纳率:60%
我是珠海的个人提供劳务,如果需要发票入账的话,就是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附加就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个人所得税就是全部需要缴纳的税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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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税务
作者:宗慧 王耀耀 等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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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 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 养育服务收入: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 (二)应征税规定
&&& 1、对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 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后续法规&&
&&&&&&&&&&
民办学校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民办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及《》()判断,而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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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事项名称】   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  【事项描述】   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免征营业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免性质代码: )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备注1原件2 2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原件核对后退还3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原件核对后退还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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